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1 06:59:44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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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五章检查与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程序,控制投资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审计工作;大修及维修等工程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计原则上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坚持复审制度。“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审计;“限下项目”由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坚持统一领导,公司审计部负责实施的原则。主要的组织机构包括:公司审计部。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是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限上项目”的初审,并将审计结果送审集团审计部;“限下项目”审计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申请和上报。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审计范围包括对初步(基础)设计、项目开工手续、建设经济合同、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结算、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验收程序等的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审计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初步(基础)设计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土地征用及开工等有关批文和证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是否按照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靠、到位;

  (四)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五)“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合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议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方案是否经归口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法合规;

  (三)“标底”文件的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四)“标底”文件在开标前是否执行保密措施;

  (五)投标单位是否经过审查备案;

  (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七)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或公示。

  (八)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单位。

  (九)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十)总承包项目的分包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有关经济合同(含协议,下同)进行审计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有效,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责权利是否明确,尤其是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条款是否明晰准确,有无写明“造价按审计结果结算”的条款;

  (二)技术服务、工程施工等合同,收费、计价等是否合规、合理;

  (三)设备订货合同,是否符合设备采购计划,结算方式、外汇比价、税费、提货地点等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计(可与工程决算审计一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金额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

  (二)预算是否按施工图编制;

  (三)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计算是否正确;

  (四)套用的定额、指标是否准确,定额换算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种取费基数和费率选用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对验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二)计价方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

  (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四)工程项目、工程量等变动部分手续是否完备、合理、合法;

  (五)工程项目、工程量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否真实;

  (六)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正确,材料价格是否与中标价或审定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七)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八)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九)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算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十)各种税金及规费计取是否合规;

  (十一)工程结算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

  (二)竣工决算报表(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编制是否齐全,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及其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四)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进行,有无预算外工程,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重大质量、经济损失及“HSE”等方面的问题;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经济活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是否签订业务合同,合同条款是否规范明确,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合理,工程款是否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比例支付,是否留足工程尾款;

  (七)竣工决算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挤占现象。重点审查工程前期费用是否真实合法;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是否按照审计核定造价办理结算付款;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等;

  (八)竣工决算金额有无超过概算,超概算部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九)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十)核实工程结余资金及物资,是否有隐瞒、转移、挪用资金或物资现象;

  (十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能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审计的基本建设工程内容,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应在分部或分项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应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限上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先由所属各单位报公司审计部组织初审,初审完毕后以公司名义报集团公司审计部,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审定。

  第十九条所属各单位工程结算工作应当在工程预验收后5个月内完成并上报,上报时应按照公司审计部制定的制式表格和流程进行资料的交接,不得由施工单位代为办理资料交接。

  第二十条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分单元、分专业编制,变更签证应单独编制,工程结算书须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造价人员专用章,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限下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先由所属各单位将本单位的工程结算以单位名义向公司审计部提出审计申请,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审定。

  第二十二条由于审计力量的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限下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时,中介机构应在集团公司入围单位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工程结(决)算审计工作时,审计部门应当获取以下主要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预)算、结(决)算资料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有关证照;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一)隐蔽工程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三)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结)决算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量;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

  (五)预留的尾工工程;

  (六)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竣工决算审计,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进行。审计完毕,应出具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即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及建议。

  竣工决算审计根据投资管理权限,“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限下项目”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原则上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xx]88号)执行。其中:基本审查费应按照规定最低标准计算,核减费可按规定标准计算。基本审查费与核减费之和不得高于核减额。同时所属各单位应响应通知有关精神,通过招标、竞价等多种形式尽可能降低审计费用。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一般在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提交后进行结算支付。若审计所需时间较长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预付部分审计费。

  第五章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审计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为鼓励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加大审计力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管理规范、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的审计部门和人员,经考核评比后可以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或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泄露企业秘密行为的;

  (二)被审计对象拒绝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弄虚作假、妨碍审计工作行为的;

  (三)被审计对象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四)受托中介机构或人员在审计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执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就下列内容予以协商或明确。

  (一)基本建设工程审计中,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的审计时间相应顺延。

  (二)基本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价与最终审定造价的核减额超过10%时,施工单位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效益审计费。

  (三)当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核减额(各级审核及审计核减额之和)超过结算送审金额30%以上的,或对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除承担相应的审计费外,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将该单位列入集团公司市场准入“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本办法涉及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决定下达、审计结果应用和整改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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