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27 10:50:38 林惜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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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

  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1、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临时用工。

  第二章 临时用工范围

  4、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年限较短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 临时用工录用

  5、录用程序

  ⑴ 各部门需使用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⑵ 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⑶ 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项目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6、录用条件

  ⑴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至58周岁。 ⑵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⑶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7、聘用管理

  (1)对于聘用的临时人员(特别是专业性强、特种作业等)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需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报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给新录用的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章 临时用工管理

  8、临时工在工作期间,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9、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10、公司所有临时工一律穿戴劳保用品。

  11、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请假,原则上部门经理没有权利批准请假。

  12、若非公司工作安排原因,在生产任务没有结束之前,临时工擅自离开工作场地,自离开之时起,公司不予结算一切费用,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工部门要将情况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附则

  13、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工地现场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而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二章 用工类型及报酬

  第四条 用工类型分为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够形成实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条 人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八条 机械设备以台时为报酬单位,每台时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提供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九条 临时工程以法定计量单位为报酬单位,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临时工程施工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十条 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负责,与项目部无关且项目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务协作方若无法满足临时调用的需求,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第十四条 在所选定的在劳务协作方无法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或不能及时满足调配需求时,在劳务协作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后,临时调用人应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无故刁难劳务协作方。

  第十五条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临时调用人在向劳务协作方说明情况后,劳务协作方应无条件的服从临时调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条 临时调用人在安排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若发生违章指挥时,被调用人应予以及时指出,临时调用人应及时纠正。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调用人负责。

  第十七条 被调用人或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调用的劳务协作方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资料不得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将根据局、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必须及时签认临时用工单,临时用工单持有人为被调用者。临时用工单持有人若发现临时用工安排人没有及时签认,应及时要求临时用工安排人予以签认,若临时用工安排人对属实的零杂工拒不签认,被调用者可向项目部举报,项目部查证后将视情节对拒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在安排临时工程是施工之前,应及时与主管生产的领导进行沟通,以验证临时工程的必要性,并寻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条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临时工程必须做到月清月结。对于因临时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项目部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因临时用工实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临时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绝给予结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结的标准为临时用工签认日期和工程结算报告单出具日期,而两日期之差是否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文件为项目结算制度等项目部、公司及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4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5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6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7

  1、临时用工是指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人和民工。

  2、确因养护、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合法劳动关系。

  3、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技术证书和有效操作证,并经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特别是驾驶人员,驾龄不到三年或发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台帐。

  6、招用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则应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7、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临时工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8

  第一章总则

  1、为维护项目部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单位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临时用工。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制度所指临时用工是指不在公司正式和试用编制内的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人员。

  第二章临时用工录用

  1、因施工生产的需要招收临时工,由项目经理对招用临时工的劳资,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技术工人必要时需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和体格检查,符合录用条件的,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用工申请计划应写明用工事由、用工期限、用工人数、用工来源、是否需要公司提供食宿和建议工资水平。

  3、要求当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出示身份证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及计生情况证明,遵纪守法,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从统一调配安排。

  第三章临时用工管理

  1、临时工为施工生产提供技术和劳务,可根据被招收人员特长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单独承包工程。

  2、招用单位为临时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对临时用工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临时工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公司只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

  3、招用的临时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参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并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证上岗。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

  4、招用的临时工经教育培训后,尚需向临时工带队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临时工带队人对所带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知识。

  5、招用人员上岗后应等同在册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不守纪律,不服从指挥,盲目蛮干者按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处理清退。

  6、对临时用工因意外给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索赔偿,赔偿额度视事件大小由用工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财务部门或公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决定。

  7、对临时用工给公司因盗窃、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而造成的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的损失,公司将严厉处罚,同时追究用工部门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人力资源部门按临时用工合同规定时间核定临时用工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临时用工合同和实际临时工工作表现制作临时用工工资单,通知财务部门发放临时用工工资。

  9、对因临时用工发生的其他开支,由用工部门制作预算并根据实际支出的票据进行报销。

  10、公司不负责临时用工除用工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开支以外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责解释。

  2、本制度经报项目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9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10

  一、所聘人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愿意从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校和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员要有初中以上学历。根据食堂具体情况,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食堂给予解聘。应聘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四、本人身体健康,有防疫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传染病者方可录用。

  五、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食堂根据不同工作视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员要有两个月的'聘用期。(有工资没有奖金)

  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处罚:

  1、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我行我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食品生产中质量有严重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和他人打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辞退,并追查有关责任。

  1、偷盗食堂物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带、无打卡售饭或多打售人情饭者。

  2、工作不负责任,给食堂食品造成质量问题,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八、介绍人应对所介绍的人实行担保,如有违反规定者,在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有介绍人承担。

  九、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与学校临时工工资相靠,而实行单独核算,离开人员不享受学校临时工离校标准。

  十、凡享受国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补助标准。

  十一、本管理规定实行一学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规定从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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