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计划

时间:2023-01-12 02:34:42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精选审计工作计划三篇

  时间过得可真快,从来都不等人,我们的工作又将迎来新的进步,让我们对今后的工作做个计划吧。计划怎么写才不会流于形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审计工作计划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审计工作计划三篇

审计工作计划 篇1

  为落实创卫目标管理工作责任,推动我局创卫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创建省级卫生城一次通过,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明确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县关于加强创卫工作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动员全体居民搞好社区规划环境卫生,同时注意宣传教育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单位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局长组织抓,各班子成员具体抓,全体成员齐心抓的管理模式,努力完成审计局创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二、完善创卫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建设

  1、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坚持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个委员工作明确责任,任务到人,健全组织机构,层层抓落实。

  2、加强创卫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宣传卫生健康的基本知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良好的文明习惯的养成,

  三、单位环境卫生保洁

  1、坚持单位每周五进行卫生大扫除,每月进行卫生大整理活动。

  2、每月组织两次以上的清理本单位辖区城市“牛皮癣“活动。

  四、单位教育工作

  1、定期办好黑板报,布置宣传窗,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教育居民良好的卫生习惯。

  2、按计划进行卫生知识讲座,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特别是对传染病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3、认真做好居民健康知识的传授教育工作者,确保健康知识知晓率95%以上。

  五、单位除“四害”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努力做好

  做到定期消毒和突击消毒相结合,居民小区和厕所定时喷洒灭蝇药水,投入灭鼠诱饵,消灭“四害”孳生地,严格控制“四害”密度在国家标准之内。

  六、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

  1、把控烟工作深入到每个吸烟者心里,确保成效。

  2、积极开展单位工作人员的体育锻炼,增强广大居民体质,养成良好的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达到控烟成效。

审计工作计划 篇2

  一、20xx年度主要工作及成绩

  1、法律清欠工作稳中有升。成立清欠工作小组,细化清欠工作范围,合理分配清欠任务,有效总结清欠经验,集思广益,推动清欠工作稳步开展。年度完成清欠接近1000万,在成员减少的情况下与去年基本持平。

  2、合同法律风险管控紧抓不懈。继续完善合同风险管控制度,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加强合同审查,全年完成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审查合计600余份,提出修改意见50余条;协助处理公司重大产品质量纠纷索赔案件5件,压缩对方索赔金额近百万元。

  3、常抓内部审计,坚持依法治企。全年开展了人力资源配置、外协外包、采购合同适用、销售合同风险等专项审计5次,出具审查报告5份,就公司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公司领导决策。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1、清欠任务与日常管理职能之间的矛盾,因领导布置的清欠任务较重,部门的管理职能就相应变弱,造成一些日常管理工作无暇顾及。

  2、调动清欠人员主观能动性的问题,清欠是一项技术活,需要体力、脑力的有效结合,更要懂得人情世故,所以要理解清欠人员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20xx年工作思路及计划

  1、继续加大旧款催收力度,完善内部激励制度。公司要发展,

  现金为王,应收账款居高不下,每天都是损失。所以,要加大旧款催收力度,加快旧款资金回笼,防范公司旧款资金风险,减少公司坏账核销,增加公司当期利润。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奖惩结合,发挥清欠人员主观能动性。

  2、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谈判,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协助处理公司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各类合理化建议,参与问题的'处理和协调,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同时,根据公司出现的问题,建议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各项运转行为,做到依法治企。

  3、跟踪关注重大合同的履行,为重大合同履行全程提供法律支持。重大合同的履行好坏影响着公司主要指标的实现,不管交付还是回款,都至关重要,只有把握合同的主要风险条款和时间节点,有理有据,依法保证重大合同的履行。

  4、注重公司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共同铸就企业风险防范城墙。从近两年看,公司有些人员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公章管理不规范、出具的法律文书不严谨、有些重大的函件未经法务部审查就加盖公章,在处理纠纷时使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审计工作计划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xx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工作计划《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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