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个人工作计划

时间:2021-04-08 13:58:08 销售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药店销售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光阴如水,我们又将迎来新一轮的努力,一定有不少可以计划的东西吧。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工作计划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药店销售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店销售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药店销售个人工作计划1

  一、加快品类管理工作

  1、以品类管理为核心,进行品种的清理、淘汰和补充,完善经营品种目录,并通过品类对品种进行细分(xx分类,明确每一类的引进要求、陈列要求、销售要求与考核要求)。继续指导、督促柜组的xx产品的引进和销售工作,进行品种结构的调整和品规的补充。

  2、加快滞销品种的库存消化。目前库存偏大,需要制定促销策略,力争xx月基本消化完。

  3、继续完善现有品种。xx人员继续对现有商品进行的清理与分类,不断完善和补充,商品的购进、铺货、培训工作和制定销售措施,指导柜组经营和采购保障工作。

  4、规划重点商品的销售工作,建立激励机制,拉动重点商品上量工作,提高盈利能力。提高各柜组xx商品的销售占比。

  5、增加精制饮片、土杂品、药酒、中药保健食品等品规的引进,丰富经营品类。

  二、团购销售

  转变思想,变坐商为行商,督促和指导各柜组完成柜组团购销售,加大对企业事单位的联系工作,力争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团购销售任务xx万元。

  三、培训工作

  加强重点商品培训力度,特别是xx类商品。凡是重点商品、新品种必须进行培训,采取经验交流、销售亮点介绍、促销政策培训,要让店员掌握产品特性、卖点及促销政策。为重点品种的上量工作打下基础。多形式培训,重实践;分层次培训,重药学;奖惩兑现,重奖励。

  四、促销活动

  要积极争取更多的促销资源用于重点柜组、新柜组和有增长潜力的柜组。细分营销体系:专业服务营销、会员制营销、价格营销及周末营销、日常营销、新品营销、节日营销、重点品种营销、社区营销等,全方位提升活动质量;

  (1)积极利用厂家资源进社区宣传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活动;开展会员积分兑换礼品活动,吸引和稳定会员;争取专人负责免费检测活动,增加服务项目和水平。

  (2)策划中秋活动、国庆活动、元旦活动。

  (3)创新活动方式,建议适当加大在xx市场促销费用投入,扩大宣传效应。

  (4)重点品种促销活动。xx柜要继续加快调整和补充品种,继续实施低价策略,社区活动。继续围绕医保顾客有针对性促销活动(产品的满足度和服务方面),不断拉回流失的会员。xx柜要突出当前减肥、时尚、美颜等时尚产品,优化品种,继续确保增长势头。

  五、基础管理

  (1)强化柜组效期商品管理,要从计划开始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商品损失。

  (2)加强销售分析对经营的指导作用,重点是每月做好销售分析、效益分析和品种分析。

  (3)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努力使门店在赠品管理、库存结构管理、销售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得以较大提高。

  (4)坚持价格调查小组,定期反馈市场信息,及时处理以应对市场变化,防止减少利润损失和客流量的减少。

  药店销售个人工作计划2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全区所有医药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采购、验收、展示、储存和销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情况、中成药标识标准化情况、处方审核制度执行情况、店内药师情况等。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专柜。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其产品。本药店零售企业的非官方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促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2条处理。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货。检查购买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挂靠”或“过票”个人(或无证单位)购买药品等非法渠道。从非法渠道进货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0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索取、核对和保管供应商的有关证明、资料和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出具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发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资料、销售凭证未按规定进行核对和留存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买方(卖方)、数量、价格和购买日期(卖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分批接受和记录采购药品。柜台陈列和仓库存放的药品无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5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依法认证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每年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医药商品销售人员、保管员等16种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定工种的专业技能证书。违反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同时,分行将对现有医药零售企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额一致。违法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核签字;注册处方药是否与销售数量相符,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的功效,不得以药品的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非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不当班销售处方药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

  9、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中止或者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规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工作安排和进展

  7月23日至10月31日进行专项检查。它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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