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2 18:44: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通用14篇)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1

  1.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3.1考核规则

  3.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3.1.1.1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3.1.1.2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3.1.1.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3.1.1.4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3.1.1.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3.1.1.6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3.1.1.7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3.1.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3.1.2.1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3.1.2.2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3.1.2.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3.1.2.4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3.1.2.5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3.1.2.6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3.1.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3.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3.1.3.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3.1.3.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3.1.3.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3.1.4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0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3.1.6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3.1.8.2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3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4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5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7

  严格遵守天津市有关消防方面的法令、法规,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4号令,贯彻以“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结合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1、开工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方可开工,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员。

  2、对易燃易爆物品指定专人、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对其使用要按规定执行,并制定防火措施。

  3、布置消防设施,配足灭火器材。开工前根据施工总平面图、建筑高度及施工方法等按照有效半径25米的规定,布置消火栓和工程用消防竖管。消防器材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冬季应对消防栓、灭火器等采取防冻措施。

  4、在库房、木工加工房及各生活区均匀布置消防器材消防栓,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5、临时工棚及施工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m,易燃物不应堆放在防火间距之内,堆放在防火距离之内的物件,应不妨碍消防车辆的通行。

  6、施工现场内建立严禁吸烟的制度,发现违章吸烟者从严处罚。为确保禁烟,在现场指定场所设置吸烟室,室内有存放烟头、烟灰的水桶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7、坚持现场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内未经允许不得生明火,电气焊作业必须由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申请动火证,工作时要随身携带灭火器材,加强防火检查,禁止违章。对于明火作业每天巡查,一查是否有“焊工操作证”与“动火证”;二查“动火证”与用火地点、时间、看火人、作业对象是否相符;三查有无灭火用具;四查油漆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确保临时消防车道畅通。

  9、在不同的施工阶段,防火工作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①、结构施工时,要注意电焊作业和现场照明设备,加强看火,特别是高层焊接时火星一落数层,应注意电焊下方的防火措施。

  ②、装修施工时,要注意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的火灾,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要严格检查,还要注意在施工后期收尾时,个别电气线路变更或其他变更项目,需要用电气焊时的防火措施,在易燃材料较多处施工时,要设防火隔板,控制火花飞溅。还要注意油漆和一些挥发易燃易爆气体的涂料作业,做好通风,严禁明火;同时,还应注意在这种场所施工时工具碰撞打火或静电起火。

  10、新工人进场要进行防火教育,重点区域设消防人员,施工现场值勤人员昼夜值班,搞好“四防”工作。

  11、把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到政治影响的高度上去考虑,现场杜绝任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8

  一、必须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柜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严禁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定期进行测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两侧应使用固定的柜台、货架,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两侧摆设易倒的柜台、货架、服装模特。

  六、安全推闩式外开门确定专门责任人负责,确保每班都有责任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9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各分店负责人按照规定每年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

  四、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保卫部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七、消防安全培训考试成绩与员工利益挂钩。

  八、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10

  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

  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

  3、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识。

  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5、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6、每条安全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8、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

  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烧废纸杂物。

  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

  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11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预防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督促各级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防火安全运行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也适用于为公司服务的外来相关方。

  二、术语及定义

  1、四会:会报警;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

  2、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和扑救有机结合,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级人员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企业法人职责: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2、总经理职责: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负直接责任。

  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4、企管部职责:

  1)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负责具体组织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对开展工作的绩效负责;

  3)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4)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培训,使员工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用、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消防安全工作能力;

  5)负责做好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6)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7)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9)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申报、审批、验收;

  10)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11)负责组织公司内部一般性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

  12)参加和协助上级机构对公司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部门负责人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督促员工遵章守纪,树立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定期组织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4)积极支持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员参加企业的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处置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5)对本部门存放的灭火器材进行妥善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过期、失压、损坏、遗失灭火器材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企管部整改。

  6)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管理部位的监督管理;

  2 7)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通报企管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6、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1)负责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部门负责人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2)教育、督促员工遵守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章行为,监督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积极协助和支持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4)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管理部位的监督管理;

  5)对责任区域内存放的灭火器材进行妥善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过期、失压、损坏、遗失、使用过的灭火器材时,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企管部整改;

  6)定期组织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防火、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7)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或保安班、企管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7、员工职责

  1)遵守公司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工作责任区的防火安全负责,自觉做好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2)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违章作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4)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四、管理程序

  1、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生产工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

  3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2)组织实施部门应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部门参与项目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3)组织实施部门应及时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企管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4)施工中,施工部门应自觉接受甲方及监理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5)竣工时,组织实施部门应通知企管部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

  2、动火作业的审批

  1)各部门及外来施工方在公司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企管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2)企管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实施部门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电热器具的管理

  1)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企管部申请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由此产生的火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一律不准使用;

  2)工程部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4、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1)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不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企管部门更换;

  2)企管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五、火灾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1、当火警发生时各部门应严格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火、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2、应急报警电话:

  直线:

  外部:全市联动救援治安110火警119交通122医疗救护120

  3、应急准备:

  1)配备消防水栓,消防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2)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麻布口袋,河沙等灭火器材。

  3)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鞋、绳索等。

  4)应急响应:

  A、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扑救初期火灾,开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止烟气吸入、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B、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出警,专人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C、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D、正确选择灭火技术和方法控制火势,灭火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人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E、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F、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无人受伤的火警小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针对火警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公司企管部备案;

  2)发生有人受伤或财产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企管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3)奖惩办法按《奖惩条理》相关条款执行。

  七、培训教育

  1)新进厂人员由企管部负责组织培训,企管部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2)外来人员由接洽部门召集,企管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八、附则

  1、本规定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相关附件另附。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12

  全体学生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员对学生宿舍防火检查,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1.宿舍生管、管理员、楼层长、寝室长和学生要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救火、会组织人员疏散。

  2.学生宿舍内的消各类灭火器均属宿舍消防设施,严禁非消防用途使用宿舍内消防设施。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使用各种家用电器,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和私接电源保险,严禁使用电炉。

  4.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酒精炉。

  5.不得卧床吸烟,严禁点蜡烛学习。

  6.严禁学生在宿舍存放、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夹板等禁用电器,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拉电线。

  7.楼梯、走廊和阳台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各种物品。

  8.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9.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在确认不会伤害到自己时,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焰。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13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热、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但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等的损坏。

  五、食堂灶台人员把油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如有急事需离开,必须关闭鼓风机,油温下降时才能离开,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速盖上锅盖或倒入沥水蔬菜,并迅速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六、食堂在电器设备运转中,炉灶在燃烧中禁止操作人员离开岗位,防止事故发生。

  七、每天下班前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方能离开。

  八、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迅速报警并通知后勤保卫处。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篇14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中医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网络中心负责人是网络中心消防工作的主要领导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网络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指派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网络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中心重要安全制度之一,它的制定和落实是关系到校园网设备和机房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大事。机房管理人员和机房工作人员不可粗心大意。

  三、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增强全体教工的消防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提高火灾处理能力。

  四、定期对消防报警,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更换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五,在未发生火警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

  六、主机房内及主要防范区域内严禁吸烟,因吸烟引起火灾,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七、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负荷,不得使用电炉。

  八、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主机房及主要防范区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九、应熟记火灾报警电话:119及报警方法。

  十、应熟悉发生一般火情处理方案和发生大火的应急处理方案,掌握消防设备性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操作。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结合网络信息安全建立值班日志,记录每天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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