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9 16:25:3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人员管理办法(集锦15篇)

人员管理办法1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管理,保障部门和兼职员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大家自觉遵守。

  一、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1.申请人向本部门领导和交工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兼职员工的原因,兼职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时间、工作部门等内容;

  2.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4.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_______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_______月的按照实际时间另行支付。

  5.财务人员根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员工。

  6.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计算机管理员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交通工程部的集体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_______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

  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部门工作期间成果和数据发表的论文等形式成果必须冠以我部门名称。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人员管理办法2

  我局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局“科技兴税”活动的主力军,是我局税收电子化工程中的建设者,同时也是我局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和保障。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好坏及每个技术人员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局税收征管现代化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们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为了不断提高我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管理,全面促进我局计算机专业技术队伍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经市局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税务工作,乐意为税务事业献身。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素质,并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

  3.在市局或基层分局长期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推广应用、维护、培训及软件开发工作。

  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推广维护所在部门的各项税收管理软件、软件。

  2.做好所在部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

  3.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安全管理和维护。

  4.做好所在部门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5.负责对税收业务中的各种电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6.协助领导抓好本部门的计算机处理业务工作。

  7.对本部门税务人员有计划的开展计算机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8.为本部门的领导进行税收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三、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要求:

  1.认真钻研计算机理论知识,不断提供高业务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2.不断学习和掌握税收政策和税务理论,增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对税务部门工作的适应力。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中严谨务实,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牢固树立服务观念,使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服务基层、服务于广大纳税人。

  5.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市局、区局计算中心组织的各种专业理论学习和活动,按时参加市局计算机中心每月的工作例会。

  6.各单位要将本部门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维护人员名单报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备案,未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上报市局计算机中心备案。未经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备案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本部门的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工作。

  7.安心本职工作,今后各分局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改行在非计算机专业岗位上工作或任职,首先要报名单到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和市局主管局长同意后才能进行。市局今后将制定必要的特殊政策来提高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

  8.各基层分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上受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管理和调配。

  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1.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参加市局、分局组织的各类日常税收业务学习和培训。

  2.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召开全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例会,进行工作布置及计算机业务交流和探讨。

  3.根据市培训计划安排,市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每年将分期分批组织全局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参加全国著名高校或各大信息公司举办的技术培训班,以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4.对区局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市局将尽可能多的争取名额,为全局计算机专业人员创造多的“充电”机会。

  5.鼓励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自我提高,对积极参加计算机专业更高学历考试学习的专业人员市局将按有关文件给予时间保证和经费支持。

  本办法由市局计算信息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自下文之日起执。

人员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员管理办法4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5

  川大人[20xx]2号 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

  1. 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 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 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三、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选聘范围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审批及选聘程序

  1. 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 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 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五、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1. 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 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 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 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聘用期限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七、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八、其它

人员管理办法6

  【考点一】总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考点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考点三】执业规则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四】监督管理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人员管理办法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借调期限一期为3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拟调入考察、跟班学习等)及借调期限等。

  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四)借调到上级单位(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应及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回原单位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工勤人员借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8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人员管理办法9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10

  一、厂家帮扶人员统计准备工作

  1.由商采中心联系各品牌厂家,每月20日制定次月厂家帮扶人员到店的人员明细表。对到店的人员名称、到店店名、在店时间进行统计,制订《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交由营运中心。运营中心根据商采提供的厂商帮扶名单,重新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按照厂商安排40%运营中心安排60%的原则。具体帮扶时间由厂商安排,帮扶的指定门店由运营中心安排。厂家须服从安排(向莱州、莱阳、栖霞等新区域重点倾斜)

  2.门店管理部核对确认帮扶明细后,制定《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门店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下发给门店次月的《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

  3.门店每月需按照到店帮扶明细落实厂家人员是否准时到位,如未准时到位、或延迟到位、中途长时间离开的情况,及时与门店管理部联系,并在帮扶签字表上记录到位时间。由门店管理部将情况第一时间汇总给商采部门进行解决。

  4.月度结束后根据门店帮扶明细统计被帮扶门店销售增长情况,对有到店帮扶的门店销售或针对品牌品类无增长的,店长需阐述原因书写情况说明。

  5.制定门店帮扶销售提升绩效考核制度,门店管理部对长期有厂家帮扶的门店进行考核,对无明显业绩增长的门店进行问责并减少厂商帮扶人员,合理调配资源。对无出现不到岗、迟到、早退的给予激励。

  6.厂家业务到店必须持14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被职能部门检查到,所产生的所有处罚由厂家承担。

  二、厂家帮扶人员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岗位职责:

  1、为所有的顾客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工作,包括和店员一样对顾客微笑服务、迎宾语、回答顾客咨询、简介商品和为顾客提供购物篮等;

  2、协助店员做好厂家自身品牌商品的上架检查、商品退货、订货等日常营业工作;

  3、保障商品销售,及时对端架、堆头和货架上的商品进行补货;

  4、保证厂家自身品牌所销售的商品与价格签或POP对应无误;

  5、保持区域内的卫生(包括货架、商品),保持通道的顺畅,及时清除空卡板、垃圾等;

  7、顾客进店后,如需要购买所在厂家的药品,帮扶人员需协助店员进行商品的面销,以提高销售额;

  8、在店检查自身品牌的商品质量以及生产日期,同时按照批次确保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

  (一)营业前

  (1)帮扶人员按照《到店明细表》准时到店、换好白大褂,佩带工牌、在《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签字登记,记录上班时间;

  (2)进行区域整理。整理排面:厂家帮扶人员对自身品牌的商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陈列商品,确保排面整齐,货品充足;

  (3)检查促销、调价商品的标价签是否已更换,POP海报是否悬挂妥当;

  (二)营业中

  1、顾客服务

  当顾客询问厂家商品位置时,应回答顾客商品的.准确位置;

  对顾客提出的关于商品问题按照话术应给予正面、合适的解释,确保顾客的满意;

  根据商品的特点,如实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卖点,商品推荐介绍时,可以对自身品牌进行主推,严禁对其他品牌商品进行质量诋毁或拦截顾客购买其他竞品。

  2、销售要求

  店员为顾客推荐商品时,应主推所在帮扶厂家的商品。顾客在做商品比较时,禁止通过夸大帮扶厂家的商品效果或贬低竞品,来促成顾客的销售;

  在销售高峰期厂家帮扶人员定点促销,但是要避免相互的干扰;

  3、商品管理

  帮扶人员对自身品牌的区域商品定期进行巡视,发现缺货及时联合店员补上,确保排面的充足、整齐,满足顾客购物的需求;

  排面缺货的商品,帮扶人员应及时联系店员贴上缺货标识,并跟进货源,在货源未到之前,不能随意的用其他商品替代;

  (三)营业后

  整理货架商品,对空位、缺货的商品做好补充;

  检查自身品牌商品调价标价签是否对位,促销商品与促销海报是否摆放正确;

  整理销售区域的卫生;

  做好商品及购物车、篮的还原工作;

  离店前填写《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需本人签字,门店员工、店长不得进行代签;

人员管理办法11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人员管理办法12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13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具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据其他法规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向申请执业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接纳。

人员管理办法15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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