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12 17:19:40 维泽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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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制度 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县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并由财政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不得从事具有保密性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工作。劳务派遣人员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用工需求,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为两年。

  第五条我县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1680元/月(随着我县最低工资变化进行调整),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发放;一般用工单位绩效工资为600元/月,教育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绩效工资800元/月,均由用工单位依据日常考核结果发放。

  第六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安置的实际工作岗位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考核管理细则,考核事项应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出勤、日常表现、工作胜任情况等内容,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考核和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考核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日开始计算,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按季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其中: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享受劳务派遣人员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50%的绩效工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本季度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合同续签或解除的主要依据。其中: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合格等次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一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后,可以继续留用,第二年考核合格,可以续签合同,如第二年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如第一年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第二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后,可以续签合同,下年度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当年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每个季度考核结束后,用工单位留存考核结果,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至劳务派遣公司备案;年度考核结束后,用工单位留存考核结果,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将汇总后的考核结果报送人社局备案。未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报送考核结果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报送考核结果。

  第九条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劳务派遣公司核实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人员名单报人社局备案:

  1.劳务派遣人员主动提出离职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无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禁止性规定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因自身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在合同期内死亡的;

  9.因用人单位岗位设置变化不再需要配备劳务派遣人员的;

  10.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履行工作中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务派遣公司督导用工单位按时完成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如不能按时完成考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是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用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考核过程中,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公司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用工单位使用、管理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检查,人社局应会同监察、财政等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制度 2

  一、总则

  1、为规范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行为,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效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经组织统一招聘,经过体检、培训、安全考试等环节达标的,并在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及认可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的人员。

  二、劳务派遣工考核

  1、基层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文件规定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工台账,并要成立劳务派遣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对劳务派遣工考核至少半年应开展一次,一年内至少两次。有条件的单位(项目部)可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考核。

  3、在施工现场,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列入考核范围。

  4、考核原则:以实际完成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施工一线安全生产、作业效率为目标。

  5、考核指标应着重依据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完成工作的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创新、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持证上岗等方面作为考核指标。

  6、劳务派遣工的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工资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也称奖金)。基本工资经过有关考核评定程序后,按照劳务派遣工等级对应的核准权限分别由基层单位或有限公司认定。

  7、依据考核结果,对劳务派遣工能力水平认定相应设立八个等级档位,每一等级档位对应不同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也称奖金)。一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600元;二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800元;三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000元;四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200元;五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400元;六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600元;七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1800元;八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2000元,同时在各个等级之间设立半个层级,对应中间档的基本工资标准(月基本工资为下档与上档对应的基本工资之和的二分之一);绩效工资由各基层单位自行核定,但应结合个人工作能力适当拉开差距,即:低等级档位人员的绩效工资应控制在高一等级档位人员绩效工资的80%以内。

  8、劳务派遣工初次评定等级,由基层各单位具体组织,依据考核指标,按照“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经过严格规范的考核程序,并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复后执行。初次核定劳务派遣工等级应控制在一级至五级范围内,初次核定时不设中间档基本工资标准(月基本工资)。

  9、工作不满6个月的劳务派遣工,不列入考核范围,其基本工资暂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绩效工资一般不高于劳务派遣工一级水平人员绩效工资的80%。

  10、劳务派遣工晋升六、七、八等级档位必须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经过严格规范的考核程序,再做出等级和对应的基本工资核定工作。

  三、劳务派遣工个人等级的晋升、降低和辞退淘汰

  1、劳务派遣工的考核评定分为理论成绩评定、实做成绩评定及综合评价成绩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各自独立考核评定,最后计算出平均分。

  2、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85分(含)至100分的为优秀,71分至84分的为良好,70分至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可按优秀10%以内、良好25—35%、合格25—35%、不合格10—20%的分布比例掌握。具体指标比例将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当年各基层单位(项目部)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平均人数具体下达。

  3、考核结果应与劳务派遣工工资等级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次数在2次(含2次)以上的,列入等级晋升1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合格”的人员保持原层级不变;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不合格”的人员列入下降一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中有1次为“不合格”人员列入下降半个层级的对象。

  4、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评先年度内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连续两年被评选为有限公司优秀劳务工的,经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考核,可上报集团公司通过录用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

  5、工作满3年以上,且连续2年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推荐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

  6、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次数在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辞退。

  7、经过连续2年考核,等级仍然停留在一级水平层次的劳务派遣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8、等级评定为六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工,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

  9、各基层单位(项目部)要将劳务派遣工考核的结果及时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不上报的视为未进行考核。

  四、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办法

  1、因基层单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精确预测需停工在6个月及以上更长时间的,所用的劳务派遣工在本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范围内不能调剂使用,经上报并在有限公司范围内也无法调剂使用的,基层单位要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将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停止支付一切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因项目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劳务派遣工在息工放假期间只支付其等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75%。

  3、各单位要严格加强劳务派遣工的日常考勤及各种请休假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限公司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详细登记其考勤记录,严肃员工请休假制度。审批事假各基层单位不能超过有限公司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实际所休的事假天数当中,不支付任何工资。对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劳务派遣工,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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