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1-02-17 09:41:13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实用】在法院的实习报告7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法院的实习报告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实用】在法院的实习报告7篇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1

  (一).实习单位 汝南县人民法院位于汝南县城西郊,背靠护城河,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本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庭,其中刑庭又分刑事一庭和刑事少年庭,主要负责刑事审判相关工作的。民庭也分民事一庭和民事二庭,主要职责负责审理或调解民事相关案件与纠纷。另外又在三个乡镇下设三个审判法庭。全员工作人员共计125人,其中司法人员108人。汝南县县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普通的基层法院,却承载着维护人民正义的重托与法律尊严的使命。

  (二).实习过程:

  三周的时间或许不是很长,但它却给了我一个这样充足的机会,让我能够走出校园,在一个特殊且有意义的环境下不断的认知和学习。汝南县是我的家乡,不是很大,但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县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普通的基层法院,却承载着维护人民正义的重托与法律尊严的使命。 农历正月十六,是我在这里实习的第一天,出来乍到,略显生涩,慌忙中有些不知所措。但我感觉自己同时又是那么的幸运,因为我的指导老师很平易,虽然年纪大了点,但一点都不另人生畏,我们沟通的很快。这里我首先要向他表示感谢与敬意,在日后的工作中也给了我莫大的鼓舞与支持,点滴中不断成长。 我被安排在刑庭工作与实习,头一天上午我翻阅了一份卷宗,通过这份卷宗的熟悉和了解,我晓得了一般案件的的审理与诉讼的过程。同时,身感自己知识构成与能力的不足与欠缺,对于今后我更好的学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开始阶段,我也仅是做些办公室内务方面或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有些时候他们也会找我谈话,向我询问工作的情况,有没有遇到什么困难,这里的法官很热情,也会为我解决一些法律上的疑惑。 3月7号上午,我院受理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郭伟,吴清华,霍国正三人组成合议庭定于3月8号下午三点公开开庭审理。我也有幸参加了旁听,第一次心里不免有些紧张。开庭前,在赵老师的引见下我分别见到了双方辩护律师:一名是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一名是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和他们的谈话都很愉快,也很投机,距离拉的很近,彼此也没有陌生感。王律师应该也算是律师界的资深了,他很诚恳的告诫我,有志做一名出色且合格的律师,就必须先学会做人。。。可谓是发人深省。较之与王律师,赵律师也算是后起之绣了,年轻有为且观点鲜明,标新立异更显得有力逼人。其中他谈到,今后的律师行业必是突显服务理念,讲究效率的时代。。。或许他们的话只是一家之言,但对我的触动却是很大的,在律师的行业中我们应该这样去权衡利与义,得与失,我更懂得了,人要想成就一番事业,做好一件事,就必须塌实.勤奋.务实。 三点左右,法官们入席,公诉机关委托人及其辩护人陆续就坐,接着法警带犯罪嫌疑人出庭,法官宣布开庭。事后我整理出一份简易笔录 尹善初故意伤人案 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魏留国辩护律师:王建国 被告:尹善初辩护律师:赵新奇 审判长:郭伟 审判员:吴清华,霍国政 书记员:赵海港 1.开庭(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 2.被告陈述 3.原告陈述 4.法官询问 5.公诉人举证 6.辩护人辩护:指正 7.休庭:被告对鉴定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笔录于:汝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对于这一起刑事案件我有许多的感慨,在广大农村地区,许多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依然很淡薄,原本不该发生或者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却改变了一个人一生的命运,甚至让他走上了不归路。对于案中尹某的犯罪行为,他本人事后也是后悔莫及,由于他当时的冲动甚至是愚昧无知,人们也只能为其惋惜,可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当下我突然觉得自己的路很长,仿佛一下子肩负起一种使命,同时我也为自己能选择这样的一门学问而感到自豪,我将在这条路上奋然前行。随着日后我熟悉工作的程度,他们也逐渐信任了我,我会时不时为他们校对或修正一些刑事判决书之类的。偶尔也会聆听他们讨论一些案件,为他们作一些合议笔录。也就是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我得到了磨练,获得了不少知识,自己也逐渐的成长起来。

  (三)实习感悟:

  在这段日子里,我逐渐了解和掌握了刑事审判庭的具体工作,真正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不仅巩固了我所学的知识,还做到了学以制用,更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新知识。我深刻的体会到,这次的社会实践学习使我受益非浅,使我对自己以后将要事的法律工作充满了信心。这次实习虽然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收获,但也让我更加了解了中国法律体制的现状,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制建设,在中国法制稳步发展的大前提下,仍存在着一些弊端与缺陷。所以有人说,实习,是支撑大学生活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有人说,实习,是对大学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更有人说,实习,时步入社会、事业成功的练兵场。无论怎样,通过这次实习,使我们对将来要从事事的法律职业和将要面对的社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让我们知道该用一种怎样的态度去面对自己的职业和人生。

  (四)总结

  三周的实习时间很快就要过去了,在这里我也结识了不少良师益友,是他们用真诚和耐心教会了我不少人生的道理,给我以启迪。在这里无论是法官也好,书记员也好,甚至是后勤工作人员,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都成为了我实习中的老师。大学伊始,学校能为我们安排一个这样的实习机会,真的让我们学有所用,深入社会,体验生活,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我的大学生活乃至一生中都留下了浓浓的一笔。一次认识实习不能说彻底改变了我,但它至少让我真的明白了一些道理,改变了我许多的看法以及思维的方法,让我更加的成熟起来,做人做事都应恪守:审慎,自律,笃行,强志。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2

  一、实习主要内容:

  (一)熟悉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锻炼实践能力:观摩学习法院工作方法、旁听各类庭审、请教实习疑惑,宁波市中级法院暑期实习总结报告。

  (二)明确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一庭的受案范围(宁波市中级法院为例):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XX案件;局级以上国家公务人员XX等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权没有实际中宽泛和明确。

  (三)参与庭审前准备工作,熟悉开庭审判程序:书记员查明到庭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询问回避;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

  (四)了解案件终结程序(以死刑为例):庭审结束;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省高院复核;宣判;执行刑罚。

  (五)参与、学习宣判和送达程序:领取相关资料、提押、宣读(主要宣读事实和判决部分、告知上诉权利、期限等)、签字确认送达回证,实习总结《宁波市中级法院暑期实习总结报告》。

  (六)参加卷宗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资料的分类整理;统一材料格式;统一装订;送档案室检查、归档。

  二、主要收获和体会:

  通过两个半月的实习,全面的接触了司法实践。深入了解了所在实习单位的工作特点,熟悉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明确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一庭的受案范围、参与庭审前准备工作,熟悉开庭审判程序、了解案件终结程序、参与、学习宣判和送达程序、参加卷宗整理和归档工作。受益非浅,收获和体会亦不少,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经过观察和咨询,弄清楚了司法实践中的管辖范围(参看前文)。总的来说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审判活动的开展,稍微有点调整。具体操作上比法律规定的清楚了很多,这里面有惯例的影响,也有实际操作的经验总结。

  (二)亲身体验了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对司法实践中的作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出入,有些能够理解,比如检察官对被告的询问态度等,比较严厉,受职业影响太多,和整个大环境有关系。但对实际运作中的某些问题还是认为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改善:

  1、公安、检察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遇不识字,没有文化的当事人时如何操作?这似乎有现成的答案很多人都会回答:由询问人口头宣读后,如与实际一致则令被询问人签字。这似乎很合情理,实际中也这样操作。然这一看似正确、合理的做法是建立在询问人员事实求实的基础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机关作为即将在法庭上与被询问人对峙的一方,何以保证其录制的笔录与被询问人(法庭审判时被告)的供述,谁能保证当时公安、检察机关宣读的内容和让被询问人签字的内容一致。今天上午的庭审被告就辩称由于其不识字,不知道当时念的是不是和其签字的笔录一致,并当庭推翻了公安的笔录。予以为,对于不识字、没有文化的当时,公安、检察机关在录制笔录时,尤其是签字确认程序应进行录像备案,一则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防范公安、检察机关徇私;二则利于庭审时避免不必要的翻供。

  2、检察机关在法庭举证时,经常是n个证据一起举,这对被告要求很高,经常有些被告人,听不清楚,不利于被告行使合法的质疑权,也不利于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3

  一.实习前言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学校走向社会,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角色转换的问题。从一个学生转化为一个单位人,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认识到二者的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生时代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社会实践则意味着继续学习,并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时代可以自己选择交往的对象,而社会人则更多地被他人所选择。诸此种种的差异。不胜枚举。但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法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通过参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充实教学内容,是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使学生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感性认识,熟悉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运用方法、程序,掌握证据甄别、运用的方法、技巧,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在保护生产关系,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使学生坚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信念,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学制习建网设。

  二.实习内容

  这次实习的总要求是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意,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正确认识自我价值,巩固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我们的实习起止时间定为20xx年7月9日——20xx年8月7日,实习场所是在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下属的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1.组织纪律性方面,要求学生在实习中应认真遵守政法人员有关守则,并做到“服从领导、虚心好学、吃苦肯干、团结互助、热爱劳动、注意保密”。

  (1)服从实习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2)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因生病、有重要事情而不能正常实习的,必须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带队教师请假。

  (3)保持**大学学生的形象,遵守各项文明规范,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指导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待遇要求。

  2.业务要求,学生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完成如下任务:

  (1)熟悉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及其他有关司法工作的性质、任务、内容、工作方法和具体程序。

  (2)在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方面,注意发现和了解具有地区特点的各类案件的新情况、新动态、新问题,注意学习指导教师的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办案经验。

  (3)根据情况,在实习地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实习所在单位的业务学习和活动。

  3.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当提交一份实习报告。

  (1)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每天对实习情况做日记。实习日记应准确反映实习当天的情况,包括实习时间、场所、岗位以及实习方式和实习内容等

  (2)实习结束之前,每个学生都必须认真撰写实习报告。通过撰写报告,系统地回顾和总结实习的全过程,将实践性教学的感性认识升华到一定的理论高度,从而提高实习教学效果。

  法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能供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场所也很多,主要地点应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狱政管理机构)尽管各部门业务有共同之处,但差异亦很大。因实习时间较短,不可能把所有的实习地点、机构都实习一遍,这就存在优化选择问题。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是一切诉讼活动的终结。它要对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又要对各种诉讼主体的活动审查评价,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丰富。因此选择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地点,有利于学生接触实践,便于学生把学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由于人民法院存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综合考察各级各种法院的特点后,选择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场所最为适宜,主要有以下理由。(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性质、种类最全面。(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最多。(3)基层人民法院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广泛。当然,我们不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不利于实习,不利于实践,不首选这些机关,是因为公安局的案件局限性大,基本上是与治安、刑事案件有关。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多遇到的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律监督等法律实务,在法律的适用上,以刑事法律为主,对民事案件涉及很少,因而,我们认为选择实习基地时,应首选基层人民法院为宜。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4

  一年前的这个时候,班上组织去xx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可是当时庭审结束,法官说过的一句话却让我记忆犹新,“整个案件的审理如同做菜,前面还有买菜、洗菜等,你们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开庭只是一个小的步骤,如举证责任分配、合议等是你们看不到的,欢迎各位来民庭实习”。可能他把审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当,然而道理却是相通的。

  带着这句话,我来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了一个月。民二庭负责合同和商事纠纷案件,区别于审理民事侵权和婚姻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根据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00条所列13款情形驳回再审申请或指定再审。一般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往往已经查明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即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申请。

  然而,我始终觉得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不足。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往往是实质审查,几乎相当于又一次审理,只是不开庭,仍旧会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驳回了当然好说,关键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实质性的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将会指定再审(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二审模式。理论上指定的再审是一次全新的审理,但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会觉得高院已经支持了其诉求,接下来的再审也应当符合其诉求(当然事实也确是如此,高院会发给指定再审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该案应注意的问题),要符合这一点,案件就必须是实质性错误。因此,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几乎不可能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指定再审。

  以前我觉得调解是非常不符合现代法治,应当摒弃,然而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后却觉得现阶段很难抛弃。法院积极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双刃剑,好处是确实能很快化解纠纷,节约大量社会资源(二审、再审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时法院不必采取繁琐的程序,当事人诉讼费亦减半)。调解带来的是短暂性的、对个案的好处,牺牲的却是司法的权威。有些案件反复审理近XX年,所耗费的社会资源甚至都超过了诉讼请求,而最后也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很多调解就是双方各让一步,一方利益受损,本质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最后就不能出现一个权威而且公正的判决来定纷止争?调解用的越多,权威就更难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决都可能让双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双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审申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即具有终极性,可是终极性又在哪里呢?这里我不只是说调解,而是指这一类杀鸡取卵的做法,如信访制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实际运用中这条所谓原则更像一句口号。对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接触的两边当事人人往往各说各的,似乎都是对方的错,完全是两个版本。在实际接触到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货物单价上。原告一方只有为打官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录的电话录音,内容为被告一方公司员工从老板处听说的一个价格,再无其他证据。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以该价格作为单价计算总货款。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上述条款若要有足够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该电话录音,并且该电话录音的对象也并非直接的交易相对人,内心实在无法采信该证据证明的价格(不自觉地自由心证)。因此,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再审。就本案而言,若原告(卖方)能提供市场价格的参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价格,均能大大支撑起诉求。

  另一委托纠纷案件中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均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以此撤销了原审判决。该案还存在另外2个争议焦点:一是一张欠“票”,“票”看着又像条,写明xx元,另欠x万元发票。本案中确实存在既欠票(增值税发票),又有欠钱的情况,而“票”和“条”实在无法辨认。一方认为是欠条,欠xx现金和x万元发票,不然怎会写另欠;另一方认为是欠票,另欠只是强调的是另一笔整数票。从字面上解释,二者均有道理。但从字条的来源上看,委托方以欠条的形式支付货物的差价给受委托方,同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而过去5年的货物单价均在x到x之间(支付的差价无非在x到x之间),因此有理由相信这是这一张欠票,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发票额。另一争议点是诉讼费的计算。一审中一方提出了反诉,若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费应当分别减半(不需要申请减半)。而一审判决并未减半,二审以其当事人未申请减半而维持了一审。事实上二审一定知道一审法院计算错误,但又以错误的理由维持了错误,其实是引出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不足。其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救济途径,其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计算错误时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而此项救济权利太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此案中当事人一并在二审中提出了诉讼费的问题,但二审既然维持了一审的实体判决,也就无从更改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因为诉讼费并不是判决的一项,没有法律依据更改诉讼费。同样在在审审请审查中,如果实体并没有错误,也只能驳回其再审申请。

  实习结束之时,我又回望了一下法院那庄严的审判楼,威武的狮子。短短的一个月中,法院大门口不曾有一天没有上访群众,大大的“冤”字刺痛的不仅仅是每天进出的法官。跪拜在门口哭诉的妇女深深定格在了我脑海里,能扶起你的不是一双手,不是法院,而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5

  寒假时,我去了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实习,当时因为正值年初,也是我国农历年的年未,因此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比较多,法院的工作也显得相当繁多,我在法院实习的这一个月中获益良多,我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使我在学校学到的专业知识可以与实践相结合,同时我也学到了许多课本以外的知识,例如: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法律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主要工作: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享有审判权及其他司法权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同时,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处于中立和超脱的地位。

  来到法院民事庭实习的这一段期间,我发现了从事法律工作的琐碎。而且体会到了书上所介绍的人民法院所主管的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经济法调整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劳动法调整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决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案件,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的案件。

  <1>开庭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实行合议制为原则,以实行独任制为例外,独任制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除此以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均应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

  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要制作开庭笔录,将双方当事人在庭上所陈述的事实形成书面文件,以便庭后双方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检查自己所述观点并签字盖章。有些基础设施条件好的人民法院会对庭审过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这些最后都要用于归档。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是由法人进行的,法人作为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其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则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自然人就相对简单一点。

  有时也会旁听一些案件,看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上互相质证与辩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涉及案件中双方争议的需要法官裁判的所有问题,既包括事实问题,又包括法律问题。代理人不仅具有相当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而且大多代理人都已经积累了多年的实务经验,并且如要做为代理律师出席的话,首先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的考试。

  而法官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一般都需要和律师一样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法官在庭审中掌控全局,保证程序正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要求,法官必须在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之后才能对争议问题作出判断,准确地适用相关实体法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达成调解,调解应当符合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的要求,如达不成调解,适时运用法律进行判决。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同时需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就拿有关婚姻的案件来说吧,如果不了解婚姻本身,如何做出一个客观和公正的判决。

  案件归档:

  在一个案件审结之后,法院的工作还不算完成,书记员还要整理案卷,将案件中的所有的文件资料按照特定顺序进行编页入卷,以便当事人上诉时,将一审案卷送至上级人民法院,使他们了解案件审理的来龙去脉。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将案卷装订入档,以便以后查卷之用。整理案卷时的要作量很大,如果一个案件比较复杂,证据等书面文件特别多时,有些可能会达到几百多页时,这样就还需要分卷整理。

  在这个过程中,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我知道了在每一个案件后面凝聚了多少法院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虽然这些工作很琐碎,很繁琐,但是这些工作对于他们来说又是必须的,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当事人才可以随心所欲的翻阅案卷,法官才能随时翻看以前的案卷,便于法官从以前的案件中吸取经验审判现在的案件,而且便于当事人上诉之时,上级法院调取案卷和查阅基本案情,从而可以缩短审判时间,使我国法官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实践中,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以前想象的那么轻松惬意,工作中遇到的种种情况让我深刻意识到任何工作都需要大家的互相合作,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不仅需要法官的专业知识,而且也需要书记员所做的大量而又琐碎的幕后工作,不仅仅只是在法庭上挥挥小锤就可以维护法律正义的,里面还包含了常人所无法想象的辛酸和汗水。

  二、心得体会:

  因为实习的法院位于海淀区,坐公交车来往于法院与学校之间单程就需要一个多小时,所以,我每天六点多就要从学校出发,寒冷的天气中坐在没有空调的公交车中,虽然车门、车窗紧闭,只是开了一小扇天窗透气而已,还是让人感到周遭传来的丝丝寒意,如果坐上的那趟车碰巧人很多的时候,就要在车上站着一直到目的地为止,有时偶遇堵车,下了公交车后就得以最快的速度跑向法院,避免迟到。此时此刻与许许多多的上班族,不管是白领还是蓝领一起挤在同一趟车上去往不同的目的地,让我亲身感受到了学校生活的惬意,上班族工作的忙碌。这小小的一个方面也透露出了生活在大城市的快节奏。大学生活虽然是社会的一个浓缩版,但却不能准确地反映出社会生活的真实面,以后的路不如我们大学生想像的那般美好,所以我只能加快脚步,努力赶上这种快节奏。

  在法院的这段时间内,从开庭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到最后的案卷整理归档,法院的大多数工作我都尝试过了,我从法官与书记员那里学到了许多许多,任何一样琐碎的工作都能增加我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基础法律知识,还要学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需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为了实现我自己的目标,我将利用大学有限的时光不断完善和充实自我。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6

  xxxx年xx月xx日到xx月xx日间我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一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天,但这二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学校不做统一安排,要我们自己去找,这对我们可是一件难事,要知道进公检法的门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没有什么熟人,法院会不会接受我们去实习呢?19号一下火车,就跟一班的杨裕武一起到夷陵区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之所以找比较偏远的夷陵区法院是因为担心别的法院去找实习的人太多,能锻炼的机会太少。第一次进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该去找哪个领导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应该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楼,递上学校开的连抬头的没写的介绍信,没写抬头是防止万一这家法院不要我们的话我们还可以用这张介绍信到别的法院去找,政治部的韩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对我们来实习表示欢迎,并给我们讲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联系实习地点这件事使我懂得了,出门在外,胆子要放大些,去找实习的地方又不是做什么坏事,别人不要我们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别的地方,不过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考研考的方向也是宪法,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杨届平法官整理卷宗14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夷陵区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三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两百多分,民一庭5位审判员(其中有一位因车祸休长假)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两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王志法官草拟过4份民事裁定书,帮杨介平法官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王志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杜支军警官到三斗坪、太平溪、乐天溪、官庄、张王场、宜昌市区等地方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杜警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杜警官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夷陵区个乡镇都去见识了一下,对那里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法院里呆了个把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特别是过完年的头三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覃庭长审理过一个77岁的老爷爷和66岁的老太太离婚的事,老爷爷还是躺在担架被抬进法院的,还有一对官庄的刚结婚不到半年的小夫妻也闹离婚,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有一件案子是一辆武汉新洲籍的车在小溪塔撞了人,诉讼当事人涉及还涉及到武汉保险公司新洲支公司,关系错综复杂。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疑问: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找到准确的答案,各地的做法都不一致,因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规定不一致,夷陵区法院在审理中是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

  3、劳动合同纠纷,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我旁听的一个案子是原告宜昌森金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分乡镇界岭村7组唐天龙关于撤消(XX)夷陵劳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驳回原告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当时听了后觉得好笑,这原告方律师怎么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虽然我民事程序法没学好,但有一点我还是记得的,法院怎么能撤消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呢,好像是只能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予采信而不能撤消,由于自己也快毕业就要走上工作岗位了,所以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混了这么多年都没过司法考试,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不是法官不想学,是他们没有时间去学,整天被案子压着,总以为基层法院里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一个月后,才了解到,我坐的那张办公桌是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冯杨勇坐过的,而他现在在黄花法庭里工作,我对面的王志法官是91年中南政法学院毕业的,杨介平法官是中专学历,但是是90年代初的中专生,要知道,那时候考上中专的难度并不比考上大学小!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本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看着自己写的这些东西,感觉杂乱无章,似乎还有很多要说的话,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7

  一、做人处事方面

  XX律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只有两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兼律师助理)。不过小所有小所的好,小所的机构和运作都比较简单,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适合我这种没有多少实务经验的大二学生,而且对于实习生而言,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案件,而且有时候人手不够的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办案。

  执业律师平时都很忙,忙于与当事人沟通、取证、跑法院、查资料,很少会手把手带实习生,我们实习生想学点东西并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必须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入手,虚心求教,用心观察。

  所以,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乃至行政人员搞好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如鱼得水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以真心取得他们的信任以后是真的可以从他们身上学到很多,无论是从专业技能上还是从做人处事上,他们会毫不吝啬地提醒和指点。

  如何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呢?我的心得是不怕吃亏,多帮忙做事,主动关心他人,感情投资,攻心为上。比如,主动一点帮实习律师做事,分担他们的任务,他们往往会很愿意教我们实习生做事,一来我们实习生确确实实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量,二来他们实习当学生当惯了,转换角色当老师能带给他们成就感和荣誉感,所以他们也很愿意教给我一些事务上的东西,比如各种起草合同要注意的地方,怎样去理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等;再如。

  帮律师助理干些琐碎的杂物,我在事务所实习的时候,就是有空的时候常帮律师助理打印一些文件、去银行交诉讼费之类的杂务。久而久之,律师助理对我也有点心存感激,当我在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有困难的时候,她也会主动为我跟进,给我提点。

  二、在专业的务实方面。

  1、学会了如何理顺和分析一个案件的法律关系。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复杂多样,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案件往往也会纷繁复杂,如何在各种头绪万千的复杂案件中理顺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显得非常关键,这需要我们在千丝万缕中抽丝剥茧,提取出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适用最恰当、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条文。例如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提起确权之诉一案:

  (基本案情:xx年3月20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购入一批设备材料,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货款付讫日期为设备材料所有权的转移日期。直到xx年9月15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还没有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清货款。

  原来,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以前,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就欠佛山市机械设备厂80万元的货款并到期未还,xx年9月15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之诉,要求拍卖还属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那批设备材料,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准许佛山市机械设备厂的诉讼请求。现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辩称其属于善意取得)。

  经过整理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中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设备材料所有权转移,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因为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货款付讫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所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设备材料的物权。而我们知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要符合相关要件才能成立,其中一条是一定要买方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才能成立善意取得。

  很显然,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连货款都没有付清,不能算是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纵观整个案件,争议的关键在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标的物具有瑕疵的买卖合同。

  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为被告的执行异议之诉于法无据,应以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另提起确权之诉,也可要求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承担有瑕疵担保责任。可见,在适用法律以前分析清楚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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