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7 20:32:0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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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1

  一、临时聘用人员(半年以上)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原则上只有机关工勤岗位和特殊的技术岗位才能临时聘用人员,一般科室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委机关只临时聘请驾驶员、打字员和电脑网络技术岗位人员。

  二、临时聘用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申报拟聘岗位和聘用条件,商人事科后报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然后面向社会(人才市场)公开选聘,最后再提请委党组研究决定。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机关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两年一签。人事科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档案。

  三、临时聘用人员资格:

  ①车辆驾驶员应为男性,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驾龄5年以上,未发生过大的安全责任事故,50岁以上的'驾驶员不再续聘。

  ②文印打字员应为办公自动化方面的熟练人员,应聘时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电脑网络维护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操作系统使用、维护,了解计算机硬件相关知识,熟悉网络运行、维护,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

  四、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双方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所签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我办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办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我办工作。我办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办机关各处(中心)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岗位聘用计划管理。岗位聘用计划由机关党委(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处、中心)协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报办党组审定。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派遣员工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由我办选定合适人选,推荐给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后派遣至我办;二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我办提出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招聘员工,经我办认可后聘为其员工并派遣至我办。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岗位聘用计划主要用于汽车驾驶员、打字员等工勤岗位。个别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计划从严掌握。涉密和重要业务部门及岗位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具备聘用岗位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劳动技能。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应同时具备其它资格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处(中心),根据岗位聘用计划,商机关党委(人事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办党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派遣至我办工作。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我办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员工需填写《湖南省编办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临时聘用人员在上岗前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处、中心)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我办工作期间,须遵守我办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办,参加我办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办可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办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办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机构编制部门形象的;

  (五)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办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办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五章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我办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商劳务派遣机构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我办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我办根据湖南省和长沙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非因公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双方正式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上岗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武委办〔20xx〕59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委派到街道工作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街道党政办是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查、招聘、解聘、档案等综合管理工作。财务科负责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年度考核奖、社保、公积金等审核和发放。各用人科室和村(社区)负责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分管领导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科室负责人和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四条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街道每年根据区委编办下达的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对各科室和村(社区)两站(综合服务管理站和促和站)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不得超规模控制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编办审批。

  第七条如果街道聘用人员总数超过区委编办下达的规模控制数,则按“只出不进”的原则,不再录用新的聘用人员。确实需要补充聘用人员的,由街道内部进行调配。

  第八条岗位职数: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6名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名;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需续聘的,在规模控制数内的按现行方式办理,超过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规模控制数内择优续聘。

  第十条续聘人员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且表现很好,年度考核合格。续聘期限为一年,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街道临时聘用人员总数不超编的情况下,各单位在规模控制数以内需使用新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对其所需人员进行招聘。具体规定按《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街道党政办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凡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对是否续聘、解聘辞职、辞聘或退回人力资源公司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考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每月至少集中组织1次学习培训,并留存好学习培训的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业务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着重测评临时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进行业务考核,采取面试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或技术水平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较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政治素质不高,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不高,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或因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要求: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六个月的聘用人员,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已经解聘、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部分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岗位工资:个别岗位特殊的视情设定岗位工资;

  (三)职务工资: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大、小组长的情况,发给一定的职务工资;

  (四)工龄工资:工作的第一年没工龄工资,从第二年元月起按一定的标准增发工龄工资,每年递增。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年终考核合格的发给年终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按区上的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终绩效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临时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由区级部门和街道统一招聘,被派到各村(社区)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只负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五险一金”,其余的包括年终绩效由村(社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街道机关上班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负责提供早餐和午餐(节假日除外),每年适当向临时聘用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按不同岗位要求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正常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六章违纪处理与解聘

  第二十四条扣发工资的情形:

  (一)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4次(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0%。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100元;无故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200元;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2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元。一个月内累计达3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全年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12次(含)以上的;

  (二)全年旷工累计达4天(含)以上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全年累计达6次(含)以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纪,或其行为被区级机关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作失职给街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

  (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组织安排和工作调配,或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解聘):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处于末位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考核标准和末位淘汰人数由各用人单位制定。

  (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

  (六)根据上级要求街道必须裁员,或所在岗位职能调整撤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省、市、区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能,并结合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每月要将临时聘用人员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主要是完成工作、遵守纪律、请销假、上下班秩序等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以此为依据核发每月工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金花桥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成武金办〔20xx〕19号)同时废止。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4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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