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2 19:45:32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车辆管理办法11篇

  车辆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总则

车辆管理办法11篇

  一、为规范校内行车、停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车辆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和电瓶车。机动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轮机动车、三轮机动车及拖拉机。

  第二章外来车辆管理

  三、无校内通行证的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四、外来车辆原则上一律停放在校外,因公确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先进行登记,并持行驶证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

  第三章校内行车管理

  五、汽车一律从南门出入校园,无特殊情况,禁止汽车从北大门出入。

  六、校园内机动车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七、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八、教职员工的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与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错开;升旗、课间操以及大型活动集队期间,禁止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校内停车管理

  九、进入校内的教职工的二轮、三轮机动车,自行车及电瓶车一律有序停放至五四堂北侧或四号楼东侧车库。

  十、进入校内的学生的自行车管理由政教处协同保卫科制定制度进行管理。

  十一、进入校内的教职员工的'汽车一律停放到新宿舍楼楼下地下停车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汽车。汽车出入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汽车入库和出库务必按指示标志所示的方向出入。

  2、车库限高为2.2m

  3、汽车出入库时须低速(不超过5Km/小时)行进;入库时禁止空挡滑行,出库时,按驾驶规程中要求的档位爬坡。

  4、停车时须小心驾驶并将汽车停正停到位(前到挡车器,居中或靠右停放)。

  5、阴天或光线较暗时出入库,应及时开启大灯。

  6、保持车库整洁,不要将垃圾丢弃在地下车库。

  7、进出地下车库的人行通道在地下车库的东部和北部。停车和取车时请从以上人行通道出入,尽量不要从地下车库坡道出入,以保证安全。

  8、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禁止进入地下车库。

  第五章附则

  十二、车辆管理工作由保卫科负责实施。

  十三、教职员工应服从管理;车辆管理人员要礼貌待人,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进出登记、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长室。

  十五、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2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支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派遣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车辆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全院驾驶员管理考核。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制度。

  第二条出车实行签发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必须写清用车事由起止地点及用车时间行车里程等。

  第三条遇有紧急公务或突发状况,综合办公室可以抽调全院车辆,各团队、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派遣车辆时必须优先保证办案用车。所有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条xx内不得派车;

  第五条xx内外及其他地点用车,公务派车申请单必须由用车人填明时间、地点、天数、案由、案号、案件承办人及本案用次数,经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签字后,提前一天送综合办申请派车。派车原则一个案件只准两人用车,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六条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和综合办公室未指派而出车的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辆机械事故由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严格按照“三个一致"(即派车与实际路线一致、实际路线与行驶公里数一致,行驶公里数与油耗一致)原则进行派车;建立健全“两簿一单"(即加油登记簿、车辆行驶登记簿、派车单单),严格执行非常规用车事前申请事后说明、出区域报告等制度,特别是双体日、节假日期间,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发生。

  第八条所有车辆(包括基层法庭派出车辆)均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九条在安排车辆时,本着既保证工作,又注意节约的.原则,在同一天去同一地点、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应考虑合并用车,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主管院领导,其善后工作由综合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单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办理赔偿事宜,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

  车辆管理办法 篇3

  1.目的

  为使工作用车之管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凡公务用车之使用、保养、维护、事故处理、费用报销等各项作业皆适用之。

  3.管理办法

  3.1车辆管理

  本公司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制度。实行单车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司机要经常检查所负责的车辆的各种证件之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司机在出车或返回前后半小时,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水、电、油),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若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有异常现象司机应立即办理修缮事宜,并上报领导;

  司机外出行车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返回校内时,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主任,以利调度;

  司机于每日使用车后,必须驶回指定地点存放;

  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的费用或事故损失由司机本人负担。

  外单位或私人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交纳用车费用。

  为便于车辆之维修与保养,经办公室核准后,每年选定一至二家特约修车厂负责车辆维修与定期保养工作;

  司机出车的线路、始发时间、目的.地点、交办事宜等,报请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实施;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始发时间、目的地点等有关要求;

  3.2公务用车之调度程序

  各部或个人因公务需要用车时,一般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用车申请单须经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办公室派车;

  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与办公室直接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

  车辆调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3.3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所有司机上班期间必须开启手机等通讯工具。

  出车前后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司机要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拟定应对方案,尽最大可能完成公务用车之任务。

  司机接到突发事件应对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

  3.4费用之报批

  所有司机在用车时,需将实际出车行车里程、时间、地点、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等详细记载于“一周行车记录表”上,每次出车后将有关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付款凭单,并交办公室审核,最后向财务处报销,及时销帐

  每位驾驶员的每月出车公里补贴按实际行车里程计算,若驾驶他人车辆,则要在他人“一周行车记录表”上注明,以便统计。

  司机若发现车辆需维修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络维修厂维护,如果是行驶途中临时故障需抢修时,应于返回公司后交验修理凭证,若有换装零件应将原废旧零件交公司处理。修车费用报销时须附车辆修理厂提供的修理清单,并经该车司机确认后送办公室审核后,向财务处报销。

  办公室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量予以统计,计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与该车之前几个月耗油情形逐一比较,作为控制耗油量及车辆保养之参考。

  3.5车辆资料建立及管理

  办公室将车辆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妥为保管,以便追踪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种规费等事宜。

  车辆之原始资料(行驶证除外)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验等需要时,并时不得携带外出,统一由办公室妥为保管。

  3.7违规肇事处理

  本公司司机违规或肇事时,得由办公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有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偿、涉及到刑事责任,应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如果司机违规而肇事,其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者),得依公司有关规定议处;

  各项违规肇事责任归属按交通管理局判定为准。

  4.本《车辆管理办法》自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

  5.附件

  车辆管理办法 篇4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车辆管理办法 篇6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 、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 、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5、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

  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

  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公里,且平均每日联3系超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520工程师人数超过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公里1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181租赁车辆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人,可以增加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QHSE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xO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7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9、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0、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11、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2、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13、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4、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8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4、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1 19(、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交警)、消120(防)、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120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 、发生一次死亡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XXX民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XXX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 、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50023运行单程在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至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车辆管理办法 篇9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xx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10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科学化地管理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载GPS设备。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驶线路、运行轨迹、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1、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辆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2、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车载GPS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3、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监控员和驾驶员职责

  (一)监控员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从业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二)驾驶员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定点停放、长时间着车等监控。

  1.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2.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要求驾驶员将GPS检查和使用纳入车辆“三检”范围。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公司监控人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4.驾驶员或车上乘座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以免日后影响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将按照运输公司不执行相关制度项予以考核。

  (二)GPS报警设置

  1.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以及本公司的时速设置为准,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不能超过规定时速。

  2.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要求发生上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和扩大损失与影响。

  (三)报警的处理

  公司或各分公司在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及时处理,并将做好记录。

  1.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消除隐患;

  2.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救助;

  3.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并了解现场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科,安全科要及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四、违章行为及处罚

  (一)违章行为

  1.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3.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公司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

  4.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违章处罚:

  1.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以上违章行为进行阶梯式处罚,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以此类推;对一个月出现五次以上违章行为或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予以开除。

  2.监控人员发现象GPS监控平台车辆数据不能正常回放,应与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客服中心联系(023-62947666),并查找原因及时汇报给总经理,三天内无数据回放又未能及时查找原因的,每次对监控人员处以20元罚款。

  五、GPS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1、监控员负责GPS日常监控,安全科长负责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2、自GPS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监控员应于每月底将GPS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GPS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4、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及监控管理。

  5、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GPS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车辆管理办法 篇11

  1、凡发现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发卡和未收取车辆临时停泊费或车辆过夜费及未按照小区车辆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费的,私自允许停放的现象将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以上情况中有临停车辆(含过夜车辆)未按照临停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费数额的50倍进行罚款。第二次直接开除。

  2、凡对小区搬家车辆和业主携带贵重(电视机、台式电脑等)物品外出时,未出示《业主物品搬迁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行的情况,根据搬迁的物品价格等值对门岗当值班人员进行罚款。

  3、对小区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不收取停车费,或收缴费用未上缴或私自同意业主或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收受业主好处的'情况,将根据车辆停车费数额进行处罚或开除。

  4、对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停放的车主缴费时不得有物业公司员工收受现金代为缴费(除临时停放车辆由门岗收费外),发现一次将进行处罚。

  5、如发现小区有外来车辆在小区内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业主车辆和小区交通主干道,停放绿化带,查阅门岗记录大门岗未能报出车辆信息也并未对外来车辆登记进入小区的时间者根据事态将对大门岗值班当事人进行罚款。

  6、小区各个大门门口两侧(5米)严禁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的进出视线,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门两侧停放车辆将对值班门岗人员进行处罚。

  7、对临停车辆收费必须给车主发车辆停泊票,严禁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卡、收费不给发票。严禁不发卡或不登记进行收费,违者将进行罚款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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