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9-03 09:37:02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如皋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如皋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运行、使用的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如皋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如皋市所有接入互联网、完成“校园网”建设的中小学校以及各学校内使用和维护计算机网络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如皋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的规划、指导工作。

第四条如皋市教育信息中心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建网学校应成立由校长或书记分管、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网络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园网络发展规划、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处理全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建网学校应成立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本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制订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对师生上网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建网学校须明确网络中心负责人、网页管理责任人、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人、各栏目信息发布安全责任人,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学校网站不得违规转播、链接、集成境外电视、视听节目的网站,不得链接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内容:

㈠违反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㈢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传封建迷信;

㈥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㈦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

㈧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八条校园网中应使用正版软件,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第九条校园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教师的指导下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但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条各建网学校和单位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通过宽带接入因特网或建有校园网的学校应积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校园网络中心和配线间应配备消防、防雷、防水、防静电和防盗等设施,校园网络边界应设置防火墙和内容过滤设备或软件,并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建网学校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校园网络管理人员。专(兼)职校园网络管理人员须具有计算机、电化教育(教育技术)、通信等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并具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能力。100信息点以下的校园网应配备1名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100-250信息点的校园网应配备2名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250信息点以上的校园网应配备1名专职及2-3名兼职网络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专职校园网络管理人员须取得江苏省基础教育网络管理人员培训高级班合格证书或相应证书,兼职网络管理人员须取得江苏省基础教育网络管理人员培训中级班合格证书或相应证书。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校园网络设备安全运行。校园网络值班人员应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封堵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安全漏洞,更新防病毒软件,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网络存储等设备,防止黑客盗用校园网设备发布不良信息、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网络中心应安排专人值班。严禁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私自出租服务器空间的行为。

第十五条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认真监测网络运行状况,有权对不正当使用网络资源的现象进行制止和追查,并上报学校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全校计算机的使用安全情况的'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学校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责成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各校要加强师生上网的账号和IP地址的管理,用户在申请联入校园网时必须实名注册。对师生上网进行登记,上网日志应进行备份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八条校园网用户应按照网络中心指定的IP地址接入校园网,同时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不得外传、外借,校园网络用户因外传、外借账号、密码而造成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账号进入校园网的,追究该账号拥有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各校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教育活动,提倡师生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各建网学校发现有关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和属地公安机关计算机网络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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