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1-07-11 13:16: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  第三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  第七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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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交通安全教育;

·  (二)消防安全教育;

·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  (四)用电安全教育;

·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  (七)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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