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管理制度
现如今,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产假管理制度1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女教职工产假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产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的妇女,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10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3、专业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实际,产假时间为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原则上不能跨学期请假。若遇特殊情况,跨学期请假的,需另行申请,由系(室)主任、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4、流产假期: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5、接受节育手术者,如放置宫内节育环、取宫内节育环、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等,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确定假期。
6、休产假不得提前或退后,女教职工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
7、产假期间,绩效奖停发,其他工资待遇不变。专业教师因跨学期请产假的5个月以外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二、哺乳假、妊娠假、保胎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不够,时间可合并使用。(针对行政管理人员适用)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请哺乳假。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婴儿满周岁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半年。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休产前妊娠假60天,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休保胎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三、请假流程
由教职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中北学院女教职工休产假申请书》,行政人员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教师由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报院组织人事处备案,领取《中北学院关于女教职工生育相关费用报销的说明》。
产假管理制度2
为了规范产假制度,理顺产假薪酬体系,在国家法定条件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被公司正式录取并且已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且合法生育的员工。
二、产假期限规定:正常产假90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加15天,难产可另享受15天。
三、工资的发放办法:请产假人员只享受产假期限规定所在岗位的基础工资。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在岗职工负责交纳三个月的相关保险金。
四、请产假程序:
1、请产假人员必须在请产假前一月写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2、请产假时办理移交手续。
3、请产假时依照长期请假条的标准认真填写。
4、请假条和移交手续一式二份交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请产假员工上岗要求:
1、请产假人员按照产假期限规定到假后,按时上岗者,工资按照所在岗位的原工资发放。
2、延长产假期限规定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员工,上岗前如继续从事原工作的,需实习一个月,实习期满后写转正申请报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
3、延长产假期限规定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员工,上岗前如更换工种,需到新岗位实习一到二个月,实习期满后写转正申请报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
4、延长产假期限规定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员工,实习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所在岗位的基础工资发放。
5、请产假超出三个月(包括三个月)的员工,上岗前需重新实习,并按新员工的实习工资发放,工龄从重零算起。
六、请产假如需延长期限,应提前一个星期来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并交纳请假其间的.医保和社保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将一切医保、社保停办。
七、产假期限到,未在一个星期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产假延续手续,人力资源部视为自动离职。
八、本规定从20xx年1月1日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九、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产假管理制度3
公司为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在公司上班2年以上且入社保1年以上育龄女职工休产假规定如下: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最长不超过120日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三、哺乳假
女职工生产后一年内每天享有1小时带薪的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含路程)。
四、育龄女职工在休产假之前,要提前一周通知本部门的领导,充分做好工作的交接手续。
五、育龄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从工作交接日开始计算。
六、育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市基本工资发放。
七、育龄女职工产假期满要求上班,要提前一周由职工本人向公司提交上班申请,公司有权对该职工另行安排工作,公司根据该职工的状况重新定岗定薪。
八、育龄女职工孕检假规定:1—4个月孕检假1天,5—8个月孕检假每月1天,9个月孕检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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