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21 07:46:3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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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1

  一、建立健全测绘体制机制,加强测绘政策体系建设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1.进一步健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力争实现市、县(市)建设规划局增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明确市、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内设单独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科)室,配备和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努力做到市、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机构健全、人员编制落实、测绘与地理信息统一监管职能落实。

  2.完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体制和财政投入体制。争取市、县(市)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全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有所增加。

  3.做好部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事权下放后的衔接工作,强化市、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职责,增强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的活力和责任。

  4.深入贯彻落实《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测绘管理机构和测绘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全力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完成《市测绘管理规定》修订工作。

  6.建设市级应急测绘保障机制,制定应急测绘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构。

  7.继续做好制度“立改废”工作,梳理并修订测绘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商品房测绘等测绘管理方面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加强现代测绘基准建设,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

  8.全面完成《市测绘事业发展和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以及各县(市)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积极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9.开展国家20xx大地坐标系的整合转换工作。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框架下开展市现代测绘基准框架建设,完成市、县(市)平面控制网坐标成果转换。

  10.启动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编制全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实施方案,20xx年启动市区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在二等平面控制网和水准网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由大地(坐标)基准、高程基准和重力基准等组成的.高精度、三维地心、实用的似大地水准面。

  11.大力实施“主攻沿海”战略。配合省局做好海洋测绘工作。按照全省海洋测绘工作有关建设陆海统一的大地测量基准框架、海岛(礁)及水下地形测绘、深水海岸和滩涂资源调查等测绘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与全省海洋测绘工作相衔接的基础测绘工作。积极开展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测绘。

  12.切实增强测绘成果保障服务能力。继续与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联动共建全市高精度卫星影像数据,满足城市群规划和建设需要,为城市群构建提供基础保障。推进城市规划区以及平原、丘陵地区1:20xx基本地形图的全覆盖和规划建成区1:500基本地形图的必要覆盖和动态更新。开展全市新农村测绘工作,保障新农村规划和建设需要。推进城市地下建(构)筑物测绘,建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测绘制度,实现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更新。

  三、强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统一监管

  13.完善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单位的政策引导和资质管理,做好20xx年度到期测绘单位的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加强测绘单位技术人员在岗情况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日常检查情况与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挂钩。

  14.加强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测绘项目测前备案制度,加大对无资质、超资质超范围、采用挂靠或借用资质证书手段承担测绘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行动,巩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成果,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15.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每3年检查一轮的要求,对辖区内1/3测绘单位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开展房产测绘成果质量专项检查。

  16.强化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日常巡查,建立测量标志信息档案,掌握测量标志使用情况。继续开展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开展使用目的完成后的测绘成果销毁工作。开展地图市场检查,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

  四、加快构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7.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数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争取列入国家测绘局试点或推广城市,温岭市、玉环县、仙居县争取列入省级试点或推广城市,完成相关立项工作和设计方案编制、评审工作。

  18.推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不断创新测绘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发展网络地图、影像地图等地理信息产品,完善“市便民电子地图”服务功能,丰富数据资源,将地图数据覆盖到县(市),保障地理信息及时更新。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地图网站。

  19.合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各地地理空间信息协调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新型城市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可靠保障。

  五、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测绘宣传

  20.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按照市委统一部署,以开展“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为载体,引领广大测绘干部职工围绕中心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同业对标,争当解放思想的先锋,争做创业创新的模范。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

  1引言

  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现代测绘技术的发展,GPS技术给传统的大地测量技术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数字摄影测量技术使传统的航测技术产生了根本的变革。以GIS、GPS、RS为代表的3S的技术给测绘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家测绘局以发展数字化测绘技术为起点,以推广3S技术应用为龙头,先后在四川、北京、黑龙江、陕西、湖北、广东、海南等地建立七个数字化测绘技术生产示范基地,并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确定为测绘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归宿,1995年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正式成立,同时在原来技术工作的基础上,开始筹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广西地区的GIS技术应用属全国较早的省份之一,北海市规划局、北海市土地局、南宁市土地局、柳州市规划局等均已建立或正在建设自己的地理信息系统。在测绘系统,3S技术应用起步虽然较晚,但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进步很快。以广西测绘局为代表的数字化测绘生产技术已基本形成生产规模,GPS应用技术已比较成熟,广西综合区情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其它专题GIS技术开发与应用正在起步,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将在今后几年的1:5万、1:1万地形图更新建库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

  测绘技术的发展,给测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测绘行业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测绘产品(成果、资料)管理及对外提供服务等,无论从哪方面来说,传统的管理方法均不能满足现代技术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提出了迫切要求[liu1][1]。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及GIS技术,建设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本文就有关问题提出作者的初步见解,以期抛砖引玉,引起讨论,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而又快速地发展。

  2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构成

  一个省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不是简单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而是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有相应的行政管理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与之配套。因此,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主要由计算机硬件及网络环境、软件环境、技术标准体系、管理体系、数据库等构成。

  2.1计算机硬件及网络环境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将以广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为网络中心,其它各测绘院、机关、测绘管理处、质量检查站等为网络节点,构成一个C/S网络结构。硬件以微机为主,网络中心使用部分服务器及工作站,设备包括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光盘机、磁带机、数字化仪等。

  2.2软件环境

  系统软件采用技术成熟、应用广泛的软件,如UNIX、WINDOS95、WINDOWSNT及数据库管理软件。基础软件平台应选择国产软件,这对于将来的'应用开发、数据安全及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国产软件暂时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先使用成熟的商业软件(如ARC/INFO,GENAMAP等),但需要保证数据将来能移植到国产软件平台。应用软件(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软件、图形图像处理等)宜采用成熟的国产化软件,如武汉测绘科技大学的数字摄影测量系统Virtuozo及测量平差软件包、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微机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国产矢量化软件GEOSCAN、MAPVECTOR等;部分应用软件自己开发,但要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现象。

  2.3技术标准体系

  系统应具有统一完整的技术体系,如数据采集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数据建库标准、数据质量检查与控制标准、数据更新标准、数据使用标准等。技术标准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当没有国标和行标时,可按国标和行标的建标指导原则建立自己的标准。此外,还应有一批训练有素的技术干部作为系统的支撑。

  2.4管理体系

  严格地说,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为满足现代基础测绘管理需要而建立的一现代化的测绘管理系统,因此必须根据现代计算机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的特点,建立一套新的管理体系,包括测绘行业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版权管理等。

  2.5数据库

  数据库是系统的核心。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部分包括:

  管理数据库:行政办公、人事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测绘行业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测绘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数据。

  技术数据库:所有的技术标准、设计书、技术文档说明等。

  1/25万数据库:是全国1/25万数据库的分库,包括地形、地名、数字高程模型、景观影象四个部分。

  1/5万数据库。

  1/1万数据库及基础数字地面高程模型。

  1/5千数据库(重点地区)。

  数字正射影像库。

  大地测量成果数据库。

  地名数据库。

  境界数据库:包括国界、省界、地区界、市界、县界、乡界、村界、屯界等。

  其它专题数据库:如综合区情地理信息系统(9202)专题等。

  3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针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拟本着“总体设计、急用优先、重点优先、成熟优先、分步实施”的方针,综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办公信息系统(OIS)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系统建设。同时,系统的建设要高起点并切合实际,以保证系统有较长的生命周期及良好的可扩展性。因此,该系统建设强调以下三个原则:

  3.1实用性

  确立以满足现代测绘管理工作为主要目标的思路。从实际出发,以解决实际应用问题为主,这样容易见效益,也使得系统自身能获得滚动发展和不断完善、扩充、更新的能力。

  3.2先进性

  当前,国内外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应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本系统的建设在技术方案、系统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系统的开发建设应采用软件工程学所倡导的开发模式及最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可视化技术、数据流与控制流集成化、软件功能部件化等最新分析设计方法,同时,考虑到系统的发展完善,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将具有一定时期的先进性;另外对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有较高的要求,以保证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长的生命周期。3.3可扩展性

  根据客观情况,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将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提高的长期发展过程,这样就要求系统具有较强的可扩展性。

  事实上,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广西测绘局全局的数字化测绘生产已基本形成规模,计算机的使用已比较普遍,局属各单位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局域网,各级领导对此已有一定的认识,1996年成立的广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已经从整体上考虑这方面的有关问题。只要领导重视,各方面共同努力,此项工作会取得较快的进展。

  4须重点考虑的几个问题

  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技术方面已基本成熟,只要遵循上述提出的“总体设计、急用优先、重点优先、成熟优先、分步实施”的建设方针,系统建设工作可顺利开展。在实施过程中,须重点考虑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4.1经费投入问题

  系统建设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一方面,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属于基础测绘项目,部分经费可从基础测绘经费中投入。另一方面,系统建设工作属科研项目,应投入部分科研经费。部分专题数据库建库经费可从专题经费中解决(如9202工程)。类似如地名数据库、境界数据库这样的专题建设费用可联合其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4.2管理问题

  现代技术发展给测绘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与其被动地接受,不如主动地迎接。广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必定给测绘局乃至测绘系统的行政管理、生产、质量管理、测绘成果管理等带来重大变化。如测绘成果提供方式由现在的模拟产品方式向数字化产品方式过渡,再如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将使现在航测生产方法彻底改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模拟测绘产品与数字化测绘产品并存等等,其中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

  4.3人才问题

  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离不开高素质的技术人才。测绘行业过去一段时期人才流失比较严重。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一方面可锻炼和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可吸引人才,给技术人才以用武之地。

  4.4数据版权问题

  模拟的测绘产品版权问题较好解决。受法律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等客观条件的影响,数字化测绘产品的版权问题亟待解决,因为数字化产品一经提供,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复制。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法律外,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如“权威数据审查制度”,当项目设计者提交设计成果时,同时应提交所使用的基础数据的来源证明,以限制数据的非法使用。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3

  近年来,第二测绘院领导班子非常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经过多年实践,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贴合工作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始终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下面汇报一下我院的质量管理情况。

  一、质量管理现状

  我院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制定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强化质量奖惩,职工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整体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一)规章制度健全

  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严格执行国土测绘院制定的《技术质量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结合第二测绘院的实际,制订了《第二测绘院职工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测绘院生产科室自揽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测绘院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保障生产经营项目的成果质量、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20xx年在全院范围内率先通过ISO90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管理办法齐备、可操作性强。国土测绘院整合以后,积极参与国土测绘院组织的新一轮质量认证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各部门,运行有效。把质量管理工作同“双基双建”、三个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效果良好。

  (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分管副院长(总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组织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生产技术科负责技术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配专职二级检查员5名,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最终检查。每个生产科室配备2~3名一级检查员,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职,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

  (三)“两级检查一级验收”落实到位

  严格落实“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成果质量。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生产组织准备:实行合同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所承担的计划或市场任务的实施能力,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生产项目做到了先设计后生产,技术设计书按有关规定经过审核批准后付诸执行。测绘任务实施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对涉及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重大测绘项目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制定了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成果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及时进行修正、处理。对控制测量、空三加密等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经成果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最终检查(经用户同意紧急放行的急要成果除外),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成果使用过程:保证所交付的测绘成果是合格品,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认真填写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定期做分析。

  (四)措施到位

  1、建立了质量奖惩制度,以经济杠杆推动质量管理工作。院同生产科室年底结算与项目成果质量、合同履约率、顾客满意率等因素直接挂钩;生产科室作业员个人产值结算与其图幅作业质量挂钩。每年底进行全院作业员质量排名,评选质量标兵等,营造鼓励先进的氛围。

  2、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成果质量。质量和数量是对立统一的,采用先进技术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根据《第二测绘院职工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20xx年评选了4个技术创新奖,这些成果解决了生产中的质量控制、数据批处理等技术难题,既保证了成果质量,又保证了工期,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3、开展技术能手比武。结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二届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能竞赛摄影测量大赛选手选拔,模拟实际比赛通过笔试、实际操作选出5名院技术能手;派前两名推选参加国家比赛,取得了团体第九,个人第三的好成绩。

  4、年终奖与质量挂钩。年终结算与质量紧密挂钩,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质量问题一票否决;对于技术人员的年终奖计算把质量作为重要因子(优1.3、良1.1、可1.0),参与奖金计算,同样是一幅图优级图奖金是可级图的1.3倍,有效地激励大家努力提高成果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测绘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信息化测绘体系及测绘服务保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生产组织、过程质量控制、交付使用等环节还需加强管理,加大技术培训力度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化测绘质检体系,使质量管理由规范化向标准化、精细化迈进。

  (一)技术培训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随着“十二五”基础测绘的开展,新设备、新工艺引进和应用不断深入,需要加强技术培训;数据标准进一步完善、更新模式从单纯的全面更新到及时更新、定期更新和重点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模式也需要加强技术培训;外业队伍需要组建,技术人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地理省情监测已逐步成为基础测绘的重要内容,技术路线、监测方法等都是全新的也需要加大培训力度。

  (二)外业质检相对薄弱

  新一轮基础测绘采取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模式,对于以内业为主的第二测绘院来讲,外业检查人员较少,质检力量薄弱,一、二级检查员数量和技术力量等方面还需加强。

  (三)质量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还存在个别质量意识不强的问题。一是未能正确对待数量与质量之间关系,存在“年初讲质量、年终抢数量”、“检验部门讲质量、生产部门追数量”的现象;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设计、作业标准滞后的问题;三是院与科室结算与质量、顾客满意率、合同履约率挂钩还不够紧密;四是近几年来未开展质量评优活动,氛围营造不够;五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作质量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作用,在生产过程中未能完全行使“质量否决权”,在职工奖励、经济承包、工作考核等方面质量否决权的作用体现不足。

  (四)信息化测绘质量管理体系亟待建立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应用社会化的信息化测绘体系正在形成,与信息化测绘体系的要求相比,现有的检查手段、技术力量相对落后,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质量控制要求,亟待建立信息化测绘质量管理体系。

  三、下一步打算

  (一)强化质量培训,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按照院职业素养教育的要求,结合我院生产实际,加强各方面的技术质量培训,走出去、请进来,通过外派、岗位培训、专题培训、互帮互学等不同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提高整体业务水平。提高全员质量意识,使每一名职工都要把单位声誉、测绘事业发展同本职岗位联系在一起。

  强化责任心,以工作质量确保产品质量。测绘工作具有相关性、传递性、累积性,工作中贯彻“步步有检核”的观念。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做到仔细、认真、互(复)查,抱着我是工作“最后一关”的工作理念,哪怕是小到制作接图表等小环节也要自检、互查。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问题及时请示、处理,提高整体生产效率及质量。

  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完善结算制度,使结算同作业质量进一步挂钩;适时开展质量评优活动,树立质量标兵。创新管理形式,适当改进生产组织模式。真正推行项目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弥补生产、质检力量不足。

  (二)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的质量保证体系。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服务方式的转变对质量保证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基础地理信息更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特点,面对地理省情监测和应急测绘保障的需要,建立新的、能适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建库与应用服务的质量控制体系。不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数据“二级检查一级验收”,而要向后延伸,包括数据入库检查、数据库系统的测试与验收、地理省情监测和应急测绘保障质量控制等,构成一个完整的从数据采集到数据建库的质量控制体系。

  (三)采用信息化测绘质量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有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需求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属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山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属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甲级测绘资质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批准。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放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测绘项目出资人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应当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后,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及时将测绘成果移送保管单位,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 编制或者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保证其内容准确反映各类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十六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出版发行前由出版社将出版的地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专题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编制、出版的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印刷(制作)和展示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及其他产品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使用测量标志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其他、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的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和展示,并可对出版社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省各类地图的;

  (二)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

  (三)国界线或者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地图产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5

  变化中的风险

  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发展突飞猛进,市场膨胀极快、变化也很大,由此带来的潜在威胁,不容小觑。

  孙定:现在各种形式的电子地图充斥市场,地图内容逐渐涵盖到普通百姓的各种需求面,大众化地图应用时代即将来临。在这种发展状况下,互联网电子地图近年来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程军:互联网地图的特点主要是动态性和交互性。以前用户可能在网上看到一个精度很高的地图就能兴奋好一阵,现在很多网站不仅有了高精度地图,还在其上附加了公众需要的动态信息,比如交通、餐饮、租房等位置服务功能。不仅如此,公众也参与了地图的互动,标注功能让大家能上传自己熟悉的地理信息。

  互联网电子地图在交互式读图、个性化图形显示方面均有强化,丰富了各种地图信息的表现方式。它同时还促使新的地理信息消费习惯的形成,刺激地理信息消费市场的发展,产业链也逐渐完善。互联网电子地图将更加以用户为核心发展,会为最终用户提供更多个性化定制服务,并给予用户更多的编辑权利,向着交互性更高的Web2.0方向迈进。

  我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发展也相当迅猛,地图、地理信息查询服务和路径查询服务与民生应用结合紧密。有咨询公司评估,20xx年中国在线地图服务的市场规模达10.5亿元,同比20xx年增长110%,而未来3年在线地图服务将保持稳定发展,预计到20xx年中国在线地图服务将有望达28.4亿元,未来市场增长的驱动力主要来自互联网平台和手机平台的营收增长。

  孙定:互联网地图市场和服务的变化是否也带来了很多风险呢?

  程军:当然。地理信息产业不同于普通的信息产业,地理信息是自然地理要素,包括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载体之一,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了一个国家在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如果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属性,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去年,国家测绘局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站进行了搜索,共搜索出互联网地图网站15648个,其中登载地图的网站14760个,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网站888个,且90%的流量来源于10%的网站。北京、浙江、上海、湖北、广东5省市拥有全国80%以上的互联网地图和信息服务网站,北京市对10000万多个涉及地图和服务的网站进行了检查,其中有998个网站存在问题;广东省的5000多个网站中,有209个登载了问题地图;湖北省的1100多个电子地图网站中,有28个有问题。

  监管的难题

  公民的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普遍薄弱,而我们的监管政策相对滞后、监管技术比较欠缺,急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孙定:测绘局原本管理的是专业性很强、应用领域相对狭窄的行业,面对各种地图服务网站相继衍生所造成的市场混乱、数据错误、国家机密泄露等问题,国家测绘局会有哪些监管难度?

  程军:在我国,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网民数量的迅速攀升,以及消费者对基于位置服务的认识和了解的逐步提升,我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展潜力十分巨大,自然也带来了很多监管的难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公民的.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普遍薄弱,一些人有意或无意地使用错绘国界线的问题地图,或在互联网地图上上传标注敏感信息。二是卫星影像已广泛应用于互联网电子地图,我国卫星影像技术还相对落后,高清晰卫星影像大多来源于国外,给我国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三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太快,而我们的监管政策相对滞后、监管技术比较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孙定:去年二月,国家测绘局联合原信息产业部等八部门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表明了国家将下大力气整顿电子地图市场,这一年来得到了哪些改善?

  程军:这个《意见》中提到了要“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以及“严肃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等6条意见。

  一年来,八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例如江苏省测绘局和通信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协调工作方案,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情况通报反馈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坚持把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在指导各网站自查自纠、督促其整改的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江西省测绘、通信管理、新闻出版、政府新闻版等部门也实行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共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河北、贵州、湖北等地进行了地图内容审查、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互联网地图监管等内容培训。

  作为企业应严格守法,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常常发现一些网站,为了丰富功能,不问出处地随意粘贴地图,实际上这是不合法的,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前,必须将互联网地图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凡未经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允许刊登和转发。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应当取得电子地图编制或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应该遵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利用涉及国家机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经过这段时间的整顿,互联网地图服务逐渐规范,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不断增强,错绘国界线、漏绘重要岛屿等政治问题明显减少。20xx年,八部门继续深化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依法查处问题严重的地图网站。

  新规定即将出台

  国务院新的‘三定’,明确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并成立“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

  孙定:互联网地图市场正在成长,前面讨论到的问题都算“成长的烦恼”,监管虽然是必须的,但肯定也需要促进它的发展,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繁荣互联网地图市场呢?

  程军:要繁荣互联网地图市场,企业和主管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企业一方面要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不能忽略技术创新,不断满足公众对地理信息服务的旺盛需求,同时也要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积极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作为主管部门,要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的政策,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今年,国家测绘局出台了《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在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还将出台《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繁荣地图市场的意见》,研究制定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和管理的有关政策。另一方面,我们会通过示范项目,引导和推动对地理信息的应用。从技术层面来讲,还会组织研发、完善互联网地图监管系统,强化日常监管。做好公共服务,加大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的扶持力度。

  国务院新的“三定”明确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承担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管理的责任,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目前,国家测绘局即将出台新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测绘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测绘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测绘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历经20xx年和20xx年两次修订,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有序竞争,促进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测绘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不规范行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现行制度在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滞后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国家测绘局因此将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列为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和规范测绘市场。其中已把互联网地图服务纳入管理,制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标准》。在这个标准中,不仅对制图、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要求,还对地图安全审校人员、服务器的存放、地图数据的使用、保密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孙定:互联网无国界,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公司进入到地理信息服务领域,如何来管理国外的公司呢?

  程军:互联网与地理位置的结合将带来非常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国际上,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已经引起政府与业界的广泛重视,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公司纷纷介入该领域,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如果对这类地图服务商监管不力,很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根据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资、合作测绘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活动。因此,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也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但这并不是说限制外资提供地图服务,只是不能对地图本身做任何编辑加工和格式转换。

  采访手记

  老部门的新职能

  程军的办公室“隐藏”在建设部裙楼的后面,记者经过了三五道弯才来到国家测绘局成果司的办公地点。测绘原本是专业性很强、应用领域相对狭窄的行业,职能范围相对狭窄,但互联网地图“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局面,让测绘忽然变得更被信息产业界所关注起来。

  接受采访之前,程军做了很多准备,细致地针对采访提纲的每项问题进行了标注,话语间也透露出一丝不苟的严谨。程军的办公桌上方分别挂了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采访过程中,他不时起身给我们指点地图上版图的绘制规则、注记字体的注意事项等。原本只跟这些纸质地图打交道的测绘局,目前却要面对爆发性增长的各类互联网电子地图及导航电子地图,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形态各异的新问题。

  程军坦言,今年针对地理信息产业,测绘局要做的事情太多了,包括7月的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峰会,以及在北展举办的应用成果及地理展览会,以前更多的活动在“幕后”,现在跑到了“台前”。成果司目前只有10多个人,肩上的担子可谓沉重。据了解,成果司即将改名为地理信息与地图司,这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命名,也带来了新的职责范围。(文/许泳)

  专家感悟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对城市规划、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强城市测绘管理,规范城市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绘工作。

  第二章基础测绘管理

  第四条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求,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应使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又相对独立的*独立坐标系统;使用年国家黄海高程基准。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编制本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Ⅲ等(含Ⅲ等)以下平面控制网、Ⅲ等(含Ⅲ等)以下高程控制网,Ⅱ等(含Ⅱ等)以下*市独立坐标系统;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大于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市航空遥感测绘活动;

  (五)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市规划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超前组织测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并做到系列配套、定期更新或动态更新。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1∶500或1∶1000、1∶20xx测制,近期建设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1∶500制定,更新周期一般为四年。第九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方可用于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第十条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公布的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外,任何部门不得对外公布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必须在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工作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且必须按国家规定签订测绘合同。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按原办证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四)不得采用违法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承揽测绘项目;

  (五)不得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定合格的测绘设备和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六)测绘单位承揽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测绘收费标准》,不得压价竞争、私下交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四章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市规划管理局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测绘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接受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拒绝检验的,其测绘产品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本市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局无偿汇交目录或者副本。

  第十七条测绘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测绘成果所有人许可,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复制、计算机数字化、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应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或信息系统,积累、整合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测绘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以外的测绘行为,按照《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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