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7 10:25: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上岗作业。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且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者无效。

  二、新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杜绝先上岗后进行健康检查的事件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企业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四、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当观察到从业人员有以下症状时,应采取暂时停止上岗从事食品生产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①腹泻;

  ②手外伤;

  ③烫伤;

  ④皮肤湿疹;

  ⑤长疖子;

  ⑥咽喉疼痛;

  ⑦耳、眼、鼻溢液;

  ⑧发热;

  ⑨呕吐。

  六、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强化个人卫生要求。

  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2、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食品生产车间须戴工作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3、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4、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5、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6、工作时严禁吸烟。

  7、工作时严禁随地吐痰。

  8、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9、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10、避免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11、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2、抹布专用,经常搓洗、凉晒、消毒。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凡食朴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营养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增强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坐班制度。

  三、严格遵守病事假请假制度。

  四、食堂从业人员仪表要端庄整洁,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准进入工作间。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工作时不戴戒指、耳环。

  五、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地点集体就餐,不能乱吃零食,更不能带东西回家。

  六、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间内洗衣服。

  七、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高声喧哗。

  八、注意节约水、电、汽和液化气,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九、对炊事机械,使用保管人要认真维护保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正常运转。货梯内严禁乘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十、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现金。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7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8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 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 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 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9

  1、饭店应制订相关制度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以保证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2、收货部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营业部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得使用与贮存,使用“五专一精”的管理制度,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

  5、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6、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7、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1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4. 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2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科研档案管理水平,发挥科研档案在教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教科室负责学校所有省市级课题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校级课题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结题后将完整资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留存。

  三.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每学期结束前收集登记一次教师的`论文发表、教材编写、教学技能竞赛等情况,材料收集后交教科室统一汇总留存。

  四.由教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每学期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情况的汇总归档工作。

  五.科研档案管理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所有资料在保留原始文本材料的基础上均将汇总表录入计算机,分类管理。

  六.本校各部门和教师均可查阅和利用教科室保管的档案,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有资料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研究或工作需要借出使用,必须经教科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并在一周内归还;外单位需查阅、利用本处档案,需经校领导同意,一般不外借。

  七.档案借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利用微机资料库查阅档案应规范操作,借阅案卷者不得私拆、损坏、涂改和污染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4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九、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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