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调研报告

时间:2022-01-15 15:00:15 报告 我要投稿

招标投标调研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招标投标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招标投标调研报告

招标投标调研报告1

  当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也渐趋激烈。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是在近年来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的分子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貌似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据有关资料介绍,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例,85%的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由此可见,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为此,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并结合渑池实际,我们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在招投标程序上找漏洞

  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一定数额的所谓工本费,并明确规定,不论中标与否一概不退。个别地方投标者甚至还要付给地方建筑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所费建筑管理费。这样如果参加投标企业较多,有关单位就会有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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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3、订立不合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的实际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二)在操作空间上找机会

  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某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某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团队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别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大量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肢解项目标段。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三)在监督过程中上钻空子

  1、“公开评标”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使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比如借资质的问题,如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三是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四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五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六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七是立法有缺陷。投机者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目的,钻法律和规定的空子,甚至是受贿搞不正当竞争。但主要的、关键的原因还是竞标人的不良行为在起作用。

  三、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一是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工作力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工程监管。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监察,严查违法违规问题。监察部门要实施驻场监督,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2、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一是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3、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组成廉政业绩评价小组,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主要考察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是否建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有效,有无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纪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它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考察结果作为招投标时评价投标方资格的依据。对通过送礼行贿等到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二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廉政准入管理;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5、把握好评委抽取及评审过程的环节。评标专家人员作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对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否公平、公正、公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标活动能否顺利结束,也在于评委的公正与否。评标人员的集中过程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尽量缩短可能泄露专家名单的时间,防止在人员集中时出现评标人员和投标单位联系串通的现象;评审过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业主和项目代理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均不能对评委施加任何影响。

  6、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不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此外,应积极组织对《建筑法》、《招投标法》的宣传和培训,结合个案预防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招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个环节,具体实施贯穿整个市场管理全过程。因此,各个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筑市场的管理,做好服务,协同作战,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招标投标调研报告2

  在开展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中,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招投标环节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了为期月余的招投标市场监管情况调研,旨在探索建立统一开放、监管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

  一、基本情况及成效

  (一)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

  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招投标已由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延伸至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诸多领域,各类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发展迅速。目前,我市正筹备成立招投标协会,招投标已成为一个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立行业。

  (二)有形市场格局初成

  (三)招投标活动有效开展尽管招投标事业发展迅速、成效明显,但由于现行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形势,致使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出,腐败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

  二、监管缺陷及制度成因

  现行招投标的行政监管体制,是以分行业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的体制。在实施初期,为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招投标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同体监督,缺乏制衡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投资招投标的综合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权上,而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分别由商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及财政等部门按其各自的行政管理权设定。这种将主管部门置于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制度设定,客观上为主管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既得利益创造了条件,加之水利、交通、政府采购、国土等行业和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客观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分散执法,监管缺位

  由于体制造成的部门分散监管模式,形成了招投标监管中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直接导致了监管空白。一是有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以少报多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部分招标等方式规避招标。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中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围标、甚至搞阴阳合同等场外交易,由于分散执法,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惩处乏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毕玉玺案件正是监管缺位的例证。三是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管缺位。目前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上,重审批、轻管理、资质审批呈多头状况,有的中介机构同时兼具十多个代理资质。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个别中介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后,资质信誉和业务不受任何影响的怪现象。由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此类现象发生后既无记载,也无惩处,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组织召开了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和一些国有投标企业的座谈会。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招标代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管现状不满意。

  (三)规则不统一,公开透明性弱

  分散监管的模式,直接导致了信息公开透明性的弱化。一是目前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不统一。虽然市发改委设置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但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存在自行指定刊登招投标信息发布媒体的现象。这种与我市法规相悖的行为,不仅给投标人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方便,而且对信息统一发布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形成了障碍。二是评标专家库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市发改委和市人事局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严格专家管理,但以前分部门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的体制影响依然存在,直接导致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问题易发多发的现状。三是各专业市场运行规则不尽一致。有的非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有的通过歧视性条款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四)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共享性差

  一是条上部门办市场。各分散的专业市场造成大量人力、物力重复浪费,同时有的却缺乏规范固定的交易场所。许多工程尤其是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流动性、随意性很大,监管力量有限很难实施有效监管,造成主管部门监管盲区,加之招投标活动相对比较隐蔽,客观上为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块上市区各办市场。如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目前北京市就形成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各个区县各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并存但互不隶属的格局。

  (五)公共权力运作不规范

  一是权力未远离市场。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下,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最大的业主。政府业主或其直接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拟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受理投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标和评标、指定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过程中,业主的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招标时,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比如以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理由邀请招标;有的项目作为政治任务和政绩工程,以加快发展为由,实行邀请招标;再比如招标人代表虽然在评标委员会中只占少数,但往往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和评价经常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等。二是干部未远离腐败。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甚至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授意、指使下属的业主想方设法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投标人,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亲属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三、对策建议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目前招标投监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和达到的目标。

  一是项目行政管理权与监督执法权分离。现行制度框架下的主管部门如发展改革委、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等项目主管部门继续承担核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及稽查等职责,将各自的监管权交由统一的综合监管部门实施,解决“九龙治水”,都管都不管的问题。

  二是政策制定权与监督执法权分离。由市政府组建专门工作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协调招投标的职责,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承担招投标市场全过程监管的职责。实现招投标市场运行中的“五个统一”:即统一拟定招投标的相关配套规章及监管规则;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统一的行业协会和信用评价体系;统一的投诉质疑受理平台。解决招投标市场政府监管缺位错位问题。

  三是增强政府服务职能。取消现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交通建设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等有形市场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示以及违法行为公告等,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开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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