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5 17:30:08 玉华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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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4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1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2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3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调度

  1、根据县纪委及相关规定,为减少车辆费用开支,公车实行上下班公勤车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如领导加班加点则须提前和综合办联系,以便于综合办统筹安排车辆。

  2、管理制度:综合办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综合办专职副主任负责,重大事项逐级向上汇报、审批。

  3、公车使用范围:党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妇、机关科室等领导工作用车;党委、人大、政府邀请客人接送用车;其他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用车。

  4、派车原则:保证书记、镇长用车,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所有公车由综合办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下属社区公车由社区确定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实行先远途,后近途;先急事,后一般;先考虑主要领导用车,后一般干部的用车原则。城区内一般不派车。

  5、派车程序:一般工作用车,事前要与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联系,由其统筹安排,通知驾驶员出车并填写出车单;接送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及时开回镇大院车库内备用,用车单位(人)原则上不得要求车辆滞留待用。

  考虑到会议用车、加班或大型活动用车,须提前半天预先登记,以便于综合办统一安排。

  6、公车原则上不准出借。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借车辆的,应经综合办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凭《出车通知单》方能出车。车辆外借期间的汽油费、过桥费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车单位负责。

  7、除公事派遣出县之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镇府大院车库内或公车停放点,严禁无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镇综合办填报《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报告表》。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值班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车辆安排表应在上一周周五前报镇综合办,以便于综合办报备县纪委党风室。

  8、国定节假日期间,镇属车辆,包括办事处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二、车辆加油、维修、保养

  1、公车加油、维修必须到指定单位。

  2、车辆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专门表格,经综合办专职副主任核对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维修。500元以下由党政办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镇长批准。

  3、10个社区车辆的.汽油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和机关车辆同等由镇财政办统一支付,社区驾驶员年工资待遇与镇机关驾驶员实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远途出车加油、维修的,要凭《出车通知单》和有关单据方可报销。

  三、驾驶员管理

  1、未经办公室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反的,按平纪2000〕38号规定执行。

  2、车辆出车返回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到,以便再次调度使用。

  3、驾驶员要随时接受应急的开车及其他任务,保持随时出车状态。

  4、驾驶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经常接受安全教育,认真遵守交通管理条例,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安全行驶。要经常检查车况,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开好文明车。

  5、驾驶员必须备齐所有证件,注意安全保存。

  6、驾驶员因公出县的,每次补贴10元;出市的,每次补贴15元;同日开往县外、市外等不同地区的,取高标准的补贴计算。报销时,应附历次出车单据。

  7、车辆报销项目为:油费、养路费、保险费、年审费、过桥费、修补轮胎、里程补贴、加班费、洗车费、安全洗车补等费用。

  四、其它注意事项

  1、用车单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

  2、镇机关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征得镇纪委的同意。

  3、公车私用或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均由镇纪委、监察室,按县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4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证车辆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土资源工作服务,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

  车辆管理的原则是: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保证公务、统一调度;统筹兼顾、重点保障;高效低耗、安全行驶;责任到人,奖优罚劣。

  二、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实行归口管理,市局机关的所有车辆,统一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管理。

  (二)车辆的派遣、维修、油料供应、车辆审验、车辆保险、车辆档案管理、办理证、照以及驾驶员的审验等具体事宜,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负责安排办理。

  (三)车辆管理工作要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种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度。除值班车辆外,下班后,机关车辆应进入车库,没有车库的车辆按指定泊位依次停放整齐。

  三、车辆使用派遣

  (一)机关车辆管理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下,由车队调度和派遣。

  (二)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未经车队派遣,车辆不得随意外出。

  (三)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不作固定,实行统一调配使用。重点保证重大事项公务用车。其它用车,视情况统筹安排。

  (四)城区车辆使用原则上按业务归口相对固定,统一调配,以便协调使用。

  (五)各科室城区以外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审批单(紧急情况除外),送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车队视情况统一安排调度,同方向,同目地的车辆能合并的应合并使用。

  (六)严格控制车辆外借和司机混开车辆,外单位用车经局长同意后,车队指派该车司机出车。个人私事用车,原则不做安排,特殊情况(干部及其家属危、重、急病)报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批准,由车队负责派车。科室外地出差原则上不带车,确需带车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七)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应于放假前将用车审批单送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车队统一安排。

  (八)出城执行公务车辆应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留。

  (九)大客车原则上只接送局职工上下班使用,如有它用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十)本局车辆一律不准参加中、省、市纪律监察部门及局机关禁止的各项活动。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一)凡需维修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车队组织技术会诊,并由修理厂方提出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车管人员拿出修车意见,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同意报请局长批准后,凭《渭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修理申请单》到定点维修厂维修,修理厂凭修车单定期到机关结算维修费用。

  (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规定,应定期安排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到市局协议厂家维修,未经批准,未按维修程序擅自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指定以外的厂家进行维修的费用,市局不予报销。

  (三)出差在外车辆出现故障时,须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的易损部件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后应及时报告,严禁带故障出车。

  (四)机关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单车登记制度,对机关所有车辆要建立车辆行驶、耗油、违章、事故、维修档案,按时间顺序详细登记车辆的具体情况。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对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及维修费用、违章等情况进行公布、评比。

  五、车辆保险和审验

  (一)车辆在使用期内须连续购买车辆保险,不得中断,驾驶员要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由车管人员提出保险计划,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的'规定定期到确定的保险单位投保。

  (二)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向车队、交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完结后要从实填写《车辆肇事登记单》。

  (三)车辆的年审及驾驶执照审验,由驾驶员根据交管部门的规定,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下进行。审验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车辆定点加油

  机关车辆在市区内统一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凭车队加油单加油。市区外出车,因特殊情况需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向车队电话汇报后方可加油,回局后先登记后报销,油料的购置,由车队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购油计划,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七、车辆驾驶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专业驾驶员驾驶,专人专车,严禁车辆混开,严禁无照和违规驾车。

  (二)临时驾驶员的使用,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办公室共同商定,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通过目测、体检、试驾、交通规则和机械常识测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前应与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八、驾驶员的管理

  (一)机关车队负责机关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驾驶员必须热受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受护车辆,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要热情周到,文明礼仪,经常保持车辆整洁,自觉维护国土形象。

  (三)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超速行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带病出车。主动接受车管和交通部门的管理。

  (四)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观念。不得擅自出车,不得无故误车,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五)临时驾驶员实行骋用制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考核合格后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九、驾驶员差费,过桥过路费及劳动保护

  (一)驾驶员差费按派车单报销,大客车驾驶员每月补助叁佰伍拾圆(包括洗车费),省内高速路实行“三秦通”交费卡,省外和一、二级公路实行现金交费,按月及时报销。

  (二)驾驶员每人每月配发手套一双,肥皂一块,毛巾一条。

  十、责任与奖惩

  (一)车辆发生肇事,驾驶员要设法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车队,不得擅自处理和逃离现场。

  (二)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罚款,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划分,主要责任者,取消驾驶员安全奖及年终当选先进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凡私自出车、出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丢失的一切责任、损失、费用等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酒后驾车肇事,除由驾驶员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收回车辆,属在编人员,停止驾驶半年到一年,临时人员,予以辞退。

  (五)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给予安全奖励。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5

  一、单位车辆管理制度概况

  1、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3、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单位车辆调度和使用制度

  1、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2、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3、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4、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5、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

  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

  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三、单位车辆维护与修理制度

  1、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2、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3、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四、相关费用报销制度

  1、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2、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五、单位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3、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4、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5、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六、单位考核与奖惩

  1、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和表现突出者,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2、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年终公司将给予奖励。

  3、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和发生事故者,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辞退处理。

  七、违规与事故处理制度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因司机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司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无照驾驶。

  2、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除认定是司机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的情况外,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如下。

  (1)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2)出现违章停车、证件不全、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等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全额罚金。

  (3)当公司车辆交通违章次数超出安全委员会限定的指标时,公司接到的罚款由当事人承担。

  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单位共同负担。

  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办公室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5、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司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2)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便事后联系。

  (3)应记录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

  (4)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5)如发生人身伤害,应迅速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6)记录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身份证号码等。

  (7)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可利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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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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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调度

  (一)实行公务用车定人、定位管理,确保领导准时、安全用车。各处室执行公务用车,原则上商分管领导解决。车辆不足时,在不影响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办公室协调调度用车。

  (二)出市执行公务的车辆,由用车本人或驾驶员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出车登记,并以此作为驾驶员报销交通费的依据。

  (三)全体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司机休息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假。

  (四)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车库内或指定地点。因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生被盗或损坏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六)严禁私自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驾驶员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于每月日填报上一周期的费用。交通费报销应附当月出车登记表,经办公室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二、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市财政局指定的定点维修厂)。

  (二)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三)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汇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临时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

  (六)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费用。

  (七)建立车辆保养项目及更换配件档案,按规定定期更换配件。

  三、车辆用油

  (一)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实行专人跟车、定点刷卡加油。

  (二)车辆用油实行以行车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统计公布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卡加油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发票交办公室登记,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四、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

  (三)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严禁参与婚嫁接亲、祭祀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除按市纪委、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待岗听候处置。

  (六)因公务出车肇事,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5%;私自出车肇事,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待岗听候处置。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等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党政机关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属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业务用车是指市属事业单位配备的与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相匹配的专业性、专项性、经营性车辆。班车、校车、后勤服务用车以及经授权从事行政执法的市属事业单位综合执法等专项业务车辆纳入业务用车范围。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工具类或生产类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等车辆。

  第四条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市机关事务局为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管理,指导市级机关开展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级机关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五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严格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编制数范围内,实行编制管理,原则上不得增加公务用车编制。

  第六条市属事业单位因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公务用车编制数的,原则上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总量内统筹调剂,调整编制后应当将车辆明细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同意并抄送市财政局。

  确因不能统筹核定新成立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的,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三定方案并结合本部门(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对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进行测算后提出核编申请,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市属事业单位按照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八条市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业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当配备国产新能源汽车,做到应配尽配。确因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市政工程等无适配新能源车型的,须从严控制,按程序报批,并遵循以下采购配备标准:轿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小型客车、中型客车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大型客车价格45万元以内。严格控制市属事业单位配备燃油越野车(含SUV车型)、商务车。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标准、专业性能、作业需要等情况确定。对于无适配新能源车型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审批后可采购配备燃油车辆。对实际工作中经改装组成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出具长期搭载设施设备购置清单或车辆改装合同,并对照勘察核实。

  (三)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国产新能源轿车,以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国产新能源越野车(含SUV车型)、商务车的,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原则上实行年度审批备案制度。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配备使用现状,编制本部门(系统)事业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并经会审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市属事业单位采购配备车辆实行会审制度。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购车需求后,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车辆编制和标准;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同意后,将购车会审表送市财政局审批资金来源,经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市属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并凭市机关事务局审批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市属事业单位因职能调整、车辆突发状况等特殊情形需临时更新配备车辆的,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局优先考虑统筹调剂配备,不能通过调剂配备的,将与市财政局会审批准后采购配备,涉及“三公”经费预算调剂的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履行调剂程序。

  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名称,不得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其他(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为所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向所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接收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二)车辆购置经费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安排;

  (三)车辆类型、品牌、排气量、价格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使用公务用车又违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越野车、商务车不得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实物保障用车。

  第十六条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纳入重庆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筹调度,避免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闲置、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已喷涂行业专用标识的车辆可继续沿用相关标识。

  市机关事务局通过信息化、标识化管理,对使用率低、确无必要的车辆及编制,按公务用车管理系列规定处置收回。

  第十七条市属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务交通保障预案,确保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车辆保障。

  第十八条市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健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倡导节约环保用车。

  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租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租赁制度。严格执行回本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九条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市外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自有保障不足的,可通过社会定点租赁方式解决。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时,可统筹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

  市属事业单位不得采用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车辆。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租用定点租赁服务单位车辆,不得向其他机构或私人租赁车辆,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汽车。

  第二十条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生态环保部门认定的黄标车必须报废注销;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以上且无维修使用价值的(部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或未达到上述条件,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等由专业机构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无法修复的,可以申请报废。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和市机关事务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因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撤并,职能、人员编制调整,或车辆按照规定需处置的,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拟处置申请。其中,通过厂家回收、报废注销方式进行处置的,市机关事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通过调剂划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再按照资产处置程序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的车辆处置批复文件办理车辆处置相关手续或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处置收入按照事业单位财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机关事务局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市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运行费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市机关事务局应对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时通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相关督查情况纳入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范围。

  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协助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监督检查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运行费用管理情况,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市机关事务局定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换公务用车信息、状态等情况,对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报废注销等情况加强监督。市属事业单位凭市机关事务局批准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报废注销等手续。

  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约型单位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机关事务局和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更新、报废条件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使用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市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使用公务用车又违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违规长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提供配备车辆的;违规租赁社会车辆变相增加公务用车的;

  (五)挪用或者以各种名义将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综合执法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固定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未经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加油、租赁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拍卖报废的;

  (九)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二十八条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审批流程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9

  一、用车范围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用车手续

  严格派车制度。

  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

  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

  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三、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

  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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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

  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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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针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完善整改长效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核准保留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有关事项。

  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车辆配备更新、注册登记、日常使用、处置等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从严配备、集约使用、规范处置公务用车,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确需核增或者调整公务用车控制数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控制数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因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明确公务用车控制数且难以调剂解决的,由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参照所属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同规模事业单位情况核定,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减少、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减少公务用车控制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减,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现有车辆情况以及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等,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计划中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数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优先通过系统内调剂方式解决,确保当年配备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整体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

  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批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执行。

  京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确因地理环境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等原因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或者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接受车辆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突破公务用车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在京事业单位车辆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公示以及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事业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事业单位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或者配备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实行标识化管理,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或者安装国家行业领域统一规定的标识。

  第十七条 国管局负责统一建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将公务用车纳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权限,按照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处置批复等相关文件,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及时处置车辆,除涉密车辆外,应当按规定公开。京外单位车辆可以通过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车辆处置机构处置。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除学校、医院等单位用于保障校区院区间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事业单位租用车辆审批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事业单位不得以租用车辆方式变相超出控制数和规定标准配车,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租用同类车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真实、全面、准确反映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和管理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管局应当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更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务用车管理中的问题。

  事业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等范围,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行业特点突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报国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所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规定适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部级的干部公务用车管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根据《章丘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央、省和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区属企业单位)。

  第三条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办)是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标准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一般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用车、接待调研用车;区属事业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区属国有企业的业务用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

  (二)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4.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5.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三)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工作岗位选择实物用车的领导干部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正常公务出行;

  2.本人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3.本人所在办公行政区域内上下班交通;

  4.调研、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四)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老干部管理部门(单位)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看病就医等交通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2.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

  3.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离退休干部开展生日、节日走访慰问及其他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的`服务活动等。

  (五)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是指行政执法用车及调研接待用车等。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部门(单位)用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主要适用范围: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文化旅游监察、卫生和计生监督、人防检查、城乡建设监察、防汛抗旱检查、物价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节能监察、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单位)。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工作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

  (六)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是指需要长期搭载固定特殊专业技术设备并经核定批准实行编制管理,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车辆。

  主要适用范围: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七)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用车。

  (八)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公务出行实行分类保障

  一、参与车改的人员公务出行

  1、规定区域内(明水、双山、枣园、埠村、圣井、龙山街道办事处)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应急、机要通信、特殊公务等经批准可使用本单位保留车辆或区保障中心车辆保障。上述规定区域外的镇(街道)参照区的办法自行划定规定区域并报区公车办备案。

  2、规定区域外的公务出行可采取:公共交通保障、定点租车公司保障、公车平台保障、公务车辆保障、其他方式保障。

  3、公车平台车辆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任务。

  (2)区级领导在章丘区范围内的调研、检查以及区重大公务接待活动;由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由区人大、区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

  (3)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其他部门检查、调研在划定的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外的公务活动;

  (5)六个街道办事处(明水、双山、枣园、埠村、圣井、龙山街道办事处)之外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下乡调研、检查等远距离出行,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公务活动;

  (6)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镇(街道)人员、未参与车改的事业人员和国企人员原则上不能使用公车平台车辆。

  二、未参与车改的人员出行

  公共交通保障、定点租车公司保障、公务车辆保障、其他方式保障。

  1、公共交通保障:所有向大众开放、并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渡轮、索道等交通方式。

  2、定点租车公司保障:通过租用公车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进行公务活动。

  3、公务车辆保障:使用单位留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公务活动。

  三、公务出行定点租赁

  (一)公务租车的范围

  1、组织参加大型会议或重大集体公务活动;

  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3、公务接待活动,包括中央、省、济南市及外地来章丘视察调研、招商引资、外事活动等;

  4、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5、到无公共交通保障的偏远山区、林区等路况复杂的地方进行公务活动;

  6、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7、其他确需租赁车辆的,须事前经本单位研究,报区公车办备案同意。

  (二)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

  1、区公车办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为各单位提供公务租车服务。建立公务租车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调度公务租车活动。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公务租车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严格租赁车辆审批程序,公车租车须从公务租车管理平台申请,租车管理平台统一调度派遣。

  3、各单位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公务租车实行一事一租,特殊工作需要月租等长期租赁的报区公车办批准。不得租用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车辆。

  第七条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平台化、标识化管理。

  1、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管理。公务用车审批调度、运行监管、基础管理、运行费用管控等纳入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新购车辆及调整车辆应在挂牌后一周内办理平台手续。

  2、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务用车应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自行安装的车载终端应和区公车管理平台联网。新购车辆及调整车辆应在挂牌后一周内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处置前应通知系统安装方拆卸卫星定位系统。

  3、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公务用车外,均应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喷涂“公务”、或“行政执法”的标识。新购车辆及调整车辆应在挂牌后一周内到指定单位喷涂公车标识。

  (二)加强公车日常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在单位封存停驶,非市区单位班车及需在市区过夜的公车必须并上报区公车办备案(附件1、附件2)。

  2、特定区域管理制度。公车卫星定位系统已对我区的各大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各大景区进行了特定区域设定。公车在这些特定区域内停放30分钟以上,系统会自动报警,并给用车单位联系人和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同时发送信息提示。各单位要对报警情况及时登记、查清原因上报区公车办。因公进入特定区域的公车,各用车单位要填写公车办下发的备案表格(附件3),做好公务活动记录,上报主要领导签字后备查。

  3、信息统计上报。各单位每月的1-10日上报上月的公务用车单车行使情况统计表、公务用车外地加油维修情况统计表(附件4、附件5)。

  4、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5、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要到公车办备案批准(附件6)。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各单位要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车运行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单车年运行经费3万元、单车月油耗200升(附件7)。

  1、定点维修: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定点维修厂实施,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定点汽修厂维修的需提前报公车办批准,公车维修实行一修一报,单车维修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需单位书面申请报公车办审批,汽车装具单车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

  2、定点加油:公务用车耗油实行定额管理,按200升/车/月指标控制,总耗油超出控制指标的报公车办审核后方可追加耗油指标。公务用车加油必须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定点加油实行加油卡主副卡管理,“主卡”用于加油费的分配管理不用于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新购车辆及调整车辆应在挂牌后一周内办理加油卡(附件7)。

  3.定点保险:公务用车购买车险必须在指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购买,购买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7个险种。

  (四)加强公车的监督检查。

  1、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在政务内网、公告栏等渠道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非涉密车辆具体使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使用人等信息,按月对每辆公务用车出车次数、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过路过桥等费用情况进行公示,并于下月10日前将车辆使用情况和经费开支汇总后报区公车办集中审核盖章。

  2、区公车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或通报。对单车运行经费超标的进行专项检查。

  3、区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车办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处置、调配工作。

  1、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对处置车辆进行评估鉴定后,根据车辆状况,可采取调剂、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车辆处置要严格按照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进行。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车辆(附件8)。

  2、调配是指在内部划转使用的车辆处置方式。存在编制空缺、编制内公务用车达到更新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调剂使用车辆(附件9)。

  3、公务用车购置管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车办负责公务用车的统一采购(附件10、11)。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10月30起施行。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13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条实施意见和县委十二条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秉承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用车,确保用车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日常外勤用车需由用车人说明用车目的和事项,由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调配。

  二、杜绝公车私用,公车一律停车入库。

  三、驾驶员由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对车辆要勤擦拭,勤保养,勤检查,尽可能自己动手修车,保持车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五、用车产生的过路费、油费等费用,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进行报销,所有费用的支出需要阳光透明,确保公车使用的规范高效。

  六、对车辆出现小型故障,例如刮擦等情况,可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经合规的报销程序予以报销,对车辆产生故障需要维修而产生大额支出的,需经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组汇报,经批准后报销。

  六、由于驾驶员由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在未出车期间要坚持上下班制度,车辆入库,保持车身清洁。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他人代驾,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严禁私自出车,驾驶员私自办事造成的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负责。用车不经所属事业单位办公室派车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私自与驾驶员出车造成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用车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14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管理,根据《石棉县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留车辆性质。分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四种。

  (一)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二)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综合性公务机动车辆。这类车辆与事业单位抢险、救护等定向明确的应急业务车辆要区别开来。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机动车辆。如救护车,防爆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地震、无线电监测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等。

  (四)业务用车:是指未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如新闻采访车、巡检巡查车、野外勘查车、监测监运车、数据采集车等。

  第三条 保留车辆确定。按规定申请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按现行配备标准进行保留。

  (一)县委、县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先按车改确定的标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后,在现有车辆中按车辆编制数保留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保留车辆不得超过编制数,有编无车的,不得新增车辆。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现有车辆中,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数据,要与计划保留的车辆数量对应一致,不超过现有车辆数。

  第四条 保留车辆编制核定。

  (一)县委、县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10名至50名以内核定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人员编制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人员编制101名以上的核定3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二)县级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搭载固定设备,不得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有集中后勤保障任务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保障对象100人至200人的保留1辆,201人及以上的保留2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第五条 保留车辆管理。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保留车辆一律实行标识化管理。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按党政机关保留车辆的样式喷涂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按行业要求喷涂与专业技术、业务种类相对应的文字和标志。

  (二)县属事业单位要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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