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责任书

时间:2024-03-07 15:46:15 志升 责任书 我要投稿

出租房屋责任书(精选1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责任书的场合不断增多,责任书是写明责任范围、职责的文书。那么责任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出租房屋责任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租房屋责任书(精选13篇)

  出租房屋责任书 1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城关水陆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一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2

  为了加强房屋管理,规范房屋使用秩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一下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无偿提供房间给乙方使用,时间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2.甲方应定期检查使用房屋的使用情况,对使用房屋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使用房屋存在须有乙方整改的情形时,应向乙方通知整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有使使用房屋的整体结构及原貌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不得加大房屋的负载、不得在承租屋内外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实施。

  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工作。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3.乙方不得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内的配电、供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变更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应保持使用房屋及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产生本市允许标准外的噪音;严禁在使用房屋内使用和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乙方不得利用使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乙方的责任

  1.如因乙方的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

  (2)应由乙方承担维修义务而乙方未予及时维修;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对设备、设施改造;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5)其他使用合同或本责任书限制或禁止实施的行为。

  2.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后,应即时进行整改。如因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在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人身事故、生老病死或伤亡,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

  1.本责任书于双方签订房屋使用合同同时签订,有效期自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腾空使用房屋并交还甲方时止。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3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 房屋仅为办公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二、 钥匙为出租人配制的.卷帘防盗门钥匙一把,承租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否则将终止租房合同,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房屋到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钥匙退回出租人。

  三、 钥匙不得私自转于他人,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 防盗门做到随开随关,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 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

  六、 本保证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4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____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____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 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 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 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 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 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 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 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 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 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5

派出所:

  本人(单位) 将坐落(地址) 私(公)房屋 平方米出租,为履行治安责任,保证做到以下几条: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督促承租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保证在承租之日起三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人变更后与派出所重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发现承租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5、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无法履行对出租房屋管理职责时,应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

  7、房屋停止租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违反以上条款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6

  本人(受委托管理)出租房屋座落于 , 共 间。现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向你们保证承担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如下: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承租人属外来暂住人员的',及时带其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半个月交换《循环卡》一次。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和服务处所、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进行了解登记并报告你们和计生部门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举报、制止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计生部门。

  五、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在签订此治安责任保证书后才出租房屋。房屋停租后,7日内主动办理停租注销手续。

  若违反以上规定,愿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7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8

  我是____村房屋承租人。我保证遵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切实做到:

  一、出租、转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委申报,审批完之后,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不超过规定的面积和租住人数。

  二、对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不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房屋出租、转租后3日内,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人口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委会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暂住人员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四、承租人是本市的常住人口的,督促承租人将户口迁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迁移的,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五、在当地片警或村委干部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范,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赃、窝赃、卖淫、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3、不允许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混居一室;

  4、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村委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到派出所或村委现办注销手续。

  八、主动接受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户的安全年审和治安检查。

  九、如违反以上保证和国家有关房屋出租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理。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9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的治安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出租秩序,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对出租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的人员;

  四、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六平方米;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备案;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10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主动掌握出租屋治安情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九、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十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若有违反以上事项行为的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__X派出所 __X社区 出租人或受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责任书 10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治安,合法出租房屋,我镇特向各村治保委员会签定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保证做到:

  一、对承租人应逐一查看其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口需办理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或证件与承租人身份不符的,保证不出租房屋。

  二、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居住时,在24小时内带领承租人到镇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三、将房屋租给本镇常驻人口居住时,在24小时内带领承租人到镇派出所申报办理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四、在各村治保委员会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保会工作,搞好本户安全防范工作,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脏、窝脏、制假、贩假、卖淫、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3、不将房屋出租给“邪教”组织或非法团体做为活动据点。

  4、发现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各村治保委员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份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和村治保委员会对房屋出租户进行的治安检查。

  六、如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房屋,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处罚。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房屋责任书 11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房屋责任书 12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出租房屋的个人、单位以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出租人,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带领或督促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出租人,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对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出租人,将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将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出租人、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对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承担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广大房屋出租单位、房地产经纪公司、个人应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治安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出租人和承租方出所各持一份,留存备查。有效期三年,期满续签。

  出租人: 承租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出租房屋责任书 13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及个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以及住宅小区物管服务企业均有义务配合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为切实落实协管责任制,特签订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各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为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作为流动人口兼职协管员,负责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和工作协调。

  二、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报送责任。

  (一)用工单位对聘用的流动人口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向街道流管办(社区服务站)报送信息,员工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二)各类市场、商场以及其他企业中从业的流动人口,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向街道流管办(社区服务站)报送信息,员工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三)住宅小区、物管服务企业应当将本区域内的出租房屋信息、出租人及承租人信息登记造册,向街道流管办(社区服务站)报送信息,出租房屋及租赁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四)用工单位按照计生、劳动保障、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协助报送相关信息。

  三、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凭暂住证用工的规定,不得聘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思想、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经常性对流动人口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防范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配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自觉接受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六、落实日常管理,对发现的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由责任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查处。

  七、若有违反以上规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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