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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2 17:23:13 制度 我要投稿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劳动纪律,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三条职责

  1、员工个人负有据实申请,填报各种事由的责任;

  2、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审核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

  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统计汇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2、中午12:00~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

  3、周六、日休息;

  第五条打卡制度及相关处理规定

  1、公司实行全员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上、下班各打卡一次,每日两次。

  2、员工在上述规定打卡时间以外(无论因公或因私)出入公司时也应打卡,以保证准确进行考勤统计。

  3、打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允许代打卡或不打卡。代人打卡者,首次扣罚当事人200元,再次加倍。

  4、非正常出勤情况处理

  ①因出差无法按时打卡的员工,必须填写《出差登记表》(附件一),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②员工休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二),经批准后执行。请假审批权限见第九条;

  ③漏打卡或忘记打卡的员工应及时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确认非正常考勤情况;

  ④未打卡员工,如未经登记、同时也未经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确认的情况,按旷工处理。

  5、到岗、离岗时须如实进行考勤打卡登记,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考勤统计失误,责任由员工本人自负。

  第六条考勤统计

  公司以月为单位计算考勤,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遇节假日提前)。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6日将考勤卡收回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第七条迟到、早退的处理规定

  1、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在半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五次以上(不含五次)按每次100元在工资中累计扣除。

  2、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在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旷工不满一日者,以小时计;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满六小时按一日计。

  第八条旷工的处理规定

  1、凡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获批准的休假、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逾期不到岗的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2、旷工不满一日者,以小时计;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满六小时按一日计。旷工以日工资的双倍为标准进行扣罚。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日的(即32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请假审批

  员工请假应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事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1、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章各类假别

  第十条有薪假日

  员工每年享有国家法定的十一天有薪假日

  元旦(公历一月一日)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公历四月四日—四月六日中的一天)

  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十一条事假

  1、员工凡因个人事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业余时间而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办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一定期限的事假。

  2、员工零星事假按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满八小时为一天。

  3、员工每年可申请累计不超过十四天的事假,全年事假超过十四天者,影响年度的调薪晋级。

  4、事假期间扣发全部日工资。

  第十二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去公司就诊、治疗、住院或休息的时间为病假。

  2、员工病假一天以上的(不含一天),需提交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急诊除外),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因急病不能上班,应在2小时内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主管,过后及时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假以小时为统计单位。

  4、员工每月享受1天带薪病假。

  5、当月病假2天(含)以内的,扣除日工资的20%;当月病假2天以上的,扣除日工资的40%;连续病假30天以上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

  6、医疗期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长期治疗或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含十年)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经公司诊断证明,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后,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期间员工工资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婚假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三天有薪婚假,晚婚(男25岁,女23岁)另加七天(含节假日),婚假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但需一次性休完。凡申请休婚假者,须提前两周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执行。

  2、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及其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去世(系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可以请丧假三天。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产假

  1、女员工因生育可享有一定期限的产假。产假为九十天(含公休假日),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也可集中产后使用);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者(指女员工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可再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2、流产假: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休息,休假期间按病假工资发放。

  3、孕检假:女员工怀孕期间可享受累计五个工作日的带薪检查假,但每次休假不得超过一天。

  4、哺乳假:女员工在哺乳期每天可享受一小时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5、男员工陪产假:公司男员工在妻子分娩时,可享受五个工作日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年假

  1、凡公司员工在公司服务期满一年者,可休年假7天,以后每满一年加一天,直到14天为止。服务期不满一年的员工不得休年假。

  2、当年年假需在本年度内休完,年假不可以累计。

  3、按照休假标准,员工休假可分开使用,但每次不得少于两天。年休假可抵病假、事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内。

  4、每年年休假以自然年时间进行结算。

  5、员工休年假超过两天需提前一周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6、员工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本人无法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公司将对未休时数给予现金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为:本人工资的日平均工资。

  7、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休假

  (1)已提出辞职申请的

  (2)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有严重违纪行为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员工凡发生不属于本管理制度所列的假别而缺勤的,原则上按事假处理,特殊情况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

  考勤管理是企业事业单位对员工出勤进行考察管理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是否迟到早退,有无旷工请假等。

  1、新进员工三天试岗合格后,可录指纹,从第四天开时上下班必须打卡。

  2、不迟到、不早退,迟到5分钟以内可每个月有三次不计;三次以后5分钟之内统一扣5元,迟到5至10分钟以内扣10元;超过10分钟并在一小时以内每分钟1元;超过一小时按旷工处理。

  3、按规定时间、次数打卡,不多打、不漏打,忘打卡一次扣5元,若一天之内一次都没打卡,则视为事假或按旷工处理

  4、若打卡时间显示未迟到,但实际未按时参加例会、到岗工作,则视为迟到。

  5、迟到者必须在换好工作服、并整理好仪容仪表可开始工作时找上级管理人员报告才算上班。

  6、员工迟到时,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迟到时间,并在手工考勤本上标注清楚,若有隐瞒或不按实际迟到时间记录考勤,管理人员扣20元。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要考勤。

  第三条 冬季上班时间是8:00~12:00、2:00~6:00,夏季上班时间是8:00~11:30、2:30~6:00,具体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四条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办公室人员在综合部签到,市场部人员和项目人员在现场签到,签到由本人自签,代签视为无效,各部门必须认真管好签到记录,综合部监督检查签到情况。

  第五条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工作日不上班又没有请假的为旷工,考勤以签到薄签到时间为准,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为事假。

  第六条 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要严肃考勤纪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徇私_弊、弄虚作假。

  第七条职工请事假,须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长报请,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部长批准,五天以上由经理审批。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事假期间不计工资。

  第八条 迟到十分钟以内扣五元,三十分钟以内扣二十元。

  第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者,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由经理审批,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条 凡因婚、丧、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职工休假期满及时到部门销假,开始正常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临时工工资以天计,做满一个月享受两天休息,临时工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每月旷工累计三天除名。正式工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取消月度奖,连续请假三天以上者取消当月月度奖,年终奖相应下浮,全勤奖也相应下浮,一个月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部门月底汇总当月考勤,将考勤结果上报出纳,不得徇私_弊,弄虚作假,公司于每月5日发给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薪资及津贴照付,法定节日加班的工资计算遵守劳动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生产和工作上任务紧需要加班的,一般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单日工资补发。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4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

  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下属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4.9因公外出当天不能往返的为出差。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由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初核,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下属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4.10需到国外出差的,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并附申请报告(说明内容、目的、地点、时间、费用预算等),由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5、请假流程

  5.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在人事部门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5.2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3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4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复核,集团董事长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

  5.5下属公司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5.6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向人事部门申请,并附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

  5.7.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6、缺勤处理

  6.1迟到、早退者,5分钟以内每次扣薪5元,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15元,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30元。每个季度考勤有迟到、早退记录,将不能获得年度的晋职、晋级资格。

  6.2当月忘记打卡超过一次(含)以上,没有合理理由的;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上的;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

  6.3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旷工处理,当日旷工0.5—2小时以内的'计半天旷工,2—4小时以内的计全天旷工。旷工扣当天工资总数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旷工一天扣薪100元,旷工二天扣薪200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四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计发当月工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7、加班管理

  7.1公司提倡高效运作,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不得故意拖延。

  7.2实际加班时间应与考勤纪录相符,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如有加班考勤纪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薪50—100元的处罚。

  7.3员工加班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总监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予计算加班费。如加班时间与所填报时间不符的,部门经理需在次日上午补填《加班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7.4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7.4.1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公司因为生产、业务等原因要求员工加班的。

  7.4.2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物资盘点、对帐或不影响日常工作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召开会议的。

  7.4.3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为避免公司财物遭受损失而进行抢救的。

  7.4.4突发性、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必须通过延时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的。

  7.5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7.5.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除司机)在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7.5.2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7.5.3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

  7.5.4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

  7.5.5因公差旅期间。

  7.5.6加班时的就餐时间。

  7.5.7市场销售人员的业务时间。

  7.6加班工资计算

  7.6.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及司机)在正常上班时间外(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150%的基本工资。

  7.6.2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200%的基本工资。

  7.6.3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300%的基本工资。

  7.6.4加班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予计算加班费。

  8、其他

  8.1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8.2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8.3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