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

时间:2024-10-24 15:28:1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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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15篇(推荐)

设备管理办法1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用于检验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质检部是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系统管理。

  负责对质检部及其它管理部室的测量设备进行管理,建立设备台帐,确定检定周期,编制检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公司内扭力扳手的检定/校准,负责扭力扳手检定仪的计量标准考核。

  负责对各部门的监测设备购置申请进行会签。

  负责对其它部门的监测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负责新购监测设备的开箱验收。

  负责编制本部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要求维护、保养。

  负责本部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修管理。采购及外协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工作。

  4。工作要求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置

  各单位根据新产品技术要求或生产过程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需求,对构成固定资产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每年年底编制《质量提升投资计划》,向质检部提出监测设备需求申请。

  质检部进行可行性审核,确定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汇总形成公司的《质量提升投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公司的《综合计划》予以实施,具体执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不属固定资产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质检部负责审核申请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是否符合工作需要及工艺要求,如符合要求经质检部经理批准后(审批权限20xx元以内含20xx元)转采购及外协部采购(大型测量设备需经公司统一招标采购)。

  各单位所需的专用量具,由各生产部自行设计并组织制造。确定校准/检定周期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工艺要求,结合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将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分为A、B、C三类管理。具体分类按《测量设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周期确定原则:

  类监视和测量设备如计量标准和属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等,校准/检定周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无相关规定的,检定周期不宜超过一年。

  类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能超出国家规程规定的最长时间。

  类监视和测量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周期检定、长周期检定、一次性检定或者有效期管理。用于产品测量和与生产工艺有关的参数监测的测量设备,检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d。专用检具由使用部门依据频次、使用部位等,确定自校准周期,并定期校准。校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质检部根据使用频度、使用环境条件、用途等,参照上述原则综合评估后,确定校准/检定周期,编制测量设备《周检计划》。对需要调整检定周期的监测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质检部在保证测量准确度的前提下,根据以往校准结果,对检定周期进行必要调整。

  质检部于每年1月份编制当年的测量设备《周检计划》。周期校准/检定及监督管理

  质检部根据公司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日期,编制下发各部门、各生产部的周检计划,各部门、各生产部按各自的周检计划收集相应监视和测量设备(计量器具),由质检部统一组织送验。

  对于公司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没有检定、校准能力的设备,由质检部送至有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对于特定及非检验用设备,如无校准机构,可由原设备制造商实施校准,质检部登记台账并发放准用证。

  检定、校准合格的设备,质检部从计量检定机构领取检定合格证并发放至使用单位,校准合格后的设备,任何无校准资格的个人、部门不得随意进行调整以防量值失效。具体按《测量设备标识/封印管理规定》执行。

  当出现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使用并重新进行校准和调整,质检部根据校准结果调整检定周期。使用、维护、保养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受过培训、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员来实施,使用人应根据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保养。

  质检部负责组织实施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制定,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规定。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设法改善环境或更换适应环境的设备。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受控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使用部门要遵守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确认间隔,不得超周期使用。

  不合格的测量设备长期闲置的测量设备封存报废对长期闲置不用的监测设备可办理封存。监测设备的封存由使用部门提出,填写《测量设备封存(启用)审批表》报质检部审核同意后,建立《封存测量设备台帐》。

  使用单位对封存的监测设备进行明显的标识后隔离存放,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大型监测设备可就地存放。监测设备封存期间必须定期保养,以保持其状态完好。

  封存的监测设备经质检部同意并经重新检定后方可启用。对损坏无法修复及检定不合格的监测设备应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丢失、损坏处理单》,质检部批准后,使用单位办理消帐手续。

  报废的监测设备统一由原设备使用单位标识并隔离存放,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大型监测设备可以就地存放,但必须有明显的报废或禁用标志。

  质检部负责建立《报废测量设备台帐》。测量系统分析计划测量系统分析报告

  质检部根据控制计划编制《测量系统分析计划》,定期或者开发新产品时,质检部组织各监测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测量系统分析,出具《测量系统分析报告》。附则

  本制度由质检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设备管理办法2

  一、 目的

  通过规范设备的管理控制,使其维持在一定性能水平之上,以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氧化污水设备的管理。

  三、 职责

  (一) 设备的表面维护――操作人员

  (二) 设备的定期保养、检修、报废――维修班

  (三) 设备新增、报废的批准――总经理

  四、 设备管理流程

  (一) 设备需求的提出 设备使用部门根据目前生产使用情况,在目前设备不能满足生产所需进行技术更新的情况下,拟定设备需求申请,报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复。

  (二) 设备的采购 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及选择供应商。

  (三) 设备的验收与安装 设备购置入厂后,由部门主管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且出具《设备验收报告》,若设备验收不合格,根据相关协议向供货方办理退换维修手续,直到验收合格。

  (四) 设备的进帐 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车间或总务部门负责编号,财务部负责录入《设备清单》,建立设备档案,将设备原始资料或说明书留在车间存档。

  (五) 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及保养

  1、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1) 设备的操作人员根据《设备保养卡》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操作和 日常保养。

  (2) 维修班每日对操作人员的保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设备 保养卡》完成所负责的保养项目。

  (3) 车间主任对操作人员和维修班的日常保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停用设备管理 经维修后不能达到生产要求的设备或不适合生产需要暂时不使用的设备,由维修班贴上《停用标识》并负责日常清洁保养工作。

  3、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1) 设备操作人员要求严格遵守《设备保养卡》的“操作指南”操作, 当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异常响声或出现故障时,应报告当班组长,由当班组长向维修班口头提出维修申请。

  (2) 维修班接到申请后及时将设备修好后,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并 由部门主管签字认可,《设备维修记录》月底交车间主任做为核算工资的参考。

  (3) 本公司内无法修复或需外协加工的零配件,由维修班组长填写《外 协加工维修单》,交车间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由备件采购人员联系,委托外单位完成,对修复或安装、加工的零配件,维修班负责验收和检查。

  4、 设备的.报废 对不能修复的设备,由维修班主管填写《设备/仪器报废申请单》。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备件采购人员作报废处理,并在财务设备清单上注销,注明报废日期,同时封存该设备的所有资料,由财务负责处理资产。

  5、 本办法涉及的设备管理记录的保存由车间负责,保存期限为2年。

  五、 检查考核办法

  (一) 各班组长负责督促本班人员负起设备日常保养的责任,对不 按要求完成的实施3元次的负激励。

  (二) 交接班时,本班对上一班的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达保养要求的设备,操作工有权拒绝接受该设备,并及时报告班长,由班长逐级上报处理。

  (三) 维修人员以及电工负责检查各班保养情况,对不按要求保养 的,对当班班长及具体操作人员分别实施2元次和3元次的负激励。

  (四) 部门主管负责检查各班及维修班的维修保养,对不按要求保 养的,对当班组长及具体操作人员分别实施2元次和3元次的负激励。

  (五) 部门主管对车间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每周不少于二次的检 查,对不按要求保养的,对组长、当班班长及具体操作人员分别实施1元项次、2元项次和3元项次的负激励。

  六、 附则

  (一) 本管理办法由制作人起草经管理部门审核并负责动态调整;

  (二) 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xx

  常务副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x

  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xxx

  第七条 领导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条 特种设备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电梯日常维保)及锅炉、压力容器清洗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清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维修活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清洗单位必须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保)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且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使用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特种设备,不得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凡已签订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图纸及合同。

  2、产品及配件、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应提供随机监检证书和图纸等资料。

  4、电梯安装、修理及维保应提供电梯生产单位委托书。

  5、拟移装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检验报告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施工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后并由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在施工前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

  1、更新(安装、移装)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是否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改造、重大修理(含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特种设备:

  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的要求项目进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汽改水锅炉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同时要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编码,并应提供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及锅炉水质化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登记或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后,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安全附件不齐全等不合格的气瓶。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结合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检验计划,并向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安监站要定期组织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并对检验工作量及检验情况进行掌握,检验机构出据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复印两份,一份由办公室留存,一份送安监局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

  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二十三条 锅炉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拟移装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二十四条 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且已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用压试验。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强度校验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护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为报废。

  第二十八条 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和电梯,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第三十条 电梯、起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备相应有效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制造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图纸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测试和检查记录(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及电梯维保记录等;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的日常校验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再次使用前,办公室及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再次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标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到期予以报废,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大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应填报《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矿、安监局、省(市)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章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不得允许无有效资质单位参与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件投标。

  第三十七条 不得允许未经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施工队伍参与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运行管理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经特种设备安全考试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办公室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安全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督促处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十一条 领导组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特种设备专业会议,安排定期检验、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监控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类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领导组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三节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质检[20xx]第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四节 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十七条 领导组组织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使用单位集体罚款1000—20000元。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

  2、无资格证书或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资质,私自从事特种设备安装、重大修理、维护、保养、清洗。

  3、使用无改造、维护、大修价值的设备及零部件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特种设备。

  4、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

  6、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的。

  7、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特种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1、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定但未向员工贯彻的。

  12、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和定期自检的。

  13、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的。

  1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5、发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向矿领导报告的。

  16、私自使用无经营资质供应的瓶装气体的。

  17、未认真组织落实维保项目和事故应急救援的。

  第五十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xx元。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或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操作人员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留用。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4

  为加强运输设备管理,切实保证运输设备安全运转,经矿研究决定,对部分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管理办法如下:

  (一)准用证适用范围:小绞车、回柱绞车、无极绳绞车、皮带张紧绞车

  (二)使用办法

  1、挂牌管理: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2、使用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科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3、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或跟班安全员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复牌设备的复查,实现设备隐患处理的闭合管理。

  4、“准用证”规格及悬挂方式:采用规格为200×100mm的铝塑板制作,绿底白字,标注内容有:维修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和“准用证”字样,并印有晋能集团logo。使用时竖向悬挂在设备上醒目的位置。

  (三)管理规定

  1、“准用证”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牌板,并按规定位置悬挂,凡发现使用私自制作牌板和悬挂位置不合适的每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使用单位必须安专人对“准用证”牌板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无“准用证”设备严禁使用,发现使用的按“严违”论处。

  4、机电运输部门建立“准用证”摘牌管理档案。将“准用证”的使用纳入运输安全年考核,发现一次被摘牌扣3分。

  5、使用外单位设备时,必须到设备所在单位申请,挂“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设备管理办法5

  我校“班班通”教学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并能正常使用,为正确、规范、有序地管理和使用,经校委会研究特制定如下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设备日常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各班主任要在本班选出并教会1-2名责任心强的学生负责对“班班通”教学设备进行操作管理,确保课前有人开机和课后有人关机。

  2、要切实加强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防高温、防强光等多项安全保障措施,认真做好防毒、防黄、防黑、防系统漏洞、防各种有害信息入侵等常规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安全用电及防雷击工作,落实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要教育全体学生爱护设备,科学打扫教室卫生,保证设备在清洁的环境中运行,安排值日学生每天放学后及时关锁教室门窗。

  4、学校教育技术处负责本校“班班通”教学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二、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范

  1、各班在使用“班班通”教学设备时要做到人人规范操作、正确使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投影仪在执行关机操作后,至少需要间隔5分钟以上,即等到投影仪的红灯变为绿灯后才能切断电源,这样有利于延长投影仪灯泡的使用寿命。

  2、如因个人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重视提高设备使用频率

  1、学校将教师应用资源开展多媒体教学纳入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和考核评估,各班平均每周应用资源上课应达到15节以上,此项工作由各班主任在每周五下午放学前对本班的《“班班通”课堂应用情况登记表》进行查漏补缺。

  2、各教师运用设备资源备课上课要做到:教案上有体现、课堂上有应用、登记表上有记载、计算机上有存储。要求所有课件做好标题统一存放在E盘的指定文件夹中。

  四、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各班主任要积极配合学校技术人员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保持设备良好性能,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

  五、加强设备应用研究

  为提高教师的应用水平,学校会有目的、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开展设备应用和课件制作的培训与研讨活动,让教师明白在什么样的技术环境下,配套什么样的信息化资源,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活动是合适的,科学合理地使用教学设备,用活资源,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设备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闲置设备管理,提高闲置设备管理的水平,保障公司各项设备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闲置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根据生产计划、生产及地域特点、修理间隔期以及停厂修理期所确定的设备配套标准以外的多余设备;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或其它原因,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及新购进二年以上未能投产使用设备。

  第四条 公司闲置设备管理办法效力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公司设备管理规章、部门闲置设备管理规定。公司设备管理规章由公司经理或经理授权其他主管领导组织制定,以公司名义发布实施;部门闲置设备管理规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以部门名义发布实施。

  第五条 制定公司闲置设备管理办法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

  第六条 公司闲置设备的管理:

  (一)闲置设备的资产管理

  1、闲置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建立闲置设备台账,作到账物相符,底数清楚。

  2、各基层单位,每年底对闲置设备进行一次清理,按设备A、B、C分类,摸清其技术状况并按规定的内容于下年度初向生产技术科、财务科上报闲置设备

  3、技术科向公司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上报闲置设备报表。

  4、经公司核定的闲置设备,可按规定不提折旧。

  (二)闲置设备的封存

  1、各基层单位应建立设备库,为闲置设备的封存提供条件。条件不具备的也应该集中封存并落实专人保管。但属精密易损设备,仪器必须入库封存。

  2、闲置设备封存前,必须做好保养工作。

  (1) 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防腐。

  (2) 内燃设备必须放净发动机及水箱的冷却水。

  (3) 卸掉电瓶并妥善保养。

  (4) 对易锈蚀部位做好防腐工作,所有敞口应严密封堵,防止异物进入。

  3、闲置设备封存应做到分类保管,摆放整齐、上盖下垫。

  4、闲置设备封存后应定期检查、保养、(转动设备在封存期间应定期将转动部位换向,以防转子变形)。

  5、闲置设备封存后,不准随意启用或拆卸另部件。

  (三)闲置设备的启用

  1、闲置设备应做到完好进库,完好出库。成套设备必须做到成套进出。

  2、因生产变化需要重新启用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生产技术科、财务科批准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方可使用。

  3、设备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与保养,做好除锈去污工作。在没有确认其技术状况完好前,不准投入正常运行。

  (四)闲置设备的`转让与租赁

  1、闲置设备的转让与租赁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并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行。

  2、闲置设备实行有偿转让租赁,其收益由公司相关部门掌握,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3、闲置设备转让的价额,一般根据设备的净值并结合其技术状况由转让单位作价报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处审定。

  4、闲置设备的租赁应先报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批准,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做到内容具体,责任明确。

  5、设备出租一股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承租单位要求继续租赁可以重新签约.

  6、无论转让与租赁都必须先付款、后转让(租赁)。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本办法为公司设备管理的项目,同时为公司设备考核、生产考核、公司双文明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中的任一条,扣设备管理分0.1分,超过5条,扣1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设备管理办法7

  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的整治监控,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

  (一)锅炉:大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45Mpa,额定蒸发量≥20t/h)以及人口密集区在用锅炉;

  (二)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储存容器,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永久气体罐车,盛装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高压、超高压容器,医用氧舱,安全等级定为三级以上的压力容器(不含三级);

  (三)压力管道:厂区范围内输送有毒、易燃介质的高压管道;

  (四)起重机械:75t及以上起重机;

  (五)大型游乐设施: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自控飞机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

  (六)电梯: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内在用电梯;

  (七)客运索道:旅游景点的客运架空索道。

  第四条重要特种设备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

  (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四)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超参数规定使用的;

  (六)设备存有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

  (七)安全装置不全、失灵的;

  (八)使用安全管理达不到《条例》相应要求的;

  (九)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电话:,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情况,本着有利于对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督监控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类划分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范围;并制订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责任制度,逐项落实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管理落实情况报当地政府。

  第七条监督检查: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每年对重要特种设备巡查不少于4次。

  (一)检查的内容: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警示标志、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等,重点对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社会举报或上级要求,可随时组织现场检查。督促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工具,并督促定期进行演练。

  (二)检查要求:现场监督检查由有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实施,监察员对重要设备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由实施检查的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归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详细注明,并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抄送当地政府。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者有违法行为时,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检验机构应全力协助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事故隐患治理的建议,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检验。检验机构在执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做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工作,及时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特种设备状况等,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已消除和报废的,动态监督管理数据应及时变更。

  第八条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设备管理办法8

  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目的:......2范围:......2术语......2校准、检定管理内容与要求......2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要求......3引用文件......5附常用测量器具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5相关记录......5

  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活动有关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适用性,满足使用要求及其领用、使用、维护、保管等环节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检定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本组织内部用于校准、检定的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组织内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工作。

  3。术语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溯源性: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计量结果能够与有关计量标准,通常是国际或国家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4。校准、检定管理内容与要求校准、检定工作依据

  公司内部的校准、检定工作可依据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检定规程;公司内部制定的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等标准进行。校准、检定工作必须填写所依据的标准。

  公司内部形成的用于校准或检定工作的作业指导书,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公司计量室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校准、检定人员

  校准工作由公司取得合格检定证书的专职检定员对兼职计量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合格后,校准工作由专(兼)职计量人员按公司内部校准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校准。

  检定员必须经过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检定员证书,检定工作按国家及各部门的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校准、检定实验室

  校准、检定实验室要求光源充足,环境整洁,并远离振源和强磁场。校准、检定实验室还应满足所参照标准或检定规程及公司内部校准指导书中的环境要求。

  校准、检定用的标准器具

  校准、检定用的标准器具必须有溯源性且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检定。

  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用的标准器具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校准、检定操作步骤

  校准、检定人员应先做好校准、检定前的准备工作。校准、检定工作应按照标准的规定进行。

  依据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等进行的校准工作,必须填写清楚技术要求和校准步骤。

  依据公司内部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进行的校准、检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步骤。

  校准、检定工作应填写相应的记录。记录的填写应符合《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对原始记录管理的规定。

  校准工作必须填写校准报告,经校准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还应填写校准证书,并贴“准用”标识。

  检定工作必须填写检定记录,经检定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还应填写检定证书,贴“合格”标识。

  校准、检定记录的保存,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对原始记录管理的规定。

  经校准、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规定。其它要求

  有合格印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确认合格后,需加合格印。

  对限制使用地点和范围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要严格控制使用地点和范围,并在证书上注明。

  对不确定度有一定要求的专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要求,适当减少校准、检定项目,或只做部分校准、检定,但应在证书上注明。

  5。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要求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领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领用前,由项目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应提前3日向公司计量室(或项目主管单位物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

  监视和测量设备由兼职计量人员或受兼职计量人员委托的人员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领用时,专(兼)职计量员要确认所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安全、质检人员使用的钢卷尺、钢板尺必须强检合格)。对准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确度要求较高或大型监视和测量设备,还应确认其使用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否则,暂缓发放。

  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时,由专(兼)职计量员办理租赁手续。

  所办理的租赁手续,至少要记录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领用时设备状态、有效日期等内容。

  监视和测量设备领用出库时,领用人应仔细检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外观、零位、封印、各部分相互作用;标识、检定证书的.完整性、有效性,确认无误后,签字领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前,使用者必须首先检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标识,检定证书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周期内,超期禁用。同时,还需检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外观,发现损坏时,不得使用。

  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前,对照随设备技术说明书或其它的规定,使用者可对允许调整零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零位调整。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应由取得检定证书的人员使用。精密、贵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由熟悉其性能与要求的人员操作使用。其他人员在持证或熟悉监视和测量设备性能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确保设备的使用的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在不影响环境因素下合理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避免对环境、人员构成危险。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操作规程或设备附带的使用说明书操作,不得随意盲目操作使用。

  不得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测试正在运转的、有磁性和温度较高(测温设备除外)的被测物。

  在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测试前,必须将所接触被测物擦拭干净,除去毛刺、锈蚀等。

  受检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专(兼)职计量人员,并按《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处置方法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

  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并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于要求的工作和贮存环境。

  对多人共用一台监视和测量设备时,要指定专人维护。较长时间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退还库中。

  测量设备由计量人员负责调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拆卸修理。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由计量检定员定期维护,校准所用的标准由专(兼)职计量员维护。

  库存其它监视和测量设备周期维护由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完成。现场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只作简单的维护,即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完后,应将其擦拭干净,易锈测试量面涂防锈油等,并放入盒中或柜中。周期维护要求,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保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随时进行更新,年底报计量室汇总。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建立技术档案。库存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保管。

  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贮存不得与其它工具混放,不得接触有腐蚀的物质。还应满足《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程序》中关于监视和测量设备贮存环境的要求。

  库存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保管。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贴相应的标识进行存放。

  对闲置停用一年以上或多余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可采用封存保管。封存、启用控制办法,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保管人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在保管期间丢失。

  6。引用文件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7。附常用测量器具校准(检定)

  作业指导书附件一:《钢卷尺校准方法》附件二:《钢直尺校准方法》

  8。相关记录

  校准报告、校准证书、检定证书

设备管理办法9

  为加速我校教育现代化的建设,学校加大了对多媒体教学设施的投入。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用好多媒体教学设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管理由本班班主任负责。

  二、各班教师应加强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上课前应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班主任应做好定期保养。

  三、教师必须按多媒体系统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1、教师应在上课前对多媒体系统及设备开机检查,一但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与学校有关人员联系,不得强行使用,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否则出现的问题由造成故障的教师负责。

  2、投影机和白板价格较贵且有一定小时数的使用寿命,教师在上课时如不需使用投影机和白板,应将投影机关闭。

  3、教师要以负责的精神使用好多媒体设备,在使用多媒体设备时不得请学生操作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强开、强锁控制柜造成控制柜损坏或不锁控制柜造成内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如果发现前述行为造成多媒体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照价赔偿。

  4、使用多媒体的上课老师要及时清理设备上的灰尘,以免因尘埃久导致多媒体设备损坏,学校将对设备卫生进行定期检查。

  5、上课结束,应立即做好设备清理、锁好控制台。

  四、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软件。

  1、多媒体教学系统已经安装了大部分教学常用的软件。小型软件(课件)由所使用的.任课教师自行安装。如果需要安装大型软件,需提前与学校有关人员联系。

  2、待装软件经计算机病毒检测无毒后方可安装。凡盗版、解密的软件有可能无法在多媒体系统中正常运行。所以老师不要随意安装非法软件。

  3、教师自行安装不合格软件造成系统和设备损坏的,由该教师负责修复或赔偿。

  以上制度望各位任课教师严格遵守,人人都要发扬主人翁精神,以校为家,把教室中的设备当做是自己的财产一样来保护。

设备管理办法10

  各生产车间,根据公司对热电厂新的经济考核办法,为保证热电厂各生产系统始终保持经济、稳定运行,各车间就必须保证对其主要装置(设备)及时进行巡检(点检),通过对各级巡检人员实时记录(某台设备)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有计划的进行消缺处理,以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热电厂各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生产装置(设备)巡检(点检),既指预防性检查.它是利用人的`"五感"(视、听、嗅、味、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在线监测系统等,定点定周期的对装置(设备)系统及主要部位进行检查、诊断,找出设备的隐患和潜在缺陷,掌握故障的初期信息及时采取对策将故障消灭于萌芽状态的一种设备检查方法.巡检(点检)的目的,就是防事故于未然,保持设备性能的高度稳定,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效率。

  2、对装置(设备)需要巡检的内容(如温度、润滑油位、振动值等)挂牌明示,使各级巡检人员都能掌握该设备需巡检的内容;

  3、车间各级巡检人员要把运行设备的各项实时数据准确填写在巡检表内,车间每天要对巡检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及时掌握装置(设备)的完好程度;

  4、通过巡检,如果发现装置(设备)存在缺陷并可以计划消缺的,车间在分厂周一调度会上要进行通报,以便分厂统一安排;

  5、生产科对各车间的巡检记录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每月对记录的真实性、未能通过巡检及时发现装置(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及时填写点检数据,不及时填写,罚款100元/次。

  (2)点检数据不真实,罚款100 /次。

  (3)及时对点检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如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罚款500元/次。

  (4)及时对点检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处理,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5)对于不能判断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安排处理。

  6、该管理办法暂为试行,根据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有不合理之处,再行修改,以符合生产实际的需要。

  7、该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

  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

  (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

  (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

  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

  (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

  (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

  (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

  (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

  第四章采购招标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

  (一)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

  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

  (二)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

  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

  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

  第五章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标书中允许分包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与物资(设备)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禁止物资(设备)投标人以向物资(设备)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物资(设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物资(设备)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物资(设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采用竞标方式则允许竞标人当众反复降低报价,直至无人降低报价时,在付款、售后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众宣布最低报价者中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一般为奇数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在未确定中标人前,不得透露有关投标价格、评标方案等情况。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不另发落标通知,也不接受任何性质的落标查询。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一)参加投标方少于三个。

  (二)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方串通并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自接到设备、物资采购申请报告后,除特殊设备和物资外,进口设备、物资三十日,国产设备、物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物资(设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交。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奖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项目(分公司)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设备)招标人及评标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以内物资(设备)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人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受贿,向他人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非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转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设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认真执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定,降低采购成本显著的项目部(分公司)和个人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视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施技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办法规定(暂行)》

  2、《设备购置计划》

  3、《设备购置申请》

  4、《招标邀请通知书》

  5、《开标会签到表》

  6、《投标文件签收单》

  7、《投标样品签收单》

  8、《中标通知书》

设备管理办法12

  一、设备采购

  1、选型

  从生产需要出发,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源消耗少、满足生产需要的原则。完成选型的设备填写《生产设备购置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并对购置情况进行汇报。

  2、验收

  开箱验收一般应检查以下内容:

  (1)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无损伤;

  (2)零件、备件、附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3)技术文件是否齐全等。

  生产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箱验货并予以记录。开箱验收合格的设备出据《设备认定报告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安装使用;开箱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生产部及时处理缺损或索赔等事宜。

  3、品质认定

  为了认定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材料的品质能否符合要求,新置的生产设备及认为有必要进行品质认定的辅助设施,在正式启用前,要进行“品质认定试验”,由生产部技术保证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如果试验的结果判定为合格时,对象设备即可投入使用。但若不合格时,其设备绝对不能使用。另外,对不合格之处要迅速作出处置对策,处置完成后必须要再接受认定试验。

  有关合格与否的判定,原则上必须要符合以下条款:

  ①制品或部件符合设计上的规格。

  ②要将有关对象设备的管理方法、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准备齐全,确立今后能继续维持系统运行。

  ③禁止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4、资料保管

  采购、改造设备的'合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及说明书交办公室存档,各部门保留复印件。

  二、设备管理

  1、编号综合部负责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便建立设备台账,确保账物合一,编号方法如下:PCSB(生产部设备)-01(设备顺序号,从01开始编号,依此类推)

  2、操作文件生产部协同有关部门为现有设备制作操作规程,交办公室存档,并将复印件下发到有关部门,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作业。

  3、监督机制将设备承包到人,不同工段设备由相关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制定时间表(附录一)并严格执行,一旦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修,出现设备事故及时通报总经理进行处置。不同工段的维护保养实施由相应班组长进行监督,班组长接受设备厂长监督,最终由设备厂长负责。

  三、设备保养

  1、保养计划

  生产部每月制定基础设施《设备运行保养计划》,各岗位工人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保养,并在有需要时进行额外保养维护,确保完好,使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2、保养实施

  (1)班前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洁和润滑;

  (2)班内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并注意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有小故障时,及时排除,及时调整紧固松动的机件;

  (3)下班前对设备进行清扫,对各部件进行擦拭和注油。

  (4)加热炉组、轧机组、精整组对相关设备的保养检查均记录入《车间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点检、巡检、交班、接班记录》,并由检修人员签字。

  3、日常点检

  (1)点检的分类

  ①岗位点检:设备在运转前、后及运转中由操作工靠“五感”对本岗位设备进行短时间的外观检查,及时发现各种异常现象。

  ②专业点检:由维修人员靠“五感”及简单工具、仪器对设备仔细地进行静(或动)态的检查,预测设备工作情况。

  ③专项点检:由专业技术人员对重要设备进行的检查、检测设备精度及重大隐患。

  (2)点检的范围

  ①岗位点检由使用人负责观察本岗位设备的运转状况:如振动、异响、发热、松动、损伤、腐蚀、泄漏等,以防止避免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工作,点检周期为每班一次。

  ②专业点检由相关车间指定具有专业经验的维修人员,对本车间辖区范围内的设备按点检表的内容及标准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日一次。

  ③专项点检: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设备的重要部位进行的检查,检查周期为每月一次。

  (3)点检资料及收集

  ①点检表由综合部编制,各岗位按要求点检并填写《生产设备日点检表》,需要维修填写《维修记录》。

  ②在日常点检过程中其基础设施出现异常,使用部门不能自行修理的情况下,应与设备管理负责人联系,并填写《品质异常联络书》。

  四、设备检修

  1、生产部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确定检修的日期、内容和人员,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检修人员对设备进行预检。阅读设备说明书,熟悉设备结构和性能;进行外观检查、运转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

  3、生产部提供检修所需材料、配件等。

  4、检修人员对设备进行修理。

  5、生产部会同车间进行验收并予以记录。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6、设备检修记录由综合部存档。

  五、设备改造

  1、有必要进行改造时,要按照本公司财务规程所定的手续进行。

  2、对其基础和环境设施的改造,需经设施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设施管理负责人需根据的要求对已修理、改造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4、使用负责人要将其“修理?改造”填入《设备履历表》。

  六、事故管理

  1、维修点检工发现重大隐患及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班调度,调度应立即安排处理,并及时上报分厂主管领导,点检人员做好点检工作和维修记录。

  2、发现一般隐患,但不影响设备运转功能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上报本车间,由车间在调度会申请处理。

  3、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力量积极抢救和抢修,缩小事故范围。保障人身安全,尽速恢复生产,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和厂领导;涉及人身伤亡事故,还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5、一般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在一天内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设备事故,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涉及人身伤亡的重大恶性设备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处理设备事故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设备报废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损坏,不能修复及修复费用大于或接近新置费用者;

  (2)因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坏致使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者;

  (3)经检查发现继续使用将严重危及安全并随时可能引起严重事故,而且无法修复或不经济者;

  (4)机型陈旧、效率低、能耗大、影响产品质量、备品配件困难的杂旧设备。

  2、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交生产部,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报废。

  3、设备完好标准

  1)设备主要精度性能达到出厂标准,其它精度和性能满足合同生产工艺要求。

  2)各传动系统运转正常,变速齐全。

  3)各操作系统、操作灵敏可靠,滑动部位运动正常,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4)润滑系统齐全可靠,管道完整,油路畅通,油标醒目。

  5)电器系统装置齐全,管线安全,性能灵敏,运行安全可靠。

  6)各滑导部位及零部件无严重的拉、研、碰伤。

  7)备内外清洁,无油污,无锈蚀,油质符合要求。

  8)制动装置安全可靠,控制装置齐全。

  9)基本无漏油漏水现象。

  10)零部件完整,随机附件基本齐全,保管妥善。

设备管理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仪表设备管理水平,保障仪表设备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仪表设备是指在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在线分析仪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其辅助单元等,具体分类如下:

  (一)常规仪表。

  (二)控制系统仪表。

  (三)联锁保护系统仪表。

  (四)在线分析仪表。

  (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六)其他仪表。

  第三条仪表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使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厂一矿各单位、部室。

  第五条利民公司成立静密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分管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动力部部长

  成员:机电动力部副部长各厂、矿、部室机电负责人

  第六条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是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单位仪表管理,指导各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的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利民公司仪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仪表设备由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归口管理。各单位在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相应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仪表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利民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三)检查利民公司各单位单位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四)参与新建装置、重点更新及技改技措项目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技术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核或审批利民公司各单位单位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报废及检修计划。

  (六)参与审查利民公司各单位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

  (七)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及推广应用。

  (八)组织或参加利民公司各单位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并及时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第九条仪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三)检查本单位所属单位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四)参与新建装置、重点更新及技改技措项目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技术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报废及检修计划。

  (六)参与审查本单位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

  (七)负责本单位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时汇总、上报《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技术状况统计表》。

  (八)负责审批本单位重要仪表设备的检修项目及方案,参与重要仪表项目验收工作。

  (九)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及推广应用。

  (十)组织或参加本单位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并及时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第十条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仪表设备规划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需要、仪表设备发展动态等因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仪表设备规划。

  第十二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主要仪表设备的购置,并负责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十四条仪表设备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T—20xx)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xx)、《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一)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三)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九)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

  (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十一)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十二)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十三)智能仪表、DCS、ESD、PLC组态记录工作单。

  (十四)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十五)仪表设备说明书。

  其中(一)、(二)、(十)、(十五)款,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仪表设备维护部门、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仪表设备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十七条常规仪表是指在线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辅助单元及其附件等。

  第十八条常规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实用性。

  (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优先选用经GB/T19000或ISO9000标准认证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选用的仪表须考虑外壳防护等级(IP)适应使用环境。

  (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主流机种力求统一。

  (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信息集成、功能集成,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

  (五)对于新建或改造装置的常规仪表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 3005—1999)规定,乌海能源公司仪表设备各级主管部门应参与或组织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仪表的.防爆类型并满足等级要求。仪表的安装,配线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

  (二)防爆型仪表及其辅助设备、连接件、接线盒均应有合法的防爆合格证,其构成的系统应符合整体防爆的设计要求。

  (三)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四)在爆炸危险区域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五)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他仪表防爆等级。

  第二十条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十一条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放射性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校准,须指定专职维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严格执行仪表设备的定期检查、强制保养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备用仪表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五)仪表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六)常规仪表校准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

  (七)仪表作业前应办理仪表作业工作票并落实HSE各项措施,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八)常规仪表的检修一般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图。需要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九)仪表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1~07008—20xx)要求进行;在每个检修周期内,应对每台仪表进行检查校验。

  (十)仪表单机校验后应进行回路试验,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二十二条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可编程控制器(PLC)、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IPC)、数据采集系统(SCADA)及在先进过程控制(APC)和优化过程控制(OPC)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

  第二十三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参与或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对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控制系统的选型、配置,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和灵活扩展性。系统运行负荷、通讯能力应有足够的裕量,以适应先进控制和管控一体化发展需要。

  第二十五条对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需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应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二)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

  (三)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

  (四)机房内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

  (五)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小动物设施。

  (六)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控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第二十七条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每日应定时检查主机、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和运行状况。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标准;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

  (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

  (三)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8-20xx)要求进行。

  (五)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操作。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

  第二十九条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备品配件管理要有专门的账卡,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

  (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

  (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宜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

  第三十条联锁保护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可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应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等)、解除或取消时,必须办理手续。要建立各专业会签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变更(解除、取消)的原因,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第三十三条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对联锁回路的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表)。

  第三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装入系统。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

  第三十五条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第三十六条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三十八条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第三十九条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第四十条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xx)要求进行。

  第四十一条凡新、改、扩建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四十二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

  (四)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四十三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

  (一)根据可燃、有毒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为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检测元件应有防雨措施。

  (四)报警仪的安装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仪应有其对应检测器位号牌,其使用单位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要求:

  (一)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二)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

  (三)根据环境条件和仪表工作状况,定期通气,检查和试验报警仪是否正常。

  第四十五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xx)要求进行。

  第四十六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检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检定或校准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检定、校准仪器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四十七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第四十八条在线分析仪表的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1999),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在线分析仪表的选用和配置。在线分析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选用的在线分析仪表应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操作、维修简便。

  (二)选用的分析仪表技术应满足被分析介质的操作温度、压力和物料性质的要求;仪表的各种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三)用于腐蚀性介质测量或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在线分析仪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用于控制系统的分析仪表,其线性范围和响应时间须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

  (五)当在线分析仪表需要与DCS进行数据通信时,应有通用的通信接口,其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应和DCS系统要求相匹配。

  第四十九条在线分析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在线分析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

  (二)在线分析仪表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严格执行在线分析仪表有关定期检查,定期校准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在线分析仪表的维护、检修及校验应根据《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xx)及相应在线分析仪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四)在线分析仪表运行时如发现示值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五)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标定时所采用的标准气体应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六)对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七)对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执行。

  (八)在线分析仪表的的大修随装置停工大修进行;大修期间要对在线分析仪表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五十条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装置的维护、检修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执行样品处理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日对样品预处理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待测样品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满足在线分析仪表技术要求。

  (三)样品处理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和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样品处理系统的维护、检修应根据制定的规程及样品处理系统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五)装置停工检修时,应对在线分析仪表的样品处理系统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清洁工作和系统调试、诊断、维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仪表设备台账、档案等基础资料。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至少应建立DCS、ESD等控制系统台账、关键设备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账及其统计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台账、重大缺陷记录、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专业检查考核记录等。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台账:

  (一)仪表专业管理制度、检维修规程等。

  (二)所有仪表台账、设计资料、说明书、随机资料、检修校准记录(至少保存一个检修周期)等。

  (三)DCS、ESD、PLC等控制系统台账、系统验收记录、系统点检及故障处理记录、系统修改记录;系统设计资料、说明书、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备份盘等。

  (四)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账、联锁原理图(逻辑图)、联锁工作票、确认表、审批单,联锁系统统计表等。

  (五)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台账、检测点分布图、仪表说明书、回路图、校准记录等资料。

  (六)在线分析仪表台账、仪表说明书、校准记录等。

  (七)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

  (八)仪表设备故障及缺陷记录等。

  第五十四条仪表电源管理:

  (一)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电源箱、电源分配器、开关、熔断器等部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二)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情况,负载应均,每个电源箱的输出电流均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在硬件条件具备时,应设置故障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三)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

  (四)仪表盘(柜)的仪表供电开关宜留有至少10%备用回路。严禁从仪表电源上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从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

  (五)DCS和ESD系统供电应采用双路独立供电方式。

  第五十五条仪表气源管理:

  (一)净化后的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二)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

  (三)定期对供气系统(风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检查。

  (四)定期对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排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第五十六条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在每年组织的设备大检查中,把仪表设备作为重要内容,组织检查。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在组织设备的定期检查或日常检查时,都必须把仪表设备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对仪表设备,按以下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一)仪表完好率≥95%;使用率≥95%;控制率≥90%;泄漏率≤0.5‰。

  (二)分析仪表完好率、使用率≥90%。

  (三)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

  (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完好率和使用率为100%。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数统计方法

  2、WHNYLM/ZD—069—JL02 仪器仪表台账

  3、WHNYLM/ZD—069—JL03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台账

  4、WHNYLM/ZD—069—JL04 UPS台账

  5、WHNYLM/ZD—069—JL05 仪器仪表巡检记录

  6、WHNYLM/ZD—069—JL06 仪器仪表校验记录

  7、WHNYLM/ZD—069—JL07 仪器仪表控制回路、检测回路校验记录

  8、WHNYLM/ZD—069—JL08 可燃气体检测仪巡检记录

  9、WHNYLM/ZD—069—JL09 可燃气体检测试验记录

  10、WHNYLM/ZD—069—JL010 UPS巡检记录

  11、WHNYLM/ZD—069—JL11 DCS巡检记录

  12、WHNYLM/ZD—069—JL12 PLC巡检记录

  13、WHNYLM/ZD—069—JL13 报警仪停运、拆除、增加审批单

  14、WHNYLM/ZD—069—JL14 仪器仪表变更审批单

  15、WHNYLM/ZD—069—JL15 仪表五率统计表

  16、WHNYLM/ZD—069—JL16 仪表完好率检查表

  17、WHNYLM/ZD—069—JL17 仪表使用率检查表

  18、WHNYLM/ZD—069—JL18 仪表泄漏率检查表

  19、WHNYLM/ZD—069—JL19 仪表控制率检查表

  20、WHNYLM/ZD—069—JL20 仪表联锁投运率检查表

  附件1

  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数统计方法

  (一)常规仪表台件数统计

  凡是能组成检测、控制回路的独立单元均分别按台数统计。其中包括:

  1、测量变送单元: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温包变送器、速度变送器、摄像变送器、毫伏变送器、液位变送器、钢带液位计、雷达液位计、远传转子流量计、椭圆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旋涡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等。

  2、调节单元:控制室的各种调节器,现场各种基地式调节器。如果调节器与二次表组成一体,则按1台调节器仪表统计。

  3、显示仪表:记录仪、指示仪、计数器、现场各种具有远传功能指示器。

  4、计算单元:加法器、乘除器、开方器、积算器、继动器、比例设定器、信号分配器、报警设定器等。

  5、辅助单元:电(气)源装置、闪光报警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电气隔离器、阻尼器、大功率加热器、手操器、火焰监测器、安全栅、报警设定器、高低值选择器、气源大功率放大器等。

  6、特殊单元:数控器、称重仪、轴位移(振)动检测器、前置放大器、工业电视程控器、编程器、多回路控制器等。

  7、分析仪表:色谱仪、数据处理器、样品预处理器、红外分析仪、电导仪、pH计、氧分析仪等各种分析仪器仪表。

  8、其它单元;各种转换器(气/电、气/气、电压/电流、电/气)、阀门定位器、可控硅电压调整器、电接点压力表、行程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音叉开关、流量开关、液位开关、速度开关、电子行程开关电磁阀、继电器箱等均按台数统计。一次元件仪表计算为1台,如热电偶、热电阻、孔板、阿牛巴、轴振动轴位移探头、氧化锆头、放射源等。

  9、执行单元:各种类型的调节阀均按台数统计。

  10、下列仪表不做台件数统计:

  (1)工艺设备上附属的水银温度计、玻璃管液位计、双金属温度计、转子流量计、压力表、磁浮式液位计、限流计、玻璃板液位计等。

  (2)小功率继电器、小过滤减压阀、按钮开关和各种显示灯等。

  (二)过程控制系统统计方法

  1、过程控制系统套数统计。

  凡用于生产过程检测、控制、管理、由本地网络设备连接起来的工业控制计算机(含DCS、PLC、ESD、控制上位机、数采系统)都按1套过程计算机系统统计。

  2、过程控制系统台件数。

  (1)操作和管理系统部分:操作站、工程师站、编程器、SOE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台件统计,如:CRT、电子单元、数据存取单元、电源单元、软驱、CDRW、ZIP驱动器、打印机、拷贝机等。

  (2)过程控制(采集)器部分:过程控制站、数据采集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1台件统计,如:控制卡、通讯卡、电源单元等,冗余配置的按双倍统计。

  (3)过程输入输出部分:独立的输入输出卡件(包括其接线端子板、数据调理板等)均按1台件统计。

  (4)通讯总线及其网关设备:各类网关设备均按1台件统计。如:含控制站与控制总线间、控制站与操作管理系统间、控制系统与先进控制用上位机间、控制系统与工厂信息网间的网关设备等。

  (5)辅助操作台包括其开关、按钮等按1台件统计。多点报警单元每一组按1台件统计。

  (6)单独为控制系统提供220V AC电源的电源柜(箱)按1台件统计。

  (7)单独为控制系统提供24V DC电源的电源整流装置按1台件统计。

  3、过程控制计算机的输入输出点数统计:

  按照实际与现场连接的输入、输出点数进行统计。

  (三)回路统计方法

  1、测量回路。

  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及附件等组成的监测系统,按1套测量回路统计。

  (1)如果测量回路,用来分析某种介质组份的含量或分析某种产品的质量,则按1套质量测量回路统计。

  (2)如果测量回路,用来监测特殊参数或采用特殊仪表(如:大型机组运行状态在监测仪、在线电子称、红外测量计等)则按1套特殊测量回路统计。

  (3)如果测量回路中,由多个检测元件,通过共用继电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则按1套报警回路统计。

  2、控制回路。

  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调节器(DCS)、执行机构及附件等组成的控制系统,按1套控制回路统计。按调节器的个数来计算控制回路数。

  (1)如果回路中,有质量分析仪表,则按1套质量控制回路统计。

  (2)用来监控特殊参数或采用特殊控制方案或采用特殊控制仪表组成的控制回路,则按1套特殊控制回路统计。如三冲量调节、用射线监测控制液面等。

  (3)复杂控制回路,如果有多个测量单元或调节器或执行机构的控制回路,按1套复杂控制回路统计。

  3、联锁回路。

  联锁回路数原则上按参与联锁的测量点数统计。

  4、仪表设备密封点数的统计

  凡有1个密封接合处,就算1个密封点。如1个垫片,1个丝扣连接处,1个填料函等;凡用电焊、气焊等焊接处,不作密封点统计,但是有泄漏处,在计算泄漏率时,都算漏点。

  5、仪表四率计算方法

  6、几点说明

  关于因工艺生产停止使用、停止控制的几种情况说明:

  凡是装置正常生产,所安装的仪表均应当投用,只有下面三种情况才确属工艺生产停用:

  (1)在正常生产时,装置部分设备不使用,其所属的仪表停用,属生产不使用、不控制。如机组上的仪表;多台设备,生产停用设备上的仪表等。但是生产停用仪表,也必须达到完好条件,当生产使用时,应立即能够启用。

  (2)选择系统。在控制系统中,通过转换机构,控制工艺生产参量,因生产需要可以转控制的回路,这时待用的回路,可计算为生产停用。如加热炉出口温度控制,即可与燃料油流量串级,又可与燃料气流量串级控制,二者必居其一,这时没有选中的回路,可算生产停控。如果与其2个回路都串不上,则仪表停控3个回路。

  (3)因某种原因装置较长时间不生产或停工检修超过20天以上的,装置仪表属于工艺生产停用、停控。

  仪器、仪表台账

  WHNYLM/ZD—069—JL02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台账

  WHNYLM/ZD—069—JL03

  UPS台账

  WHNYLM/ZD—069—JL04

  焦化厂UPS台账

  编号:WHNYLM/ZD—069—JL04

  仪器仪表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05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修改

  仪器仪表校验记录

  WHNYLM/ZD—069—JL06

  仪器仪表控制回路、检测回路校验记录

  WHNYLM/ZD—069—JL07

  可燃气体检测仪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08

  可燃气体检测试验记录

  WHNYLM/ZD—069—JL09

  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010UPS

  DCS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11

  PLC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12

  报警仪停运、拆除、增加审批单

  WHNYLM/ZD—069—JL13

  仪器仪表变更审批单

  WHNYLM/ZD—069—JL14

设备管理办法14

  多媒体设备作为学校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已经在我校广泛应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操作和管理不当,导致部分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给教育教学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增强责任,提高学校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效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使多媒体设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我校多媒体设备管理办法如下:

  一、管理范围

  1、班级多媒体设备。

  2、学校专用教室、报告厅多媒体设备。

  3、办公室电脑办公系统。

  二、管理责任

  1、班级多媒体设备班主任为责任人,班主任可指定一名管理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管理员,全体学生共同监督。

  2、实验楼五楼报告厅、艺体楼五楼视频教室和多媒体教室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为专业责任人;艺体楼一、二楼多媒体音乐教室由特长部指定专人为专业责任人;高三学年多媒体阶梯教室由高三学年指定专人为专业责任人。

  3、各处室电脑办公系统由各处室负责人为责任人,教师办公室软件系统由教务处指定专人为责任人。

  4、多媒体设备硬件故障的检查、维护与更换由信息中心负责。

  5、多媒体设备损坏的责任认定由学校多媒体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管理要求:

  1、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对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落实,信息中心每学期末要对各班级、专用教室及报告厅的多媒体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毕业班级要在毕业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多媒体柜锁好,钥匙回收到信息中心。设备验收和交接时必须有多媒体设备管理办公室成员、班主任或专业责任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2、信息中心负责对新入校学年各班级多媒体设备管理员进行《实验中学班级多媒体使用管理规程》的培训。

  3、各任课教师在使用班级多媒体教学设备时要提前与班主任及管理员取得联系,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如发现硬件故障、损坏、漏电等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关闭系统,并迅速向班级管理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行,防止损失扩大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4、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滥用多媒体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多媒体设备,不得重装或更改计算机操作系统和设置,不得擅自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非教学性质的活动,播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节目(学校统一安排的除外)。

  5、严禁搬移、撞击、踩踏多媒体讲台或在讲台上放置物品;严禁在多媒体柜内堆放物品;严禁碰撞或任意调节投影机;严禁任意插拔各种接头;严禁损毁设备线路和压线槽板;严禁在多媒体讲台上使用充电器、收录机等电子设备。

  6、班级和专用教室要保持多媒体设备清洁,做好防尘、防水、防潮、防震等日常管理,在多媒体讲台上不能放置粉笔、黑板擦等,防止粉尘对设备造成损害。

  7、任课教师在使用多媒体设备后应及时关机并正常退出计算机,等投影机散热后关闭电源并锁好柜。要切实做好防火和防盗工作。

  四、赔偿原则:

  1、丢失多媒体设备按价赔偿。

  2、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损坏程度和相应折旧程度进行赔偿。

  3、人为恶意破坏设备的除按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4、多媒体设备因已到使用寿命或非人为因素而意外出现的.损坏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五、赔偿方式:

  1、对出现多媒体设备损坏,丢失等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或集体)负责赔偿。班级和专用教室、报告厅的多媒体设备可由班主任或专业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担保;各办公室电脑办公系统由责任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担保。

  2、赔偿金额须经学校多媒体设备管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赔偿,赔偿金额参照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作价。

  3、赔偿款由责任人或专业责任人统一上交到学校财务室,作为购买学校多媒体设备零部件的专项资金。

  六、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多媒体设备管理和对设备损坏赔偿的认定,学校成立多媒体设备管理委员会。

  主任:x

  副主任:x

  成员:xx

  下设多设备媒体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多媒体设备日常管理。

  办公室主任:x(兼)

  副主任:x

  成员:信息中心全体人员

  七、本管理办法自xxxx年3月1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15

  1目的

  1.1有效管理、充分利用、细心维护、及时修复机械设备,精确计算机械设备租赁和成本核算,最大化发挥机械的效能,不断提升施工机械化水平,以高质量、高效率、低资源消耗完成生产任务,是机械设备管理的首要目标。

  1.2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经济管理手段,实现对设备的全面管理,确保机械技术状况始终保持良好状态,持续改进和提升项目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1.3通过加强技术业务培训,积极提升机械管理水平和技术素养,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娴熟、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机械管理专业队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的大型机械、特种机械、车辆设备。

  3职责

  3.1机械管理采用了“公司设备部整体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此原则,公司设备部负责对特种机械、大型机械及租赁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同时,项目部对设备的日常出勤、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并实行二级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管理的高效运行。

  3.2项目机械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3.2.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3.2.2负责对公司调配或租赁的进场设备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以及协助公司进行项目设备验收的工作。

  3.2.3执行维修保养计划、冬季设备维护计划以及项目工程竣工后设备整修计划,加强例行设备保养工作,并实施强制保养制度(即定期保养日制度)。

  3.2.4负责机械设备调动的完好移交,做好各种移交记录。

  3.2.5掌握机械的使用状况,做好各项原始记录以及统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建立并完善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3.2.6负责操作工与维修工的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一般机械事故,并向公司及时报备。

  4工作流程

  见附表

  5规定和要求

  5.1机械设备的购置及购置程序

  5.1.1机械选型原则:公司购置机械时,必须按照适用、先进经济的原则,对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经济性论证。

  5.1.2采购权限:公司设备部负责或委托项目进行购置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的订货采购事项,各项目无权进行订货采购。

  5.1.3设备购置计划申请:公司设备部根据承接项目工程施工要求统筹调剂后,填写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报公司审批。

  5.2机械设备的验收

  5.2.1新购机械由项目机械主管主持并会同有关部门随时安装、调试、验收。

  5.2.2验收程序:

  5.2.2.1根据合同核对发票、运单、品种规程和价格,按货运单初步检查包装完整情况和件数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承运单位及生产厂提出质询索赔或拒付货价款。

  5.2.2.2进行开箱检查,开箱后根据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核实所有物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以及外观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公司和生产厂或供货单位提出质询或索赔。

  5.2.2.3在必要和可能时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做出记录,提出索赔或退货。

  5.2.3索赔:新购机械设备在验收时,如发现品种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按合同核对发票、运单)或质量有问题时,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和照片资料等证据,及时向公司设备部报告,并向制造单位或供应商反馈。

  5.3机械的建帐立卡、技术档案和履历书

  5.3.1机械设备内部管理号码的编制

  主要施工机械、车辆由公司统一编号管理。机械设备验收试验完毕后,及时报公司,由公司统一编号。

  5.3.2机械设备的建帐立卡

  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对每台机械设备都要建帐(台帐)立(固定资产卡片)卡,包括机械总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

  5.3.3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机械设备档案是在设备的规划、采购、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是一台设备整个寿命周期中所有活动的反映,是记录一台设备从采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调拨、调动到报废的整个过程,不仅具有凭证的作用,而且是对设备进行考察、评估和技术研究,为以后购置设备的选型所不可缺少的依据,设备部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按照设备分类及编号一机一档的原则建立。

  5.3.3.1技术档案内容

  1设备选型审批意见;

  2设备的购置合同;

  3原机技术文件,机械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保养说明书,零配件目录,出厂合格证;

  4设备的装箱清单及开箱检验记录,随机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备品和备件登记表;

  5自制设备的有关设计资料、图纸、可行性报告、竣工验收、鉴定记录;

  6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设备的验收记录;

  7固定资产验收单;

  8设备开动记录、初期使用记录(磨合期);

  9设备的调拨、调动、转让、租用、封存变动记录、设备交接单;

  10设备的改造、改装的.批准文件,图纸及技术鉴定记录;

  11设备的履历书(维修保养记录);

  12设备照片;

  13其它记实性资料;

  5.3.3.2技术档案从固定资产登记开始,直到该设备调出或报废为止,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填写,填写要认真、正确、及时、连贯,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设备调动的同时,相关资料可随机同行。

  5.4机械的调动和移交

  5.4.1机械调动的种类和管理

  机械调动公司各项目之间的机械转移,由公司机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5.4.2调动手续:各项目机械的调出、调入,由公司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调动命令单,项目部按照“机械设备调动移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5.4.3公司不定期平衡公司各项目机械设备,调剂余缺。各项目根据工程施工要求,向公司报送“多余、闲置主要机械申报表”。

  5.5机械设备的报废

  5.5.1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而又无修复改造价值者,可申请报废。

  5.5.1.1主要总成件损坏到不堪使用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5.5.1.2修理费用过大,在经济上不合理的。

  5.5.1.3已超过使用规定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规程要求,危及安全的。

  5.5.1.4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害的。

  5.5.1.5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5.5.1.6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5.5.1.7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无法恢复的。

  5.5.2大型关键机械报废要严肃对待,由公司设备部组织技术人员和主管机械领导认真进行技术签定和经济分析评价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公司审批后执行,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解体处理。

  5.5.3报废审批权限:申请报废或提前报废的机械设备,需由项目方向公司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提交给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5.5.4经批准报废的机械,在可以利用的材料和零部件方面应该充分加以利用,而不能利用的部分则应交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对于报废的车辆,不得改变其所有权并进行变卖。

  5.5.5机械设备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必须用于机械设备改造和更新。

  5.6机械使用

  机器的使用必须兼顾管用与结合,人与机器之间需要有固定的协作模式,同时要合理使用机器、安全操作,并由正确的指挥进行控制。此外,还要以热心服务为宗旨,遵守定机、定人、定岗位(简称三定)制度。

  5.6.1所有机械设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5.6.2机上驾驶人员由设备部负责配备,各项目机械部门可推荐合适人选,机上驾驶人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实行“定机定人”制。

  5.6.3机械调动(公司内部)和租赁时,驾驶员必须随机调动

  由公司设备部办理调动手续,做到人随机走。

  5.7机械的保养和维修

  5.7.1机械保养的种类和内容

  5.7.1.1例行保养:指机械在班前班后及运转中的检查、保养,由操作人员按规定完成。

  5.7.1.2定期保养是指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有不同级别的保养,内燃机械实行一、二、三级保养,其他机械实行一二级保养。一级保养主要侧重于清洁、润滑和紧固工作,二级保养主要是检查和调整工作,三级保养则着重于解体检查和排除潜在问题。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而二级和三级保养则由专业保养人员负责,操作人员需要配合并协助进行保养工作。

  5.7.1.3停放保养:指停放及封存机械的保养,重点是清洁、防腐,每月一次。内燃机械应定期发动,特别潮湿的地区每半个月发动一次,封存机械由机务部门指定保修人员进行保养。

  5.7.1.4走合期保养是指在机械设备刚开始投入使用时以及刚完成走合期后进行的保养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负荷、限制速度、选择高质量的润滑油,并且提前更换润滑油等。

  5.7.1.5换季保养是指在季节更替时进行的保养措施,主要包括更换适应新季节的燃料和润滑油品,调整电瓶液的比重,并采取防寒降温措施。

  5.7.2机械修理的要求

  5.7.2.1项目设备部要加强管理,面向施工,努力提高修理质量,修旧利废,降低成本。

  5.7.2.2项目机械部门要及时对机械设备故障进行检修和恢复,不得拼设备。

  5.8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机械设备租赁采取对内租赁和对外租赁的方式,具体按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5.9技术考核和上岗证管理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单独驾驶机动车辆。

  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需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并获得机械设备操作上岗证,方可独立进行机械设备操作。若未获得上岗证,项目机械部门将提供岗前技能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作为副操作手,在机长的指导下协助操作,并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汇报,以便公司进行集中培训并办理上岗证。另外,操作人员也可以自行参加社会学习,并办理上岗证。

  5.10机械台班的管理

  1、外租设备出勤管理

  所有外租设备进场需经过签订租赁合同方可使用。根据公司的规定,我们要求现场设备管理人员每天对设备进行考勤,并填写设备作业单。只有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这些记录才会生效(包括设备故障维修的时间)。另外,在月底或设备退场时,我们还需要填写设备决算单,并将其上报给财务部门进行处理。请大家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操作,并确保相关记录的准确性。

  2、自家设备管理

  我们将自家设备的管理方式与外租设备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在每天的施工过程中,我们会要求现场负责人进行考勤,并签字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而在月底,我们会填写决算单,并将其上报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记录。

  6附则

  6.1本办法修订权、解释权属机物部。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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