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4-04-27 10:29:55 芊喜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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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通用11篇)

  只有深思熟虑之后,才能写好工作方案。在决定做某个项目时,通常我们需要先写多份工作方案以便领导参考决策,那么如何把工作方案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通用11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通用11篇)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1

  为了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xx〕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xx〕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详见附件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二、服务标准

  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四、服务内容

  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形成区级服务机构库。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3.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的评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实施。

  4.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

  5.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入住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6.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日以上,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住院证明和陪护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陪护人员雇佣费用。陪护人员应在区级服务机构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养中心、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中雇佣。

  五、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

  负责牵头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负责全市市区政府服务机构监管,会同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分类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分别建立康复保健、助餐、家政服务3类市级服务机构库,每类机构原则上不少于6家、不超过20家;对服务机构库进行动态管理,接受入库申请,每年集中开展1次审核;因机构清退、经营等原因,及时增补服务机构。每年牵头开展1次政策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服务需求和市场变化,每年调整1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资金的测算分配。

  (二)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资金,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市级资金。

  (三)市卫健委。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康复保健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康复保健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四)市市场监管局。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助餐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助餐服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五)市人社局、商务局。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家政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六)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牵头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在3类市级服务库中各选择至少2家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建立区级服务机构库。因机构清退、经营等原因,及时从市级服务机构库中增补服务机构,确保服务不受影响。负责辖区服务机构监管,按要求做好服务对象评估、核定及数据统计、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信访投诉处理、舆情应对等工作。

  (七)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与市级财政部门清算项目资金,配合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向服务机构拨付资金。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本级配套资金。

  (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

  全面掌握符合条件服务对象情况,宣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帮助服务对象及时申请服务,协助做好服务监督、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服务监管

  (一)建立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

  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

  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

  3.一年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3次以上;

  4.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

  5.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

  6.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

  7.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9.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可依法依约停止其服务工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准入信息;

  2.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者将老年人服务额度转移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

  3.冒用老年人资料提供虚假服务;

  4.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

  5.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服务监管与监督。

  1.建立“事中监管”机制。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采取抽单、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事中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2.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除涉及个人隐私、个人基本服务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相应渠道公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完善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机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托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公布监督服务电话,受理相关咨询、投诉。

  七、资金筹集及拨付

  (一)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资金拨付。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分区预拨制度,市民政局于年初根据上年度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服务资金结算等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三)资金结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由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

  八、其他事项

  1.各县(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继续优化实施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民〔20xx〕136号)、《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服务收费参考意见》(合民〔20xx〕105号)同时废止。

  3.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厦民〔20xx〕79号)文件要求,推动整合我区优质养老服务资源,稳步推进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打造智能化、便捷化、高品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综合考虑我区老年人实际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合理确定试点建设床位数量与规模,遴选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2.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优势和积极性,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3.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照护者作用,共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通过整合社区医疗、康养、家政、助餐、文化、教育等优质资源,深度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推动实现“原居养老”的服务目标和“居家机构化”服务场景,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居家监护、衰弱干预、长期照护等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期全龄段照护需求,形成可推广的运营模式和成功经验。

  二、试点范围和时限

  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遴选具备较好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区级试点。以拓展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为主要试点工作内容,到20xx年底前建设200张以上家庭养老床位。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2个片区,大同街道、汀溪镇、五显镇、莲花镇为一个片区,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为一个片区,开展2个试点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在20xx年底前,需完成100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三、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居家养老且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含失智,下同)老年人。重点优先保障好本区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以下简称“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根据机构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老年人的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确定。服务机构需协助各街(镇)、村(居)开展前期筛查摸底工作,建立服务对象数据库。

  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应当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庭照护者,并由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照护培训。孤寡、独居等没有家庭照护者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暂不列入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服务对象,鼓励其入住机构养老。鼓励服务机构在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过程中,同步为更多有需求的活力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活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范围,符合其他财政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应政策执行。

  四、服务人员

  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的配比标准,为设立的家庭养老床位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员。服务人员以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师、护士、康复师及社工为主,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和社区助老员协助配合。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机构可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整合资源、强化合作、形成合力。

  五、服务标准

  1.家居改造。由服务机构根据对老年人的评估情况,对老年人居住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客厅、走廊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安装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语音或视频通话、生命体征监测、感应报警等设备,以及居住环境适老化设施,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一年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2.远程监测。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并提供紧急援助。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之后,可根据需要安装联网视频通话设备。

  3.服务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照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附件1)。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为必备项目(至少提供3种),其他项目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清单。每天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30小时。原则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路程,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路程,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

  涉及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疗诊疗活动的服务项目,要求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专业人员,并按照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备审核手续之后方可开展,其服务对象和居所环境也应当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定价,按月收取费用,并约定好超出服务套餐(包)之外的单次服务收费方式。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个性化、阶梯式的服务套餐(包)。服务收费应当做到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报区民政局备案。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补贴,并相应扣减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七、试点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xx年7月)。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平台、组建人员队伍并进行培训、采购相关设备。

  (二)试运行阶段(20xx年8月-20xx年10月)。2个示范点开展试运行,结合实际运营反馈情况,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各方的融合,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经验推广(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完成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阶段性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四)扩大成果(2022年1月-2022年12月)。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八、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风险评估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开展业务指导和政策指引,指导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区卫健局负责协调提供有关医疗支持。参与试点镇街按照试点方案相关要求,负责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在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二)定期跟踪质量,开展评估验收

  区民政局和参与试点的镇(街)要加强对试点项目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对服务对象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区民政局配合市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全区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经阶段性综合评估,对试点成效显著,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的区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截至20xx年12月31日,试点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不少于8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3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5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数量,以试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开展服务、通过厦门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实时上传服务数据为准。服务对象满意率由区民政局通过随机抽查服务对象、询问了解实际情况确定。

  (三)强化财政支持,推进试点工作

  对纳入区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财政予以下列补贴:

  1.建设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我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2.运营补贴。本区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护理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标准不低于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的护理补贴。

  在试点期结束后,家庭养老床位相关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有新补贴政策的,依据新政策执行。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3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深圳所有居家老人。政府对深圳户籍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给予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政府不直接提供服务,鼓励、推动民间化市场的发展,由市场根据老人需求提供服务。

  四、服务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以下简称“受助人”),政府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各区也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普惠的原则,对本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制定补助标准更高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核准。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补助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情况(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按季度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拨付给区民政部门,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结算、兑换工作。

  (四)服务补助发放

  为了保证专款专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形式发放给受助人,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消费券的发放和管理。具体管理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

  (五)管理监督

  1.社区工作站每季度统计本辖区补助的实际使用额。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部门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2.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员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机构、受助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受助人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以上,并作书面回访记录。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服务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工作质量。

  3.市、区民政部门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的类别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管理

  1.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受理、评估、签约等管理工作。

  2.鼓励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受助人可在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签订服务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资金渠道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二)各区财政可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同时,承担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

  (三)受助人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受助人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八、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市民政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区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各区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受助人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受助人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受助人,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人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法律责任

  (一)消费券券只能由受助人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或其他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他用的,应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资格。

  (二)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三)消费券印制单位违规印制、使用消费券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四)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伪造、变造或出售消费券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xx〕213号)同时作废。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取消80岁以上的深圳户籍老人按人均200元/月标准给予补助(消费券)的规定,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具体规定按《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执行。

  3.为了工作的顺利衔接,保护老人的权益免受侵害。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区高龄老人津贴的受理、发放情况,适当延期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停止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具体日期,最长延期可至本方案颁布日满3个月止。

  4.各区须加大工作和宣传力度,在本实施方案公布一个月内,通过小区公告栏及其它公开方式告知相关群众相关政策的改变,同时,尽快开展高龄老人津贴的受理、发放程序。

  5.各区民政部门须以书面公告形式告知辖区群众高龄老人津贴开始受理、发放时间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停止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具体时间。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4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家庭养老的冲击,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解决我区老年人日益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帮助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中遇到的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昆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政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方针,将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作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民心工程,以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我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切实帮助解决当前我区老年人在服务保障方面遇到的难题,特别是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使老年人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立足家庭的原则。突出居家为主,以家庭为基础开展居家养老,以社会服务为必要补充和提高,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近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

  (三)依托社区的原则。老年人对长久以来生活的地方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最贴近老年人,最了解老年人,也能够最有效地组织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只有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把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分布状况,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从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地区经济可承受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服务数量和内容。

  (五)整合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融合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热线等服务资源,积极发挥各类志愿者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内涵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服务。

  (六)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充实服务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服务范围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辖区户籍(不含托管街道)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包含生活照料、康复理疗、精神慰藉、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等内容。一是开展生活照料服务。主要通过专业服务人员、志愿者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如家政、日托、送餐、维修等。二是开展医疗康复服务。主要通过社区医疗机构、医疗志愿工作者,定期、不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咨询,提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医疗服务。三是开展精神慰藉服务。主要通过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人员、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人力资源,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上门进行情感沟通,经常与老人聊天交流,给老人以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服务补助标准及运作方式

  1.无偿服务。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和全护理的散居“五保”、“三无老人”、市级以上劳模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偿服务。

  (1)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年满70周以上岁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年满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由政府部分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有偿服务。对有经济能力,需要专门上门服务的老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上述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不发放现金,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四、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及结算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可到户口所在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需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确保真实。

  1.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五保”),市级以上劳模需提交:

  (1)《呈贡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

  (3)市级以上劳模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年满70周岁以上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需提交:

  (1)《呈贡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呈贡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呈贡区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需提交:

  (1)《呈贡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7天)。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张榜公示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核准通过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社区给予服务记录并视情况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券当月内使用有效。街道应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用账户,区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到位。社区每月及时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汇总,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审批。

  (四)结算方式

  每月5号前,补助对象凭服务记录,用居家养老服务券支付服务机构上月服务金额,在补助标准金额范围内的用服务券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服务机构凭服务记录本和服务券到街道财务部门进行兑换结算。

  (五)管理监督

  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庭服务行业;

  5.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

  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者和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区民政局编制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工作站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

  (二)服务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独立为社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也可采取和其他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和街道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社区对本辖区残疾、孤寡、空巢及高龄老年人调查摸底,详细掌握老年人家庭、健康和服务需求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老年人情况数据库,完成登记工作。

  (二)确定对象。对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家庭,社区要组织力量逐户走访,调查摸底,核实情况,并进行公开公示。

  (三)队伍建设。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做好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安排志愿者与老年服务对象结对,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加盟者队伍。

  (四)完善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服务人员工作制度,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业务培训。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察学习。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转变社会观念,让老年人逐步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新理念及市场化运作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呈贡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兼区老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兼区老龄办主任和区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改、规划、土地、财政、人社、审计、卫生、司法、教育、文体、消防、环保、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区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事务。各街道、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资金保障

  1.筹措方式。根据《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相关要求,对以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按分类分级投入,项目建设及营运资金通过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资金、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发改部门立项补助资金、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等方式筹措。

  2.公办养老机构资金承担比例。建设项目资金分别按投资总额省、市、区4:4:2的比例承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中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及运行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3.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市、区按照6:3:1比例承担。

  (1)建成投入使用的,每新增一个床位一次性补助1500-2500元,每张床位每年补助600元运营经费。

  (2)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属城市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属农村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000元运营经费。

  (四)建立规章制度。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工作职责等,形成较完善的、制度化的、规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

  (五)部门协调配合。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具体组织、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20xx年8月2日起实施。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5

  为落实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关于拓展救助服务具体内容,进一步丰富救助服务内涵,实现由传统的现金、物资救助向传统救助、生活照料、心理抚慰、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救助转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各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围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把维护困难群众根本权益、满足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百姓关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家庭积极参与”工作方针,坚持以满足我镇特殊困难群体个性化救助需求,以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服务对象

  全镇低保户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烈属、烈士老年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完全失能人员六类人群,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保健、精神慰藉等个性化救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每人每月开展6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个人申请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舒城县个性化救助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及烈属、老年烈士子女证明。

  (二)村级初审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由乡镇统一组织,对申请对象进行失能鉴定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对象,在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7天。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上报乡镇。对于不符合标准,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三)乡镇联审联批

  镇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委会初审结果进行联审联批后,将审批结果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结果,抽查10%对象,抽查完毕后由镇政府向申请人所在村发放《舒城县个性化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确定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并将汇总表定期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备案。

  (四)提供服务

  对于确定为个性化救助服务补贴的服务对象,由承接服务的组织和机构按照协议要求为其提供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

  重点是助洁服务,给予理发、刮胡须、修剪指(趾)甲等。

  (二)家政服务

  重点是清洗衣被、大件衣物;帮助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

  (三)健康保健

  重点是助医服务,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了解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提醒服务对象及时、按量、安全服药。

  (四)精神慰藉

  重点是掌握与服务对象的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服务对象情绪变化,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交流,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服务对象心理状态,尊重并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四、基本要求

  根据服务内容,政府按市场确定基价,通过招标方法,确定承接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并签订合同。

  (一)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应是县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合法运营;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接受监督和考核。

  (二)服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5.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6.尊老助残,对各类困难群体富有爱心。

  五、保障措施

  (一)镇政府确定专人,负责支持、指导、配合服务机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大力推进个性化救助服务配套体系建设。

  1.鼓励具有一定规模、服务优、信誉好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个性化救助服务工作,提升个性化救助服务实体的综合实力,促进全镇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进一步推进社区康养中心、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让服务供应商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6

  为满足我市孤寡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xx〕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第三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概念和意义

  社区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公共服务形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兼容了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功能的互补互动作用,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在适度发展机构养老的同时,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仅是当前老龄工作的重点,也是社区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探索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特别是改善老年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

  二、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对象。

  (一)服务对象及服务时长

  1.具有东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20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老年人;

  (2)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空巢、失独家庭、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2.具有东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10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孤寡老人、无法定赡养人(含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2)80周岁以上生活能力弱的高龄孤寡老年人;

  (3)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级以上“孤老”劳动模范和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

  (二)服务项目

  日常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健康关注、精神娱乐、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其他代办事项和临终关怀等方面的无偿、低偿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买菜做饭、清洗衣被、打扫居室、陪同就医、康复治疗、理发洗浴、聊天交流及读书读报等。

  (三)服务方式

  采用上门入户服务方式。

  三、服务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xx〕18号)精神,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鉴于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我市同城家政服务小时收费高达30-40元/小时,为保障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调动养老护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将现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15元/小时调整至25元/小时,以适应形势发展,保护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护理员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对象确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受委托的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填写《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3张2寸免冠照片。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村(居)委会评议,将经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含华侨经济区,下同)审核: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收到乡镇政府审核材料后进行核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并备案。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居家养老所需资金由政府负担,并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二)补贴标准

  无偿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享受20个小时的上门服务;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享受10个小时的上门服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由政府按每小时25元的标准负担。

  (三)补贴方式

  为了让老年人切实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方式采取收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以下简称“工作记录单”)的形式,即由每位资助对象的护理员每月向村(居)委会提交“工作记录单”登记审核盖章,再报乡镇政府审核盖章,乡镇政府每月收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送到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划拨资金给选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人员的选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由市民政局择优选聘,所确定的组织应是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的企业。其服务人员应热爱老龄事业,热心养老服务业,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职(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优先考虑。

  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原则上由市民政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乡镇(华侨经济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设立服务站,逐步形成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村(居)委会服务站由村(居)委会管理,村(居)委会主要负责本村(居)委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代理。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服务站。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和《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如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一经发现,取消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资格。

  (三)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纠纷,由市民政局、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

  (一)服务走访。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每月应到服务对象家中走访一次,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实行监督。

  (二)信息反馈。服务人员每天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由市民政局印制的“工作记录单”中的有关内容。此单由服务人员保管,每月交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

  (三)服务考评。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依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走访情况和服务合同等,每月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考评。对考评不满意的服务人员视情况进行教育或调整。市民政局和乡镇政府适时进行检查、讲评,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九、服务费用规定

  (一)服务费计算方法:以时间为标准,每小时25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法:由市民政局凭乡镇收集审核后的“工作记录单”的服务费总额,直接划拨到选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村(居)委会将根据“工作记录单”的服务费用,按既定标准发给老年居家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时间上门服务,获得服务对象在“工作记录单”上相应的签名,并经村(居)委会管理人员对服务质量评估满意后盖章审核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每月收集统一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工作记录单”汇总的服务费划拨给选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三)服务费的管理:村(居)委会每月派人员上门或电话联系服务对象,认真检查服务合同和“工作记录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记录检查情况并作为继续支付服务费的依据。乡镇政府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村(居)委会服务站上报的情况核准实际补贴的人数、标准、服务时间、补贴金额等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十、服务工作步骤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通过问卷、上门征询等方式,深入社区居委会开展针对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居家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状况等,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二)确定服务对象、项目及资助标准。申请人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市民政局三级审核后确认服务对象、项目及资助标准,并由村(居)委会服务站、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书。

  (三)人员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对即将上岗的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四)选定服务机构及服务场所。由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的企业,签订委托书。同时,选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场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搭建起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五)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加强培训和指导。市民政局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推动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成熟、健康发展。

  十一、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服务管理意识,努力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切实完成好此项关乎老年人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加强领导。市民政局和各乡镇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

  (三)明确管理责任。

  1.市民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经费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

  2.村(居)委会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沟通供需双方的信息,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提供资金保障,并及时下达该项经费。市民政局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经费支出的规范使用。

  4.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核、统计和档案管理,监督服务机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5.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做好辖区内申请服务对象调查核实、初审、评估等工作,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7

  随着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xx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约xx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xxx%。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xx”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职责,用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与统筹发展相结合。立足实际,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在重点保障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为老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坚持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促进代际和谐。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实行具有蛟河特色的养老模式。

  (三)总体目标:

  到20xx年底,xx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xx%以上的乡镇和xx%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全面推进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建设,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中心城区社区和xx%以上的农村社区,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到达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xx张。到20xx年xx月底全市拥有养老床位数xxxx张,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xx年底,建立覆盖中心城区、乡镇街区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中心城区街道和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xx%以上的乡镇街区和xx%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掌握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状况、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等信息,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连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带给及时、便捷的服务。

  2.大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引导吸收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聚合功能区域内的.服务资源,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构成体现居家养老特点、需求与服务对接、各类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居家老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和医疗服务得到基本保障。

  3.加强特殊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针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低偿和有偿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带给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同时,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资料,探索建立特殊养老群体分级分类服务办法,满足其多样性的服务需求。

  4.探索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人基本居住条件,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家庭。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区住宅开发建设中,要充分思考老年人居住、上下楼和出行等方面的需求。同时,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宜居社区。

  (二)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1.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在每个城镇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养老服务站为载体,全面掌握老年人服务信息,整合服务资源,组织为老服务活动,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带给政策保障和帮忙,构成全方位、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

  2.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农村社区建设,依托建制村或有条件的自然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大院,为农村老年人带给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文体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结对帮扶、邻里守望等方方式,推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提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8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街道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街道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松岗户籍60岁以上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即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含“五老”人员)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未设社区工作站的,由居委会负责,下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xxx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xxx、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xxx、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五保供养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xxx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以上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由社区工作站查验并盖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须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2、街道社会事务办复审。街道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服务机构、方式

  (一)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由街道办在辖区内选定1–3家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在这些机构内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拨付方式和资金渠道

  (一)拨付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将服务记录本和服务消费卡发给其本人,将工时记录表发给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记录本和工时记录表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给服务机构。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

  各社区和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二)资金渠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八、监督与考核

  (一)管理监督。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评定。街道办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评定级别为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优良水平;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考核评定制度另行规定)。

  九、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xxx担任,副组长由社会事务办主任xxx、财政办主任xxx担任,成员由各社区党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

  (二)实施步骤:

  1、前期工作:

  (1)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各社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3)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工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和各项内容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20xx年x月,委托xxx老年人协会在全街道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认真履行职能,既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又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三)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各社区、单位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9

  一、背景和目标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居家养老服务越来越重要。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及康复护理等服务,使他们能够在家庭环境中享受福祉,延缓或减少患病和功能障碍的发生。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二、实施步骤

  1.制定政策和法律框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范围、权责和标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2.建立服务机构: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护理设施,提供全面的居家护理、健康监测和健康咨询等服务。

  3.培训专业人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护理技能和沟通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4. 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定期的居家护理服务,包括协助洗澡、换洗衣物、给药等日常生活护理。

  5. 提供康复护理服务:为需要康复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物理治疗和心理支持等服务,提高其功能恢复和生活质量。

  6.加强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的社区服务网络,整合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加强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7.宣传和推广: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知和接受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和效果,吸引更多老年人参与。

  8.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效果和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资源保障

  为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实施,需要保障以下资源:

  1. 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用于建设服务机构、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护理设备。

  2.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招募和培训足够的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

  3.加强与社区、医院等机构的合作,共享资源,提供全面的服务。

  4.制定配套政策,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

  四、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方案,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1.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

  2.缓解养老院床位紧张问题,减轻社会养老压力。

  3.促进医疗和护理服务的协同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促进社区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五、总结和展望

  居家养老服务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方案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家养老服务将继续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未来,需要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并提供更加细致、贴心的服务。

  在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中,要重视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框架,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范围、权责和标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要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运行。

  同时,建立服务机构是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举措。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护理设施,可以提供全面的居家护理、健康监测和健康咨询等服务。在服务机构中还可以开展康复训练、物理治疗和心理支持等,为需要康复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为了保证服务质量,需要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护理技能和沟通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此外,还需要加强社区与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建立健全的社区服务网络。通过整合社区资源,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更加便利和有针对性的服务。

  居家护理是居家养老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定期的居家护理服务,包括帮助洗澡、换洗衣物、给药等,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康复护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服务内容。为需要康复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物理治疗和心理支持等,可以提高他们的功能恢复和生活质量。

  在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和效果,提高公众对其认知和接受度。同时,还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培训讲座等方式,推动老年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

  在资源保障方面,需要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用于建设和运营服务机构、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护理设备。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招募和培训足够的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稳定和高质量的服务。

  此外,加强与社区、医院等机构的合作,共享资源,提供全面的服务。可以建立起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协作机制,共同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连续性的服务。

  实施此方案预期可以达到多个方面的效果。一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缓解养老院床位紧张问题,减轻社会养老压力。此外,促进医疗和护理服务的协同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最后,促进社区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总之,居家养老服务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方案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可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政府、社会各界和家庭都应该共同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贴心、全面的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10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确定的“将全市75—79周岁农村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居家养老城乡一体化建设”惠民实事,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XX〕22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关于为农村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XX〕1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具有市农村户籍的75—79周岁老年人。

  二、服务标准

  农村75—79岁老人每户每月居家养老服务费标准为100元,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清零,不累计、不结转。

  按户执行以上服务标准时,如果家庭中有2位老年人同时符合服务条件的,按同一户家庭执行。每户服务的地址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最多可变更2处,且每年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各类服务项目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核准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价格的函》(价函字〔20XX〕28号)明确的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服务对象确定

  农村75—79岁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无需申请,凡农村户籍75—79周岁老年人,由所在镇及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采集老年人个人信息和家属信息、健康状况、住址等基本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平台自动根据年龄确定服务对象类别和服务标准,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老年人不跑腿”的便民利民目标。

  四、服务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家政便民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清洗、家电维修、保养等服务。

  2、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定时探望、洗护、理发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3、健康保健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定期体检、心理咨询、陪诊就医等服务。

  4、法律政策咨询: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各类政策的咨询、建议,切实维护老年人财产、赡养、婚姻等合法权益。

  5、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亲情慰藉、聊天谈心,开展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关爱等服务。

  6、代购代办服务:拓展延伸饮食配餐、代购食材、代做饭菜、代购药品、代购日常用品等服务。

  7、日常陪护:重点为孤寡、失能老年人提供亲情陪护、关怀、护理等服务。

  市民政局要根据老年人居家生活需求,不断拓展增加服务内容,形成菜单式服务项目,便于老年人选择。

  五、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方案(4月20日至4月25日)。制定市为农村75—79周岁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2、确定服务机构(5月6日至5月26日)。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程序确定承接服务机构,由中标服务机构完成服务人员培训。

  3、开展信息采集(4月10日—5月20日)。市民政局会同农村各镇开展农村老年人信息采集,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建立老年人数据库。

  4、对象审批及系统调试(5月10日至5月25日)。市民政局完成对75—79岁老年人信息的审核和智慧养老信息化平台服务流程的调试。

  5、正式启动服务。于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服务,由市民政局做好日常服务的监督、质量监管、服务核查、满意度测评、服务回访、服务费支付等工作。对出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服务高质、高效。同时,由市财政局做好服务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统筹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工作建立服务满意度评价和服务黑、红名单制度,对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的加以表彰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要制定惩处和服务提升整改措施,要采取多种途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内容;加大对镇、村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监管和素质提升。市财政局要将居家养老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农村各镇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按时高质量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监督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果。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要牵头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监管制度和评估制度,认真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对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受理老年人投诉,开展入户调查,核实服务项目、质量和补助费使用情况,征询老年人的意见,做好满意度测评,督促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的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制定服务标准,落实服务考评制度;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广泛推行微笑服务、贴心服务,有效避免服务态度生冷、简单、粗暴等行为;要做好服务人员安全保障,应当为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落实服务保障制度,建立服务人员体检制度,确保服务人员安全服务。

  3、加强宣传,总结经验。市民政局和农村各镇、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市民政局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服务管理运行机制,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11

  一、重点任务

  (一)建设探访服务圈。

  实施方式: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再由承接主体就近发展留守人员、物管员、网格员、村组干部、家庭医生等老人身边的人员,为老人展开定期探访服务,提供包含关心关怀、信息咨询、精神慰藉、助洁、助行、助急等就近的基础养老服务。探访人员每月入户探访次数不低于3次,每次探访服务费4元。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的独居、高龄、留守及其他困难老年人。主要包括:

  (1)留守老年人,指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市以外)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留在本地生活、身边没有法定赡养人或者是赡养人没有赡养水平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80岁及以上独居老年人;

  (3)80岁以下重度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具备突发风险疾病的独居老年人;

  (4)仅与重度残疾的'子女或配偶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老年人。独居是指不与子女及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

  (二)建设专业养老服务圈。

  实施方式:由政府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圈,有意愿并具备营业资质

  的服务单位(如家政公司、物管、理发店、卫生站等)经审核后加入。

  签订服务协议,老人持服务卷自主选择服务方式(定点或上门)接受服务,满意后付卷。服务分两个档次,一档享受标准为500元/年。

  二档享受标准为300元/年。

  服务对象:试点区域内提出申请的居家困难老年人,主要包括

  (1)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听力言语出外)、独居、80周岁以上老年人;

  (3)居家养老困难的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老年人;

  (5)四类人员中一、二级残疾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一档标准享受服务,其他的按二档享受服务。

  二、资金预算、来源

  资金预算25万元,由市级财政拨款。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8月—20xx年9月)展开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调研,研究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0月—20xx年5月)。全面展开试点工作,定期召开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会。建立督办机制,制订任务清单,增大督办、检查和年终考评力度。

  (三)验收评估阶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展开总结提炼,形成书面总结,接受验收评估。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6月—长期)。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梳理好的方法措施,健全落实长效机制,巩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理解,增强领导。成立以镇分管领导为组长,社事办主任为副组长,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定期分析试点工作推动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的相关事项,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台账,强化监管。各村(社区)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动。领导小组要增强对试点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统筹资金,保障运行。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改革试点资金落实到位、使用规范。对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招标采购程序,坚持资金使用公开、建设单位公开、项目决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四)增强宣传,营造气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增强对展开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社会力量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民参与共建的环境气氛。广泛宣传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涌现出的“敬老孝星”和“敬老文明号”等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气氛。重点宣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让更多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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