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时间:2022-02-24 14:20: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化工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化工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化工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化工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1

  一、编制目的

  1.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科学、准确、及时收集、传递安全生产信息,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和服务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训等环节管理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的部门和各环节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编制依据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XX);

  2.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3.《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XX〕88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93号);

  5.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XX版)。

  三、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内容

  1.化学品危害信息

  化学品危害性信息至少应包括:

  (1)毒性;

  (2)允许暴露限值;

  (3)物理参数,如沸点、蒸气压、密度、溶解度、闪点、爆炸极限;

  (4)反应特性,如分解反应、聚合反应;

  (5)腐蚀性数据,腐蚀性以及材质的不相容性;

  (6)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如受热是否分解、暴露于空

  气中或被撞击时是否稳定;与其它物质混合时的不良后果,混合后是否发生反应;

  (7)对于泄漏化学品的处置方法。

  2.工艺技术信息

  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应包括:

  (1)工艺流程简图;

  (2)工艺化学原理资料;

  (3)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

  (4)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

  (5)偏离正常工况后果的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

  3.设备设施信息

  工艺设备信息至少应包括:

  (1)材质;

  (2)工艺控制流程图(P&ID);

  (3)电气设备危险等级区域划分图;

  (4)泄压系统设计和设计基础;

  (5)通风系统的设计图;

  (6)设计标准或规范;

  (7)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

  (8)计量控制系统;

  (9)安全系统(如:联锁、监测或抑制系统)。

  4.行业经验及事故教训

  (1) 同行业、同工艺的设备设施选择与设置及技改成功案例;

  (2)同行业、同工艺的设备设施、工艺及相关事故、事件案例;

  (3)公司应对涉及工艺、设备的事故调查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公司内部对未遂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件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四、安全生产信息获取途径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所需的工艺安全信息:

  1.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2.从项目工艺技术包的提供商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处可以获得基础的工艺技术信息;

  3.从设计单位获得详细的工艺系统信息,包括各专业的详细图纸、文件和计算书等;

  4.从设备供应商处获取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或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的信息;

  5.机械完工报告、单机和系统调试报告、监理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6.为了防止生产过程中误将不相容的化学品混合,宜将企业范围内涉及的化学品编制成化学品互相反应的矩阵表;通过查阅矩阵表确认化学品之间的相容性。

  五、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职能划分

  1.生产技术科是公司工艺技术信息和设备设施信息的管理部门,统筹公司各部门对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化学品危害信息、工艺安全、行业经验及事故教训等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反馈及建档,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文件的识别、获取和符合性评价,形成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法律法规的识别、评价、建档等工作;

  4.各部门根据行业类别收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行业经验及事故事件信息,并对相关信息及时做好处置、传递、反馈、归档工作;

  5.安全环保科负责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六、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1.各部门对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应分类、分专业建立档案资料,保存生产技术科。

  2.各专业按照安全生产信息职能划分,及时收集本行业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并用于本行业培训管理活动;

  3.各部门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要及时运用到员工的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艺卡片、培训手册等规范性文件中,安全生产信息文件应纳入文件管控系统,保持最新版本;

  4.各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信息内容进行培训,对变更或重大安全生产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信息内容制定岗位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信息;

  5.各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信息编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生产信息及时进行识别、更新、传达给相关单位,并督促其进行进一步识别、收集和处理。各单位应根据收集的信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通过安全生产会议、文件、OA等形式向基层传递安全生产信息;

  7.各部门要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收集事故预测、预控信息,通过安全检查和对生产现场工艺、设备、人员等信息的收集、全面了解、掌握安全工作管理动态,及时消除和整改事故隐患;

  8.各部门要对工艺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形成书面资料,重大事故报告永久保存,一般事故至少保存5年,应在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组织开展内部经验交流、培训,采取预防性措施。

  七、安全信息的处理与反馈

  1.安全生产信息处理要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加工处理和上报,并做好各类培训告知、记录存档;

  2.安全生产信息要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信息传递与反馈要迅速及时,重大安全信息必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原则:本单位能处理的不能推给上级部门,紧急安全信息要求从收集到处理完成不能超过两日;一般信息一周内必须完成;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会议,总结和发布变更信息。信息反馈实行封闭原则,由安全环保科实行监督管理;

  5.收集的安全信息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公司职能部室,职能部门收到基层的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将其处理结果回复原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应迅速向基层部门传递、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八、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程序

  1.各职能部门每季度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对重大安全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具体落实情况进行跟进;

  2.各部门、各专业要定期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符合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对发现的工艺管理系统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差距,应予以记录,并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

  九、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涉及的考核参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十、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科。

  化工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2

  一、公司领导(厂长、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令、指标、对本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3.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4.每季定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重大的不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对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实行重奖。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职责者进行严肃处理。

  二、安全员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订和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景,遇有紧急不安全情景时,有权停止生产及有关人员的工作。

  4.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问题,组织落实整改。

  5.负责编制或修订公司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6.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参与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7.负责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管理。

  8.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参加各种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9.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做到定整改人员、定措施、定期限。

  10.负责动火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2.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搞好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坚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5.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7.组织搞好生产现场的清扫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实现安全生产。

  四、员工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记录整洁、准确、可靠,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3.及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事故要正确分析、确定、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4.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加强设备维护。经常坚持作业现场所整洁,搞好安全生产。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异常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化工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提高、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坚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进取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进取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

  第八条: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职责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资料:

  (一)到达并坚持无泄漏工厂标准。

  (二)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化工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广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供给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

  (六)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机动季(月)报表。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景。

  (五)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六)开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七)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制造标准。设计方案应在收集现有设备使用、检修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并邀请设备动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设备制成后,应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要的检测仪器和维修备件。企业应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参加下组织开箱检查,认真对设备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进行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供给必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到达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备必须具备操作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各生产岗位必须具备设备管理专责制、巡回检查制、维护保养制和交接班。

  (二)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操作人员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技术晋升的依据。新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俭油料消耗。

  (四)设备应经常坚持整洁,消除跑冒滴漏,到达设备完好和无泄漏标准,搞好礼貌生产。

  (五)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要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要定期进行注油盘车(氮封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压情景)。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在重、运输、仪器仪表、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现场试验,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坚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设备检修应以时间周期为依据的计划检修为主,逐步发展到以设备实际状态的监测为基础的检修制度。

  改变修理方式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计划检修的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一)设备的检修规程。

  (二)设备检修的工时定额标准。

  (三)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实际运转状况以及综合平衡结果,编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及系统(装置)停车大修计划,作为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调整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设备检修要按照科学礼貌检修的要求,编制好检修方案。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得草率停工检修。

  第二十条: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设备报废残值和有偿调拨资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时,大修理基金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以满足技术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备品配件是检修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应集中在设备动力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个环节,同时作好进行备件的国产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利用。节俭检修资金。

  第六章: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参与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五条: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景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贴合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

  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善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表上报。

  第三十二条: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要坚持安全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设备制造、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检修制度、规程。作业过程应遵守“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化工部;对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的企业要追究职责。

  第八章:动力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动力供应平衡工作,加强对动力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确保正常供应和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做到生产有计划、使用有标准、消耗有定额、物料有计量、节能有措施,不断降低动力消耗定额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编制电气预防性试验、事故防范措施计划,以及提高设备效能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做好工业用水的管理工作,进取采用循环水(化学污水的处理排放除外),加强水质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供热、风、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需求。

  第九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各级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员对正确使用设备的认识与了解。培训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的后备力量。

  (一)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和重点化工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处(科)长以及部分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的培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负责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及中小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科长(股)长的培训。

  (三)企业要组织好基层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包括机械员,工段长等)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到达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须实践经验并到达化上系统管理岗位科、处长职务规范标准,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几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动力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根据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比竞赛活动能够在单位间、个人间及机台间进行。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团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职责人员的行政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职责和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团体所有制化工企业。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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