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效能建设公开的承诺书

时间:2021-09-07 16:52:20 承诺书 我要投稿

法院效能建设公开的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机关效能,便于群众监督,按照自治区、xx市效能办《关于在各级机关和干部中推行公开承诺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法院效能建设公开的承诺书

  一、立案期限承诺。

  1、对第一审案件在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在十五日内立案。

  2、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3、对第二审案件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二、诉讼收费及司法救助承诺。

  1、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新收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违反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让社会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6、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民事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六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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