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4 12:38:3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出入管理办法

出入管理办法1

  为加强校园车辆出入、校内行驶和停放、校门外管制区域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进出校园和校内行驶规定1、 校园内车辆行驶实行限时限速限路线行驶,限区域停放;车辆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线路行驶到规定地点停放。

  2、 校内交通实行人车分流,隔离桩以内机动车未经许可严禁入内,后勤车辆进入必须经安办和总务处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进出。

  3、 进校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必须在校安全管理办公室登记,阅读本管理办法签字确认后领取车辆出入证,并将车辆出入证摆放于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便于门卫辨识,门卫凭证验放车辆,无证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车辆出入证需妥善保管,仅供本人车辆进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 大课间和升旗仪式期间(9:30—10:00和15:40--—16:00)有集体活动时,东校门运动场环道教学楼后停车场一线严禁任何车辆行驶,进出车辆停车等待。

  5、 食堂服务车辆早上6:00—6:30(7:40后方能出校)、8:00—12:00时段可以从南校门进校卸货,并在时段内离校,避免与就餐的学生交叉;超市送货车辆8:00—9:20、10:00—12:00时段可以从东校门进校卸货并在时段内离校。

  6、 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弯道和视线不佳的.地方(运动场环道转弯处、崇实楼车库转弯处等)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车辆不得与学生抢行,前方15米范围内有学生通过须主动停车避让。

  7、 访客车辆一律停放于校外停车区域,不进入校内,教职工无权同意本人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入校;特殊情况需进校的车辆,必须报告安办同意并由本人引领方可入校。

  8、 自行车不得在学生上放学时间在校内行驶,不得将车骑入教学楼等建筑内,自行车不得载人行驶。

  9、 摩托车、电瓶车归为机动车管理,遵守机动车行驶规定和线路,不得进入室内行驶。

  10、 车辆进出校门和校内行驶必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驾驶员需注意自身修养和素质,遵重管理人员,不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教职工家属驾车进出校门和校内行驶同样应遵守该规定,如有违反由教职工本人对违规行为负责。

  11、 车辆在校内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校内车辆只能停放在办公楼后停车场、励学楼崇实楼下车库、嘉澍楼后停车场的停车线以内;校园道路未经许可不得停放车辆(包括临时停车),特殊原因需临时停放车辆的必须经校安办报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停放。

  12、遇学校重大活动须按活动要求临时变更线路和车辆停放地点时,予以配合。

  二、违规处罚1、 首次违规,安办书面提示,登记违规记录;超速行驶扣安全目标奖50元,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扣安全目标奖50元,未经许可进入限行区域扣安全目标奖50元,不主动停车避让学生扣安全目标奖30元,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楼宇内骑行扣安全目标奖30元,车辆乱停乱放扣安全目标奖20元,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车辆出入牌与保安发生争执扣安全目标奖20元。

  2、 二次违反规定,分管校长约谈,加倍扣除上述当月安全目标奖;3、 三次违反规定,校长约谈,扣当月全部安全目标奖。

  4、 车辆出入证转借他人和为校外车辆冒领者,取消本人车辆停放资格。

  5、 超出三次,取消当学期全部安全目标奖,取消该人车辆当学期入校和校门管制区停放资格。

  6、 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按《泸州老窖天府中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相关条款实行一票否决。

  7、 超速的认定:明显超出正常速度的危险驾驶行为由在场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教职工、安保人员签字确认(签字教职工不公开),此条作为全校教工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公约条款执行。

  三、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出入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

  (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九条“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函〔20xx〕118号)同时废止。

出入管理办法3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门卫制度。

  1、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礼貌待人,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学生在校上课期间,一律不准私自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学校。学生翻越围墙进出学校者,一律按违纪进行处分。

  3、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并办理登记、会客手续。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任何车辆应到规定位置停放。

  5、学生家长到校联系工作或了解学生情况要在值班室等候,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教学楼内。

  6、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学校,更不准无理取闹,影响教学秩序。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

  7、严禁各种商贩进入学校或在学校门前摆摊叫卖,如有发现应予以制止或通知城管。

  8、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贵重物品出门,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对可疑物品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9、门卫人员负责校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0、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防盗门的关锁工作。

出入管理办法4

  1、门卫人员需按规定时间开门、关门。热情地对待家长、幼儿、教职工。

  2、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3、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幼儿活动场所,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

  4、加强节假日值班保卫工作,安排好值班人员,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幼儿走失。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工作并及时把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对家长进行传达。

  6、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出入管理办法5

  为了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出入管理,确保学生在的安全,以及校园环境安静和校园的良好秩序。对接送学生家长的.车辆等管理特订以下办法:

  1、接送学生的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车辆并停在指定的地方。

  2、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停在校门外的两侧,不能妨碍学校车辆的正常进出。

  3、学生上学进入校园后,不能随意走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学校或家长带出学校,必须经班主任同意,并书写出门证明,门卫根据证明进行登记,方可允许学生出校门。

  4、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需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发给停车证方可骑自行车上学。在校园内自行车只准推行。

  希望学生、家长协助门卫工作,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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