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13 08:56:07 赛赛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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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办法(通用13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

  (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

  (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

  (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

  (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

  (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二)拟订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四)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进行备案管理,提出调整商业秘密级别及范围的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和统一销毁,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

  (六)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八)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上级做好处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十条集团公司涉及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国家秘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原则是: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包括接收的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明确标识国家秘密等级的公文、电报和资料。

  应列入国家秘密范围的集团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国资委保密委或国家保密局审定,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承办国家秘密事项实行闭环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传递、阅办、复制、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环节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汇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宣传媒体或在宣传活动中公开发表或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涉及国家秘密的讲话、报告禁止录音录像,涉密会场应使用经国家保密局检测批准的无线电信号的屏蔽器。

  第十八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确有必要下发的,要经机要渠道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特殊情况下确需个人携带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需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运送至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同时派专人现场监销。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赠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其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 、“普通商密” 。

  第二十二条核心商密是重要的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普通商密是集团公司除核心商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或给公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内部掌握,但正式批准后即可公开的事项,原则上不设商密级别,作为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核心商密原则上不超过5年、普通商密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包括产生商业秘密的单位的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按照涉密程度严格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各单位核心商密须上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集团公司具体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按《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及事项》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届满的商业秘密文件自行解密。

  第二十七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在载体上做出明显标识。标识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用3号黑体字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书刊封面的右上角标明“商密级别★期限”。若无特殊内部掌握的期限要求,一般不标识期限。

  第二十八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二十九条在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准确标明商密级别,并在拟稿、印刷、复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每个环节,严格执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汇编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须标明商密级别和保密期限,不得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核心商密不得进行汇编。

  第三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保密要求;会议需要录音录像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在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工作中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利益的应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列为商业秘密的事项,严禁在非涉密网及OA上流转;列为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各业务部门拟定,在公布前严格控制流转程序和知悉范围。

  第五章保密教育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重视保密教育工作。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保密与窃密形势;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津法规,集团公司、本单位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方面有关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知识;相关领域的基本保密知识等。

  第三十六条保密教育可以采取涉密人员专题教育、会议、讲座、培训、竞赛、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教育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保密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保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干部员工要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保密监督,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十项禁止的要求:

  (一)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和内部办公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三)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四)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五)禁止在OA上起草涉密文件,或者将上级涉密文件内容、标题登录上网流转;

  (六)禁止复印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

  (七)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和互联网电子邮箱办理公务,储存、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敏感信息;

  (八)禁止丢弃或在非指定地点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及存储介质;

  (九)禁止非涉密人员接触涉密信息;

  (十)禁止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

  第六章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的单位或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大量秘密载体的场所。保密要害部位在建设时要同步考虑保密安全防范设施,做到同步计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单位应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

  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各单位应配备涉密计算机并做好与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的物理隔离,加强涉密存储介质(软盘、硬盘、 U盘、光盘、磁带)等涉密载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保密承诺档案,落实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申请流动必须首先办理保密审批手续。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涉密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员工保密义务条款。各单位应当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境)前要进行重点保密教育,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出国(境)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涉密人员参加外事活动、同国(境)外人员进行交往和通讯时不得泄露秘密。

  第四十六条发现国(境)外人员窃密行为或我工作人员有失密、泄密、窃密情形时,要立即予以制止,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严禁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境)。

  第七章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七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纳入风险管理,制订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

  第四十九条

  总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保密办应在发生泄密事件后2个月内完成查处或协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资委保密委报告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和未查结原因。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查处工作。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人事、纪检部门要将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

  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保密机构和专兼职保密人员配备情况;

  2.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4.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5.重点部门和部位保密设施配备情况;

  6.涉密文件、资料密级确定及管理情况;

  7.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8.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每半年对所属企业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上报保密工作情况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定期对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进行抽查。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处罚,未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共产党员泄露国家秘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因领导干部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领导的责任。

  1.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2.未按规定成立保密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或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保密机构,导致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3.未按规定配备必备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未对涉密场所、部位采取保密措施,任用、聘用涉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

  4.违反有关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指使或放任工作人员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党和国家秘密,指使或放任通过非涉密渠道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在公开发布信息、对外交往合作中未执行保密规定,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

  5.发生失泄密事件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的;

  6.不配合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办失泄密事件,或者隐瞒事实,包庇有关责任人,导致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疏于管理,导致重大失泄密隐患的。

  第五十八条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告诫;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所列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2

  1、进入公司区域人员只允许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其他场所随意走动。

  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进入生产区域不得随意开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乱动电器开关;进入有行车吊装作业场所,不得在吊物下走动或停留;

  4、严禁焚烧废纸垃圾。

  5、严格遵守甲方门卫制度。

  6、遵守进入场所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7、公司区域内严禁随意动火,确需动火作业,须事先告知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

  8、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如需使用临时线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

  9、严禁在公司区域道路上随意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其他物品,严禁占用公司区域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或辅助作业。确需占用道路摆放物品或进行作业,必须征得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造成甲方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损失在工程款中扣除。

  10、需要动土施工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1、施工结束必须清理施工现场,中午或晚上施工结束必须收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气瓶等),否则施工现场的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将由物资供应部以无主物品回收,若从物资供应部取回,每件须交100元管理费。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3

  为增强公司全员的保密意识,加强公司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0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1.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1.2公司正在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1.3公司内部掌握的客户、意向客户资料,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1.1.4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1.1.5公司计划开发的的、尚不宜对外公开的项目信息。

  1.1.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1.1.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容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1.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1.3公司密级的确定

  1.3.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和正在洽谈的尚未公开的新项目为绝密级。

  1.3.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1.3.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收入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1.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2.0保密措施

  2.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分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

  2.2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2.2.1非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2.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2.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2.3属于公司秘密的,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2.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2.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2.5.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5.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2.5.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2.5.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2.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2.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3.0责任与处罚

  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3.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1.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1.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2.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2.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2.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4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职责制。

  1、局领导务必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职责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④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资料.

  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⑦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⑧不在理解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⑨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2、现职地、县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

  3、局领导因病住院,某些急办秘密文电确需送医院办理的,应指定专人随送随办并及时收回,不得泄露与扩散。

  4、局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职责。凡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有权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局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机关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5

  1、配备2至4名计算机安全员(由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严格审核系统所发布消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监视本系统的信息,对本系统的信息实行24小时审核巡查,防止有人通过本系统发布有害信息。如发现传输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同时应配合公安机关追查有害信息的来源,协助做好取证工作。其中,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对电脑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3、定期对网站上的信息进行备份,对数据库进行定期的备份和保存。实行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实行一次全备份。并且每月把备份的内容刻录成光盘进行存储

  3、经申报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资料。

  4、对发布的信息,我们会对信息日志的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的记录,并建立有害信息过滤等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关键字过滤,对敏感的字和词组进行过滤

  5、对相关管理人员设定网站管理权限,不得越权管理网站信息,对保密信息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6、采用多种硬件、软件技术对网站信息数据进行加密。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职责,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各单位个性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职责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务必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状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状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保密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能够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资料,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善的技术方案,也能够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善的技术方案,也能够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务必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务必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内含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状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状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透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必须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资料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能够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资料,其稿件务必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带给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带给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带给、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务必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个性嘉奖。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职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并对直接职责者和所属单位给予必须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潜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潜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7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内部秘密事项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单位不得擅自在公司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内部秘密事项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涉密信息网络在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要在突出位置标明相应密级。

  第四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信息应及时销毁。

  第五条 涉密信息网络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制度》和《涉及GJ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六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七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管理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 公司保密办应对本系统涉密信息网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九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涉密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参加保密部门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网络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保密办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制度泄露GJ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8

  第一条要根据监管范围,确定本单位的监管计算机及其涉密等级(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并在监管计算机上统一张贴相应的密级标识。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要指定专人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并按涉密等级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秘密级8位、机密级10位、绝密级12位)。

  第三条各单位新购置或确定监管的计算机应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案,并安装监管软件。

  第四条已安装监管软件的计算机,未经保密部门同意,不得对监管软件进行卸载、删除或对计算机硬盘进行格式或,确因需要的,应报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并重装监管软件。

  第五条已安装监管软件的计算机单机,必须拆除网卡、网线设备(笔记本电脑还需拆除或屏蔽无线传输设备)。

  第六条已安装监管软件的.计算机,禁止与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共享办公自动化设备。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建矿过程中图纸资料、文件批复、制作工艺、化验品位、管理制度、客户信息、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生产、科研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对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6、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密级分类

  第五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六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发展、生产、财务、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股东名称。

  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发展、生产、财务、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

  2、公司与上级领导的来往情况。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记。

  5、产品的制造工艺、化验标准、设备检测报告、重要仪器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7、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8.公司财务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八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财务、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

  2、供应销售企划方案。

  3、总经理办公室、财务科、企管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

  4、生产、技术、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情况。

  5、各类设备图纸、说明书、基建图纸、各类仪器资料、各类技术通知及文件等。

  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7、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条 各密级知晓范围

  1、绝密级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2、机密级

  财务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秘密级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领导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十二条 如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及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格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得到获准后方可进入,离开时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备有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保密细则,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只能使用公司电脑,不得带私人电脑进入公司进行相关工作;公司拷贝任何信息只能使用公司配置的U盘或移动硬盘,不得使用私人的拷贝工具;电脑系统需要重装时,需要提出申请,由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操作,以免造成相关信息的缺失。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人员出现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十八条 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保密环节

  第十九条 文件打印

  1、文件由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文件内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

  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保密文件应由办公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二十条 文件发送

  1、文件打印完毕,由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2、发文部门下发文件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试用期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 文件借阅

  (1)借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经借阅方和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负责做到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或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签字并注明;

  (2)公司证件(如:公章、税务证、营业执照副本等)的借用,如需借用,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传真件

  1、传递保密文件时,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件时应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的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录音、录像

  1、录音、录像应由各单位整理并根据情况确定保密级别。

  2、保密录音、录像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

  1、档案室为材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

  2、秘密文件的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开,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3、档案销毁应经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4、不得将档案材料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7.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活动范围

  1、保卫科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2.外来人员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矿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参观时,不得接触公司文件、货物和供应销售材料等保密件。

  第二十七条 保密部门管理

  1、与保密材料相关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总经理办公室、副总办公室、办公室、档案室、化验室、磅室、以及财务科、人力资源科等。

  2、保密部门应对出入人员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并停留。

  3、保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和使用记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均由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及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保卫人员应认真鉴别到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办公室指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据资料、图纸、电脑密码、硬盘、U盘等)交回公司。

  2.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

  3.员工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4.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办公室,不得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6、公司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内或文件柜中。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外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制定,总经理审阅后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10

  第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机关、单位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三条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发布信息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指定一至二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对保密工作业务和本单位保密范围熟悉的党、团员负责初审,其保密组织负责人终审。

  第四条上网发布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人、保密审查人、终审人以及信息上网时间。

  第五条严禁国家绝密、机密、秘密信息上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

  第六条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原则上不允许在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上处理和对外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单位主管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审批。

  第七条更改原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也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11

  1、为了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办公秘密信息和业务秘密信息,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

  2、学校信息处负责指导全校各部门入网人员的保密技术培训,并负责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3、各部门主管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网络协管员)负责接入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和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对本部门上网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4、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5、凡上网的信息,上网前必须进行审查,进行登记,“谁上网,谁负责”,确保国家机密不上网。

  6、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7、如在网上发现泄露国家机密的情况,发现反动、黄色的宣传品和出版物,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8、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开设BBS,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9、对校园网内开设的.合法论坛要积极推行论坛管理员负责制,论坛主持人经校园网建设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坚决取缔未经批准开设的非法论坛。

  10、加强个人主页管理,对于在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有害信息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删除个人主页。

  11、校内电子机房要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杜绝将电子阅览室和计算机房变相为娱乐场所。

  12、对于问题突出,管理失控,造成有害信息传播的网站和网页,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清除;对于制作、复制、印发和传播有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12

  1、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2、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保卫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3、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务必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务必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4、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资料,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5、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资料,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6、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

  7、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务必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8、涉及国家秘密资料的会议,应选取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13

  1、严禁使用除光盘外的'移动存储介质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直接拷贝文件资料到涉密计算机上。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管理编号,要专人使用。

  3、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用于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4、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坚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要求,严禁公私交叉混用。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务必由单位技术人员或保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修理时,使用人应在场监督,防止数据被复制。

  6、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中交叉使用。

  7、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务必送市文件资料销毁中心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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