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1-07-11 18:35: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   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  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  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  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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