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10 06:55:2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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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中心管理办法

训练中心管理办法1

  一、生产管理条例

  1.对准备生产加工的任务,生产部要填写生产任务报批单,上报中心主管主任。

  2.由中心指定人员发放生产任务号并填写生产任务批准单,返回生产部。

  3.生产部根据生产任务批准单编写工艺文件和下达生产任务。

  4.生产人员根据工艺规程和图纸加工生产,加工后将工件和工艺文件及图纸一并交回,由生产部负责产品检验和入库,工艺文件和图纸存档备查。

  5.生产人员接到任务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6、生产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及时找技术人员解决。

  7、生产人员的工作量按工时定额计算,按月结算。

  8、若出现加工没有生产任务号的.情况,按干私活处理,按照中心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对外加工管理办法

  1、中心以外人员或客户需要加工制作,中心办公室负责接待联系,上报中心主管主任。

  2.经中心主管主任批准,由中心指定人员进行成本核算后客户可办理有关手续。

  3.由中心指定人员发放生产任务号并填写生产任务批准单,送生产部安排加工制作。

  4、生产部接到任务单后,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下达生产任务。

  5、生产人员接到任务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6、完成任务后,生产部报中心主管主任。

  7、客户必须先交费后取活。对于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8、对金额较大(3000元以上)的未带料生产加工任务,要收取定金,定金额度不得低于材料费。

  9、各种费用的收取,由中心财务人员负责。

  10、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训练中心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运输市场环境,维护旅客以及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铁路运输服务及对其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遵循服务群众、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投诉、举报,组织调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争议。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期盼,推动铁路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铁路运输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服务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采取措施确保运输服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并正常使用。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以及助残设备,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用于为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服务的站房、空间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不得违规改造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告的内容以及与旅客、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提供相应水平的服务。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化生产作业组织,旅客列车晚点时,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服务,采取措施全力恢复正点,确保良好的运输秩序。

  第十三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办理种类、运输费用、在途信息等货物运输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货物、行李、包裹运输到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或者收货人领取。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并提高公益性运输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因地制宜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优化旅客列车开行方案,丰富服务举措,开好公益性“慢火车”,服务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旅客。

  第十七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挥高铁优势,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优化运输产品供给,大力发展高铁快运,提供快捷高效的物流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的协调配合,完善联运设施,共享信息资源,规范联运服务,开展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旅客出行。

  第十九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化运输,推广适用于多式联运的设施设备,推进应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电子单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共享运输信息,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妥善做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权益,并确保应急情况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稳定。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支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铁路运输服务信用管理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并公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收集群众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反馈铁路运输企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特邀监督员可以从旅客、托运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群体中直接聘请,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募。

  特邀监督员可以通过亲身体验等方式收集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并向铁路监管部门定期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受理、处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情况;

  (三)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四)对铁路监管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现场与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检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确认检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向被处理对象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告知被处理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库,如实记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为运输服务质量重大问题、运输服务质量较大问题和运输服务质量一般问题,具体标准由国家铁路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公告以下事项:

  (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三)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铁路运输企业和特邀监督员代表,定期组织召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析会。

  第三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有关信息,不得干扰、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每年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处理情况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依法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四条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可以就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申诉。铁路监管部门对申诉涉及的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就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向国家铁路局的投诉、申诉及建议。

  第三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存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训练中心管理办法3

  为了维护中心安全,保障产学研工作顺利进行,规范门禁卡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门禁卡及门禁卡权限申请

  第一条 中心门禁系统用卡包括:

  1)上海大学工作证(校聘人员);

  2)上海大学临时工作证(院聘人员、实习生);

  3)上海大学学生证;

  4)上海大学不记名临时门禁卡(短期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中心新进人员按照上海大学报到流程办理工作证。

  第三条项目合作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和实习生需要申请中心门禁卡的,须填写上大学《临时聘用登记表》并按照流程办理临时工作证。

  第四条 门禁卡开通和权限变更:须认真填写< <工程技术训练中心门禁权限申请表>>,由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经中心办公室审核并备案申请人信息,报主任审批后,到中心办公室办理。非中心人员需申请人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盖。--工程技术训练中心门禁权限申请表-->

  第五条 已开通人员的门禁卡权限申请或撤销:须认真填写< <工程技术训练中心门禁权限申请表>>,以此申请表内信息为准,以前的门禁卡权限自行撤销,由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经中心办公室审核并备案申请人信息,报主任审批后,到中心办公室办理。--工程技术训练中心门禁权限申请表-->

  二、门禁卡的使用

  第六条 持卡人进出中心需按照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门禁卡应随身携带,便于进出中心办公和实验场所。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如因借与他人使用造成中心损失,后果由借与人负责。

  门禁卡的挂失与回收

  第八条 为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和中心的安全,发现门禁卡丢失,立即由本人到信息办办理挂失登记,以及到中心办公室办理撤销挂失卡的相关权限。由于门禁卡造成的中心损失,由丢卡人负责。

  第九条 丢卡者须到发卡部门办理补卡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如有拾到中心他人门禁卡的`,应及时交到中心办公室。

  第十一 条持卡人在调离中心前,须到中心办公室办理撤销门禁卡的相关权限,方可办理中心的最后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应中心所有门禁卡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训练中心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xx]82号)、财政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xx]4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单项建设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金(其中:基建、修缮、设备类50万元、其他类1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自有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科研平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设备购置、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综合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集中管理、追责问效”。

  专项资金必须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及申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审核、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监督及使用成果的绩效考评,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呈报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绩效考评结果。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一)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附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审查,并负责财务可行性评估;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等。

  (二)在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办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请款事宜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审查付款进度是否合理;审查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负责专项资金集中核算与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四)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中的财务考评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其它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学校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及权限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附件一)。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向学校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对本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三)管理和监督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严格按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监控。

  (五)督促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六)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考评中的`业务考评工作。

  (七)其它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部门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落实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财务处下达的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预算执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四)配合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预决算审查及绩效评估工作。

  (五)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六)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属于本部门或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第十二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向学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组织相关专家组(50万元以上专业性项目需有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通过专家组初评的项目方可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建设单位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要求:

  (1)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4)学校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经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科学性、财务合理性、建设条件满足性等。所有评审的项目,均应出具项目审核意见。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列入建设项目库。

  第十五条

  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统筹安排,按统一要求申报立项。

  (二)分类管理是指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分别实施管理。

  (三)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项目建设时间的安排由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会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四)滚动安排是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未安排的延续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向财务处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对项目库中符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申报其专项资金;其他项目按其排序情况,根据学校年度财力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

  第十七条

  已安排经费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的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建设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审批并下达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下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其他配套资金也必须纳入该专项管理。

  学校财务处按年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程序重新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确保预算的严肃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和结转严格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收归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保留和使用的,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批复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由校财经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专家进行,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团队组建及参与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合规性、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

  财务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合规性、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程序

  (一)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

  (二)绩效考评小组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绩效考评内容制定考评方案。

  (三)收集和审核资料。

  1、建设部门项目完成及绩效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在1个月内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考评内容,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提交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

  2、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对于建设期超过2年的项目,建设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项目后续建设的主要工作等。

  3、项目建设试验或实验数据。

  4、实地考察项目建设情况及其效果。

  (四)综合评价。绩效考评小组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建设单位提交的绩效建设报告、实地考察结果和绩效考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绩效考评报告。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2、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4、评价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5、评价结论及建议,明确项目建设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及其效果,对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整改的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学校对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别按专项资金项目建立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资料、项目建设年度报告、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绩效考评报告等资料整理成册后移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形成的专项资金档案与建设部门移交的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建立专项资金档案,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 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财务、归口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缓拨、减拨、停拨、追回其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严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训练中心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单位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学校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结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其他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副校长对所管部门向学校申报的预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办学实体、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校领导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预算编报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1月初编制第二年的预算。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按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报财务部门;12月20日前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和综合平衡,上报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编制内容和方法是以收入为基础,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特殊因素,编制下年度的预算。各部门要按照财务部门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对收入预算、包干经费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实行不同的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本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测算、填报。

  (二)处室包干经费预算包括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经费、电话费、用车费(含市交和车队结算)、差旅费、招待费、处室设备小型维修费、邮费等内容。测算部门预算包干经费时,应根据本部门的人数、电话数、业务性质等具体测算到以下9个小项:办公费、电话费、用车费、差旅费、招待费、邮费、报刊费、小型维修费等,部门包干经费总额不能突破预算。

  (三)项目预算包括处室专项经费预算和学校专项经费预算。

  编制项目预算,实行较为规范的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各部门按财务部门制定的申报格式及要求填报,具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地点等,并对项目投资预算按要求进行细化分解。除招待费性质的专项外,其他专项列支招待费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专项总额2%。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和综合平衡,根据学校财力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执行预算。安排给各处室的正常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严禁超支;安排给各处室的专项经费,限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处室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先提交书面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学校统一经费和学校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经费下达后,定额包干经费结余(以审计结论为准)按照40%给予与奖励。

  第五章预算的调整

  第十四条

  部门包干经费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内部调整的,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财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招待费结余可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但其他经费结余不能用于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对于各部门因新增项目创收而发生的支出,视其收入情况按照6:4的比例增加预算支出指标。

  第十六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追加预算。

  第六章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学校安排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训练中心管理办法6

  (一)凡经训练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召训的`新进及在职员工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接获召训通知时,应准时报到。逾时以旷职论。因公而持有证明者不在此限。

  (三)受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因公请假,须提出其单位主管的证明,否则以旷职论。

  (四)上课期间迟到、早退依下列规定办理。因公持有证明者不在此限。

  1.迟到、早退达四次者,以旷职半天论。

  2.迟到、早退达四次以上八次以下者,以旷职一天论。

  (五)受训期间以在本中心膳宿为原则,但因情况特殊经本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受训学员晚上十时以前应归宿,未按时归宿者,以旷职半天论。

  (七)本中心环境应随时保持整洁,并由公推的班长指派值日员负责维持。

  (八)本中心寝室内严禁抽烟、饮酒、赌博、喧闹等事情。

  (九)上课时间禁止会客或接听电话,但紧急事故除外。

  会客时定为:

  1.中午:12时至14时

  2.下午:17时至20时

  (十)本办法由训练中心依实际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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