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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5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
总则
目的依据
为加强物业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服务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涵盖管道燃气设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及其他相关燃气设施。
基本原则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各相关主体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职责分工
燃气经营企业职责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燃气供应安全评估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测与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用户服务与指导: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指导,发放安全用气宣传资料,告知用户燃气使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测,指导用户使用符合标准、具备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及时更换无熄火保护装置、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燃气灶具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橡胶连接软管等。对长期到访不遇、拒绝入户安检、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的用户建立专门台账,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作,督促用户加强安全防范。
与物业协作:在每个物业服务小区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处置燃气安全隐患。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本小区燃气设施分布、维护计划等相关信息。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燃气安全隐患的报告后,迅速响应并及时处理;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关于小区内动土施工作业的通知后,及时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派专业人员前往现场指导,制定并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确保在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日常巡查与隐患报告: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燃气管道、阀门、调压站等设施是否存在损坏、泄漏、被占压等情况。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改装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一旦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防止事故发生。
施工管理:在小区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如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取土、钻探等作业前,要求施工单位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主动与燃气经营企业取得联系。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燃气经营企业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动工。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保护方案施工,防止因施工破坏燃气设施。
装修管理:在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前,将户内装修工程禁止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规定告知业主或装修人以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关禁止行为内容。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存在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安全宣传: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小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纳入日常宣传内容。通过宣传栏、社区活动、业主群等多种渠道,定期向业主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应急处置方法等,提高业主的燃气安全意识。
配合燃气企业工作: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维修、应急抢险等正常业务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建立长期无人居住户、拒绝入户安检用户、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用户等特殊用户台账,督促用户及时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禁止利用公共电梯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规定,对高层建筑内业主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
业主及使用人职责
合规使用:严格按照燃气使用说明书和安全用气要求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私自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不得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配合安检: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留人在家,以便燃气安检人员入户检查。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及时报告:发现燃气泄漏、燃气设施损坏等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立即关闭燃气阀门,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
燃气设施保护措施
设施巡查维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燃气设施巡查计划,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管道腐蚀、阀门运行、连接部位密封等情况。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检查气瓶存储、充装、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建立巡查记录档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区域进行重点关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为维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安全保护范围
范围划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明确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擅自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严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设施维护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工作,确保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费用承担:按照相关规定,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但因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操作、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原因导致的维护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安全宣传与培训
宣传教育
燃气经营企业宣传: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年度燃气安全宣传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如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开展社区活动等。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物业服务企业宣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在小区宣传栏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利用小区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定期组织业主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从事燃气设施安装、维修、巡检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物业服务企业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小区内燃气设施的位置、性能和安全使用方法,掌握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报告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制定
燃气经营企业预案: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完善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本小区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与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响应措施、人员疏散方案、现场秩序维护等职责。
应急演练
联合演练: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模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场景,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双方协同作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总结: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事故报告与处置
事故报告: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处置: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 “四不放过” 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检查: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安全宣传培训情况、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社会监督:鼓励业主、社会公众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可向燃气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或燃气经营企业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和企业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履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职责、未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指导、未及时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等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职责、未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未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工作、未协助开展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等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及使用人责任:业主及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改装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拒绝配合安全检查、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责任: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解释权
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公司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有效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与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相关安全保护管理活动。公司内涉及燃气设施的各部门、车间、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三)基本原则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 “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二、燃气设施范围界定
公司燃气设施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燃气输送管道:包括埋地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的阀门、法兰、补偿器、凝水缸等。
燃气储存设备:如液化石油气储罐、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等。
燃气调压设施:各类调压站、调压箱、调压阀等。
燃气使用设备:食堂燃气炉灶、燃气热水器,以及生产车间内使用燃气的设备等。
安全监测与控制装置:燃气泄漏报警仪、紧急切断阀、压力监测仪表等。
三、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一)燃气管道
低压和中压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1.5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1.5 米至 5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
次高压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3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3 米至 30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
高压及以上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5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5 米至 50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
(二)燃气储存设备
液化石油气储罐等储存设备,以储罐外壁为基准,周边 5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5 米至 20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以瓶组箱体为基准,周边 3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3 米至 15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
(三)燃气调压设施
调压站(箱),有围墙时,围墙内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围墙外 3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调压室周边 1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1 米至 5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调压装置外缘周边 1.5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1.5 米至 6 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范围。
四、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一)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协调解决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
(二)设备管理部门
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制定燃气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设备档案,记录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维修等相关信息。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涉及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使用部门
严格遵守公司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设施。
负责本部门使用区域内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部门。
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为设施维护提供必要的条件。
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五、安全保护措施
(一)建设与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与现有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对现有设施造成影响。
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对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明显、清晰,如有损坏、缺失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运行管理
燃气设施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严禁违规操作、擅自更改运行参数。
建立燃气设施运行监测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燃气设施的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现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燃气设施运行区域。在燃气设施运行区域内进行动火、动土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应提前制定计划,尽量避开用气高峰时段。维护、检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三)安全检查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安全保护装置的有效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员工安全意识等。
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的检查,每天对重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
使用部门应做好本部门使用区域内燃气设施的日常自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设施的运行,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四)应急管理
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确保其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与协同配合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置明显标识。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六、违规行为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部门或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因违规操作、维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燃气设施损坏、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与奖励。
七、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公司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相关安全保护管理活动。公司内燃气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输配管道、阀门、调压站、计量装置、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 “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部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报告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和维修维护部门做好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置工作。
维修维护部门:负责公司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故障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确保燃气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维修维护档案,详细记录设施的维修维护情况。在接到燃气设施故障报告后,应迅速响应,及时进行抢修,保障燃气供应的连续性。
第二章 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五条 范围划定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燃气输配管道: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外缘周边 1.5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次高压输配管道外缘周边 3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外缘周边 5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
调压站(箱):调压站围墙内区域或调压箱本体周边 1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
计量装置:计量装置本体周边 0.5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
储气设备:储气设备本体周边 3 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
第六条 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进行爆破、取土、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或动用明火。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擅自操作、拆除、移动、毁损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建设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在燃气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维护管理
维修维护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燃气设施维护计划,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外观、阀门开闭状态、调压设备运行参数、计量装置准确性等。
对燃气设施的'易损部件和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的部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好更换记录。
建立燃气设施维护档案,记录每次巡检、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换部件等情况,档案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在燃气设施维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章 燃气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 用气设备管理
设施使用部门应确保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用气设备。
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连接软管应选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软管,长度不得超过 2 米,且不得有接口、破损和老化现象。连接软管应定期更换,一般每 18 个月更换一次。
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燃气阀门。严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燃气设备。
严禁私自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如需改动,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和维修维护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第十条 安全检查
设施使用部门应每天对本部门使用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燃气泄漏、设备运行状况、阀门开闭状态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维修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维修维护部门每月应对公司内所有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设备、计量装置、储气设备、用气设备等,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对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
公司应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和救援保障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维修维护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器材和物资,如燃气检测仪、灭火器、防爆工具、抢修车辆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燃气泄漏报警、紧急疏散、抢险救援等,通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电源、疏散人员等,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和维修维护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十二条 培训计划
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燃气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确保公司员工能够定期接受燃气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
燃气基础知识,包括燃气的性质、特点、危险性等。
燃气设施操作规程,包括燃气设施的启动、停止、调节、维护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安全的要求。
燃气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吸取教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应急处置知识,包括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方法、灭火器的使用、人员疏散等应急技能。
第十四条 培训方式
集中授课:邀请专业人员对员工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讲解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
现场演示:在燃气设施现场,由维修维护人员对员工进行燃气设施操作和维护的现场演示,让员工更直观地了解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线学习: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发布燃气安全培训课件和视频,供员工自主学习。
安全活动:通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月活动等形式,增强员工的参与度和学习积极性,巩固和提高燃气安全知识水平。
第十五条 培训记录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燃气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成绩等信息。培训档案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燃气设施的使用、维护、安全检查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部门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整改责任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职责,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及时发现并报告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
在燃气设施维护、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出色,为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做出重要贡献的。
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有显著成效的。
第十八条 惩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对违反燃气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分;如因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未履行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将给予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故意损坏燃气设施、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公司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技术标准,紧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司内部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的燃气设施,其保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定义说明
本办法所提及的燃气设施涵盖以下方面: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以及阀门及阀门井(室)、凝水缸、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
门站,调压站、调压箱等调压设施,计量站及计量装置。
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如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及防撞护栏等防护设施。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储配站、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
保障燃气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的监控、检测设施。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协调处理各类燃气安全事故。
工程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负责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情况,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燃气设施安全。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巡检检测,及时维修更换老化、损坏设施,建立健全设施档案与运行记录。
各使用部门: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第五条 划定标准
燃气厂站:门站、计量站、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供应站等燃气厂站围墙外 1 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安全保护范围,1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安全控制范围。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依据输配系统压力分级确定。低压、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1.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1.5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3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3 米至 3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调压设施、计量装置等:调压设施、计量装置等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确定。
特殊位置管道: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沿公路、穿(跨)公路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进行燃气管线跨海、穿海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并对外发布航行警(通)告。
特殊规定:若涉及燃气设施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禁止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设施设置维护: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含杂散电流干扰腐蚀)、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管道架空或沿建筑外墙敷设时,采取有效防止外力损害的措施;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详细建立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更换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和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
施工配合指导: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准确划出燃气管道位置,施工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
违规报告处理:巡检时若发现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有违规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措施: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充足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车辆、装备、器材。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信息化建设管理: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燃气设施基础数据库和在线监控平台,对气源供应保障、管网运行数据实时监测、场站运行监测、泄漏监测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并推进相关数据与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共享,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加强前端感知设备的运行维护;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维护数据安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 公司内部部门责任
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部门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与应急演练;对燃气设施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工程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开工前,主动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依法提交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燃气设施档案,详细记录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等情况;制定燃气设施日常巡检计划,明确巡检内容、标准和频次,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负责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使用部门:严格遵守公司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发现燃气设施异常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 建设工程与燃气设施安全
第九条 施工前查询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询后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保护方案制定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动用明火、开挖深基坑等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单位应主动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如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范围、施工期限等。
燃气设施查勘情况,包括燃气设施的类型、位置、走向、管径、压力、材质等,以及保护及控制范围和保护要求。
燃气设施与建设工程项目交叉情况及示意图,清晰标注两者的相对位置关系。
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等。
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人员及职责分工,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的具体施工方案及燃气设施保护具体措施,如采用的防护技术、施工顺序、安全监测要求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方案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在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依法提交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行为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设施改动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改动方案应包括燃气设施的现状、改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动后的燃气设施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检查制度建立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标准、频次和方法。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燃气管道、阀门、调压设施、计量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加强对燃气使用场所的检查,重点检查燃气泄漏、通风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等。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各部门应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建立隐患台账。
隐患治理: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责任部门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隐患跟踪复查: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治理。对整改不力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机制
公司建立燃气设施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
举报电话:
邮箱: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
公司应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演练每年不少于 [X] 次,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处置
发生燃气设施安全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关闭阀门、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等。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
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 “四不放过” 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计划制定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燃气安全知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培训计划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培训内容组织
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燃气基础知识、燃气设施操作规程、燃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燃气泄漏应急处置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应采用多种形式,如集中授课、现场演示、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十二条 培训考核评估
公司应对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直至考核合格为止。同时,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司发布的有关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公司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管道、阀门、调压站、储气罐、燃气表具以及与燃气设施相连的各类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 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中的职责,确保各项安全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第四条 厂站设施保护范围
门站、计量站、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供应站等燃气厂站围墙外 1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
上述厂站围墙外 1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在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时,需提前评估对燃气厂站设施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五条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
低压、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如阀门及阀门井室、凝水缸、补偿器、放散管等),其外缘周边 1.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
低压、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 1.5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3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外缘周边 3 米至 3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其外缘周边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外缘周边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第六条 调压设施、计量装置等保护范围
调压设施(如调压站、调压箱等)、计量装置等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特殊地段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沿公路、穿(跨)公路的管道燃气设施,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定期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协调处理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重大问题,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负责与政府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动态,确保公司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符合外部监管要求。
第九条 燃气设施管理部门职责
承担燃气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情况。
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检、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燃气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临时安全措施。
负责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确保标志清晰、醒目、完好,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提出安全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项目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燃气设施安全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条 其他部门职责
各使用燃气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操作规程,负责本部门使用区域内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燃气设施管理部门。
在本部门工作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时,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应提前与燃气设施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保护措施。
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演练等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设施建设与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程序。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包括对燃气管道进行防腐处理、对阀门等设备进行润滑和调试、对仪表进行校验等,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建立燃气设施巡检制度,明确巡检人员、巡检内容、巡检频次和巡检路线。巡检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对于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应增加巡检频次。
第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城镇燃气标志标准》的规定,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等。
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颜色醒目,字体图形清晰,标明 “燃气管道” 等字样及管道走向等信息,并标明公司名称和应急抢险电话。对损毁、缺失或模糊不清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第三方施工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挖掘、钻探、爆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施工项目、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施工方案等信息。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对施工项目进行评估,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保护方案和协议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方案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检查
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每日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管道、阀门、调压站、储气罐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有无泄漏、损坏、异常声响等情况;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各使用燃气的部门应在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对本部门使用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燃气阀门是否关闭严密、燃气器具是否正常运行、连接软管是否老化破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燃气设施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
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等内容。应急预案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
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演练频次不少于每年一次。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能力。
应急演练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对参与演练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与处置
一旦发生燃气设施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设施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关闭相关阀门、疏散周围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等,防止事故扩大。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设施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
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燃气基础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设备维护保养知识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复训。
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燃气的危险性、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应急逃生知识等,提高员工的燃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燃气安全知识专项培训。
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
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栏、内部网络、邮件、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在燃气设施周边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和宣传牌,向周边单位和居民宣传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防止因第三方行为导致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部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鼓励员工对违反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员工,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并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将各部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职责,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并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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