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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12-10 15:09:00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教育局文件 【徐教规〔20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高中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009〕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招生资格经市教育局核准、在我市有招生计划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二、招生计划1、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热点高中计划的50%作为指标生,根据各初中学校应届中考报名人数(不享受指标生资格的学生除外)分配到区域各初中学校。2、外市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3、所有学校招生计划必须纳入属地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4、四星级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三、招生宣传1、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校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宣传。2、未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进入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活动,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3、各学校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炒作高考成绩,不得误导学生和家长。四、招生操作要求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统一时间、统一步骤、统一程序、统一批次,由市、县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有高中新生录取必须通过招办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招生。2、普通高中招生学生报名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县招办负责,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基础教育处(科)负责。3、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名册由市、县招办在招生现场统一打印,招办、基教处(科)和招生学校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4、普通高中新生报到必须持由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招办和录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报到。五、学籍管理1、严格按照“录取在哪个学校学籍建在哪个学校”的原则,为每位学生在录取学校建立学籍,任何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2、按照“录取和建籍同步进行”的要求,普通高中各批次录取名单在录取现场直接输入市、县(市、区)学籍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形成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初始学籍库。3、学籍库建立后,除正常的学籍变动之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修改、添加学生信息,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4、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要求,普通高中学籍库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分级管理,学籍库终端由省教育厅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只能在自身管理权限内管理学籍,不得越权行使上级管理权限。六、招生纪律1、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招生行为。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3、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死挡线)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未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