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8 15:49:1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课程管理办法

课程管理办法1

  1、课程设置原则

  学校性课程,是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学校性课程设置一般遵循以

  下原则:

  (1)社会需要和教学大纲原则:校本课程的开设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学识和才能需求,同时遵循各科教学大纲的要求。

  (2)学生个性的充分发展原则:学术性课程应为全体生主动生动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3)教师特长和学校特色原则: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师资和条件,努力促成教师提高和学校特色的形成。

  2、课程编制

  (1)学校性课程将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应体现课任教师的个性、才华,弘扬学校特色。凡具有系统知识和专门技艺的教师,可申请开设选修课,经教务处和任课教师及教研组协商确定。

  (2)学校性课程以一学期为一个阶段,每周开设1—2课时,列入课表,并由教务处、年级组制定每学期“学校性课程安排一览表”。

  (3)凡开设学校性课程的教师,需自拟课目名称、教学目标及主要内容,学生要求等相关内容,另附一学期的教学计划,在学期初上交教务处备案。

  (4)为鼓励学校性课程开设,一般以相当于必修课1.5—2课时计人工作量,自编教材者以2—3课时计人工作量(自编教材需经教务处认定),工作量按月或按学期另行结算。

  (5)课程开设必须定时、定人、定地点,具体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3、课程实施

  (1)必须有教材。凡无教材的课,教师必须自编教材,学期结束后应向教务处提交自编教材,若无自编教材可交则取消该教师该门课程的'开设资格,累积3次被取消开设的教师不能参加校级以上优秀先进的评选,成熟的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审定,学校可资助出版。.

  (2)教师不得无故停止上学校性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须停课者,必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否则以旷职处理。同时每节课必须认真点名,检查学生出席情况。

  (3)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并遵守各项教学常规。教师必须努力探讨教学方法,以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

  (4)学校性课程完整且有特色的教材(教案)、讲义可纳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5)学校性课程教学过程中课任老师负责教学组织和考核,年级组长班主任负责学生的出勤和协调工作。

  (6)教务处每月例行普查课程开设情况,每学期召开1—2次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表扬先进,促使改进,凡不符合要求者,则取消该选修课。

  4、课程考查

  (1)学校性课程纳入考核范围,考核成绩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登入学生学籍簿和成绩报告单。

  (2)学期结束前,教师必须认真考查,考试方式和考题事先报教务处审核,考务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学生必须每学年选满二门并考查合格,考核成绩主要依据出席情况、听课表现、考查结果等几方面综合评定。凡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必须补修并再行考核。

  (4)学校性课程成绩和学业评定挂钩,与评选三好生、学习积极分子挂钩。成绩优异者可评为单项特长生,学校性课程成绩不合格并放弃再修者,不予毕业。

课程管理办法2

  一、课程考核与考试资格

  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查课程可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进行。一个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二条 学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经任课老师签字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二、考核方式与要求

  第三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考核可采取开闭卷、口试、论文、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决定,并报教务部批准。

  第四条 课程考试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具体考试日程和考务工作安排由教务部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组织。

  第五条 课程的考试时间由教务部统一安排。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毕业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进行考核。

  三、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七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成绩,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计成绩。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不少于总成绩的30%。

  第八条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测验及学习态度、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如对卷面成绩有异议,任课教师有义务进行解答,如确属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由学院统一打印《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学习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教务部成绩专用章。成绩单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二条 教务部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凡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含往届生)均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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