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31 12:37:14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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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主管经理任组长的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生产安全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确定劳动纪律管理原则,审核确定劳动纪律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劳动纪律管理情况,组织裁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情节程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对全公司的劳动纪律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导工作,负责劳动纪律的'考核及办理违纪员工惩处的具体手续。联合各单位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做好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并进行单位(部门)内部劳动纪律管理考核,每月至少检查劳动纪律2次,做好检查情况的记录,对违纪情况要及时纠正,并对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的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记录不全或违纪未进行处理的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各级主管是本单位(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劳动纪律管理纳入各级主管的绩效考核。

  各单位对休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审批,不得口头批假、不得先休假后审批,严禁不同休假间的连休,如有发现,一经查实,每发现1人次,人力资源部将在责任单位原有定员优化指标之上核减一个定员。

  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经单位发现或处理的,公司将按实际情况,除按相关制度考核单位外,涉及违规考勤的,公司还将予以核减定员。其中,内,旷工1人次减1人,迟到早退2人次,减1人;内部小倒班,1人次减1人。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员工奖惩条例》(新钢司制字〔20xx〕16号)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2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劳动法规及省联社干部员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银行所有(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离退休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外的)在岗在册员工,包括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借调及上挂锻炼员工、城区各支行在岗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制工勤人员。

  第三条

  银行员工考勤及休假的管理和考核由总行综合人教部组织实施,机关各部室及城区各支行负责落实。

  第二章正常工作日考勤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日系指每周一至周五以及因国家法定假日调整休息日而照常上班的周六、周日。

  第五条

  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由总行综合人教部按照不同机构、不同岗位、不同季节统一发布,城区各支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总行统一作息时间规定,又能改善服务、确保正常营业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作息时间。

  第六条

  全行均实行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登记表由总行综合人教部统一制定并下发。每个工作日分上、下午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到岗时间、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等。

  第七条

  城区各支行考勤登记实行专人专责,考勤登记必须全面、真实、有效。总行机关部室人员考勤统一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

  第八条

  总行综合人教部每月对全行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各单位考勤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综合人教部。

  第九条

  考勤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员工基本薪酬与考勤结果挂钩,凡员工出现迟到、早退、旷工及超假不归等情况,要扣除相应比例的薪酬工资。

  第十条

  总行综合人教部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对各单位考勤登记进行监督。

  第三章休息日及节假日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原则上不进行考勤,但下列机构及人员在休息日、节假日视同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1、各营业网点在休息日、节假日照常开门营业,营业人员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2、总行机关运营管理部、视频监控中心和信息科技部门在休息日、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3、遇重大工作任务,经组织单位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上班人员均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第十二条

  员工在休息日需要加班并经批准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确需加班或必须正常上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或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总行机关部室负责人、各支行负责人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章员工请假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病(事)假、婚丧产假及年休假都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手续,逐级按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

  病(事)假批准权限:

  1、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病(事)假1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2、机关各部室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3、支行主要负责人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总行分管劳动人事工作领导批准;1天以上必须报董事长审批;

  4、支行其他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的,由支行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报综合人教部备案并由分管劳动人事工作领导审批;

  5、员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5天,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继续请假的,一律由董事长审批,一年内请事假不得超过5次。员工请病(事)假应出具书面请假条,待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同时,员工请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并由主治医生签署意见(重症急诊住院的除外),员工休假期间应在考勤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所有事假一律按每半天50元、每天100元的标准扣发其绩效,所有病假均按半天40元、每天80元的标准扣发其绩效,同时按日均标准扣发事(病)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待遇。当月累计请病(事)假10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同时按日均标准扣发事(病)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婚、产、丧假管理

  (一)婚假

  按法定年龄结婚(含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28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难产女员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女员工在产假(正常生育、难产、流产)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计划外或意外怀孕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不享受以上产假待遇,生产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丧假;

  2、员工的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公婆婆、兄弟姐妹)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1-3天丧假;

  3、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十八条

  凡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总行组织的会议及各类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或相关活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请假,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情况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扣除相应绩效或考核分值。

  第五章年休假管理

  第十九条

  我行依照国家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假期如下: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5天假期;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10天假期;参加工作满

  20年以上的,每年15天假期。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1、本年度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时间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照发。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的审批

  1、总行机关部室负责人、支行负责人由董事长批准,机关部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人事部门领导批准,并报综合人教部备案;

  2、支行其他员工由支行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综合人教部备案,并报分管人事部门领导审批;

  3、休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报总行综合人教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要有计划执行,根据每个年度的具体工作情况,年初由综合人教部提出休假意见,机关部室、基层支行在确保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正常工作日(含假期值班,下同),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并自觉配合考勤登记,严禁迟到、早退、非因公中途外出、旷工等现象,并时刻注意安全,确保自身上下班途中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基层支行临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严禁聊天、相互串门、上网(工作需要除外)、办理私事或进行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层支行客户经理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利用收贷、揽存时间抹牌赌博、旅游休闲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全行所有工作人员中餐不得饮酒;任何情况都严禁酒后驾车,特殊岗位人员如驾驶员、守库值班人员、专职保卫人员等在上岗前和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凡发现考勤登记不真实或越权准假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条

  因迟到、早退、脱岗或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工作质量的,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扣除相应绩效或考核分值,一年内因考勤违纪或被扣发绩效3次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视同旷工1天;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脱岗一次视同旷工1天。员工旷工按每次按当月绩效考核5分的标准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脱岗的除扣发工资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5天(含)者,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给单位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泄露单位内部和有业务关系客户的商业机密,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省联社干部员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3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4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实施办法

  为严肃公司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实施如下:

  一、由公司行政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生产部组成劳动纪律督察组,不定时地对全公司各车间、各部门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总经理及董事长;

  二、自~年元月起员工实行全勤奖制度,当月参照上月考勤。持卡人全月出勤为满勤者,按每月20元发给全勤奖,凡迟到、早退、未刷卡在一次以上者在取消全勤奖同时作以下处罚;

  三、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元,旷工半天扣本人一天基本工资,以此类推;

  四、未刷卡每次罚款10元;

  五、请人刷卡或代人刷卡每次各罚款20元;

  六、大门警卫负责考勤监督,对代人刷卡现象应及时制止,凡不服从警卫监督和制止仍代人刷卡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公司将对大门警卫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

  七、大门警卫对代人刷卡行为不报告的,一经查实按代人刷卡每人次20元处罚;

  八、未实行刷卡的部门、车间员工处罚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劳动纪律督察组将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实际情况与车间考勤不符的`,公司将对车间主任、考勤员各罚款10元/次;

  九、在上班时间闲谈、上网聊天、玩游戏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查实罚款20元,并取消全勤奖;

  十、凡在生产区未按规定佩带上岗证、穿戴工作服的,每次罚款5元。

  以上规定自~年1月起执行。

xxx药业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5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及工作任务。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结合厂工作实际,强化劳动纪律的管理,树立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培养高度的责任感意识,现针对劳动纪律方面易出现的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每位职工均须按所在的岗位既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

  2、职工上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办理私事,但经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3、严禁职工上班期间脱岗、睡岗、串岗、干私活;

  4、每一名中层领导除按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外,还须做好本部门职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真正起到表率作用。

  二、正式作业时间夜班为23:45~07:45,白班为07:45~15:45,中班为15:45~23:45长白班08:00~11:50,14:00~17:50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三、职工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按班组规定进行考核。

  1、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者,每发生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2、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对当事人罚款 100元。

  3、若当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半个小时以上或月累计达3次及以上,按旷工论处。

  四、工作时间严禁从事与生产、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看小说杂志、玩手机或电脑游戏、听音乐、电话长时间聊天、上网聊天、编织毛衣、打闹、嬉戏、追逐、喧哗等,一经查处,将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五、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睡觉或精神萎靡不振者,给予警告,并按班组规定进行考核。

  六、上班时间内,严禁在岗位上进行打牌或以打牌为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查处,将不低于500元的处罚。

  七、上班时间内不允许带小孩或其他人员到岗位上班,如发现劝其回家,当日按事假论处。

  八、严禁酒醉上岗,如发现劝其回家,当日按事假论处。

  九、中白班上班时间如无特殊情况,可轮换到食堂吃饭,不得擅自回家吃饭,吃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十、职工请各种类型假,需提前跟主管领导(班长)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电话请假,主管领导同意后,事后补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审批程序:

  班组请假审批程序

  1、班组人员请假时间3天以内(含3天),由班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2、请假时间4天至7天,由班长签署意见后,车间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3、超出7天由班长、车间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厂行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科室管理人员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时间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2、请假时间4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厂行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3、科室领导请假一律需有厂行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厂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非特殊情况请事假,一律严格控制。请假应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条》申请并逐级按规定程序办理签字,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事前完清请假手续的。一经查出,对当事人所休事假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所在部门经办人责任。

  因病或遇紧急事务需请假但无法提前申请时,需在当日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其直接领导申请,该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其代为逐级报批。

  请假以4小时为单位,请假条上注明请假时间,具体到上午或下午,不足4小时的以4小时计算。

  经批准请病、事假,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请假天数。请假期间不计算工资。

  凡各种会议、培训,参加人员若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参会的,必须提前半小时与主持单位第一责任人请假,否则一律给予处罚100元/次。

  十一、严禁职工上班期间睡岗;职工应坚守岗位,不得同时离岗,不允许串岗、溜岗、脱岗。

  脱岗的定义: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所在的'岗位,即可视为脱岗;

  睡岗的定义:是指在值班期间,特别是值夜班时,按照规定应当保持清醒状态,但值班员却处于睡眠或者瞌睡状态的违规行为。

  串岗的定义:是指在正常考勤时间,无故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其他人工作岗位

  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聊天、打闹,从而影响别人工作状态与整体工作效率的行为。

  十二、不允许打架斗殴、谩骂吵架、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无理取闹、拨弄是非,如出现一次,给予200元/人处罚,然后视情节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十三、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2天以上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者、故意违章作业弄虚作假造成损失者、盗窃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故意对外泄漏公司技术、工艺或经营等信息和秘密者、恶意行凶威胁报复酗酒闹事者、犯法被司法机关处理者等,一经查实,一律上交公司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综合管理科负责全厂考勤的检查及收集工作。各部门责任人分管本部门的考勤事务。以各车间管理、各科室、各班组为考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事务。考勤表应公开挂示,以便接受检查和职工监督。

  当月职工的考勤统计汇总周期为上月总天数,次月3日之前必须将《考勤统计表》上报厂综合管理科,上报考勤应真实、有效。对每延迟上交《考勤统计表》的考勤员罚款20元/天,以此类推。如遇节假日应提前上报。

  以上各条,未尽事宜,待日后工作中逐步完善,本办法如与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管理条例有冲突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6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各级组织的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一、劳动纪律

  1.职工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工作期间不得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

  2.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到达工作场所为迟到。

  3.提前5分钟以上离开工作场所为早退。

  4.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视为旷工。

  5.迟到、早退或脱岗时间2小时以上,按旷工0.5日计算。

  6.迟到、早退或脱岗时间5小时以上,按旷工1日计算。

  7.假满未续不上班者,自假满次日起按旷工计算。

  8.职工应主动配合考勤,上下班时间以考勤记录为准。

  9.职工应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除涉及安全违章或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工作。

  10.公司不鼓励、不提倡职工带病出勤,身体不适可请病假。

  11.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脱岗、睡觉。

  12.工作场所不得有吵架、打架等极端不文明行为。

  13.工作场所禁烟区内禁止吸烟。

  14.严禁烟火工作区内禁止用火。

  15.不得私带危险品进入公司。(危险品系指有毒、易燃、易爆及腐蚀类物品)

  16.不得因私利用公司资源。

  17. 严禁违章指挥。

  18. 严禁在岗或在工作场所饮酒,严禁酒后上岗。

  19. 特殊工种严禁无证操作。

  20. 工作时间须按公司要求着装;在有劳动保护要求的作业区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1. 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 不准从事下棋、打牌、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22. 办公区内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23. 职工须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4. 严禁考勤、财务、质检、生产、技术数据作假。

  25. 严禁营私舞弊收受回扣(贿赂)。

  26.严禁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任意一条

  二、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睡觉;不按要求着装;工作时间干私活,从事下棋、打牌、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每出现一次绩效考核成绩扣5分。

  2、旷工;违禁吸烟;私用公司资源;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吵架、打架;考勤数据作假;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每出现一次绩效考核成绩扣10分。”

  3、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绩效考核成绩为0分。

  三、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迟到、早退月度3次或累计6次; 月度累计旷工2日或累计3日;

  串岗、脱岗、睡觉、不按要求着装合并累计3次;吵架、打架累计2次;

  违禁吸烟累计2次; 私用公司资源累计2次; 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累计2次;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累计2次;

  职工在岗或在工作场所饮酒、酒后上岗累计1次; 工作时间干私活,从事下棋、打牌、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累计2次;

  考勤作假累计2次;

  私带危险品进入公司累计1次; 营私舞弊收受回扣(贿赂)累计1次; 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累计1次;

  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累计1次; 严禁烟火工作区内违规用火累计1次; 财务、质检、生产、技术数据作假累计1次;

  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除涉及安全违章或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形外)累计2次。

  四、责任事故处罚规定

  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害的,除按违反劳动纪律给予相应处罚外,应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重大损害认定标准

  凡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致人伤残均属重大损害行为。

  职工因工作失误、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害的损害赔偿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赔偿公司10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赔偿公司3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的(含50000元),赔偿公司5000元。

  (4)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赔偿公司10000元。 如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赔偿额,则按直接损失金额赔偿。 职工因营私舞弊或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害的赔偿标准:

  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五、其他

  1.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2. 职工对处罚有异议,可在7日内向本单位工会组织及行政负责人申诉,也可向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逾期不反映,视为放弃申诉,接受处罚。

  3. 人力资源部门每月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 4.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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