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05 08:39:26 智聪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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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

  为了全面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医院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医院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统计报表是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统一的指标项目,统一的报送时间,自下而上逐级定期提供基本统计资料的调查方式方法。统计报表具有统一性、全面性、周期性、可靠性等特点。目前我院统计报表,是由国家统计报表、业务部门统计报表、地方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和内部统计报表组成。

  第二条 统计信息网的构成

  1.综合统计:包括上级各种统计报表要求的。

  2.专业统计:包括医务、护理、药剂、院感、医保、财务等统计。

  3.基层统计,包括各科室的统计报表和各单位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统计人员要求

  1.各部门应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负责的搞好各项统计工作并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协助统计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情况。

  3.各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连续性。

  第四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

  1.统计报表是各部门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关报告本部门,在业务、经济等方面工作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各部门领导对上报报表均要签名以示负责。

  2.上级主管部门布置医院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医院相关部门统计人员及时准确的填制,并呈报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个别上级专业部门直接布置的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相关专业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绩效办一份备案,保证医院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3.医院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医院领导所需要的系统性资料,以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医院统计人员统一制定表格,统一编号,经院长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

  4.医院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5种。

  5.各部门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虚假、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统计资料;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和修正。

  6.原始记录是统计报表的基础统计台账,是系统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

  第五条 统计资料管理

  1.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限制,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按医院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2.医院统计资料使用分级管理办法,各部门统计人员,负责管理上级报表原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和资料原稿的文件。各专业统计人员保管本专业统计资料。基层部门保管统计的资料,年终一次整理,上交所在统计部门人员集中保管。

  3.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据,在医院领导批准后,由医院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医院各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由提供资料人员,统计人员进行核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4.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统计人员职责

  1.医院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全面组织医院统计信息网,安排统计工作任务。

  (2)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3)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工作。

  (4)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的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5)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完整的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各部门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全面组织本专业系统内的统计。

  (2)及时准确的向医院统计人员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3)深入基层部门检查原始统计和统计台账的登记质量,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本专业登记统计工作。

  (4)认真分析本专业统计资料,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主管领导提出分析报告,向医院统计人员提供专业分析资料。

  3.基层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1)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2)认真分析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开好部门分析会提供高质量数据。

  (3)检查原始记录的真实情况,帮助指导有关人员填写好原始记录,做好统计台账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准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统计局对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医院统计工作的及时性、规范性、纪律性,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具有统计数据工作的单位、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统计工作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工作。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条 统计人员对各种统计工作数据依法严格保密,非本职工作所需禁止查阅。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归口管理”制度,压实责任,过错追究。医院统计管理部门为绩效办,负责制订全院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院内部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统计历史资料。

  第七条 各部门要明确数据来源及责任主体,规范统计数据台账,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第八条 医院统计报表分为内部统计报表和对外统计报表2种。各种报表必需经主管部门主任、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上报。

  第九条 各岗位工作职责。

  财务科:负责卫生健康财务年报,医疗费用统计月报表等财务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人事科:负责卫生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生人力实时报表)等人力资源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医务部:负责卫生统计数据网络直报及医疗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医保办:负责与医保有关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药剂科:负责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公共卫生科:负责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统计要求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医改办:负责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求统计上报的医改监测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信息科:配合各部门从信息系统中提取各项统计数据。规范数据采集标准,统一采集路径,保证数据采集的一致性。

  绩效办:负责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对外上报的数据。

  上述未提到的部门,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数据,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统计上报。各单位、部门整理、归纳所管统计数据报表,按照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的形式报绩效办备案。各种报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先报绩效办审核,再上报。

  绩效办统筹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统计口径一致,同时加强各种数据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审计,注重与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和使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扎实做好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人口监测等常规统计,以及卫生服务调查、医改监测等专项调查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数据质疑,及时纠正”工作机制,对相关数据进行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核,质疑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追根溯源,分析整改,确保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开发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数据质量评估体系,针对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和反馈机制,推动统计数据质量提升。

  第十三条 探索推进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创新数据采集、开发、存储方式,提升统计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强化靠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的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展示方式,以科学、客观的统计数据反映医院发展现状与趋势,支撑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

  第十五条 各种统计调查的原始资料与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多重备份、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要求,保障统计业务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 强化对数据采集、管理、服务、开放、共享、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防惩问责制,加强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医院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一旦查出,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绩效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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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计报表是医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出院外。

  2、统计报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口径、范围报送。

  4、统计数据报表按期装订、分类、专人管理并归档。

  5、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调阅必须登记。

  6、禁止外单位调阅统计数据报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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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计资料是改进医院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依据,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汇总和收集报表资料,按期分析、统计、上报。

  2.各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质量登记、统计,并按时上报。

  3.统计人员对医疗质量的量化指标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月终、季终、年终分别做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院领导或相关科室。

  4.各种医疗登记、统计资料,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卫生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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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2职责

  2.1各部门(科室)负责根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2.2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括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负责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2.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3统计分类与内容

  3.1人事行政统计

  3.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3.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3.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3.1.4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2医疗统计

  3.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3.2.2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3.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3.2.4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3.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3.2.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3.3.1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3.3.2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3.3.3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3.3.4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3.3.5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3.3.6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3.3.7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4设备与物资统计

  3.3.1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3.3.2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3.3.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5基本建设统计

  3.4.1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3.4.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3.4.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6财务统计

  3.6.1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3.6.2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3.6.3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3.6.4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3.6.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6.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医疗登记和统计

  4.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4.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4.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4.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4.5报表时间规定:

  4.4.1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4.4.2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4.4.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4.4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4.4.5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4.4.6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4.4.7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4.4.8《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5附则

  5.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5.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5.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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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院统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

  2、医院统计人员必须保守医院数据信息机密。

  3、定时采集门诊、疗区及其他工作数据。

  4、准确、按时进行数据计算机录入,原始统计数据不允许擅自更改。

  5、数据统计工作必须按:校对、校验、审核、报出及归档程序进行。

  6、定时、定期按统计口径上报数据报表,不得延报、迟报。

  7、如发现统计数据报表错误必须及时通报处理。

  8、妥善保管原始统计数据资料。

  9、统计室的原始票据废弃纸纸需销毁时按医院票据销毁程序、渠道办理。

  10、统计数据备份必须按期进行,备份介质异地分存。

  11、计算机统计数据库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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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业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等统计活动和实行统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管理和发布有关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统计分析和咨询,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专业培训。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直属统计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 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统计调查制度的拟定以及技术审核;

  (二)建设、运行国家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负责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管理、分析、应用以及卫生健康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修)订;起草全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承担卫生健康统计提要、年鉴编审工作;

  (三)实施全国卫生健康综合统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居民健康状况等监测及各类专项统计、调查;

  (四)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

  第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在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卫生健康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控制、分析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执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规章制度,管理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提高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发挥统计工作支撑服务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做好统计人员的职称评定、聘任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其中专职统计人员应当掌握统计分析基本方法,具备较强的统计专业能力。

  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和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包括综合性或有关业务工作年报、季报、月报、日报和实时报告等。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定期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的统计工作部门归口管理,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补充性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五条 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避免重复报送、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调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频率、标准、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指标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等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应当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方案,健全质量控制责任体系,明确质量控制标准要求,严格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将统计数据纳入统一数据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并及时更新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 实行共享管理、授权使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积极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依法公开统计调查结果。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开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测评价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应当开展统计资料挖掘分析,为辅助宏观决策、支撑行业监管等提供服务。

  第五章 数据资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和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强化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加强对信息系统承建者与运营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控。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其他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护调查对象隐私。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公民、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以及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六章 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进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统计经费及统计工作设备保障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五)统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及统计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分层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指使、授意统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在统计调查中泄露个人统计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统计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统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 1999年2月25 日公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9年3月19 日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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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医疗机构统计信息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医疗管理、决策支持、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所有涉及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传输、发布和使用等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二、统计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专门的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如统计科或信息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院的统计信息工作。该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统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统计学知识、熟练的数据处理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统计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

  组织开展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医疗业务统计、人力资源统计、财务统计、设备设施统计等,确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

  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数据中的错误、遗漏和异常情况。

  建立和维护医疗机构统计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安全存储、高效检索和共享利用。采用先进的数据管理技术和设备,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防止数据丢失。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内部领导和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统计报表应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格式规范;统计分析报告应深入剖析统计数据所反映的医疗业务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开展统计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通过数据分析挖掘潜在的医疗服务需求和改进机会,促进医疗机构的持续发展。

  组织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鼓励统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统计科研项目,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统计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统计信息收集与整理

  1. 统计信息收集的范围应涵盖医疗机构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门诊业务:门诊量、门诊病种分布、门诊患者就诊时间、门诊收费情况等。

  住院业务:住院人数、住院病种构成、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住院费用明细、手术量及手术种类等。

  医疗质量:病历质量、医疗事故发生率、医院感染率、患者满意度等。

  人力资源:医务人员数量、职称结构、学历分布、人员流动情况等。

  财务状况:收入构成、支出明细、资产负债情况、成本核算数据等。

  设备设施:医疗设备的数量、型号、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维修保养记录等;房屋建筑的面积、布局、使用功能等。

  2. 统计信息收集的渠道主要包括: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从门诊挂号系统、住院收费系统、电子病历系统、检验检查系统等业务系统中自动采集相关数据。

  人工填报:对于无法通过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的数据,如部分医疗质量指标、人力资源变动情况等,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要求进行人工填报。

  调查研究:针对特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如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市场需求调查等,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数据。

  3. 统计信息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确保整理后的统计信息如实反映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篡改数据。

  准确性: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和校验,消除数据中的错误和歧义,保证数据的.计算准确无误。

  完整性:统计信息应涵盖所有规定的指标和内容,不得遗漏重要数据。对于缺失的数据,应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补充或说明。

  及时性: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统计信息的整理工作,以便及时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四、统计信息分析与利用

  1. 统计信息分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趋势分析、对比分析等,以揭示统计数据背后的规律和特征,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 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如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主题明确、内容详实、数据准确、结论可靠,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3. 统计信息的利用应贯穿于医疗机构的各个管理层面和业务环节,包括:

  医疗质量管理:通过分析医疗质量指标数据,发现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质量改进计划,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资源配置优化:依据人力资源、设备设施等统计信息,合理调整人员结构、设备购置计划和科室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绩效评估与考核:将统计信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价,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科研教学支持:为医学科研项目提供数据资料和研究思路,帮助科研人员发现临床问题和研究热点;同时,为医学教学提供案例素材和实践数据,提高教学质量。

  五、统计信息安全与保密

  1.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防护。采用防火墙、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防止统计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和破坏。

  2. 明确统计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级别,对涉及患者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统计信息严格保密。统计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统计信息。

  3. 加强对统计信息存储介质(如硬盘、光盘、U盘等)的管理,妥善保管和使用存储介质,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盗。对于不再使用的存储介质,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销毁。

  六、统计信息监督与检查

  1.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全院的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安全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等。

  2. 建立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机制,将统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在统计信息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统计制度、提供虚假数据或因工作失职导致统计信息出现重大错误的部门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9

  一、引言

  统计信息是医疗机构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为确保统计信息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统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

  1. 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体系,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充分利用统计信息,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优化、资源合理配置、质量控制、科研教学等提供有力支持。

  3. 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维护统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性。

  三、统计信息管理组织架构

  1. 设立统计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审议统计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 统计信息管理日常工作由专门的统计部门或岗位负责。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医疗业务流程和统计法规政策,负责具体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送等工作,并对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统计信息收集

  1. 确定统计信息收集范围:

  医疗服务数据:包括门诊诊疗人次、住院患者人次、手术量、病床使用率、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等反映医疗业务量和效率的指标。

  医疗质量数据:如病历书写合格率、医疗事故发生率、医院感染率、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人力资源数据:医务人员数量、职称结构、学历分布、人员培训情况等。

  财务数据:医疗收入、支出明细、成本核算数据、资产负债情况等。

  设备物资数据:医疗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情况,药品、耗材的采购与库存情况等。

  2. 明确统计信息收集方式:

  依托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自动采集数据,如门诊挂号收费系统、住院收费系统、电子病历系统等。对于无法自动采集的数据,建立规范的手工填报制度,明确填报部门、填报时间和填报要求。

  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如针对患者就医体验的问卷调查、对医疗市场需求的调研等,以获取特定方面的统计信息。

  五、统计信息整理与存储

  1. 统计人员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审核,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对于错误或可疑数据,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核实并纠正。

  2. 按照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体系,对审核后的`有效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统计台账或数据库,实现数据的有序存储和管理。

  3. 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备份,采用异地备份、多介质备份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恢复测试。

  六、统计信息分析与应用

  1. 运用统计学方法和数据分析工具,对整理后的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数据的描述性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挖掘数据背后的规律和潜在问题。

  2. 根据分析结果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统计数据概况、分析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统计分析报告定期向医疗机构领导、各业务部门及相关外部机构报送,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在医疗机构内部,将统计信息广泛应用于医疗质量管理、科室绩效考核、资源配置决策、科研项目选题与实施等方面。例如,依据医疗质量统计数据制定质量改进措施;根据业务量统计结果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参考科研相关统计信息确定科研方向和重点课题等。

  七、统计信息安全与保密

  1. 制定统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包括设置用户权限、安装防火墙、定期更新杀毒软件等,防止数据被非法访问、篡改或泄露。

  2. 对统计信息按照保密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级别信息的知悉范围和使用权限。涉及患者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统计信息,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采取加密存储、专人保管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统计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八、统计信息监督与考核

  1. 统计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质量、分析应用效果、安全保密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整改。

  2. 建立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机制,将统计信息工作纳入各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包括数据准确性、报表及时性、分析报告质量、安全保密工作等方面。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相应处罚。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统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改。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 为加强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管理,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医疗管理、决策支持、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部所有涉及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传输、发布等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二、统计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专门的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如统计科或信息统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院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该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医疗卫生行业统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2.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完善本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

  组织开展统计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建立和维护统计信息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有效管理。

  开展统计信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为医院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分析报告。

  负责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和沟通协调工作。

  对全院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统计信息收集与整理

  1. 明确统计信息收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基本情况、医疗业务量(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量等)、医疗质量指标(治愈率、好转率、病死率等)、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床位使用率、设备利用率等)、财务收支情况、人力资源信息等。

  2. 确定统计信息收集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各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记录和填报相关数据,并及时报送至统计信息管理部门。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对收集到的统计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数据录入和存储。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四、统计信息分析与应用

  1.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医院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定期开展统计信息分析工作。运用统计学方法和数据分析工具,对医疗业务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揭示医院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 统计分析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数据分析的背景、目的、方法、结果、结论以及建议等,做到数据准确、分析深入、结论客观、建议可行。统计分析报告可分为定期报告(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针对特定问题或项目的报告)。

  3. 加强统计信息的应用推广,促进统计信息在医院管理决策、医疗质量控制、学科建设、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有效利用。医院领导和各部门应重视统计分析结果,将其作为制定政策、规划项目、评估绩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统计信息存储与安全

  1. 建立统计信息存储管理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和备份。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可恢复性。定期对存储设备和数据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泄露。

  2. 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建立用户权限管理体系,对统计信息系统的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限制用户对数据的访问级别和操作权限,防止非法访问和数据篡改。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防范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3. 严格遵守统计信息保密制度,对涉及患者隐私、医院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统计信息的使用和发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统计信息。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采用加密技术等手段,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六、统计信息报送与发布

  1.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数据报送工作,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报送数据符合要求。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台账,记录报送的时间、内容、接收部门等信息,以便追溯和查询。

  2. 规范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统计信息的发布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由统计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统计信息可通过医院内部网站、公告栏、统计报告等形式在院内发布,供医院领导、各部门及医务人员参考使用。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应遵循相关规定,经医院领导批准后,通过指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发布。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

  1.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全院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质量、工作流程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2. 建立统计信息工作奖惩机制,对在统计信息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可包括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和物质奖励(如奖金、奖品等)。对违反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

  为规范医疗机构统计信息工作,提高统计信息质量,促进统计信息在医疗服务、管理决策、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有效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涉及统计信息相关活动的科室、部门及人员。

  三、统计信息管理体系

  1.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统计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审议统计信息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统计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存储、报送等工作,并对全院统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 各科室指定一名兼职统计信息员,负责本科室统计信息的收集、初步整理和报送工作,配合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统计任务。

  四、统计信息分类与内容

  1. 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床位数、人员编制数、科室设置等。

  2. 医疗服务信息:

  门诊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专家门诊人次、普通门诊人次、门诊分科就诊人次、门诊预约人次、门诊患者来源等。

  住院信息:住院人次、出院人次、住院分科人次、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住院患者治愈率、好转率、病死率、病床周转率、病床使用率等。

  手术信息:手术人次、手术分类(按手术级别、手术方式等)、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等。

  医疗费用信息:门诊人均费用、住院人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比、检查检验费用占比等。

  3. 医疗质量信息:

  诊断质量指标: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等。

  治疗质量指标:治愈率、好转率、未愈率、并发症发生率、院内感染率等。

  护理质量指标:基础护理合格率、特级护理合格率、护理差错发生率等。

  4. 人力资源信息:职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医护比、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人员培训情况等。

  5. 物资设备信息:医疗设备台数、设备总值、设备利用率、设备完好率、医用耗材采购量、库存量等。

  6. 科研教学信息:科研项目立项数、科研经费投入、科研成果获奖数、发表论文数、带教学生数等。

  五、统计信息收集与整理

  1. 制定统计信息收集计划: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类统计报表要求及医院管理需求,制定详细的`统计信息收集计划,明确收集的内容、范围、时间节点及收集方式。

  2. 收集渠道与方式:

  各科室兼职统计信息员按照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和要求,定期收集本科室的相关统计信息,并通过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至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

  从医院信息系统(HIS)、实验室信息系统(LIS)、影像信息系统(PACS)等业务系统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部分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的统计信息,如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外部合作项目信息等,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收集。

  3. 数据审核与整理:

  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收到各科室报送的数据后,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等。如发现数据异常或错误,应及时与报送科室沟通核实,要求其重新报送。

  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要求,录入到统计信息数据库中。同时,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六、统计信息分析与报告

  1. 定期分析: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每月、季度、年度对全院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运用统计学方法和数据分析工具,如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趋势分析等,生成相应的统计分析报告。

  2. 专题分析:根据医院管理决策、学科建设、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特定需求,开展专题统计分析。如对某一科室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某一医疗质量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影响因素进行剖析等,为相关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依据。

  3. 报告形式与内容: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标题、前言、正文、结论及建议等部分。正文应详细阐述统计分析的过程、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结论应客观准确地总结分析结果,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为医院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4. 报告分发与应用:统计分析报告经统计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发至医院领导、各科室及相关部门。各部门应认真阅读分析报告,将其应用于科室管理、业务改进、规划制定等工作中。

  七、统计信息存储与安全

  1. 存储介质与环境:采用专用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储统计信息,服务器应放置在安全的机房环境中,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雷等防护措施,确保存储设备的物理安全。

  2. 数据加密与访问控制:对统计信息数据库中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如患者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建立严格的用户访问权限管理机制,根据用户角色和职责,分配不同的数据库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操作相关数据。

  3. 数据备份与恢复:制定数据备份策略,定期对统计信息数据库进行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异地备份中心,防止因本地灾难导致数据丢失。同时,建立数据恢复机制,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保障业务的连续性。

  八、统计信息报送与发布

  1. 报送要求: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报表。报送前,应对报表数据进行再次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同时,建立报送记录台账,记录报送的时间、报表名称、接收部门等信息。

  2. 发布管理:统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内部发布统计信息,如在医院内部网站、公告栏发布统计数据或分析报告,需经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医院领导批准。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如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发布医院统计数据,除经医院领导批准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九、监督与考核

  1. 监督检查: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的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数据质量、报表报送及时性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科室限期整改。

  2. 考核评价:建立统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统计信息工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包括数据准确性、报表及时性、分析报告质量、统计工作配合度等。对考核优秀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绩效考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十、附则

  1. 本制度由统计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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