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0 08:14:3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1

  1、目的

  规范工人对生产现场的收拾整理,实现均衡、、文明生产、进步营业素质,进步经济效益、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具有主要意义。

  2、范围

  金盾压力容器生产部各生产车间。

  3、内容

  3.1 质量

  3.1.1 各车间应严酷实行《程序文件》的规定,履行本人的职责、协调工作。

  3.1.2 对枢纽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酷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理由,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固的受控状况。

  3.1.3 认真实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巡检),操作人员对本人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搜检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搜检,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理由不排除不放过,防备措施不制订不放过。

  3.1.4 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制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

  3.1.5 严酷划分“三区”(待处理区、报废品区、流转区),做到标识显明、数目准确、处理及时。

  3.2 工艺

  3.2.1 严酷贯彻实行工艺规程。

  3.2.2 对新员工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 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引导方可上岗操作 , 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搜检工艺纪律实行情况。

  3.2.3 严酷贯彻实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酷遵守、认真实行,按规定进行搜检,做好记录。

  3.2.4 对原材料、半制品、附件进入车间后首先进行自检,吻合标准或有让步接罢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5 严酷实行标准、图纸、产品工艺要求,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3.2.6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3.2.7 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搜检和试验,判断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2.8 生产部应直立模具及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并做好各项记录。

  3.2.9 合理行使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优异的技术状况。

  3.3 定置

  3.3.1 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行使工位器具。

  3.3.2 勤搜检、勤转移、勤清理。

  3.3.3 做到单物符合,流转卡与产品数目符合。

  3.3.4 增强对不合格品,有记录,标识显明,处理及时。

  3.3.5 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3.3.6 器材定置摆放 , 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 保持现场清洁。

  3.4 操作

  3.4.1 车间设备指定专人。

  3.4.2 严酷实行公司设备行使、维护、保养、制度,认真实行设备保养制度,严酷遵守操作规程。

  3.4.3 做到“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天天上班后搜检设备的操纵控制体系、装配、润滑油路通顺,油路、油压油位标准、并按润滑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搜检无题目方可正式工作。

  3.4.4 设备点检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备、帐卡符合、填写及时、准确、整齐。

  3.4.5 实施重点设备凭证上岗操作 , 做到证机符合。

  3.4.6 严酷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 平常事故 3 天内 , 庞大事故 24 小时内报生产主管或公司领导。

  3.4.7 坚持八字要求 , 即 : 划一、清洁、、润滑,做到“五项纪律”。

  三好:管好、用好、保养好。

  四会:即会行使、会保养、会搜检、会排除平常故障。

  五项纪律:即:遵守操作规程、常常保持设备整齐,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关照维修人员搜检、处理。

  3.4.8 设备运行中 , 视察设备响声、温度、压力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做到勤搜检、勤调整、勤维修。

  3.4.9 操作人员离岗位要停机 , 严禁设备空车运转。

  3.4.10 保持设备清洁 , 严禁泡、冒、滴、漏。

  3.4.11 设备应保持操作控制体系 , 装配齐全可靠。

  3.5 工具

  3.5.1卡物符合,小我长期行使的工具做到领用卡与什物符合,丢失赔偿,行使量具时轻拿轻放,不敲刀刃具,不乱拆工装模具。

  3.5.2 各种工具量具刃具应按规定行使,严禁违章行使或挪作他用。

  3.5.3 细密、珍贵工具、量具应严酷按规定保管和行使。

  3.5.4 严禁磕、碰、划伤、锈蚀、受压变形。

  3.5.5 车间不得行使不合格的或已破坏的工具、量具、刃具。

  3.6 计量

  3.6.1 行使人员要努力做到计量无缺、准确、清洁并及时送检。

  量具必须保持无缺无损,零件、附件无丢失,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送技术品质科以便搜检、补缀、鉴定。

  禁止行使过期或不合格量具,做到正确行使、轻拿轻放、严禁碰撞,行使后擦拭干净,较长时刻不行使时要涂油,正确放置。

  悉数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合格证书填写的有效期或技术部的关照自觉及时送检。

  3.6.2 凡自制或新购计量器具均送技术品质科检测中心搜检,合格后办理入库、领出手续。

  3.6.3 严禁用细密度较高的计量工具测量粗糙工件,更不准作为他用,不得行使非法计量单位的量具。文件、报表、记录等不得采用非计量单位。

  3.6.4 凡须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提出申请报技术部。

  3.6.5 各单位应按需要合理配备计量器具。

  3.6.6 对不按规定行使计量器具或造成破坏、丢失者,应视情节进行指斥教育或予以罚款。

  3.7 能源

  3.7.1 积极履行节能职责,认真考核。

  3.7.2 开展能源损耗统计核算工作。

  3.7.3 认真实行公司下达的能源损耗定额。

  3.7.4 随时搜检耗能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消弭长流水征象,严酷把握控制设备预热时刻,杜绝空车运行。

  3.7.5 未经许可不得私接耗能设备、设施、器具。

  3.8 劳动纪律

  3.8.1 车间可据公司制度,具系统体例定细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验。

  3.8.2 车间做到奖罚分明,帐目齐全,分配公开、公正。

  3.8.3 严酷,要做到生产使命过硬、技术质量过硬、工作过硬、劳动纪律过硬、思惟工作过硬。

  3.8.4 常常不定期开展内部工艺、纪律、产品质量自检自纠工作。

  3.8.5 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3.8.6 认真填写各项记录、管制表、台帐、做到及时、准确、清楚、完备、规范。

  3.9 文明生产

  3.9.1 车间清洁划一,各图表美观大方,设计合理,填写及时,准确清楚,原始记录、台帐齐全、完备、按规定填写。

  3.9.2 应准确填写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班组、产品规格、生产数目、合格数目、报废数、班构成员等。

  3.9.3 放工提前5~10分钟进行地面清洁、设备保养、规范物品摆放。

  3.9.4 车间地面不得有积水、积油、尘垢。

  3.9.5 车间内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划一、严禁跑 、冒、滴、漏。

  3.9.6 车间内管沟盖板完备完好,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3.9.7 车间内工位器具、设备附件、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指定摆放,做到清洁有序。

  3.9.8 车间合理照明,严禁长明灯,长流水,长风扇。

  3.9.9 坚持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征象,每世界班要做到设备不擦洗保养好不走,工件不按规定放好不走,工具不清点摆放好不走,相干记录没填写好不走,工作场地不打扫干净不走。

  3.10 生产

  3.10.1 严酷实行各项操作规程。

  3.10.2 常常开展运动,开好周例会,不定期进行认真整改、肃清隐患。

  3.10.3 贯彻“第一、防备为主”。

  3.10.4 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认真实行生产。

  3.10.5 非凡工种作业应持非凡作业操作证上岗。

  3.10.6 学徒工及其他学员上岗操作应有师傅带领引导,不得自力操作。

  3.10.7 生产、检验记录即使填写,班后认真搜检,清理现场,关好门窗,对主要材料要严加以免丢失。

  3.10.8 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3.10.9 重点设备(如数控中心),要专人,清洁、严禁破坏。

  3.10.10 器材要确保敏捷可靠,定期搜检替换(器材、药品),有效期限标志显明。

  3.10.11 增强事故,坚持对庞大未遂事故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及时处理报告,记录要准确,上报要及时。

  3.10.12 发生事故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4、奖惩

  4.1 生产部每周最少2次不守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搜检,按上述要求打分评比

  4.2生产部天天上放工对各生产场所进行搜检,按上述要求进行打分、评比,进行全厂公示。对于全月综合评分超过90分,分别给予前三名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延续三月获奖的,奖金翻倍。

  4.3 对全月评分不足60分的,少于60分的部分按2元/分进行处罚,并予以转达。

  4.4 对于车间的奖惩金,在连同当月月尾统一发放。

  实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即实行。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2

  1、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卫生法》,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

  2、生产企业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孳生有害昆虫的场所,卫生区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3、严把食品及原料采购关,采购员采购食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登记,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应防鼠、防潮,严禁存放亚硝酸盐及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

  5、食品加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6、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盛放于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内,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7、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

  8、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保证每批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3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聊天。

  8、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安全检查内容:检查安全负责人员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检查员工安全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教育情况。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4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A、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A、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B、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相关文章:

生产企业仓库管理制度(精选6篇)04-26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2篇)04-21

生产型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4篇)05-08

生产企业职工宿舍管理制度(精选5篇)04-21

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05-07

企业生产设备管理制度(通用6篇)05-06

企业疫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3篇)04-29

生产工厂管理制度(精选8篇)04-27

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11-11

生产车辆管理制度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