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等法律、规定,以及《南京邮电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京邮电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废旧无主电动车、违规电动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七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
临时信息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自2019年11月22日起,不再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八条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南京邮电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电动车通行证。
第九条校园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证期满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十条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南京邮电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京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十九条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超速骑行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违规行为达3次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2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 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
(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第三条 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车棚,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自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 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校制度处理违规行为。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拒不纠正,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职责
1、电动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保卫科、总务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职工要积极配合电动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守制度。
3、电动车棚内寄存车辆管理必需每天要摆放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相关物品。
4.电动车棚值班人员要注意棚内外的安全,保证用电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问题。
5.电动车车棚内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由物业负责。
6、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要每天按时到岗,经常巡查,管理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
第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电动车。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9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科。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3
按照学校创建“品质校园”的总要求,为整治校园电动车乱象,防范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现就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分类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1.依法管理,凭证入校。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后方可入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由保卫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免费办理,校外服务保障人员每证10元工本费。
(1)申办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须先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北京市牌照。
(2)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
(3)校外服务保障如送餐、送水、送货等电动自行车,须以单位名义如送餐公司、外卖餐馆、送水站等申办,提供单位营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骑行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卡)等材料。
(4)一旦发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办理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则取消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资格,永久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入校。
2.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依据校园实际情况,考虑师生的合法合理需求,禁止超标和非法电动车,控制电动自行车总数,对违规车辆严格处罚。
(1)校内师生员工每人限办一辆,校外服务保障单位视其规模、校内需求限定数量。事业编及合同制教职工、本校正式在册学生凭校园卡,劳动派遣及其他聘用人员须提供临时出入证、单位证明、雇佣合同。住在校园内及畅春园、畅春新园、中关新园等周边的同学除2016年10月20日以前购买的达标合法电动自行车可办证外,2016年10月20日(含)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不予办理。
(2)保卫部严格监管,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62755110、62756110,邮箱bwbjtb@163.com)。对在校园不安全文明行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进行警告教育,暂扣非机动车通行证一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被警告教育达2次的纳入“黑名单”,没收非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骑行电动车入校且取消以后办证资格;校外服务保障电动自行车违规除上述处罚外,将禁止其单位所有电动车入校。
(3)未来视情况,必要时将采取限定区域停放、限定行驶路线等更严厉措施。
3.规范管理,安全文明。所有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1)入校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
(2)通行证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3)须靠右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和自行车,骑行时不得接看手机、穿插抢行。
(4)不得载人(固定座椅内可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后端载物不得超过车身30厘米
(5)安全充电,在停车架或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碍道路交通。
4.做好服务,减少矛盾。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尽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
(1)协助校内师生处理不达标电动车。对校内师生不达标、不能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保卫部将积极协调有关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以旧换新或回收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
(2)整理规范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对不能入校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短期内予以整理规范,未来协调交管、城管部门进行打击清理。
(3)加强宣传和引导。保卫部协调宣传、学工、团委等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展开宣传,广而告之,覆盖校园内出入的所有电动车,介绍有关法规和学校的措施,赢得理解和支持。
(4)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坚持严格管理,文明规范执勤。对门口不服从管理的电动车主,以耐心解释劝解为主;对胡搅蛮缠、辱骂门卫、进行人身攻击的电动车主,保持文明和克制,交燕园派出所处理。
三、时间安排。
1.发布公告。2016年10月10日发布《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公布管理方案。
2.严格管理。分三个阶段:
(1)保卫部自10月17日开始办理非机动车通行证,并邀请海淀车管部门前来学校为校内师生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2)11月1日开始,禁止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校外电动自行车入校,校内师生可凭校内有效证件骑行电动车入校;
(3)12月1日开始,禁止所有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车入校,清理校园内的超标无证电动车。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鉴于校区交通资源相对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摩托车。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
第四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行驶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关于电动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师生员工及校内从业人员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在学校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条凡进入学校的电动车、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安装公安机关统一颁发的车辆号牌。以下类别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未列入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的;
(二)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
(三)拼装或改装车辆,车身号、电机号无法辨识的;
(四)无公安机关发放号牌的电动车、摩托车,未经许可的电动三轮车,超大功率摩托车;
(五)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车辆;
(六)四轮低速电动车参照学校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校内施工组织单位负责对校内各施工场地进行监管,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施工人员驾驶的电动车,须从施工道路进出校门,在划定区域内行驶。
第八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第九条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内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自觉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遵循靠右行驶原则;校内行驶速度电动车控制在15km/h以内、摩托车控制在30km/h以内;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不得有逆向行驶、手持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
第十条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校内所有电动车、摩托车要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充电,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建筑物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从室内拉线至室外充电;严禁将电动车蓄电池拆下带至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充电。
第十二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避免干扰,停放教学区的电动车禁止安装报警装置。
第四章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管理,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凡违反本规定,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未在学校规定的充电场所充电的车辆,学校保卫部门将予暂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电动车、摩托车应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对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将采取暂扣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如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电话:泉山校区xx;云龙校区xx)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122);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抢救电话,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如现场变动,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5
为方便教职工存放车辆,保证员工车辆安全,保持车棚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职员工应自觉将车辆存放至车棚内,并按顺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车辆后,请及时落锁并将随车物品带走。
三、车棚内所存放车辆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报废车辆应及时推走,不得长期占用车棚。
四、车棚内空间狭小,存放车辆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现碰撞事件发生。
五、电动车充电须知:
1、因充电口数量有限,严禁长时间占用,充电时请按秩序停放充 电,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及时拔掉充电器。
2、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3、车棚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4、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6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
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2、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骑行改装车辆进出学校。
3、各系电动车停放位置:
(1)机电系学生车辆停放在北区北围墙边指定车位上;
(2)财会系、信息系、经贸系学生车辆停放在东区食堂楼底车库内以及思学楼与乐学楼之间的指定车位上;
(3)艺术系、人文系、外语系学生车辆停放在西区食堂楼底车库内。
4、车辆停放时,必须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5、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发现乱停车现象,学校统一上锁;经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学、放学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骑行车辆。
7、除上学、放学进入车库外,其他时间不得进入车库或在停车处逗留玩耍。要爱护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车,如故意破坏他人自行车,一经发现查实后,除照价赔偿外将予以纪律处分。
8、骑车上学、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安全守则。骑车时不互相追逐,不争先恐后,不带人,不双手离把,不撑伞骑车,不与机动车争道。
9、有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停放不整齐,不按规定要求骑车的,扣除相应德育学分。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7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方便师生出行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电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若车篓内物品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2.学生上放学期间不得骑电动车。
3.教职工电动车进出学校及停放,要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引导;若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电动车将禁止进入校园停放。
4.教职工因电动车无锁,出现电动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对于不按规定地方停放,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者,学校将把车辆清除出校园。
6.教职工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不准在校园内骑电动车。
7.教职工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时要注意安全,不骑快车,横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8.教职员工电动车不得在学校充电。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8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9
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规定如下:
一、车辆行驶管理
1.所有进出校园电动自行车需按法律法规要求登记上牌,校内严禁骑乘无牌车辆。
2.进出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时速限制为20km/h。对超速骑乘不听劝告者,学院有权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3.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应靠道路右侧顺向行驶,禁止逆向行驶、违规载人,骑行时不得有相互追逐、双手脱把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4.违规电动自行车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骑乘人承担,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车辆停放管理
1.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地点整齐停放,严禁堵塞交通和占用消防通道。
2.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层通道、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未在指定地点整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院将进行贴条警告或拖车锁车处理。
三、车辆充电管理
1.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位置充电,按充电安全规范要求完成充电。
2.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餐厅以及其他建筑物内充电或飞线充电。对于违规充电的,将没收充电设备;违规充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棚使用管理
1.电动车充电后及时将车推离充电棚,禁止长时间占用充电桩。
2.充电棚是电动自行车充电专用场地,禁止堆放杂物,禁止停放不需要充电的电动车和自行车。
3.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有序摆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进出。
4.电动车充电棚的建设及使用应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电动车充电棚进行检查,及时将消防隐患通报给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做好隐患整改,确保充电安全。
五、监督管理
1.各系、部负责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校园内严禁任何人从事电动自行车的.售卖、出租、维修等业务,学院有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扣车辆等处罚,并通告其所在部门。
3.对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包括超速驾驶、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学院有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扣车辆、取消入校权限等处罚。
4.因电动车违规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深化安全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教育与管理结合、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总体目标,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禁止进入校园内所有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部(处)负责校园电动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车校园通行证的办理工作;负责校园公共区域内电
动车的日常巡查、纠违处置工作;负责对电动车充电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对电动车进行日常检查管理;负责电动车出入校门的管理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统筹全校学生使用电动车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引导学生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电动车。
(三)总务处/后勤集团负责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楼、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建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劝阻及配合违规查处工作;负责校内电动车临时充电设施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督促整改及违规处理工作。
(五)各二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规范使用电动车的教育与管理工作;负责住校学生电动车使用及充电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车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动车号牌,保卫部(处)负责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证,每人限办一证,人车证绑定,每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车的原则,学校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车数量。确需使用并已拥有电动车的,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部(处)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证,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需使用电动车的人员进行个人申报,后勤保障等部门用于服务保障的公用电动车通行证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并签订规范使用电动车承诺书。
(二)各二级单位对个人申报及公用电动车申报办理校园通行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电动车合法性且使用状况良好,对电动车使用人驾驶、停放及充电情况负责。
(三)保卫部(处)对二级单位审核通过的申报进行审批,备案登记后发放电动车通行证。
(四)保卫部(处)今后不再为新入学和校内居住学生新增的电动车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非标电动车、改装电动车等不予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证,不准在校园内使用。
第八条首次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如需要更换或补办,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严禁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禁止伪造、盗取或变造校园通行证;严禁售卖、出租或出借校园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盗取或变造的校园通行证。
第十条校园通行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校园通行证清晰、完整。如校园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禁止故意损坏、遮挡、不悬挂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电动车消化存量措施
(一)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将电动车邮寄回家庭所在地或二手出售,学校将实施奖励政策(毕业年级学生可使用至毕业,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学生毕业离校的,电动车需自行带离校园,其名下电动车校园通行证同时失效,不得校内转让使用。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或校园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车进入校园,安保人员有权对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在校园道路骑行电动车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园道路电动车骑行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五章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
第十五条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所有建筑物内停放、放置或者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临时充电设施,仅供住校学生电动车充电使用(不含教职工和走读学生)。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建筑物内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二)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学生第一次违规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暂扣违规电动车或蓄电池;第二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违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教职工第一次违规的,核减半个月的月度绩效,非在编人员退回派遣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次违规的,核减1个月的月度绩效;第三次违规的,核减3个月的月度绩效。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校园通行证;
(二)伪造、盗取或变造校园通行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故意损坏、遮挡、不悬挂校园通行证;
(二)不服从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管理;
(三)驾驶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动车骑行规定的;
(四)电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
第一次违规的,暂扣校园通行证一个月并记录在案;累计第二次违规的,注销校园通行证,同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被注销校园通行证的,车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保卫部(处)办理校园通行证注销手续,上交校园通行证,并将电动车带离校园;逾期未办理的,将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回收校园通行证交至保卫部(处)注销。
第二十一条日常巡查发现长期无人使用、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期满或者已被注销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车,学校将协助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威海校区、深圳校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此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安全,规范校园内两轮电动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使用两轮电动车的师生及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指两轮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
三、管理部门与职责
1.保卫处是校园两轮电动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两轮电动车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处理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等。
2.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两轮电动车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等,保障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各学院、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两轮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督促师生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四、管理规定
1.行驶规定
(1)校园内限速 15 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2)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不得逆行。
(3)礼让行人,遇到行人通过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
2.停放规定
(1)两轮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乱停乱放。
(2)停车区域内要按照规定停放整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
(3)严禁在建筑物内、楼梯间、走廊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3.充电管理
(1)学校在指定区域设置电动车充电桩,车主应在充电桩处充电。
(2)充电时应使用原装充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3)充电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充电,以免引发火灾。
(4)严禁携带电动车电瓶到楼内充电。
4.电池管理
(1)电动车电池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改装、伪劣电池。
(2)定期检查电池状况,如发现电池鼓包、漏液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更换。
(3)不得私自拆卸电池,如需更换电池应到正规维修点进行。
(4)废旧电池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可交由学校指定的回收点或相关部门处理。
5.安全管理
(1)驾驶两轮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定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刹车、灯光等部件完好。
(3)不得私自改装车辆,如增加电池容量、改变车速等。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1.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两轮电动车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保卫处在新生入学“第一课”和新入职教职工培训中,开展两轮电动车交通安全教育。
六、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车辆等处罚;对于多次违规、屡教不改者,学校将取消电动车入校资格。
2.造成交通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交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保卫处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订。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上牌管理
1.具体见校园网主页或电子政务《关于开展两轮电动车通行标识第三次安装绑定的通知》。
2.电动车通行标识需保持清晰、完整。如通行标识丢失或破损的原则上不予补办,污损、无法辨识的视为无通行标识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二、行驶管理
1.电动车应按国家规定办理上牌手续,禁止无牌、非合法车牌(如:防盗备案号)、无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车在校内行驶。
2.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车须自觉接受检查和管理。为便于门岗管理,请将通行标识置于电动车醒目位置。校外人员无通行标识的电动车原则上不得驶入校园,建议停放在校外非机动车区域或适当位置,步行入校。
3.电动车在校内应遵循靠右行驶的原则,电动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仅限搭载一人,在校内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教师生活区、学生宿舍区时速不超过10公里。
三、停放和充电管理
1.电动车应按划定、指定区域或停车棚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2.严禁电动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电动车须在充电桩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或蓄电池充电。
3.首次违规停放、充电将对车辆进行暂管,解除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两次违规将注销校园通行标识。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3
为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的充电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安全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4
为规范和加强安溪校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安全管理,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区限时供电。夜间22:00至翌日7:00停止供电。如遇极端恶劣天气,将暂停供电。
二、严禁外接排插、私自拉线、充电器加盖物品或置于车体内充电等影响安全行为。
三、任何人不得破坏充电设备和消防设备器材,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将严厉追求当事人责任。
四、控制好充电时间,自行及时插拔充电器,确保充电安全。
五、不充电、超时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退出充电位,禁止占用充电区位停车。
六、物业工作人员定期巡检充电区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充电区秩序,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19〕423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内行驶的电动车和燃油摩托车(以下称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机动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安全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负责校园电动车、摩托车校园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处室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车辆交通和车辆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长期停放、废旧无主、违规电动车和摩托车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置安全隐患;
(四)所管楼宇、室内存放电动车、摩托车的清理;
(五)其他有关电动车和摩托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五条电动车和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相应号牌(含临时牌),需要拥有驾驶证才能驾驶的车辆需取得相应驾驶证明,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按颜色区分为红色教师版、绿色学生版、蓝色三方人员版。绿色学生版通行证只针对现有车辆,到期后不予延期使用,蓝色三方人员通行证满一年后到安全保卫处更新备案,延长相应使用期限。到期未更新,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第六条以下人员电动车、摩托车可办理校园通行证:
(一)教职员工及家属;
(二)2024级之前在校学生;
(三)在校三方人员。
在校学生的电动车仅限办理电动车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
第七条车辆所有人申领校园通行证须现场校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教职工、在校学生、三方人员需经所属处室、二级学院统一填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所属人员信息统计表》,需要拥有驾驶证才能驾驶的车辆需提供相应驾驶证明,三方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证。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车、摩托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相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九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进出校门需佩戴头盔。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通行。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主动避让车辆和行人;按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通过路口、陡坡、弯道以及视线不清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条外来人员骑乘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园,须在校门口办理访客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悬挂临时校园通行证方可驶入校园。外来人员离开校园时,需上交临时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未带安全头盔、未悬挂公安交通部门颁发号牌的电动车和摩托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淄博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三)外卖送餐车辆;(除招投标在校营运车辆外)
(四)在校学生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对电动车和摩托车出入校门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加油管理
第十三条电动车和摩托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四条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时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十六条针对校园内长期停放在公共区域,占用学校公共资源的“僵尸车”(废弃无主的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车辆),学校将该问题车辆集中存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认领的车辆,两年内学校将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校内电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并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摩托车要到校外加油站加油。
第十八条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禁止带电动车电瓶到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室内充电;禁止在校园内为摩托车加油。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处室对师生员工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要积极配合安全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对违规骑行行为,安全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处室、二级学院;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取消车辆所有人车辆进校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由安全保卫处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车或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一)办理识别牌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加油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不按停车位停放车辆两次的;
(六)发现两次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
(七)发现一次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骑行人在校园内行驶,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物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使用探头视频取证并依据本办法处理纠纷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全院师生员工共同监督,发现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可向安全保卫处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电动车管理制度05-04
电动车管理制度04-19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06-24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08-26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09-25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10-29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0-03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09-16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