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承诺书3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承诺书会更加事半功倍。怎么写承诺书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承诺书3篇,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承诺书 篇1
我是相对贫困户 (户主姓名)我家共有 人,家庭成员是:。 我户充分了解了精准扶贫的有关政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符合相对贫困户认定标准。我保证驻村工作队和村干部来我家调查的《贫困户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资料都是真实、准确的,无虚报、瞒报等行为。我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建议的'帮扶项目,踏实创业,勤劳致富,努力增加家庭经济收入,配合上级部门检查与认定,力争到年实现稳定脱贫。如果我不配合此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不积极发展帮扶项目,或有欺骗帮扶项目、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理。
承诺贫困户签名:
承诺日期:
企业承诺书 篇2
1、本企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内容已充分了解。
2、在获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经监督检查未发现重大问题。本企业已做好充分准备,换证以后随时可以接受生产条件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组织生产,保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保证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4、企业所提供和封存的发证检验样品为本企业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5、本企业对所填换证申请书中的所有内容及所有附件的真实性负责,若有不实,愿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承诺书 篇3
[案情简述]
付某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付某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
承诺人:×××
××年×月×日
付某怕自己的正当权益收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说,不行。付某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下了这个为日后带来麻烦的承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付某碰到了如下的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制。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
实际的日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时。6*8=48小时。
2、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法理评析]
付某签下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但这个承诺书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只能说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付某的情况看,付某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付某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付某违心签下了承诺书。付某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除了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付某的单位还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付某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也有例外,《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本法。”付某的单位是一家广告公司,不存在特殊生产特点,所以不在这个例外当
中。
至于社会保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早已成为社会企业默认的行为准则,如果还在这上面做手脚,不仅是对员工个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对整个社会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上海市出台了很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规定,并都设了相应的处罚数目。所以付某的单位不缴付社会保险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付某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而且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用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4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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