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21 11:30:16 银凤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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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通用8篇)

  不良资产是针对会计科目中坏账科目的泛概念,主要源于金融企业,涵盖银行、政府、证券、保险及企业等类型。以下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供参考!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通用8篇)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

  (2)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

  (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

  (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

  (7)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请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批;

  (8)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置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置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职责和要求是:

  (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

  (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

  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调查的重点是: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置方式提供依据;

  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处置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须设置底价(保留价),并将底价设置严格保密,不得公开。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状况、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

  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价;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

  (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置审批表,逐级审批。

  第六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支行处置不良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正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良资产数额、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和审批要求: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尽职要求,制定处置方案,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初定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支行对提出的方案和意见负责;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支行提出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独立地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结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外,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须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支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参与、配合和监督支行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不良资产处置中,参与购买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支行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支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七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

  (2)组织开展对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尽职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3)监督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尽职检查监督;

  (4)审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出具的尽职检查报告,并负责送交总行领导和有关部门;

  (5)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提出初步意见。

  (6)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尽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尽职检查人员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本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2)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3)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实事求是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相关支行及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三十九条

  支行和总行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四十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责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程序:

  (1)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各支行以及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责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总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2)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认定结果负责。

  责任认定时如涉及到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

  (3)认定后的责任按总行规定交人事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的未尽职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可向责任认定部门申述理由,申请复议一次。责任认定部门应指定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进行补充检查,对责任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复议,并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再次审定后,再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

  (2)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得非法利益;

  (3)利用虚假拍卖、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资产行为;

  (4)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5)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6)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资产合法权益;

  (7)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遗失重要法律文件,导致无法主张合法权利;

  (8)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9)与债务人(担保人)串通,违反规定抬高价格接受以物抵债;

  (10)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依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券投资、同业资产等,交易账簿及衍生品相关资产除外。

  第二条 风险分类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独立性原则,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核心,动态反映资产风险变化,不确定情形下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流程

  第三条 金融资产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级,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正常类:债务人履约正常,无证据表明无法足额偿付本息;

  关注类:存在不利因素,但债务人当前具备偿付能力;

  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或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债务人完全无法偿付,资产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采取所有措施后,仅能收回极少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条 非零售资产分类以债务人为中心,债务人本行不良债权占比超 10%,或全行业逾期 90 天债务占比超 20% 的,其所有债权均归为不良。零售资产可结合抵押担保因素单笔分类。

  第五条 设立三级分类审核流程:客户经理初判→风险部门复核→分类委员会审定,每月更新分类结果,重大调整需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重组资产管理

  第六条 重组资产指因债务人财务困难,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调整或提供再融资的资产,含借新还旧等情形。重组资产需设置至少 1 年的.观察期,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

  第七条 观察期内足额履约且解决财务困难的,可退出重组资产认定;未履约或未脱困的,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对分类结果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报告。风险部门每季度开展分类合规检查,对虚假分类行为追责。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信用风险,提升资产回收率,落实 “一把手” 责任制,建立 “分层负责、协同联动” 的清收处置机制,实现不良 “双降” 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涵盖不良资产的常规催收、司法清收、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处置方式,遵循依法合规、效益优先、快速处置原则。

  第二章 清收责任体系

  第三条 成立清收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牵头落实,将清收任务分解至对公、零售等部门,明确 “一户一策” 责任人,建立台账动态跟踪。

  第四条 实行 “三色预警” 管理:逾期 30 天内(蓝色)由客户经理短信、电话催收;30-90 天(黄色)启动上门催收并形成报告;90 天以上(红色)移交专项清收团队。

  第三章 处置方式规范

  第五条 常规催收:对配合度较高的债务人,可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签订补充协议,同步收取违约金。催收记录需全程留痕,保存至少 3 年。

  第六条 司法清收:对恶意逃废债或多次催收无果的,30 日内启动诉讼程序。安排具备法律资质的客户经理对接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贷款合同、催收记录等关键材料,跟进案件进展。

  第七条 资产转让:对难以直接清收的资产,按规定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价格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保程序合规。

  第四章 考核与激励

  第八条 将清收处置成效纳入部门及个人 KPI,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团队给予奖金奖励,对处置不力的进行问责。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不良资产协同处置流程,盘活存量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以及重组资产、已核销账销案存资产、违约债券等经监管认定的.资产类型。

  第三条 协同处置应遵循 “真实转让、风险共控、价值最大化” 原则,确保资产处置合法合规,实现银行、AMC 与实体经济共赢。

  第二章 合作准入与资产筛选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 AMC 准入库,优先选择具备资质的全国性 AMC 及地方 AMC,评估指标包括处置能力、风控体系、过往业绩等,准入名单每年度更新。

  第五条 资产筛选实行 “分类分层” 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资产优先纳入批量转让范围;对大额银团贷款、关联企业贷款组建专项评估小组,制定个性化处置方案。

  第六条 资产转让前需完成尽职调查,明确资产权属、抵押状况、债务人还款能力等核心信息,形成《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定价基础。

  第三章 处置流程与操作规范

  第七条 批量转让流程包括:资产组包→公开竞价→尽职调查→协议签署→资金交割→资产交割。单批转让规模不低于 5000 万元,采用 “结构化定价 + 分期付款” 模式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 30%。

  第八条 创新处置方式包括:AMC 反委托清收、资产证券化、政府收储联动等。对抵押物为不动产的,可联合政府开展收储,提升处置溢价空间。

  第九条 建立 “三个闭环” 管理:交易闭环确保资产真实转移,财务闭环落实损失分担与资源储备,合规闭环严守保密与回避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考核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协同处置风险准备金,比例不低于年度转让资产规模的 5%,用于弥补潜在损失。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资产估值公允性、转让流程合规性,对虚假转让、违规操作行为责令整改并追责。

  第十二条 将处置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不良率降幅、资产回收率、处置周期等,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团队给予奖励。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 “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处置” 的全流程不良资产管理体系,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全环节,核心目标是将不良率控制在监管红线内,提升资产质量。

  第二章 事前预防与风险预警

  第三条 信贷准入实行 “行业负面清单 + 客户画像” 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高杠杆企业严格限额,建立智能化客户评级模型,纳入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 12 项指标。

  第四条 建立 “五级预警” 机制:对贷款逾期 1 天启动一级预警(短信提醒);30 天启动二级预警(电话催收);60 天启动三级预警(现场走访);90 天启动四级预警(风险评估);180 天启动五级预警(处置预案)。

  第五条 每季度开展行业风险排查,对不良率超 5% 的行业暂停新增贷款,制定压缩退出计划。

  第三章 事中管控与风险化解

  第六条 贷款存续期实行 “包户到人” 责任制,管户客户经理每季度完成贷后检查,重点核查资金用途、经营状况变化,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第七条 对潜在不良资产实施 “分类处置”:对经营正常但暂时困难的.企业,通过展期、续贷等重组方式化解;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立即启动法律清收。

  第八条 建立 “三资联动” 机制:联动政府收储抵押物、推动国资入股重组、优化资产置换方案,提升风险化解效率。

  第四章 事后处置与考核问责

  第九条 不良资产处置优先采用现金清收、批量转让、诉讼执行等方式,对 100 万元以上大额不良由班子成员包户负责。

  第十条 联合公检法建立 “五快机制”(快诉、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开展专项清收行动,震慑 “赖账户”。

  第十一条 实行 “终身问责” 制:对贷款发放环节存在失职的经办人、审批人,无论岗位变动均追责;对处置不力的团队扣减绩效,连续两年未达标者调整岗位。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针对中小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不良率偏高、处置能力薄弱等问题,依据监管总局专项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心原则: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银政联动,重点解决资本充足率不足、流动性紧张等突出问题。

  第二章 处置渠道拓展

  第三条 建立 “1+N” 处置网络:以地方 AMC 为核心合作方,联动辖区政府、国资平台、律师事务所,搭建处置绿色通道。

  第四条 创新 “批量转让 + 政府赋能” 模式:对县域不良资产,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土地出让、司法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提升资产估值。

  第五条 探索轻资产处置路径:委托全国性 AMC 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联合清收,降低自主处置成本。

  第三章 内部管理优化

  第六条 设立 “风险化解部”,配备清收能手、法律专员不少于 5 人,返聘资深员工参与专项清收,给予绩效提成奖励。

  第七条 建立 “四盯四化” 机制:盯高风险网点(专班化险)、盯抵押物(活血化险)、盯企业难点(架桥化险)、盯诉讼案件(依法化险)。

  第八条 简化处置审批流程:单笔 500 万元以下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下放至支行,1000 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 1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管与支持

  第九条 地方监管部门实行 “差异化考核”,对中小银行不良处置进度按月监测,达标者给予监管评级加分。

  第十条 鼓励联合重组:对不良率超 8% 的机构,推动与优质银行兼并重组,防范单体风险扩散。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不良资产管理效率,结合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 “不良资产数字化管理平台”,整合数据采集、智能预警、处置匹配、绩效分析四大功能模块。

  第二章 数据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打通信贷系统、核心系统、征信系统数据接口,构建涵盖债务人信息、资产状况、处置进度的全量数据库,数据更新频率不低于 T+1。

  第四条 建立 “客户风险画像” 模型,纳入行为数据(逾期记录、还款习惯)、经营数据(营收变动、纳税情况)、外部数据(司法判决、失信信息),实现风险自动评级。

  第三章 智能处置应用

  第五条 开发 “处置方案推荐引擎”:根据资产类型、地域特点、债务人状况,自动匹配最优处置方式(如批量转让、诉讼清收、资产证券化),推荐准确率不低于 85%。

  第六条 搭建线上处置平台:实现资产挂牌、竞价、签约全流程线上化,引入区块链技术确保交易记录不可篡改。

  第七条 运用大数据监测处置进度:对超 90 天未推进的.项目自动预警,向责任人推送督办信息。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八条 建立数据安全体系,实行 “分级授权” 访问,敏感信息加密存储,定期开展安全审计。

  第九条 每年投入不低于营收 0.5% 的资金用于系统升级,组建技术团队负责平台运维与功能迭代。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批量不良资产清收流程,提升清收效能,根据 “六大攻坚战” 处置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批量清收指对 5 笔以上、合计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开展集中处置,包括现金清收、重组盘活、司法执行等方式。

  第二章 清收团队组建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专项清收小组,由支行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客户经理、法律专员、财务人员,实行 “支部包片、党员包户” 责任制。

  第四条 清收小组职责:制定清收方案、约谈债务人、对接司法机构、跟踪资金到账,每周报送《清收进度报告》。

  第三章 清收策略与操作

  第五条 实行 “分类清收” 策略:对小微贷款开展全员清收,对大额贷款实行重点攻坚,对表外不良强化司法清收。

  第六条 开展 “雷霆清收行动”:采取 “早晨堵、中午盯、晚上等” 方式,对重点债务人集中约谈;联合社区开展 “红马甲” 清收宣传,营造诚信氛围。

  第七条 重组盘活条件:债务人经营正常、具备还款意愿,重组方案需明确还款计划,担保措施强化,重组后观察期不少于 6 个月。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八条 设立清收奖励基金:现金清收按回收金额的 3%-5% 提成,重组盘活按半年内实收利息的 10% 奖励,即时兑现。

  第九条 对清收不力的`小组进行约谈,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弄虚作假、内外勾结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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