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手卫生制度

时间:2021-11-08 15:37: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10.手卫生制度

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

10.手卫生制度

为加强全院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部门,各部门应对职工进行培训, 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及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二、手卫生为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三、各部门应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必须用流动水和皂液洗手。

四、医院重点部门如:ICU、血液病病房、新生儿病房、血透室、感染疾病科、手术室、产房、导管室、急诊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内镜科、临床实验室等应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五、洗手液的容器定期清洁和消毒。禁止将洗手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储液器中,必须在清洁、消毒取液器后添加洗手液,防止二次污染。

六、手消毒剂的包装和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毛巾)或设 施(烘手机)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七、医院应该不定期对重点部门的医务人员手卫生进行监测,当怀疑流行爆发与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八、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的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细菌数≤5cfu/cm2,无致病菌生长;包括普通手术室、产房、供应室洁净区、重症监护病房等。

(二)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细菌数≤10cfu/cm2,无致病菌生长;包括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10.手卫生制度三)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细菌数≤15cfu/cm2,无致病菌生长;包括感染病科病房及发热门诊。

九、手卫生指征及方法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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