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09 12:38:22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租车管理办法

租车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进行审查。

  第十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

  (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

  (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租车管理办法2

  局机关小汽车是提高工作效率,快速完成工作任务的'代步工具,为使其高效、低耗、安全行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非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派车,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出车返回机关后要将车及时入库。

  二、局内各股室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股室填好派车单,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办公室具体管车人员,请示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工作任务缓急程度统一派车。

  三、驾驶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违章驾车出现意外事故,由驾驶员自负。

  四、提倡干部公出、下乡坐公共汽车。

  五、租车:干部公出下乡所需交通工具由办公室根据工作缓急程度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得租车;紧急情况确需租车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不予核销租车费。

  六、车辆燃油、安全实行与个人利益挂钩的责任承包办法。

  七、车辆维修、保养事先由驾驶员提出计划,经局长批准后实施。车辆加油到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磁卡。

  八、本制度从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租车管理办法3

  一、部门情况

  河北翼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辑部,负责公司旗下平面杂志媒体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编写工作。现阶段公司发行的主要书刊有:《翼起来》、《118114石家庄百事通》、《山西商会会刊》及教辅书《中考增分计划》。

  编辑部门要配合业务部门做好客户信息整理工作,协助设计部门做好杂志排版工作。

  二、部门构成

  1.教辅书编辑组

  成员:施维丽(主编)、赵新诺

  负责教辅书的编辑工作。

  2.《翼起来》杂志编辑组

  成员:游小玲(主编)

  负责《翼起来》杂志及电信相关类纸媒的编辑工作。

  3.《号码百事通》编辑组

  成员:曹伟伟(主编)、姜莎莎、文静

  负责《118114号码百事通(石家庄、廊坊)》杂志的编辑工作,包括:栏目规划、专题架设、客户信息整理、广告文案撰写等。

  注:以上小组根据工作内容划分,无极特殊情况各小组独立完成部门工作。

  三、基本要求

  1.成员须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时、高质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2.及时保质完成组稿、选稿及校对工作,对自己负责的版块确保准确无误。

  3.成员对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应及时提出建议。

  4.成员要具有团队精神,工作中互相协助,成员要服从分配,提高部门工作效率。

  四、编辑流程

  1.栏目规划:每期杂志的栏目规划由主管组织编辑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讨论完成,完成后由主管交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即可按照栏目规划分配工作。

  栏目规划完成后,编辑组传递设计部一份,以供设计提前构思、搜集素材。

  2.时间规划:栏目规划通过后,主管应根据杂志出版的时间进行工作进度规划,并将时

  间规划交由总经办和业务部门,严格落实。

  如果临时增加工作任务,冲击了预定工作计划,编辑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申请公司派人协助或推延出版时间。

  3.组稿管理:规划基础上的素材包整体完成后,由主管交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文章提纲审批通过后,主管安排本组人员完成文章撰写工作。素材包未通过部分,应在24小时内调整完毕,报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

  主管除负责自己的栏目外,还应审查所有编辑完成的稿件,认为达不到出版要求的可返回责编重新整理,责编应服从主管的'管理,积极完成自己所负责的栏目,如与主管产生文章方面的争议可报由总经办沟通处理。

  4.设计流程:主管审查通过的稿子可直接交由设计部进行设计,所有稿件分配需由主管统一负责。主管不在时,由主管指定人员负责。

  5.删稿制度:最终电子杂志做好后交由总经理审查,排除因为广告版面增加这一类不可预知外,如果因为单纯文章内容造成文章被删除的情况,删除版面超过3P(含3P)不足5P对编辑组处以20元/P罚款;删除版面超过5P(含5P)对编辑组处以30元/P罚款。

  罚款分摊比例:主编15%,责编85%,主编兼责编时主编承担100%。

  五、激励制度

  (一)业务培训及考评

  每周一次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编辑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电信业务知识等,由编辑部成员以及公司指定人员分别组织培训,培训知识点由培训人整理后交由总经办。

  总经办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满分100分。

  A.第一名且成绩在90分以上者奖励100元;

  B.70分以下者罚款20元,连续三个月低于70分,予以辞退;C.最后一名且成绩在70分以下者罚款50元;

  D.培训的知识点需要每位编辑人员掌握,如在工作中培训过的知识点再出现错误,每次罚款50元。

  注:B、C不重复执行。

  (二)原创奖励

  我们鼓励原创,所有编辑人员可根据每期杂志的专题进行创作,其他部门也可投稿,稿件如经选用可获得稿酬(稿酬制度参照附表)。申请领取稿酬的文章必须保证原创(所谓原创,指作者独自写作或将多篇文章的有关内容浑然融为一体,表述独到见解而不涉及侵权的

  整篇文章或专题)。

  六、未尽事项及时补充或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翼动文化总经办20xx年10月28日

租车管理办法4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租车管理办法5

  一、整理

  车间整理:

  1、车间5s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职责是负责5s的组织落实和开展工作。应按照5s整理、整顿的要求,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对物品进行定置,确定现场物品贮存位置及贮存量的限额,并于坚决执行。日后如需变动,应经车间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及时更改定置标识。

  2、上班前车间员工应及时清理本岗责任区通道(有用的物品不能长时间堆放,垃圾要及时清理),摆放的物品不能超出通道,确保通道畅通整洁。

  3、设备保持清洁,材料堆放整齐。

  4、近日用的物品摆放料架,经常不用的物品存仓库。

  5、工作台面物品摆放整齐,便于取用。各工序都要按照定置标示,整齐地摆放物件,包括工具、半成品、原材物料和报表等,不能随意摆放。

  二、整顿

  车间整顿:

  1、设备、机器、仪器有保养,摆放整齐、干净、最佳状态。

  2、工具有保养,有定位放置,采用目视管理。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对工具进行定置,确定现场物品贮存位置及贮存量的限额,并于坚决执行。5s管理制度。日后如需变动,应经车间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及时更改定置标识。

  3、产品:良品与不良品不能杂放在一起,保管有定位,任何人均很清楚。

  4、所有公共通道、走廊、楼梯应保持地面整洁,墙壁、天花板、窗户、照明灯、门、窗户无蜘蛛网、无积尘。

  5、管理看板应保持整洁。

  6、车间垃圾、废品清理。(各部门按划分规定处理)

  三、清扫

  车间清扫:

  1、公共通道要保持地面干净、光亮。

  2、作业场所物品放置归位,整齐有序。

  3、窗、墙、地板保持干净亮丽;垃圾或废旧设备应及时处理,不得随处堆放。

  4、设备、工具、仪器使用中有防止不干净措施,并随时清理。

  5、车间员工要及时清扫划分区域卫生,确保干净、整洁。

  四、清洁

  车间清洁:

  彻底落实前面的整理、整顿、清扫工作,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利用文化宣传活动,保持公司整体5s意识。

  五、素养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和<车间5s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1、5s活动每日坚持且效果明显。

  2、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发扬主动精神和团队精神。

  3、时间观念强,下达的任务能够在约定时间前做好。

租车管理办法6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租车管理办法7

  20xx年3月21日,住建部、公安部两部委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对于此次两部委决定废止该《办法》,我们推测很可能与出租车改革和网络约车有关。

  针对出租车份子钱矛盾日益涌现、网络约车和私家车接入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等热点问题,交通运输部于已去年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的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管理并不完善,交通运输部也在联合其他部委推动新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实施,并且表示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未来,私家车通过转化途径转化为合规的营运车辆后,就可以运营拉客。

  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未来或将无偿、有期限,目的'是为了使出租车服务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用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经营权,通过数量控制形成合理的交通结构。至于是不是要取消经营权,完全放开数量,这要取决于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

  谈到网约车平台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问题,刘小明说,要通过尽可能减少许可环节为网约车平台企业提供最大便利,同时必须保证网约车能够满足公众基本服务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租车管理办法8

  第一条,严格对分包方案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有的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集体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我标工程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第四条,严格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项目部招用分包方时,首先要要求分包方填写“安全资格审查表”,由项目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查其资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录用。

  2、安全资质审查应在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程序,不得逾期不办。对以前跟公司合作过程中管理混乱或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分包方,不得录用。

  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项目部要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在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项目部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责。

  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项目部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6、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指派有责任心、技术熟练、有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机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项目部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具。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和安全用具的合格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施工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8、项目部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较低的分包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项目部要督促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坚决清退。

  10、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11、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部施工技术、安全部门审核后执行。

  12、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路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项目部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服从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部汇报安全工作。

  13、项目部要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项目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时派专人监督。

  15、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部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16、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方集体或个人,项目部要给与奖励。对采取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项目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

租车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出租车调价方案

  北京20xx年6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布北京市出租车最终的价格调整方案。20xx年6月10日起起步价涨至13元。最终方案或有微调。

  方案中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为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这个最终的方案基本上是和4月23日北京举行的'听证会当中的方案一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低速行驶费和等待费方面,方案规定,在早晚高峰期间,每5分钟将会收取2公里的低速等待费,即在早晚高峰时间等待了5分钟,或者是5分钟内以低于每小时12公里的低速行驶的时候,就会收取4.6钱,从而鼓励司机在早晚高峰的拥堵时段出车。

  在预约叫车服务费方面,4小时以上的提前预约是收取6块钱,4小时以内的预约叫车服务是收取5块钱,这比之前听证会方案中的价格有所降低。其他包括夜行费,夜行的加价费,合乘的收费方法,基本和保持不变。

  整体上看,北京调整后的13+2.3+1块钱的方案和上海、广州、深圳的水平是相当的。

  由于涉及到对北京6.6万辆出租车全部调表,更换价格的过程,从6月10日到6月30日,中间会有一个20天的过渡期。在这期间,已经调完表,更换完价格的出租车,将会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来执行。在过渡期间尚没有调表的出租车,将会按照原有的价格执行。

  这次调整完之后,北京出租车的计价器就能够实施“三票合一”,也就是燃油附加费的票,出租车本身的发票和预约叫车的发票将能够在一次机打过程中同时出现。

  20xx年10月8日,上海开始实施出租车新运价方案。根据新方案,出租车起步费由13元/3公里调整为14元/3公里,途安车型起步费调整为16元/3公里。

  20xx年10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5大主要任务。通过深化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统筹解决传统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租车管理办法10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租车管理办法11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部)申报、人事处核定。

  2、教学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系(部)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惠州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系(部)报

  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6、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的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补贴。

  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只对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发放,兼职外聘教师不享受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

  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不得在与我院同类机构中兼职。

  (一)工资

  外聘教师按以下1、2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工资:

  ①教授(含正高)4000元/月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3200元/月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2300元/月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1700元/月

  2、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①教授(含正高)100元/学时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85元/学时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65元/学时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50元/学时

  (二)住房补贴

  1、教授(含正高)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500元/月

  3、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200元/月

  (三)节日慰问金

  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已是我院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不再重复发放。

  (四)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工资可上浮10-20%。

  六、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按学院编制数决定聘用人员数。

  2、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6、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租车管理办法12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xx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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