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03 07:48:2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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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 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 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 产 使 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输产权登记手续。主客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芳财政预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19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20条企业各项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年折旧率按规定执行。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3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2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8年。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按10%确定。

  第21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年限,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修理、改建、扩建或改良。

  第22条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后续支出,应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界限,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修理分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日常修理是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或修缮,发生的费用较小,日常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大修理是指为恢复设备或设施的原有性能,保证设备继续安全稳定运行而进行的修理,大修费用应在大修间隔期内按月均衡的预提或摊销。

  2、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改良支出,是指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的性能、延长使用寿命、增强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的支出,该类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23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说明报废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购进日期、报废原因及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净值等有关内容。由单位领导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报费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丧失生产能力。

  2、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改造或修复改造后不符合生产要求的。

  3、设备结构、技术性能有严重缺陷或严重污染环境,达不到所需生产能力或环保要求的。

  4、因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理、改造费用过大,在经济上不合算。

  5、国家规定应更新淘汰的机器设备。

  第24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随意拆除或变价出售其实物。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后,应进行逐项清理,及时回收出售价款、残料的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款等,并支付有关清理费用,各项收入均应足额上交财务部门,据以冲减原资产损失,禁止截留收入。

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1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设备、电脑设备、机械设备、杂项设备、公用设备、电仪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事务机具等九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维修部门:

  3-2-1生产中维修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仪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总务部:负责非生产部维修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

  3-2-3使用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

  4-1固定资产编号以8们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固定资产编号图示:

  类别年度别入帐顺序

  大额中额流水号

  4-3固定资产编号第一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1,2…9分别表示之。第2,3位代表中分类,由01…99表示之,如办公设备之桌(01)椅(02)等。

  代号内容

  1厂房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

  4运输设备

  5办公设备

  6其他设备

  4-4固定资产编号第4,5位代表年度号,分别购置年度如96,97年表示。

  4-5固定资产编号第6,7,8位代表固定资产相同性质的入帐顺序流水号码,分别以001…999表示。

  五、建卡

  管理部门应将各项固定资产设卡管理,建筑设备应建立(建筑设备登记卡),机械及其他设备应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建卡登记,以掌握各项资产异动状况。

  六、维护保养

  管理部门协同维修部门订立各项资产的保养作业规范,并督促使用部门按规范执行维护工作。

  七、盘点抽查与财产标签

  7-1管理部门应会同部门,视公司实际需要盘点固定资产,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财务盘点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7-2管理部门应随时查核各使用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以了解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实际,有无管理不善,无效使用或闲置等不良情况存在。若发现有异常或不良情况存在,应即通知该使用部门请其改善,情况严重者应另呈报权责主管批示处理。

  7-3管理部门须制作财产标签,凡本公司财产均须粘贴标签以利保管和盘点。

  八、核决权限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决权限请参阅费用核决权限表。

  九、管理政策

  本公司一切固定资产管理作业,均应遵循下列管理政府。

  9-1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可以让管理部门从整体的观点来考虑各部门所需购置的资产项目,使购置与处理固定资产的计划更为明确,不致盲目从事,重复添置资产。

  9-2清晰明确的记录

  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购置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人员)、累计折旧、维修改造以及资产处理等资料完整记录下来,除有助于维护资产的安全外,将来在申报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理赔时亦有依据。

  9-3落实保养及保护要求

  为使固定资产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及维护作业应彻底实施。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置

  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作业期间,各部门将下一年拟购置固定资产编列于年度预书内,经权责人核准后据以实施。

  十一、请购

  11-1使用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请购单,如为某项投资计划而购置,应另检附固定资产计划书,阐明计划名称、编号、拟购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使用目的、预期效果、需用日期、购置预算金额等送管理部门审查。

  11-2管理部门于初审时,应请其它相关部室会审。

  11-3经初审通过的请购单及其附件,经权责人员核准后,使用部门在必要时应详细填安装场所、位置、日期等资料并将有关图纸送

  交采购部门如期购置或营建部门按期施工。

  十二、不动产取得的处理

  建筑设备等不动产,经取得所有权证书或自建房屋于建造完成后,应即办理产权登记,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建卡列管。

  十三、动产取得的处理

  直接购入或向仓储单位领取移交给使用部门时,取得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送管理部门不予以分类编号建卡列管,并于资产明显位置,标示资产编号。

  十四、受赠取得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兄弟公司无偿拨入或因受赠而取得时,应填明估计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管理部门应视需要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估价,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十五、建卡列管

  15-1固定资产购入或取得所有权后,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或建筑设备登记卡,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送维修负责部门。

  15-2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卡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原则编号,分类规档保管,并另设固定资产凭证袋把各项固定资产取得凭证、文件、图纸等套入保存。

  15-3财会部应将登记卡作为会计辅助分类帐使用,按法令规定定期填写折旧金额及帐面净值。

  15-4维修部门应将登记卡作为保养资料卡使用,填写每项固定资产的维修记录。

  15-5登记卡每卡限载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如附属物无法单独计算其价值者,应合记于一卡。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运用

  十六、设备统计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不同建立《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汇总表》,详列各项设备名称、厂牌、规格、适制产品(适用范围)、数量、产量(负荷能力),取得日期、取得价格、耐用年限、使用状况。以掌握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并作有效的运用及管制。

  十七、设备运用规划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本公司经营计划的需要,按各项设备的特性,性能及适用范围设定运用计划。

  十八、设备运用管制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设备运用计划、操作规范的规定运用设备、管理部门应检查其执行情形呈报权责主管。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

  十九、保险

  19-1管理部门对所经管的固定资产按本公司的保险管理政策办理投保。

  19-2投保作业按《财物保险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保管

  20-1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放置场所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存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填写该场所内所有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安全维护人员姓名等资料,以利管理。

  20-2《固定资产存放明细》除一份自存于使用单位外,另一份应由使用单位张贴于该场所墙壁适当的位置,以便查核。

  20-3重要设备的保护,应由使用单位制作标示门牌,悬挂显眼位置,以明职责。

  二十一、转移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相互移转调拨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送移入部门签认并会同管理部门,经权责人员核准后,第一、二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登记卡,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由移出部门留存。移转的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依本公司《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二、出租或外借

  固定资产拟出租或外借时,管理部门应将租借事由、内容条件。归还期限、保持原状义务、附属设备明细等签呈权责人核准,并签订契约后据以办理。其出入厂区也应按《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三、闲置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产品停止生产、加工工艺变更,设备更新等原因而闲置时,使用部门应以《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单》提报闲置原因和设备现状连同该设备履历资料经财会部门填记帐面价值,并拟订处理对策后,呈权责人员核准,据以实施。

  二十四、让售

  24-1固定资产的让售由管理部门将让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原取得日期、金额、帐面残值、现状及让售理,并根据其利用或参考市价订出让售底价,签呈权责人员核准后,据以办理让售。

  24-2固定资产的让售以登报公开招标为原则,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将理由和让售条件呈权责人核准后办理。

  二十五、报废

  固定资产因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办理报废,对于呈准报废的闲置固定资产拆除后的零件或有残余价值的物品,应送有关部门办理入库。

  二十六、减损

  已损坏报废或已让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报《固定资产减损单》连同相关资料送财会部门销帐。

  二十七、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动时,对于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应按《人事管理作业办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八、维修

  28-1管理部门应会同维修负责部门,订立固定资产保养规定,对各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

  28-2定

  期保养及整修由维修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3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由使用部门发现须保养及整修时,应随时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4固定资产的保养及整修,因故须发包给外部专业厂商修护时,按《采购管理作业办法》及《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8-5固定资产维修负责部门每月应定期研讨各项固定资产定期维修期间长短的恰当性以及异常维修事项发生原因与改善对策,将研计结果以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28-6管理部门应将每项固定资产的重大修护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登载于登记卡以备查找。

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

  第1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权责范围,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标准:

  (1)单位价值在人民币*元及以上;

  (2)企业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

  不具备以上条件,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3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建、维修、更改、出售、清理、报废、盘盈、盘亏、租赁、投资和内部转移等行为,都应当办理财务手续。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第4条固定资产管理要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本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是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

  第5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

  3、会同使用部门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一致;

  4、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第6条固定资产保管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有:

  1、设置专门的岗位,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负责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设备完好情况和盘盈、盘亏、报废等资料,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保证卡、物相符。

  3、依据规定的卡片格式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生产运行状态等情况。

  4、对本部门闲置不用的资产及时提出处理申请,并按有权部门的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7条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可以分为以下七大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以及工具、器具等。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间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8条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座落地点(属于线路的应标明起止端点)、制造修建单位、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使用或保管部门、附属设备及更改、维修、处置等增减变动、运行状态的记录。

  第9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行铭牌制度。铭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一般应固定在固定资产上,另一份由使用保管部门专责人保管。铭牌编号应与固定资产编号一致。

  第10条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11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估价入账: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概(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记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原则上,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1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准确入账,对于已经入账的各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13条无偿接受的资产,各单位应编制资产清单,标明资产的名称、生产年月、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项目,并备案。

  第14条折旧费用的计算是对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和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进行系统分摊后形成的折旧。企业一般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15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3、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生产车间内替换或停放备用的固定资产;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6、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第16条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17条企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毁损等转入清理的,应停止计提折旧。

  第18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月计提,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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