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0 08:40:35 文圣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通用17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2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xx〕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xx〕16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1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总集成总承包、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不含)20万元的,区财政和街镇(园区)分级承担,具体参见《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区内现有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2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重点支持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利新产品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含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列入本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认定的项目、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名牌或商标称号续评再次取得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xx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

  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市、区财政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自60万元资助起,每增加1亿元投资则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产业。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设备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支持参与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或组团的论坛、推介会和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入驻我区建立机器人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经认定后,财政按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驻我区发展机器人产业而租赁厂房的企业,按两年房租总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参见《上海市机器人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组织机构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4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xx〕3号),市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区)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区)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县(区)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市;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奖补原则及等奖: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市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奖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县(区)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市级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xx〕24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是指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管理要建立以旅游绩效为导向的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县区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点)。

  第二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经费;

  (二)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四)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发展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发展资金”总额及重点投向项目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6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

  第八条 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用于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全市性的旅游宣传策划和市场促销。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包括开发整合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费用。

  (二)城市形象宣传经费。包括国内国际传媒、报刊杂志广告宣传;城市旅游形象大型户外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推介活动等费用。

  (三)旅游境外宣传促销经费。包括赴境外与或当地政府举行小型座谈会;境外中介媒体、境外旅行商的广告宣传;境外旅游产品说明会、业务活动等费用。

  (四)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印刷、制作费用。

  (五)旅游宣传设施购置费。包括购买录音、录像及摄影投影设备等费用。

  (六)国际国内参展费。包括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七)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接待等费用。

  (八)南昌旅游网站建设费用。

  (九)旅游咨询中心建设及管理等费用。

  第九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

  第十条 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南昌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资金的补助。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即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每户企业最高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产业发展绩效奖励。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旅游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健全,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二)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5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国内包机(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入境包机(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奖励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专列(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趟专列300人(含)以上,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旅行社全年纳税总额。

  (三)景区接待奖励。对我市各旅游景区的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80万人次、50万人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一)旅行社品牌建设。经国家旅游局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建设。经国家、省、市旅游局新评定的3A、4A、5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如升级,只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三)乡村旅游品牌建设。被首次评为全国、全省“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农业(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实行。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的奖励必须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旅游商品品牌建设。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南昌特色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第十三条 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的应急的特殊任务。

  第四章 “发展资金”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是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市财政局是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申请我市旅游项目补贴经费和奖励经费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局初审并经当地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凡是申报国家和省级旅游项目或旅游品牌的单位,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批上报。

  第十七条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全市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外,有条件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暂定三年,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6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治沟造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配套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治沟造地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市、县区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六条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省上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七条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分别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分别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户专帐,依照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使用。

  第九条市、县区治沟造地配套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支出。

  第十条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用于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等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7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

  (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第三十条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费、水土保持治理费、流域规划前期费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开支。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以前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 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1.5%,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3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9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村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克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各种专用基金等。

  (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各种留利及其他各项专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提留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本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银行、物价、审计部门应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外收入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或提留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有关帐户进行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七条市、县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对各项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报省财政厅审核,或按管理权限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征收。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管理权限,一律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或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各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

  第九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业务服务收入,其各类专项基金应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不得自行设置。

  第十条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提取、留用。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财政部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

  第三章预算外支出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企业生产性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固定资产维修、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生产性专项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基金,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用途。其集中所属企业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所属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

  第十六条各单位用于工资、资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开支,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滥发资金、补贴、津贴和实物。特殊需要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编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对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少、收支频繁的上述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可实行其他有效的管理办法。

  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预算外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按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对各单位报送的专户储存资金使用计划要及时审批、核拨。

  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在保证原单位正当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十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引导企业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其资金来源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控购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有关专户,存足半年后使用。其资金来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二十二条各级计委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自筹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凡资金来源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严禁借技术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设。

  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严格按批准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级银行应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对计划、财政、银行、物价等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再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专职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七条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行政领导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没收其非法所得,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应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

  (二)擅自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或设置“小金库”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

  (四)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规定用途,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以及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浪费的;

  (五)各级计划、银行、物价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条款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比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并制定施行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预算外资金特点

  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专用性。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例如,城市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养路费就是用于养路等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积累性和消费性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1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结合我区业务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汇出资金管理

  1、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在50万元以上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内,由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款项;当天累计汇出超过500万元的由或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

  2、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以内,由营业部业务主管审查;同一账户汇出资金当天超过3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部长或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当天累计汇出资金1000万元以上由或审查同意后汇出。

  3、汇出款项(不含同业)划转,单笔汇出超过100万元至400万元(含),由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审查;单笔汇出超过4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当天累计汇出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

  4、存放同业款项划转,由出具资金调拨通知单,根据资金调拨单内容办理。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单笔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

  二、现金管理

  1、现金库存管理。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确保资xx全,现金库存限额应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之内,超过限额部分及时送存联社。

  2、(部)取现金,应提前一天报,特殊情况列外。

  3、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和xx向清算中心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需经审查。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以内,由业务主管审查;超过100万元需经审查。

  4、向同业存取现金,由开具资金调拨单,当日支取现金500万元以上,由审查后办理。

  三、其它管理

  1、针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出账和走账,各营业网点经办人要对客户的'用途进行认真校验,严格把关。要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进行热线验证,获得确认,做好记录。

  2、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制度,加强对提取现金异常,长期不动户划入大额资金等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按规定及时报告。

  3、不得办理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非结算账户的转账结算。单位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每笔超过5万元的,要严格审查付款单位的付款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4、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金汇划,汇出款项需经有权人审查的,必须经有权审查人在支付凭证和“大额资金进出账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汇出。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2

  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政府的'大学生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有效使用资助专项资金,规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款等。

  第三条:资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主要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资助专项资金的项目分配预算报告提交财务处。

  第五条: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足额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资助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资助专项资金,接受院财务、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区安监局根据市安监局及区政府的决策,每年对外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监察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区内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补助的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XX]48号)执行。

  (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XX]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XX]2号)执行。

  (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XX]47号)执行。

  (十一) 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5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主体。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参与项目审查、资金核定和下达、资金监督等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标准制定、项目审查、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

  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附件)。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专项资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及项目申请事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中央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中央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度及支持重点,核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按期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和依托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央企业组织验收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xx〕49号印发的《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为鼓励我省申请人积极申请专利和拥有授权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省财政设立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湖北省专利转化引导及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分档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时间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本省专利权人。所谓本省专利权人,指湖北省辖区内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企业和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事业单位及个人。

  授权专利奖励以授权专利证书上的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四条 奖励时间范围:每年对上年度授权专利情况进行奖励,时间确定以授权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授权专利奖励资金预算和实际申报、评审情况,确定各类奖励奖金额度。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审及拨付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下发开展授权专利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规定。

  第七条 中央及省属在汉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及个人,按所属行政区划向市级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市级知识产权局初审、汇总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授权专利奖励申报单位(个人)申报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奖励要求按照专利权人申报授权专利的类型、数量,以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具体计分方法为:1件发明专利计3分,实用新型计0.5分。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对申报奖励项目组织评审,依据评分结果及当年度专利工作情况确定奖励金额。

  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5,掌握。

  第十一条 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要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证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xx年6月26日印发的《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第十六条 对授权专利奖励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表现优秀的,另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7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和专利项目实施,加速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拥有自主专利的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克拉玛依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实施项目是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已公开,并纳入自治区或市级专利实施计划项目中,正在组织实施的专利项目;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用于资助本市辖区内专利实施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来源

  (一)克拉玛依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核拨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自治区和市级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各类经济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深度开发项目、专利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总额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实施资助的项目数量、规模等确定。一般占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额的3~5%。

  第七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以专利实施项目为依托,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本市辖区内注册或在自治区注册但在本地纳税并有固定办公地点;

  (三)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使用者,其专利有效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具备基本实施条件,主要包括:有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实施专利的技术人员等;

  (五)未使用同一个专利项目进行重复申请。

  第九条以下情况给予重点资助

  (一)获国家专利奖的项目;

  (二)国家或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实施的专利项目;

  (三)国家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条申请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克拉玛依市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审批表;

  (二)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专利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审核;

  (五)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一条申报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全套申报材料交至指定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七份申报材料交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或次年一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经专家论证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专利实施项目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签订“克拉玛依市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期限拨付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利实施项目及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项目、课题、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实施场地“六落实”,并按要求及时足额匹配相应的自筹经费。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不得挤占或挪用该项资金。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合同不力等,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资金流失,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项目实施中期总结,11月30日之前报送项目总结和相关财务报表。

  (一)项目中期总结主要包括

  1.专利实施项目进展情况表(包括取得的阶段成果、存在的问题等);

  2.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支出明细表;

  3.资助资金下半年计划安排表;

  4.下阶段专利工作计划等。

  (二)项目总结主要包括

  1.单位专利工作总结及今后企业发展思路;

  2.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中解决的技术关键和取得的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3.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支出明细表(零余额);

  4.下专利工作计划;

  5.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期满的,需提交全套结题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重大专利项目实施周期可延长至三年。实施期满,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同行专家,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申请和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市知识产权局将停止资助并如数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造假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资金项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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