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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三中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1-12-07 17:08:41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忻州三中学生会章程

忻州三中学生会章程 (中国大学网 unjs.com)   忻州三中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忻州第三中学学生委员会,简称忻州三中学生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忻州三中学生会是在忻州三中政教处领导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忻州三中委员会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忻州三中学生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公正、公平、公开的会风,全心全意为全校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忻州三中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倡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更新,内创佳绩,外树形象,开拓忻州三中学生工作的新局面。   2.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学校的整体利益的同时,反映同学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设计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3.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提倡积极向上、健康高尚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将校园文化引向成熟。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时间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4.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术活动,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5.加强校园民主建设,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培养锻炼广大同学的能力。   6.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教师及自身的联系,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互相了解,做好桥梁纽带的作用。   7.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梅州中学学生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学生会会员   第一 条:忻州三中学生会会员为具有忻州三中学籍、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 条:忻州三中学生会干部和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3.所有成员一律平等;   4.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有要求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6.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7.学生会干部有退会的权利,但必须由主席团通过。   8.学生会成员有权了解,学习相应部门的文件,制度。   9.学生会成员有权参加响应级别的会议,以及向上级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   10.学生会成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校定的学习生活。   11.学生会成员有权了解各项奖罚的凭审根据。   第三条:忻州三学生会干部和会员的基本义务:   1.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维护本会声誉。   4.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5.学生会干部实行应聘制度,为期一学期,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6.向学生会提供建设性工作计划。   7.学生会干部有义务为全体同学的利益服务。   8.学生会成员有义务为学生会服务。   9.学生会成员有义务为相应部门服务。   10.学生会成员有义务完成本职工作。   11.学生会成员有义务完成上级指派的合理任务。   12.学生会成员有义务维护学生会的形象,为学生会的发展努力。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生会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会员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上届委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为本届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查和批准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一条: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大会主席团和各部长组成,经代表大会依照差额制原则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会委员在任期间由于毕业、转学、退学、休学、受处分等原因造成委员会名额空缺时,由原选举单位通过一定民主程序补选,委员受代表大会及原选举单位监督。 学生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具体问题。 学生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可增补委员若干名。   第二条:学生会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主持,如果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全委会时,常务委员会应当召集全委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三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委员会是全校学生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 任免校学生会主席以及常务委员会;   (三) 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规定;   (四) 监督并咨询常务委员会工作;   (五) 对不能履行责任的委员提出批评并有权撤换;   (六) 讨论决定应当由委员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八)负责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九)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校学生会主席是当然的常务委员兼任常务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会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名。   第二条 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学生会常委会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提出学生会工作设想和学生会决议方案,交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存档。   第三条: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负责把握学生会的工作方向,决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校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梅州中学学生会。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直至全委会选举产生新的主席为止。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委员职位空缺时,常务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候选人进行补选。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委会决议,讨论决定学生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二)召集、主持学生会全委会;   (三)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必要时应提交全委会审议、批准;   (五)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学生会职能机构的组建或撤销,任免各职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协调和监督各系学生会以及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管理学生会经费;   (八)常务委员会在工作中实行以主席为核心的集体领导;   (九)讨论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校学生会专职秘书长有权且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校学生会秘书长、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   4) 学生会常委会由当选的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常委会有权根据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变动;有权根据广大同学的意见及本人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由全委员会讨论通过。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学生会分会的工作;   第五条 主席、副主席   (一)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团委批准.   (二)主持学生会全盘工作,掌握学生会委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指导、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向党委和团委汇报请示工作。   第六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校际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七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述职制度。   第九条 主席的职权如下:   1、督导推展会务。   2、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了解掌握各部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要求。   3、主持定期召开的学生会执委会。研究每一阶段工作、分析情况,落实 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制订学生会工作计划。   4、制定任期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   5、定期召开学生会委员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工作汇报,汇报学生情况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反映。   6、完成学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以常请示汇报工作,做好各部门活动经费的预算工作。   7、 协调各部门的各项大型活动。   第八条 副主席的职权如下:   1、辅佐主席处理学生会会务。   2、主席出缺时代理主席。   3、协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