劳教所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时间:2022-04-25 18:32:27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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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实习报告实习性质:专业认识实习专业:法学班级:*姓名:*实习人:*实习地点:*市劳教所实习时间:第10周--第14周年级:*级学号:*指导老师:*一、实习目的通过实地参观实习*市劳教所,了解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增强对法律的深刻认识和理性思考,以有利于经后的法律学习,以为将来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实习内容进劳教所之前,我们整好了队伍,听劳教所管理人员介绍株洲市劳教所的相关情况。其分为封闭区,半开放区,开发区三级管理。封闭式管理对象是新收的劳教人员,未经过脱毒期的戒毒劳教人员,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劳教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实行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半开放式管理的对象是日常表现良好,思想稳定的劳教人员。开放式管理的对象是经过一定时间半开放式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剩余劳教期限不足原决定期限的三分之一,具备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我们将要实习参观的地方是半开放式管理区。手机必须上交,不得私自携带,严禁单独接触劳教人员,不得随意乱动里面的物品,不得携带其他的违禁物品入内。在三楼的半开放式管理区,分为生活区,图书室,娱乐室,学习室,工作区。我们首先进入的是生活区,大概有十几间房,每间大概有无张上下连铺的床,床上的被子被叠成整齐的豆腐块,毛巾,脸盆等物品放得很整齐,地上很干净,只是屋内有一种很难闻的异味。可见其实行的是军事化管理。走到窗前,摸着铁栏杆,我不禁的想起了迟志强的那首《铁窗泪》,切实的感到了一种莫名强烈的震撼。在图书室里,有很多的法律相关的书籍,和其他一些很少的杂志,桌凳很干净。可见常有人来此看书。娱乐室有很多的劳教人员自己制作的小饰件,小礼品;创作的书法作品;发自内心写的以些悔过书。来到工作区,才真正见到了正在紧张劳动的劳教人员。他们正在分工制作着一种不知名的电子元件。粗略的一看,即可知其工作的单调,枯燥和繁杂。他们之中有年轻人,中年人,甚至一些老年人,各自默默的忙着手中的活。劳教民警不时的巡回监督着。我好奇的凑到一个戴着老花镜,头发斑白的被劳教者身旁,见他正熟练的把一根根细小的铜丝穿入一个很小的磁铁之中。我看的有点眼花,不禁问他:"你们干活有工资没有?"他没有言语,只轻轻的摇了摇头。最后,我们在学习室集合,听劳教管理人员介绍相关工作管理情况和一些被劳教者的现身说法。因为人太多,声音小,其说了些什么,其实听不清,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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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事后从别人传说得知有个大学生让人有点吃惊。三、实习心得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源自于1957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而建立的,1979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而执行的,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上两法没有自然废止,却继续适用。毋庸置疑,劳动教养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挽救和使违法分子改过自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正常有序发展,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开始步入小康生活;法制和民主制度的日渐完善,人民的法制观念增强,本人对劳动教养制度有了一些疑问。一)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疑惑我国的现行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有违法问题,不能用刑法予以处理,但给予行政处罚又过轻的人。很明显,被劳动教养的人不是犯罪分子,只是违法的人;也不是经过法院审判的人,而是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公安机关有一定拘留权力,但是在劳动教养之中最长的可达四年,明显超过其职权。其拥有的不经过法院审判却可限制自由相当长的时间的权力很难让人认同其合法性。孟德斯鸠曾说过:"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很明显,国务院发布的这些行政法规,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范围,是一种变相的立法,而又交由自身区执行,是一种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同时又由其相关机关,去执行可以超期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却不经过法院的合法审判,又可以看作是一种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结合。这明显的与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抵触。违反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损害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常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因此,本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废除。二)劳动教养的必要性问题我国的现行刑法,刑的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以及无期徒刑, 执行,死刑。根据各种刑期的间隔时间,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国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已经形成了一个最低一个月以上的刑罚体系。而劳动教养,却又形成了一套最高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这和我国的刑法明显形成一种双轨处罚。而所谓的有违法问题,不能用刑法予以处理,但给予行政处罚又过轻的人,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其实际的效果却和刑罚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只是全部由行政机关一手包办而已。因此,本人认为,该劳动教养体系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一,我国的刑罚最低刑期为一个月,完全可以满足打击违法犯罪的必要,而行政拘留,只可以在一个月以下,以便衔接。其二,不是犯罪,就没有必要比刑罚的处罚还要重。其实际所执行的情况来看与其本身所做的定位就有矛盾,很难自圆其说。其三,该体系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立法,行政,司法,应该各司其职,而不能更应该绝对禁止这种变相立法,审判和执行相结合行政。其四,该体系实施多年来,已经暴露了种种弊端,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成了行政机关对付所谓的刁民的杀手锏,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监督权利的行使极为不利。其五,我国现如今,民主政治发展,依法治国的要求,人民的法制观念的增强,已经难以容忍这种荒唐的制度之存在。三)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问题我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我国的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未经法院的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公正的审判,是禁止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对于没有犯罪的人,没有经过法院通过正当程序进行的公正审判,却实行往往重于刑罚规定的处罚,是对法制的肆意的践踏。这一种明显超越行政机关职权的所谓的行政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以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更有利于我国民主的发展,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难免有漏洞,有待健全。我们作为以一个法科学

生,应该用辨证的眼光看待我国的法制建设,运用理性的思维,思考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为我国法制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实现,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类别:默认分类||添加到搜藏|分享到 |浏览(1051)|评论(0)/*);if(pre[0]){document.write(上一篇:[url=+pre[3]+]+pre[2]+[/url]);}if(post[0]){document.write(下一篇:[url=+post[3]+]+post[2]+[/url]);}document.write();}/*]]*/上一篇:该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下一篇:你的名字/*//*相关文章:];D(html,);for(var i=1,j=arg.length;i);D(html,•[url=+arg[i][3]+/blog/item/+arg[2]+.html]+arg[1]+[/url]);D(html,new Array(10).join(\u3000));D(html,);if(arg[0]!="")D(html,•[url=+arg[i+1][3]+/blog/item/+arg[2]+.html]+arg[1]+[/url]);else D(html,);D(html,);}if(hasMore)D(html,[url=/sys/search?pageno=1&type=7&sort=1&word=%C0%CD%BD%CC%CB%F9%CA%B5%CF%B0%B1%A8%B8%E6%BC%B0%C6%E4%CB%BC%BF%BC&item=fb39e1f473fff269ddc47430]更多[/url]);D(html,);var div=document.getElementById(in_related_tmp);if(div){div.innerHTML=html.join();while(div.firstChild){div.parentNode.insertBefore(div.firstChild,div);}div.parentNode.removeChild(div);}window.setTimeout("tracker_init(in_related_doc)",100);}if(RelatedDocData==-1){//not supported xhr var script=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script.type=text/javascript;script.src=/sys/search?type=8&word=%C0%CD%BD%CC%CB%F9%CA%B5%CF%B0%B1%A8%B8%E6%BC%B0%C6%E4%CB%BC%BF%BC&item=fb39e1f473fff269ddc47430&t=+new Date().getTime();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appendChild(script);}else if(RelatedDocData==null){GetAndEval=true;}else{eval(RelatedDocData);}/*]]*/最近读者:登录后,您就出现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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