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9 07:29:5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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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精选5篇)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XX〕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二章申领

  第五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

  第六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第八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填写制证信息,采集申请人指纹,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一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上传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记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对审核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核处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居住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原受理单位。

  申请人领取居住证时,受理单位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登记签注信息。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并在居住证“居住地址”项目栏登记变更。

  第十五条、居住证丢失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挂失手续;需要补办居住证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并缴纳工本费。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当将挂失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证签发日期及证件丢失时间等)登录至“天津市居住证注销公告平台”,宣布作废;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时,应当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补办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居住证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并缴纳工本费,同时交回损坏的居住证。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场住户口的;

  (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注销居住证后,应当将注销信息登录至“天津市居住证注销公告平台”,宣布作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扣押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调查、核实个人或单位投诉的问题,严肃查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应当严格依照本细则规定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对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2

  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将于年内出台国家层面的居住证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深圳早在XX年便在全市推广了居住证制度,取代之前实施了24年的暂住证制度。目前,全市已发放居住证超过XX万张,对外来人口融入深圳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6月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有望年内正式颁布实施。

  居住证发放量约占全省一半。

  XX年,随着特区经济的飞速发展,深圳流动人口规模突破千万,给社会管理带来极大压力,当时以暂住证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形势。XX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居住证制度,XX年开始在盐田区试点,XX年,深圳颁布“居住证暂行办法”,居住证制度在全市推广。

  据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相比暂住证,居住证弱化了户籍意识,强化了居民观念,是人口管理的一大进步,对于新兴的“移民城市”深圳,其作用更加凸显。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保、计生、教育、公共交通等。近年来,居住证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大,逐步增加劳保、计生、教育、金融服务等多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持证居民与户籍居民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居住证的认识也越来越深,持证者人数剧增。据了解,深圳目前已办理居住证超过XX万张,约占全省的一半。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3

  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20xx年x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目标。20xx年xx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在内的多个地区已经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广东为居住证持证人列出了15条待遇,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报名参加广东省内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则规定,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待遇。

  居住证是什么?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4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八、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意见自xx年6月30日起施行。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5

  1、《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有哪些一般规定?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由市人事局核定。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等四种。

  《居住证》制度首先在引进人才中试行。

  2、为什么要实施《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有哪些特点?

  《居住证》制度体现了海纳百川的精神。《居住证》制度不唯国籍、不唯文凭、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为具有真才实学的境内外人才开辟来沪创业和发展的渠道,有利于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提升本市人才的综合能力。

  《居住证》制度贯穿了柔性流动的思想。不求所有、但求所为,为不能在沪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才提供更灵活、更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特别是在蓝印户口和《引进人才工作证》取消以后,突破投资创业人才和柔性流动人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政策瓶颈。

  《居住证》制度将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控制人口、广纳人才,户籍从紧、居住调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的指导作用,以办理《居住证》的方式广泛吸纳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境内外人才。

  《居住证》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审核,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采取综合要素评价的办法。申办人员通过计算机自动计分网络系统,测算本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

  3、哪些政府职能部门是《居住证》制度的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在引进人才中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4、《居住证》有何功能,持证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

  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信息。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使用证件通过本市的社会保障信息查询所需信息、实现有关功能,从而实现“一卡多能”。有关功能将在《居住证》推出后逐步实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第一,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本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三,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另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

  5、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际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居住证》。

  可以申领《居住证》的具体包括以下国内外人员:

  (1)对于原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经用人单位考核后继续聘用的,按照《居住证》的条件,可申领《居住证》;对于来沪投资创业的人员,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给予办理《居住证》。

  (2)对于长期来沪创业和工作的境外人才、入外籍和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3)对于原按照《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由于实施了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取得本市户籍受到限制的,可以采用申领《居住证》办法予以解决。对其中取得本科学历但未取得学位、副高以上职称但任职未满3年、与本市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不满3年的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除此以外,引进人才单位提出申办《居住证》的,已婚、家庭基础尚在外地的,以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办理《居住证》。

  6、怎样申领《居住证》,申领程序有哪些?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国内外人员,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结果书面同志申领人;

  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象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的《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7、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国内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境外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境外人员〈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主表)〉》;

  (2)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信、护照及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住证明,验原件);

  (3)国(境)外学位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如申请人系国(境)外投资者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系内资性留学人员企业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资格证书(国内外)复印件(验原件)。

  8、到何处去申领《居住证》?

  目前,受理国内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有2个,分别是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123号和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号;受理境外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是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123号。以后《居住证》申领受理工作作为公共人事服务项目,将逐步在全市各区县或境外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受理点,申领人员可以就近就便前往。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另外,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申领《居住证》,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9、如何咨询《居住证》的有关政策?

  国内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64174577、62338048;咨询网址为(21世纪人才网)。

  境外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64170941;咨询网址为(21世纪人才网)。

  10、申领《居住证》是如何进行条件审核的?

  申领《居住证》采取要素打分、综合评价的办法。已制订了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和境外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申领人达到规定的分值,即可取得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两个审核办法按照不唯学历、不唯身份、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审核办法突出考虑申领人的专业能力因素,同时考虑受教育因素、在本市投资创业因素、年龄因素、亲属关系因素和住房因素等各方面的情况,也体现了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因素。

  国内人才审核办法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3部分及附加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境外人才审核办法有年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理和应聘职务等3部分及附加分共9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10分。

  11、“特殊才能”如何认定和申领《居住证》?

  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中已设计了对特殊人才的评价要素和有关分值,只要综合要素分值达到规定,即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审核办法同时明确了行业协会对特殊人才的评价和推荐作用。

  审核办法规定,国内优秀的传统工艺人才、工艺美术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和专门技能人才等特殊技能人才,达到申领《居住证》规定分值的,也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12、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原有的取得本市户籍方式的人才引进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办理《居住证》后,还能不能申办取得本市户籍?

  《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本市人才引进的方式有两种:

  两种人才引进的方式对于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提升本市人才综合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为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人才提供了灵活、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解决了投资创业人才、弱性流动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艺人才来沪工作、创业的政策瓶颈。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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