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管理办法(汇编7篇)
银行员工管理办法1
一、目的

为了优化**银行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规范非业务岗位临时用工人员管理,以满足我行向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银行总行及各支行(营业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二)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非业务岗位、后勤辅助岗位和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作。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定义
(一)劳务派遣: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人员:本文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往我行以提供派遣劳务的自然人。
(三)劳务使用单位:指我行总行及各支行(营业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各个单位。
五、管理原则
(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我行岗位缺员或出现临时性岗位需要用工时,应优先从我行现有人力资源中进行调配。当我行内部人力资源不足或确实无法满足需要时,才能考虑使用劳务派遣。
(二)计划原则:即根据我行发展战略,结合人员岗位管理情况,有计划地确定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和数量,同时根据计划使用和控制劳务派遣。
(三)规范原则:即劳务派遣的接受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
1.人力资源部是**银行使用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从规划、接收、使用直至清退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2.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劳务合同,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
3.负责有计划地从劳务派遣员工中录用优秀人员,录用人员可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务使用单位
1.根据经营的需要,准确预测本单位年度所需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2.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后,负责对其具体工作项目的安排,工作项目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操作(技术)规范、工作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3.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授权委托,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如考勤、业绩考核等)。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计划财务部根据:(1)**银行签订的使用劳务派遣合同,(2)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务派遣费用明细表,(3)国家统一制定的税务监制发票,(4)年度劳务费用预算等材料,将劳务派遣费用分别计入相关人力费用科目。
七、管理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在每年12月结合我行岗位人员管理情况,制定次年劳务派遣的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劳务使用单位、岗位、数量和使用期限等要素。制定劳务需求计划时,首先由劳务使用单位填写《**银行劳务派遣需求表》(附件1);然后将需求表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提交董事会批准。劳务派遣需求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成为正式的劳务派遣使用计划。
劳务派遣使用计划一旦确定,则应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追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则应填写《**银行追加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表》(附件2),同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派遣使用计划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引入劳务派遣人员。如果劳务使用单位需要推荐劳务派遣人员,应在提交劳务派遣需求计划的同时,提交劳务派遣人员推荐表(见附件3)。被推荐人选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提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推荐人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将其派入**银行。
劳务派遣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并获得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具有从事劳务派遣资格的企业。
2.必须是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
3.必须具备健全的内部劳动管理制度。
4.必须与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三)人力资源部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能否涵盖劳务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体与技能状况能否符合所需岗位的工作要求等。
(四)人力资源部将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分配到劳务使用单位。
(五)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后,使用单位负责安排其具体工作任务,同时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要求或劳务派遣公司的授权委托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考核、现场管理和工资核算等方面进行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应与**银行现有员工一样遵守行内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劳务派遣人员有违规行为时,使用单位应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我行采取紧急措施救助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理完毕后确定适用的治疗方案、处理方案和理赔方案并进行处理。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与受伤员工进行协商,处理理赔的有关事宜。若协商不成,产生仲裁
或诉讼,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庭应诉。
员工突发性疾病和工亡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六)支付劳务派遣费。劳务派遣费的构成项目、标准和付款周期由**银行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并在劳务派遣合同中予以明确。到期时由**银行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使用单位因使用劳务派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计划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七)劳务合同期满时,劳务使用单位应及时清退劳务派遣人员。清退时应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然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如需继续使用,应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以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福利制度为基准,根据我行确立的工资等级制定,并按照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定期划账发放。支付流程工资流程如下:
1.发放工资五日前,人力资源部将劳务派遣人员上月(统计周期以我行财务结算周期为准)的出勤表(含加班、值班、请假等情况)进行统计,核算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明细、各项保险费及管理费后以电子版形式提供给劳务派遣公司;
2.发放工资三日前,我行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将上述费用划定到劳务派遣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含工资、保险、代扣代缴费用)进行核算;
3.发放工资一日前,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本月实发工资发放到每人的银行工资卡中
银行员工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内控机制,促进我行员工自觉遵章守法,增强合规意识操作,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防范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管理是指我行对员工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和连带积分并据以处罚和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积分并据以奖励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我行员工在业务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足以按照相关制度处理,但必须严格防范、管理和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教育与正面激励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所有员工。
第二章 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第五条 我行发现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积分分值为0.5-6分,每分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并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六条 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小积分单位为0.5分。
积分上限为30分,一个积分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每个积分年度,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七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八条 一次发现同一员工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员工经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十条 员工有抵制行为,但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书面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或免除积分。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尚不足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必须予以从重积分。
第十一条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予积分。
第十二条 对于已发生的当年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计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年度的`积分管理。
第三章 奖励积分标准
第十三条 我行对在风险内控工作中具有立功行为或表现优异的员工按照本办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奖励积分标准》给予奖励积分。积分分值为1-10分,每分给予50元的经济奖励,并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四条 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奖励积分无上限。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立功行为的,给予5-10分的奖励积分:
(一)识破、堵截或制止各类案件发生,有效避免或晚会损失的,应根据案件情节、识别防范难易程度、避免损失或挽回损失的情况给予奖励积分;
(二)提供重要线索,对案件的查办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应根据其对案件查办的具体作用给予奖励积分;
(三)检举反映他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检举反映的违规失职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
(四)被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实施违规行为的员工,通过抵制、报告等手段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发生的,应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
(五)发现业务管理制度及系统控制中的风险隐患或流程缺陷,及时上报风险事项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应按照发现问题轻重程度及措施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奖励积分;
(六)帮助客户识别、防范涉案风险,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风险损失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识别防范难易程度、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情况及社会影响给予奖励积分;
(七)主动向上级机构或部门反映本机构具体业务事项中存在且未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风险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根据风险事项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状况及负面影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
(八)在行为排查中反映其他员工违规行为或不良表现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奖励积分;
(九)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经村镇银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酌情给予奖励积分。
第十六条 对表现优异、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情况下,应酌情奖励1-5分的积分:
(一)在风险内控工作中表现突出;
(二)经办业务质量高,且无差错;
(三)所在机构或部门根据考核期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 在一个奖励积分年度内,同一员工的不同行为均符合相应奖励积分标准的,应分别给予积分,累加计算,次年清零。
第十八条 对奖励积分申报、审查、审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者打击、报复奖励积分对象的,村镇银行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涉及举报、抵制或案件查办的奖励事项,应对当事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在申报、审核、审定及奖励积分决定的制发、执行、登记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对违反保密要求的,村镇银行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积分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行长任副组长,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管理领导小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审议对被积分员工的处罚和奖励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对轻微违规积分达到30分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积分管理办公室,由我行风险内控部门负责管理,积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 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管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台账》和《奖励积分管理台账》,并对员工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报;
(三)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和《奖励积分申报单》,并在积分管理信息中登记积分;
(四)受理有关轻微违规积分事项的申述和奖励积分的建议;
(五)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六)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检查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非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 对违规事实与当事人核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 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银行员工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富强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信用社全体员工。
三、本规章制度是信用社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四、本规章制度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简要概括
一、上班时间7:30,下班时间17:00 ,迟到早退者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罚金。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并与年末效益工资挂钩。
二、为维护企业形象上班时间统一穿着工作服,不得自己随意着装,丝巾、领带佩戴齐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营业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摆放与业务无关的东西。工作台严禁摆放水杯。
四、营业期间离岗时系统应退出综合系统,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锁。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摆放。
五、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对于不能办理的业务简明扼要告知客户。禁止睡觉,吃零食,看报纸及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六、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七、各种登记簿要规定登记,所有业务操作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银行员工管理办法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八、所有前台柜员要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凭证,印章,现金核对正确。
九、凭证上填写要素必须齐全,没有有涂改情况:按规定需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必须留取。
十、抵押物为项层或底层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条件较好的,经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请示后,经审贷会研究后确定是否办理。
十一、到期贷款提前15日进行通知,非信贷人员营销贷款到期前由 信贷员负责提示,并做好相应记录。
十二、依法起诉类贷款应该在立案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建立依法起诉台帐,与法官联系要有书面记录。
第三章 实施细则
一、员工应当忠诚信用社,诚实守信,从信用社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二、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信用社利益。
四、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二)对于上级机构的布置的工作,本社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五、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六、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的行为; (二)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
七、员工应当遵守信用社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在行内属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接受公共媒体有关信用社事宜的采访,以及以信用社或信用社员工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发布消息。
八、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
九、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信用社资产、信用的行为。如果了解或知晓其他员工严重违反信用社规章制度、危害信用社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监督部门或者上级机构报告。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十、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信用社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 某一项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信用社的规章制度,如果在业务活动中影响了业务发展,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但在作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如果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以请求主管人员、本级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
十一、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从事业务;(二)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四)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操作员磁卡、重要凭证、口令、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
十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放宽或者增加业务的办理条件,减轻或加重客户对信用社的义务银行员工管理办法人力资源。
十三、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信用社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十四、员工应当以客户至上、竭诚服务、与同业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从事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十五、员工应当尊重客户,诚恳热情,文明礼貌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予以答复或协调处理。
十六、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必要的信息,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二)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社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三)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十七、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民族、年龄、身份、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老人、残障者和语言有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提供便利。
十八、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
银行员工管理办法4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实施办法
为严肃公司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实施如下:
一、由公司行政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生产部组成劳动纪律督察组,不定时地对全公司各车间、各部门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总经理及董事长;
二、自~年元月起员工实行全勤奖制度,当月参照上月考勤。持卡人全月出勤为满勤者,按每月20元发给全勤奖,凡迟到、早退、未刷卡在一次以上者在取消全勤奖同时作以下处罚;
三、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元,旷工半天扣本人一天基本工资,以此类推;
四、未刷卡每次罚款10元;
五、请人刷卡或代人刷卡每次各罚款20元;
六、大门警卫负责考勤监督,对代人刷卡现象应及时制止,凡不服从警卫监督和制止仍代人刷卡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公司将对大门警卫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
七、大门警卫对代人刷卡行为不报告的,一经查实按代人刷卡每人次20元处罚;
八、未实行刷卡的部门、车间员工处罚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劳动纪律督察组将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实际情况与车间考勤不符的,公司将对车间主任、考勤员各罚款10元/次;
九、在上班时间闲谈、上网聊天、玩游戏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查实罚款20元,并取消全勤奖;
十、凡在生产区未按规定佩带上岗证、穿戴工作服的,每次罚款5元。
以上规定自~年1月起执行。
xxx药业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银行员工管理办法5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劳动法规及省联社干部员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银行所有(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离退休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外的)在岗在册员工,包括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借调及上挂锻炼员工、城区各支行在岗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制工勤人员。
第三条
银行员工考勤及休假的管理和考核由总行综合人教部组织实施,机关各部室及城区各支行负责落实。
第二章正常工作日考勤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日系指每周一至周五以及因国家法定假日调整休息日而照常上班的周六、周日。
第五条
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由总行综合人教部按照不同机构、不同岗位、不同季节统一发布,城区各支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总行统一作息时间规定,又能改善服务、确保正常营业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作息时间。
第六条
全行均实行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登记表由总行综合人教部统一制定并下发。每个工作日分上、下午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到岗时间、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等。
第七条
城区各支行考勤登记实行专人专责,考勤登记必须全面、真实、有效。总行机关部室人员考勤统一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
第八条
总行综合人教部每月对全行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各单位考勤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综合人教部。
第九条
考勤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员工基本薪酬与考勤结果挂钩,凡员工出现迟到、早退、旷工及超假不归等情况,要扣除相应比例的薪酬工资。
第十条
总行综合人教部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对各单位考勤登记进行监督。
第三章休息日及节假日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原则上不进行考勤,但下列机构及人员在休息日、节假日视同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1、各营业网点在休息日、节假日照常开门营业,营业人员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2、总行机关运营管理部、视频监控中心和信息科技部门在休息日、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3、遇重大工作任务,经组织单位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上班人员均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第十二条
员工在休息日需要加班并经批准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确需加班或必须正常上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或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总行机关部室负责人、各支行负责人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章员工请假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病(事)假、婚丧产假及年休假都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手续,逐级按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
病(事)假批准权限:
1、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病(事)假1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2、机关各部室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3、支行主要负责人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总行分管劳动人事工作领导批准;1天以上必须报董事长审批;
4、支行其他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的,由支行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报综合人教部备案并由分管劳动人事工作领导审批;
5、员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5天,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继续请假的,一律由董事长审批,一年内请事假不得超过5次。员工请病(事)假应出具书面请假条,待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同时,员工请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并由主治医生签署意见(重症急诊住院的除外),员工休假期间应在考勤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所有事假一律按每半天50元、每天100元的标准扣发其绩效,所有病假均按半天40元、每天80元的标准扣发其绩效,同时按日均标准扣发事(病)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待遇。当月累计请病(事)假10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同时按日均标准扣发事(病)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婚、产、丧假管理
(一)婚假
按法定年龄结婚(含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28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难产女员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女员工在产假(正常生育、难产、流产)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计划外或意外怀孕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不享受以上产假待遇,生产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丧假;
2、员工的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公婆婆、兄弟姐妹)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1-3天丧假;
3、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十八条
凡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总行组织的会议及各类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或相关活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请假,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情况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扣除相应绩效或考核分值。
第五章年休假管理
第十九条
我行依照国家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假期如下: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5天假期;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10天假期;参加工作满
20年以上的,每年15天假期。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1、本年度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时间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照发。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的审批
1、总行机关部室负责人、支行负责人由董事长批准,机关部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人事部门领导批准,并报综合人教部备案;
2、支行其他员工由支行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综合人教部备案,并报分管人事部门领导审批;
3、休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报总行综合人教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要有计划执行,根据每个年度的具体工作情况,年初由综合人教部提出休假意见,机关部室、基层支行在确保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正常工作日(含假期值班,下同),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并自觉配合考勤登记,严禁迟到、早退、非因公中途外出、旷工等现象,并时刻注意安全,确保自身上下班途中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基层支行临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严禁聊天、相互串门、上网(工作需要除外)、办理私事或进行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层支行客户经理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利用收贷、揽存时间抹牌赌博、旅游休闲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全行所有工作人员中餐不得饮酒;任何情况都严禁酒后驾车,特殊岗位人员如驾驶员、守库值班人员、专职保卫人员等在上岗前和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凡发现考勤登记不真实或越权准假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条
因迟到、早退、脱岗或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工作质量的,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扣除相应绩效或考核分值,一年内因考勤违纪或被扣发绩效3次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视同旷工1天;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脱岗一次视同旷工1天。员工旷工按每次按当月绩效考核5分的标准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脱岗的除扣发工资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5天(含)者,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给单位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泄露单位内部和有业务关系客户的商业机密,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省联社干部员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员工管理办法6
一、引言
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发展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银行员工的行为,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质量,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员工行为管理办法至关重要。本篇文章将围绕银行员工行为管理办法展开讨论,旨在为银行管理层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管理目标
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员工的职业行为,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做到诚信、自律、高效、合规。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推动银行的稳健发展。
三、管理内容
(一)合规教育
银行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合规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二)行为规范
银行员工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 不得从事与职务不符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包括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
3. 不得泄露银行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包括与同事之间交流时应注意保密。
4.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炒股、赌博、打游戏等。
5. 严格执行银行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监督检查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员工举报、定期巡检等。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以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同时,银行应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客户和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四、管理措施
(一)建立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银行应将其违规行为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员工。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事实、处罚措施及整改要求等。同时,银行应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对于涉及隐私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二)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为了鼓励员工合规经营,银行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违规行为频发的员工,应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通过奖惩并举的`方式,引导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三)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
银行应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共同维护银行的稳健发展。同时,银行应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和职业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结语
综上所述,银行员工行为管理办法是保障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加强合规教育、规范行为、监督检查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质量。希望本篇文章能为银行管理层提供有益的参考,共同推动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员工管理办法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管理工作,维护内退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岗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一条女员工年满47周岁、男员工年满52周岁的,可申请办理内退。经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可50周岁退休的女员工,年满45周岁可申请办理内退。
第二条员工内退时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条员工在待岗期间达到内退条件的,可办理内退。
第四条员工办理内退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承诺50周岁退休的女员工,在申请内退的同时须承诺50周岁退休。
第五条员工内退由总行集中审批。各行将申请内退人员花名册(附件1)报送总行;总行依据报送材料对员工内退资格进行审查。
员工办理内退手续包括:
(一)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2);
(二)与所在机构变更〈〈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
(三)与所在机构签订《内退协议书》。各行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如因需要;也可在报经总行审批后,结合本行特点增加相关条款。
第三章待遇标准
第一条内退人员的退养费计算公式为:退养费=退养金+内退时享受的生活性津补贴退养金=(行员工资+行员工资÷6乘4)乘计发比例,员工资计算方法为:以1999年档案职务工资标准为基础,每两年晋升一次,计算至办理内退手续当月。晋升级差比照国家公务员中现行行员工资等级级差确定。
第二条退养金计发比例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85号)执行,即工龄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龄35年及以上的按90%计发.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工龄达到以上条件的,相应调整计发比例。
第三条内退人员的生活性津、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工资改革保留福利补贴、副食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独生子女费、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等。生活性津、补贴按1999年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内退人员退养费的增长以上年度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每年增长1.5%。如果地方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政策,退养费的增长按照行内标准和地方标准孰高原则确定。内退人员的退养费要与在岗员工的工资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十二条内退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以应发退养费为缴费基数,足额计提和缴纳,退养费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内退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含医疗保险)以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14%的比例计提。
第五条内退人员的工会经费以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2%的比例计提,用于内退人员的工会活动支出。
第六条内退人员享受与在岗员工相同的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总行已批准建立企业年金的分行,要按不高于在岗员工70%的比例,为内退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第七条内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以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当地政策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具体缴纳比例需报总行审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内退人员的退养费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直接发放,按月划入辖内内退人员个人帐户。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内退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终止或解除内退人员的内退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自然死亡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自谋职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仍》被拘留10天(含)以上的;
(五)违反《宁波银行解除违规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损害我行利益或形象的;
(七)给我行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形成巨大风险的;
(八)在办理内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内部退养(简称内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岗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二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申请内退。员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第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达到内退条件的,可申请内退。 第五条员工办理内退,由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各分支机构逐级报送,总行集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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