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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1
崇信县农牧局履行职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再生能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肃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8部。
自20xx年“七五”普法开展以来,按照县上统一部署,县农牧局以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推动依法行政,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农民群众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为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大力抓好农业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为我县农民增收,脱贫攻坚以及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普法规划。为了确保“七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局长李青云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普法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农牧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20xx-2020年)和年度普法规划》,为“七五”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提供了长远指导和组织保障。
二是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普法落实。把农业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农业依法行政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农牧局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坚持召开两次专题普法工作会议,加大对农业普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农业“七五”普法年度、中期和期末检查评议,强化工作绩效评查,总结经验成效,查找问题不足,研究改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到位,并纳入下属单位和职工年终工作考核评议。
三是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职工依法办事能力。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五个结合”学习法,创新教育宣传的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一是利用周二集中学习日,组织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并通过考试提高了职工的法制素质;二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解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业务法律,至目前专题学习法律法规25部,增强了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积极参与“法律八进”活动,充分利用“科技三下乡”、“3.15”和“12.4”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入乡镇、城市街道、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现场咨询台等形式,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每年发放资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5万人次,提高了广大群众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以《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每年培训1期,培训60人次并积极开展“农资经营规范化示范点门店”的创建活动。农资经营门店生产经营证照、诚信守信经营承诺及价格上墙公示,规范进、销货台账,出具可追溯票据等事后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诚信、规范、合法经营的新局面。
存在问题:一是部分职工的法律素质欠缺,对个别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二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不够全面,特别对村社广大群众法律宣传不到位;三是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下一步,将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借鉴先进典型经验,寻找差距,取长补短,积极作为,进一步推动农牧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促进农牧业发展。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坚持每周二集中学习制度,加大对《宪法》、党内法规和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2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4月底前完成)
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监督检查或监督管理手册,明确裁量基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信息公示卡式样。(省食安办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证件式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月底前完成)
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指定人员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向社会公示工作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应及时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
(一)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工作,对本地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三小综合治理机制。在资金、场地、就业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等模式,建立完善三小生产经营集中区域。鼓励支持三小提升生产经营条件,积极推动三小品牌创建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全面推行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各市要把三小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工作保障。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动开展三小规范提升行动,并纳入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提升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水平。(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省食安办要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根据不同时间节点,确定抽查工作重点,督导《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将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条例》的全面实施。
食品安全措施净化市场源头
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这一步抓好了,购者放心。
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
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3
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发明了一种外形很有创意的女士手提包,想转化成产品推广上市,但我对招商、谈判、加盟管理、渠道管理都不是很在行,不知道应该怎么着手开始运作。是不是应该首先申请外形专利?
山东荣城牛伟
牛先生:
对于您发明的产品,务必要在产品上市前申请专利,因为,这本身就是个卖点。中国市场的“眼风”现象"特别严重,一个有潜力的产品一经推出,马上就会有大批同类产品出现,继而发生价格战,最后牺牲掉的不仅是商家的金钱,更有xx个原本可以做大的行业产品。因此我们建议:
招商加盟的核心品牌资产和技术专利,把握好这两点,才可能做得长久,因而要为产品设计一个非常个性化的品牌,并注册保护。
产品上市有两种推广模式:一种是直接而对消费者,在大众媒体做广告,这种情况花费较大,适合于大企业;一种是只面对经销商,先做好经销商的宣传。再将消费者推广的任务交给经销商,这种方式投入较少。根据您的.情况,应选择后xx种模式,但经销商每天所面对的招商信息是非常多的,因此要对产品进行精心策划包装,以取得经销商的信任。在经销商的选择上,可以考虑两种:一是寻找皮包经销商,让本产品搭其他产品的顺风事;另一种是在商场建立品牌专柜,只销售本品牌产品。
如何走出赊账困境
我经营着一家人造鞋店,开店已10年,所经营项目与同类店无甚差异,但近几年效益一直呈下滑趋势,而在我们本地市场,普遍存在严重的赊账现像,我很担心,因此而造成资金周转不灵的灾难性后果,但如果不赊账,客户又吸引不来,请问有何良策?
江西靖安刘大庆
刘先生:
首先要分析业绩不好的原因。导致店铺经营效果不好的原因一般有:选址不当、商品缺乏吸引力、价格不合理、宣传不够、维持费用过高、业务员接待顾客的水平不够、售后服务缺乏等。您看看自己属于哪种原因,然后做了适当的调整。
考虑经营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比如都做箱包,可在产品款式、品质、价格,做工质量、品牌等方面确定自己的一两个卖点,以此来吸引顾客购买。
要设定赊账限额,尽量坚持现款交易。假如赊账是不可避免的,则需要把每位赊账客户的赊账额度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同时规定只能赊账一次,第二次交易时必须结清第一次交易的赊账款;另外,还应根据自己的利润率,规定全店的赊账总额不得超过店流水总额的某个百分比。
开家典当行需要多少钱
最近,我从有关媒体上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典当行暂行管理办法》将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由商务部联合公安部颁布、将于20xx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请问编辑老师,新《办法》与老《办法》有何不同?另外,开家典当行需要多少钱?
浙江嘉兴卢志平
卢先生:
究竟什么是典当,到底什么是典当行,以前根本没有个法定的概念,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还得从概念“吵起”,很麻烦,新《办法》给出了法定的答案:“第一,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二,典当行――是指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旧法的规定,注册一个典当行,最少也要500万元,门槛过高。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主产业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也就是说,基于典当的特殊性质,没有一定的货币是根本没有资格开典当行的。
银行开设的这些项目是否可靠
我公司有一些外汇存款,现在有银行向我公司推荐一种新兴的外汇结构性存款,说是保本且收益比定期利率更高,这些业务是否可靠?
湖北武汉周晓东
周先生:
国内各家银行最近都在推出―些外汇存款业务,理财业务拓展了老百姓的理财渠道,在业务设计上大多选择了本金无风险的存款方式。有的银行业务收益率较高,但收益不确定(即面临风险),也有采用确定收益的业务(即风险较小)。随着金融市场发展,理财观念也要更新,对于一些金融创新业务可以在比较后尝试。
两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否需要第三股东同意
我现在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因种种原因,现在欲退出公司,将我的出资转让给另一股东。请问,我们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需要第三股东的同意?工商变更如何办理?谢谢!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4
“X”一事近日登上微博热搜榜,这篇引发众怒的“X”公号文章,堪称近年来自乱象之典型样本。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各种自媒体乱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加强自媒体乱象治理打击,亟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一、自媒体领域乱象的表现。
一是谣言滋生,危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需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有其严格规范的生产流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媒体逐渐成为谣言滋生的平台,有的公众号恶意对事件进行抹黑,有些网站则用“标题党”推波助澜,各种失实报道比比皆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刷”字当头,流量造假吹起繁荣泡沫。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自媒体的营销价值逐渐得到重视,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将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兴的直播平台。点击率、阅读量、粉丝数是考量新媒体平台传播力的重要依据,因而靠机器刷阅读量、花钱买微博“僵尸粉”等自媒体乱象开始层出不穷。三是格调低下,为博眼球低俗猎奇。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友眼球进行“奇葩”的网络直播或涉黄“网红”直播,这给直播平台带来了短暂的用户流量高峰,但直播平台在由此获得暂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走入了内容低俗与高度同质化的死胡同。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营销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营销的'造假问题、侵权问题、安全问题大量涌现,影响了企业和顾客之间的营销活动的正常运行。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出台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针对网络营销主体登记、网络消费欺诈、网络不当广告行为、网络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网络营销活动正常,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运行。
二是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进一步明确工商、文化、经信、公安等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坚决打击扰乱互联网经营秩序和信息传播秩序的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大对售假、虚假广告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设立并普及网警派出所,履行网络舆情维稳等工作职责。引导市民通过电话、QQ实现网络空间报警,从而对网络信息进行直接的干预或控制活动,提高打击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提高技术监测水平。
建立自媒体大数据库,加强自媒体帐号监测和自媒体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实时演算个人动态数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助推互联网流量造假问题的解决,帮助企业进一步优化广告投放效益。
四是加大网民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参与作用,在大中专院校建立网络卫士志愿者队伍,对涉嫌造假售假、不当广告、诱导分享欺诈、不实小道消息、涉黄直播等不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大力净化自媒体生态环境。
五是建立行业诚信机制。
鼓励倡导原创性新闻,培养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性自媒体,开展国内或地方性的年度品牌性自媒体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制定自媒体平台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自媒体人的自律,塑造行业自律形象。将违反自律公约的自媒体人和主播名单列入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信用档案,造成“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惩戒效果。
自媒体宣传管理办法5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内容集中在六个方面作为网贷监管的具体细则,《办法》总共八章47条,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业务管理措施是《办法》中的重头戏,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总结来看,《办法》对于对于网贷的业务管理措施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银监会表示,《办法》正式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基本上这些措施大都在市场预期之内。很多信息已经被媒体反复解读,业界也早有准备。再加上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预计不会对行业厂商大的冲击。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网贷负面清单明确若干个不得《办法》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作为管理措施的重要内容,相当于为网贷机构设定了禁区。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不得从事自融或变相自融。
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不得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
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也就是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这些负面清单中,不得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等都属于比较熟知的监管规定,早已在业内执行,基本上比较正规的网贷机构不会受到影响,不会有调整压力。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这一条应该影响比较大。目前的网贷机构对于融资项目大多语焉不详,很难查到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相信此后网贷机构会不得不对项目信息进行更多披露,但具体怎样才算是充分披露,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资项目影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会使网贷机构难以将大额融资标的进行拆分,以满足借款规模上限的限制。当然,也许会有平台将融资项目进行包装,使之成为不同的融资项目,来规避监管。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网贷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路径。当前一些公司已经将信贷产品证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场外ABS的发展之路,使网贷机构只能做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贷衍生品的交易。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全方位界定,网贷今后拓展业务模式受限制比较大。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网贷借款上限最终落实此前有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最终颁布的管理办法确认了这一消息,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会对一些网贷机构产生不小影响。当前一些网贷平台经常大额借款标的,实现了交易规模的快速做大。
例如,统计显示,红岭创投平台在20xx -20xx年期间,了多笔大额借款标的。20xx年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标的为63笔;宜人贷官网显示,借款人凭借工资流水,可申请最高50万元借款,凭借社保公积金信息,可申请最高30万元借款;
开鑫贷官网显示,目前正在发售的商票贷、苏鑫贷等贷款标的,金额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万科刚刚入股的鹏交所,融资项目金额也多在1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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