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19 08:34:0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精选5篇)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1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内容、计价和摊销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第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三)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xx〕135号)、《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xx〕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督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3.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登记、汇总;

  4.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5.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2.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3.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划分: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中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3.后勤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中无形资产的管理;

  5.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6.信息化处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学校信息化各个系统生成的信息数据、信息资源等的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信息、校史资料等的管理;

  8.以上未涉及的无形资产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处置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帐,定期对无形资产帐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以及帐外资产。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d及其等同权利。

  (四)贿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开发或周买的各类软件版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贿、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提出全校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二)修订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开展战略合作;

  (二)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以及各教学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对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等的著作丰又及使用权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贿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二)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在政府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事项、许可使用事项及软件权利转让等事项;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视觉识别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的文创产品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给予不同的授权,签订授权协议,并需经国资处审核,学校审定。

  第三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条、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按相关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研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相关规定子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行。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七条 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帐;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归口职能部门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校誉、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二)科研产业处负责对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三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校名校誉: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费用、代理律师费等的支出确定,专利权等权利获得后的后续维持费用不计入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由计划与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增加、使用、处置、清查等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5

  (一)总则

  1.控制目标

  (1)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

  (2)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

  (3)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1.不相容岗位分离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

  (2)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分离;

  (3)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分离;

  (4)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2.经办和核算无形资产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

  (2)熟悉无形资产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识;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3.部门具体职责

  (1)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无形资产购置方案;审核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文件。

  (2)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3)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公司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按《预算控制制度》执行;

  (2)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无形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编制预算;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2.无形资产外购流程业务操作操作人内控要求采购申请各经办部门

  (1)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请购申请;

  (2)采购项目已经可行性论证并且可行;

  (3)对请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有明确要求;

  (4)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申请表》。

  审核法律部/财务部

  (1)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2)审核财务相关条款的适用性。

  审批授权审批人

  (1)按照公司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2)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审核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核的采购项目不予审批。

  3.3无形资产验收

  3.3.1无形资产验收

  3.3.1外购无形资产

  (1)外购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在办理无形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管理部门应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3)管理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3.3.2自制无形资产

  (1)自制无形资产制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自制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3)财务部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和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4.1.2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帐。

  4.1.3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值,数量,生产厂家,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

  4.1.4公司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至少一年一次)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4.1.5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的保管期限为5年。

  4.1.6财务部根据购置合同明确的使用期限与估计使用年限孰低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所有权归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均属摊销范围。

  4.2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持管理部门应保持公司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具体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5、无形资产处置和特许使用

  5.1无形资产处置

  5.1.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5.1.2处置鉴定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技术专业人员对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5.1.3处置审批根据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1.4处置审计

  (1)审计部在处置前会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2)财务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呈批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5.2无形资产特许使用公司特许其他公司使用公司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6、监督检查

  6.1监督检查主体

  6.1.1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无形资产业务决策的审批进行监督。

  6.1.2审计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6.1.3财务部:依据公司授权,对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6.2监督检查内容

  (1)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无形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无形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4)无形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无形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

  (5)检查入帐依据是否合法,完整。

  6.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6.3.1不按照上述流程操作,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6.3.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7、生效实施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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