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8 12:29: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控烟管理制度(精选14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控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控烟管理制度(精选14篇)

  控烟管理制度 篇1

  一、控烟规章制度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本校范围内的一切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3、学校醒目处设立禁烟标志,走廊、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体育馆、等一切公共场所均张贴禁烟标志,教师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等不设烟具。

  4、设立控烟志愿者,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对外来人员,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进行劝阻和提醒。

  5、学校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积极参与社区的控烟活动。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学生及教职工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和教师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二、控烟奖惩办法

  1、不遵守学校控烟制度的教职工,不能参加学校各级各类优秀评选,不能参加职称晋级评审。

  2、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每次扣绩效奖(基础奖)50元,直至扣完为止,并通报批评。

  3、学校各处室、备课组、年级组内若有人员违反规定吸烟者,应接受教育与处理,处室、年级组当年度不能评为文明组室。

  4、对来访人员,每一位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其在学校吸烟,制止不文明行为。对来访人员,听之任之,不加劝阻,致使其在禁烟区吸烟,相关人员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5、吸烟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控烟监督、执行部门

  1、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监督。

  2、学校卫生室加强控烟工作宣传和健康教育。

  3、控烟志愿者和工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检查及其考核。

  控烟管理制度 篇2

  1、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控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考核;

  2、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无烟办公、禁烟场所的文明办公环境,利用会议、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职工进行控烟宣传,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

  3、每个职工都要较好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外来人员不吸烟,对外来吸烟人员、接待者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在楼内吸烟,确保良好的办公环境。

  4、领导班子要带头不吸烟,做控烟工作表率;

  5、办公室、会议室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设立醒目、足量、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

  6、保证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地面无烟蒂、烟灰;

  7、积极参加县卫计局组织的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

  控烟管理制度 篇3

  为积极开展控烟工作,为单位控烟工作做良好表率,确保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创建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树立文明办公的模范形象,特制定局机关控烟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局机关所有的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通道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二条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机关领导同志应作控烟的表率,带头戒烟,营造和创建无烟环境,禁止二手烟对身边同志的伤害。

  第三条办公场所,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吸烟,并进行行为干预,室内不设吸烟工具,做到室内、室外(股室所对楼道范围)无烟蒂,无烟雾污染。

  第四条设一名控烟监督员,不定期对局属各单位控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每周对各股室控烟工作进行突击检查,将结果会同平时控烟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凡发现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现场罚款50元/次,局领导罚款100元/次,如不能自觉上交罚款,将扣除100元/次或200元/次。

  第六条对控烟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股室和个人,局里进行奖励,并在全局进行通报表扬。

  控烟管理制度 篇4

  为了打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控烟知识和控烟参与意识,万庾镇政府特制定控烟工作制度:

  一、在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机关职工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单位内张贴醒目标识和指引。

  四、单位内不能刊登、张贴、播放、散发烟草广告;在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五、定期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宣传栏、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六、全体职工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七、全体职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八、对在单位内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体职工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九、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公示。

  十、将控烟目标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控烟管理制度 篇5

  为促进控烟活动深入开展,我局继续加大控烟工作力度,给广大职工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无烟办公、禁烟场所的文明环境。

  二、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做到控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考核。

  三、大力提倡不敬烟、不吸烟,拒吸二手烟的良好健康风尚。

  四、在公共场所、会议室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烟提示标语和控烟制度。

  五、对外来吸烟人员,接待者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在楼内吸烟,到制定区域吸烟,确保良好的公共环境。

  六、凡机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办公室及办公楼内吸烟,自觉到制定吸烟区吸烟,严格遵守控烟规定。

  七、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控烟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为营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保障公司生产运作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转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全体职员工及相关供应商、施工人员等。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规划吸烟区的设置、制定辅助设施及安全文明管制措施等;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员工吸烟的督导和约束;

  3.3保安负责对供应商、施工人员进公司厂区有关控烟的传达和管制;

  3.4各吸烟区由行政部负责清扫日常卫生。

  4、吸烟区分布

  4.1 楼顶

  4.2宿舍一楼

  4.3餐厅旁

  4.4 说明:目前暂定3个吸烟区,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吸烟区管理规定

  5.1公司内除指定吸烟区外,其它场所严禁吸烟;

  5.2所有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安全文明管制,吸烟必须在吸烟区,烟头熄灭后集中丢放在烟灰桶内,保持安全卫生;

  5.3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内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4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非吸烟人员严禁逗留吸烟区,单次吸烟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超出时间按离岗处理;

  5.5任何人员不得破坏、拆除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6所有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的违规行为。

  6、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班员工:

  夜班员工: 外来人员时间:白天按照员工时间执行,夜间严禁外来人员出入,严禁吸烟。

  7、安全文明管制

  7.1根据上述要求,如有发现职员工违反以上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

  7.2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3如有损坏吸烟区的设施者,需按价赔偿;

  7.4外来供应商、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给予直接经济处罚,罚金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7.5其它未明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或罚款。

  控烟管理制度 篇7

  1. 目 的

  为杜绝员工因违纪吸烟而间接导致安全事故,防止火灾火险事故的发生,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结合公司现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同仁、华奕及相关供应商(入厂施工人员)

  3. 权 责

  3.1 管理部

  3.1.1规划厂内吸烟区的设计及制定其辅助设施、安全管制措施等;

  3.1.2对吸烟区进行日常监督管制,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制止或提报处罚;

  3.1.3保安负责监督管理吸烟人员违纪行为及吸烟时间;

  3.2 各烟民

  3.2.1 遵守吸烟区的管理规定,配合总务部门对厂内吸烟区域的管制;

  4. 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天:09:50~10:30 午饭休息时间:11:30~12:40 14:50~15:30

  晚上:22:00~22:40 夜餐休息时间:00:30~01:40 04:00~04:40

  5. 管制要求

  5.1 除厂内指定吸烟区外,其余场所禁止吸烟。

  5.2 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烟头集中丢放烟灰桶内。

  5.3 所有吸烟人员必须配合安全管制,在警戒线以内吸烟,严禁跨越境界线外吸烟;

  5.4 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5 吸烟人员应自觉维护吸烟区之安静,不得大声 、吵闹及嬉戏;

  5.6 非吸烟人员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

  5.7 吸烟完毕后,必须将烟头熄灭丢入烟灰桶内。

  5.8 吸烟完毕后,应立即离开吸烟区,无故不得在吸烟区内滞留、闲聊;

  5.9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图书、报纸等)或食品进入吸烟区内;

  5.10 严禁将烟头以外的其他物品丢入烟灰桶内;

  5.11 任何人员不得破坏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12 清洁工对吸烟区进行卫生清洁时,暂停吸烟。

  5.13 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违规行为;

  6 .罚 则

  6.1员工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吸烟区记小过处分一次;

  6.2 在吸烟区随处乱扔烟头、吐痰等记警告处分一次,两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

  6.3 在吸烟区内嬉戏、吵闹,记警告处分一次;

  6.4 在警戒线以外吸烟,记警告一次,罚款20元;

  6.5 在吸烟区内不配合安全管制或者破坏内部设施设备等,记小过处分一次;

  6.6 其他入场施工人员(供应商)违反本规定,直接进行经济处罚,每次500元,罚金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6.7 进吸烟区不带离岗卡者,记警告一次;

  6.8进、出吸烟区不刷卡或超过5分钟者,一律记警告一次.

  6.9其他未明事项,由管理部按实际状况进行处分或罚款;

  7. 其他事项

  7.1 本规定由董事长批准后分发实施,修改亦同时。

  控烟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

  (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

  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

  第九条 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 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必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 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纸;禁止损坏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内从事以上两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 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

  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两侧,鞍会公路上石桥至庙宇岭段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

  风景区的游览票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进入各游览区的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的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进入风景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文明经营。

  禁止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卫生防疫监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洁优美的游览环境。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的安全管理。游览区的险要部位,都应当设置安全设施。未设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暂时封闭。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险峰峭壁应当设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经常进行治安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划、涂写;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不准乱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管委会不再处罚。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火灾、人身伤亡、景物损毁及其他事故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控烟管理制度 篇9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护广大游客的健康,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维护和改善景区内的公共环境,确保景区环境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景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的划分:

  1、景区售票处停车场和验票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为吸烟区;

  2、除上述地点外,其他的地方均为非吸烟区。

  3、景区观光车内、林区内禁止吸烟。

  二、景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对景区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三、景区内的保洁员均为兼职卫生检查员,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3、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完成与吸烟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5、检查员在本规定中的工作职责与月考核挂钩,直接影响当月绩效工资。

  六、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10-50元的罚款。

  七、景区内工作的所有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一个月发现三次者,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八、检查员有徇私舞弊、素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控烟管理制度 篇10

  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

  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

  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单位职工原则上禁止吸烟,尤其是不能在本单位及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个教育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7、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控烟监督员”,履行监督并反馈被监督单位控烟工作情况的职责。

  控烟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 为保护景区资源及环境,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景区内吸烟区的管理,特制定吸烟区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所有人群严格遵守《吸烟区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严格管理在吸烟区吸烟人群行为,违反者,按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条 保护吸烟区的各项设施设备。

  第五条 定时清理灭烟池及吸烟区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 积极开展对景区非吸烟区禁烟及环保宣传。

  第七条 规范游客吸烟行为应热情耐心、有理有度,做到文明礼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管理过程中,如有过激事件发生,立即上报主管领导,请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因吸烟造成火灾的,根据造成损失情况,管理者将负管理不善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控烟管理制度 篇12

  为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办公环境,从即日起,禁止所有员工在本公司办公室区域吸烟,有关禁烟的相关规定及安排如下:

  一、禁烟区域包括:各部门的办公座位区域、办公室通道、会议室,以及商场规定禁止吸烟的所有区域。

  二、如有吸烟需要,请选择到洗手间或室外广场,并请把烟头

  熄灭后扔到垃圾桶,禁止随地乱扔烟头,如因烟头引发火灾而造成的财务损失,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如有客户到访,员工有责任提醒客户有关我司的禁烟规定。

  四、所有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要求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向人事行政部举报违反吸烟规定的有关行为。

  五、如发现有员工在禁烟范围吸烟的,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处以50元的扣罚,第三次发现处以100元的扣罚,以此类推。

  六、所有部门负责人请做好下属人员、外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以身作则,树立健康办公的好榜样。

  营造健康的环境,提高自身身体抵抗力,人人有责,请所有人员配合禁烟工作,谢谢!

  控烟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技部大办公室科技人员身体健康与安全,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部全体人员及来访客人等。

  第二章管理细则

  第三条:所有办公室人员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一律不准吸烟。

  第四条:所有办公室人员有义务维护本管理规定、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吸烟。

  第五条:特殊客人需要吸烟,只限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以外的吸烟区内吸烟。

  第六条:该管理细则规定由科技部制定并由主管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由科技部主管负责收取罚款。

  第八条:违反第三条规定均罚款50/人次,卫生间及办公区域楼道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均罚款20元/人次;科技部部长发现科技咳嗽蔽シ吹谌条规定对监督执行人罚款50/次。

  第九条:所以科技部大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遵守本规定,如发现违规可以检举举报,一经落实是事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违规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后,必须在当天上班时间内交齐罚金。否则双倍处罚,自工资中扣除,并警告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科技部制定,报科技部部长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归科技部部长。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控烟管理制度 篇14

  为进一步推进幼儿园健康教育,保护教职员工及幼儿的身心健康,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争创“上海市无吸烟学校” ,特制订本控烟规章制度:

  一、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控烟活动,认真抓好我园控烟工作。

  二、幼儿园党、政、工、团等组织齐抓共管学校的控烟工作。

  1.幼儿园内任何地方均不设烟具,不向外来客人敬烟。

  2.幼儿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不吸烟成为教职员工的自觉行动。并充分利用校园网、电子屏幕、晨会活动、健康教育、版报等各种形式,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让幼儿知道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三、坚持做好“5·31”世界无烟日的系列宣传活动。

  1.通过校园网、多媒体电子屏幕、宣传画、乐乐小报、家园版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教育引导全体教师、幼儿和家长珍爱生命,拒绝烟草。

  2.告家长一封戒烟信,开展小手牵大手禁烟活动。

  3.对全园的教职工开展一次有关控烟的健康教育活动。

  4.对全园幼儿开展有关控烟的晨会活动,进行禁烟健康教育。

  5.制作一期控烟的乐乐小报。

  四、配备专人担任控烟专管员来检查控烟情况。

  1.在校园的醒目处张贴禁烟标志。

  2.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劝阻吸烟者。对违反控烟制度者,除批评教育外,还将与各类评比挂钩。

  4.幼儿园将是否吸烟作为教师师德教育评定的内容之一,与各类奖励评定相结合。

  5.将创建无吸烟学校与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

  6.各组室控烟情况与评选“文明组室”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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