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单位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3 12:29:1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单位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1

  一、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2、本单位对购进的所有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行进货登记,建立进货台帐并对鲜(冻)畜禽肉类及制品、米、面、食用油脂、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预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等进行索证管理。

  3、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

  ①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制品时,索取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包括发票或收据,下同)。

  ②采购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③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④批量采购其他预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⑤采购非预包装(散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到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

  4、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5、对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6、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两年。

  7、本单位 (职务: )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 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并按要求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随时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对可疑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碍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人员(如手部外伤、皮肤病等),应要求其立即脱离相关岗位,积极就诊治疗,痊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6、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7、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8、从业人员应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班,取得有效培训合格证。

  2、内部每月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集中学习。

  3、培训时员工应作好记录,培训后进行相关知识、操作考核。

  4、对工作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及时改正外,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学习。

  四、卫生检查制度

  1、各责任区域内卫生应每餐后及时打扫,每天早上8时对店内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

  2、责任区域未打扫干净一次扣5分。

  3、员工工作衣、帽不整洁一次扣2分。

  4、员工留长发、指甲、涂指甲油一次扣2分。

  5、员工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一次扣2分。

  6、工作时间内抽烟、饮酒一次扣2分。

  7、工作时间内随意吐痰、乱扔废弃物一次扣3分。

  8、所扣分值与工资或奖金挂钩,每月结算。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采购食品添加剂应按规定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书、化验单或有关批准文件及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存档保存至少两年。

  2、食品添加剂必须是食品专用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3、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制度。

  4、食品添加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5、严格遵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6、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做到专柜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六、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人员应对进出库货物作好登记。

  2、原、辅料进库前必须严格检查,感官检查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者拒绝入库。

  3、库房内物品应分类上架,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堆放,并标明名称、入库日期、生产日期,做到先进先用。

  4、主、副食品宜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库房中。

  5、库房内应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干燥、清洁,做好防鼠、防蝇、防潮、防虫工作。

  6、肉类及其它易变质食品,应使用容器盛装后存放于冰箱(柜)中,温度达到规定要求;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别存放于不同冰柜内,并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库房内只能存放食品,不得将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于食品库房内。

  七、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服务员应穿统一、整洁工作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仪表,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得配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3、服务人员应用语文明,不准与顾客争吵,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虚心接受顾客的意见。

  4、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对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5、不得向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破损的餐具、用具。

  6、每餐后及时对餐厅进行清扫、消毒,保持整洁。

  八、粗加工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穿整洁工作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2、待洗肉类和蔬菜应分别存放于架上,不得随地乱放。

  3、肉类和蔬菜必须分池、使用足够的水量进行浸泡、洗涤。

  4、洗涤后的肉、蔬菜必须放于架上或台上,禁止直接放于地上。

  5、保持上、下水道设施完善、畅通,及时清洁地面污水、污物。

  6、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加盖、无渗漏,当日或盛满后及时清运。

  7、切配操作台应保持清洁;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加工分开使用。

  8、加工完毕应及时对场所及工用具进行冲洗、消毒,保持整洁。

  九、烹调加工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穿整洁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2、对使用的原材料应进行相应的感观检查,发现有可疑原料不得加工、使用。

  3、各功能区应按规定使用,制作过程严防生熟交叉污染。

  4、加工的各类菜品必须烧熟、煮透;盛装容器须清洁。

  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冷后再冷藏。

  6、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7、废弃物存放必须加盖,不得渗漏,及时清运。

  8、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于厨房内。

  9、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行为,经常保持手部卫生。

  10、非厨房内员工不得进入厨房。

  11、每餐后及时对厨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并关好门窗。

  十、面食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制作面食的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

  2、制作、存放面食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防止其它污染物污染面食成品。

  3、面食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4、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成品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面食成品变质。

  5、隔餐、隔夜的面食成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方可出售。

  6、面食成品必须存放在带纱窗的存放架上,隔夜面食成品必须放入冰箱存放。

  7、贮存面食成品的场所、制作面食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十一、凉菜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凉菜制作必须在专用的凉菜间内进行。

  2、凉菜制作必须由专人进行,进入凉菜间前必须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干净工作衣、帽后方可进入。

  3、凉菜间内不得存放个人用品及有毒有害物品。

  4、食品进入凉菜间前必须先洗净、煮熟;制作凉菜的肉类、水产品类原料,应当餐用完;剩余的必须存放于专用的冰箱内。

  5、凉菜制作好后到提供给客人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须重新加热后方可食用。

  6、注意凉菜间的通风换气和制冷,保持凉菜间内温度不高于25度。

  7、凉菜间内的工具、设施必须专用,不得用于存放或制作生食等;工具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8、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出菜窗口用后及时关闭。

  9、每天定时操作前或操作后对凉菜间内空气、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下班后应关好门窗。

  十二、烧烤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所用畜禽肉类必须经过兽医检疫合格方可使用。

  2、烧烤卤制肉类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3、制作间必须设洗手消毒水池及设施。

  4、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间要设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对案板及空间进行消毒处理。

  5、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要专人负责,专用工具,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6、防蝇、防尘、防鼠、防腐卫生设施要完备。

  7、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十三、裱花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裱花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2、裱花间工作由专人负责,非裱花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裱花间。

  3、裱花间加工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4、供加工用的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后,方可带入裱花间。

  5、制作剩余的食品必须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中。

  6、奶油类原料必须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C以下60°C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7、裱花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加工、贮存裱花成品的场所、制作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9、保持裱花间环境整洁,操作前或操作后对空气、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

  十四、配餐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2、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卫生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捡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十五、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工作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洗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PPM(250mg/L),餐具全部浸泡作用5分钟以上。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容器盛装,不得随意乱放。

  6、清洗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必须感观良好,不得有污物、水渍。

  7、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于保洁柜中,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废弃物盛装容器应加盖,及时清运废弃物,不得满溢、渗漏。

  9、每餐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完毕后,应对餐具清洗消毒间进行冲洗、消毒,关好门窗。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和管控内部运营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促进公立医院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合法合规、风险可控、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目标,医院内部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是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运营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第四条医院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医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医院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第六条医院内部控制应当以规范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有序开展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突出规范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岗位的流程管控和制约机制,建立与本行业和本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权贵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办事、推进廉政建设、保障事业发展。

  第七条医院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要把内部控制要求融入到单位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形成内部控制监管合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医院党委要发挥在医院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医院应当设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审议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审议内部控制规章制度、建设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组织内部控制文化培育,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第十条医院应当明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职能部门或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落实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包括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编订内部控制手册;组织编制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并实施;推动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组织编写内部控制报告等。

  第十一条医院由内部审计部门或确定其他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并实施,编写评价报告等。

  第十二条医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内部权力运行监控;建立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和评估等制度。

  第十三条医院医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医疗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工作,加强临床科室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相关内涵经济活动的医疗业务(即实施该医疗业务可以获取收入或消耗人财物等资源)风险,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医院内部各部门(含科室)是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有效性负责,应对相关业务和事项进行梳理,确定主要风险、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风险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医院全面、系统和客观地识别、分析本单位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存在的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及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业务活动、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确定的牵头部门应当自行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设定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建设规划,有针对性地选择风险评估对象。风险评估对象可以是整个单位或某个部门(科室),也可以是某项业务、某个项目或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组织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领导小组,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部门间的内部控制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等。

  (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体现内部控制要求,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等。

  (四)内部控制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建立相关工作人员评价、轮岗等机制;是否组织内部控制相关培训等。

  (五)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流程;是否将科学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流程嵌入相关信息化系统;内部控制方法的应用是否完整有效等。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第二十条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本单位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等。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是否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等。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归口管理;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等。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等。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行建设项目归口管理;是否按照概算投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等。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建立并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核机制;是否明确应当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等。

  (七)医疗业务管理情况。包括医院是否执行临床诊疗规范;是否建立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管控机制;是否建立按规定引进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的规则;是否落实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是否定期检查与强制性医疗安全卫生健康标准的相符性;是否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等。

  (八)科研项目和临床试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科研或临床试验项目归口管理;是否建立项目立项管理程序,项目立项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使用科研或临床试验资金;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技术成果;是否建立科研档案管理规定等。

  (九)教学管理情况。是否实现教学业务归口管理;是否制定教学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按批复预算使用教学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

  (十)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包括实现互联网诊疗业务归口管理;是否取得互联网诊疗业务准入资格;开展的互联网诊疗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准;是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病历及处方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十一)医联体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医联体业务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是否建立内部协调协作机制等。

  (十二)信息系统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信息化建设归口管理;是否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将内部控制流程和要求嵌入信息系统,是否实现各主要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信息系统安全等。

  第四章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二十一条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单位决策机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决策和执行的制衡机制;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关键岗位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医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制订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医务、教学、科研、预防、资产(药品、设备、耗材等)、医保、财务、人事、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采购、基建、后勤、信息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在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关键岗位等方面规范授权和审批程序,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运营管理制度、组织决策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将权力制衡机制嵌入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建立定期轮岗机制。医院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运营管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医保结算管理、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绩效奖金核算管理、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医教研防业务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机构,明确会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具备资格条件的会计工作人员,加强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医院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发挥会计系统的控制职能。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将内部控制流程和关键点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平台化、集成化建设,实现主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包含但不限于预算、收支、库存、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科研管理等模块;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推动信息化建设,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增强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和透明。

  第五章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二十八条预算业务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涵盖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二)明确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牵头部门、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的职责,分级设立预算业务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需要集体决策。

  (三)合理设置预算业务关键岗位,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经济业务活动的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决算编制与审核,决算审核与审批,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与审批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建立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的分析考核工作流程及业务规范;加强预算论证、编制、审批、下达、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五)强化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基本建设等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医院业务活动全过程。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收支业务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收入、支出业务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应当涵盖价格确定、价格执行、票据管理、款项收缴、收入核算等内容;支出管理制度应当涵盖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支出核算等内容。

  (二)医院收入、支出业务活动应当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各类收入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医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支出业务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各类业务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设立收入、支出业务的分类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重大经济活动及大额资金支付须经集体决策。

  (三)合理设置收入、支出业务关键岗位,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确认和执行、收入款项的收取与会计核算、支出事项申请与审批、支出事项审批与付款、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规范收入管理、票据管理、支出管理、公务卡管理等业务工作流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收费、退费、结算、票据、支出业务审核、款项支付等重点环节的控制。

  (五)医院应当依法组织各类收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价格政策和医保政策,定期核查医疗行为规范及物价收费的相符性;定期核查收入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票据管理,建立票据台账,专人管理。

  (六)医院应当严格支出管理。明确经济活动各项支出标准和范围,规范报销流程,加强支出审核和支付控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院应当建立债务管理制度。实行事前论证和集体决策,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医院应当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风险。

  (八)医院应当加强成本管理,推进成本核算,开展成本分析,真实反映医院成本状况;加强成本管控,优化资源配置,务实绩效管理基础,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采购业务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阳光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涵盖采购预算与计划、需求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验收入库等方面内容。

  (二)采购业务活动应当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明确各类采购业务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建立采购、资产、医务、医保、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相互协调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合理设置采购业务关键岗位,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预算编制与审定、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保管、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医院应当优化采购业务申请、采购文件内部审核、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采购验收、采购资料记录管理、采购信息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流程及规范,并加强上述业务工作重点环节的控制。

  (五)医院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及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等集中采购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业务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涵盖资产购置、保管、使用、核算和处置等内容。资产业务的种类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完善所属企业的监管制度。

  (二)医院资产应当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固有资产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关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权限,确保增减资产执行与审批、资产保管与登记、资产实物管理与会计记录、资产保管与清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建立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工作流程及业务规范,加强各类资产核查盘点、债权和对外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等重点环节控制。

  (五)医院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货币资金核查;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合理确定存货的库存,加快资金周转,定期盘点。

  (六)医院应当加强房屋、设备、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管理。严禁举债建设;按规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并开展使用评价,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法依规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定期盘点清查。

  (七)医院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主管及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加强项目和投资管理,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八)医院所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第三十二条基本建设业务内部控制

  (一)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项目议事决策机制、项目工作机制、项目审核机制和项目考核监督机制。

  (二)明确建设项目决策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部门等内部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三)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优化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概预算、招标、建设和竣工决算的工作流程、业务规范,建立沟通配合机制;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资金支付控制、竣工决算办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业务内部控制

  (一)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业务决策机制、工作机制、审核机制、监督机制、纠纷协调机制。

  (二)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明确合同承办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采购部门、院长办公室等内部相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三)合理设置合同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以及合同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确保合同签订与合同审批、合同签订与付款审批、合同执行与付款审批、合同签订与合同用章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优化合同前期准备、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合同后续管理的工作流程、业务规范,建立沟通配合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医疗业务内部控制

  (一)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诊疗规范和诊疗活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诊疗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物价部门、医保部门政策;明确诊疗项目和收费的审查机制、审批机制、监督检查机制。

  (二)医疗业务活动应当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内部医务管理部门、医保部门、物价部门在医疗活动和诊疗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方面的职责。

  (三)医院应当合理设置诊疗项目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明确诊疗项目的内部申请、审核和审批权限,确保诊疗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审核与审批、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医院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的行为;诊疗活动的收费应当与物价项目内涵和医保政策相符合;建立与医保部门、物价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执行医保、物价政策风险,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五)医院应当设置行风管理岗位,定期检查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引进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各临床科室是否严格执行本部门的'申请机制,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严厉查处药品耗材设备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业务相关的委员会制度,明确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运行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引进的专业评估和审查,各临床科室应当建立本部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引进的内部申请和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科研业务内部控制

  (一)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决策机制、工作机制、审核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明确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明确科研项目组织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部门等内部相关部门在科研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三)合理设置科研项目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审批与实施、项目资金使用与付款审核、项目验收与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优化科研项目申请、立项、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与转化的工作流程、业务规范,建立沟通配合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资金支付、调整、结余管理,鼓励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建立横向课题和临床试验项目立项审批和审查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教学业务内部控制

  (一)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业务管理制度,建立教学业务工作的决策机制、工作机制、审核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明确教学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明确教学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部门等内部相关部门在教学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三)合理设置教学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教学业务预算编制与审核、教学资金使用与付款审批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优化教学业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建立部门问沟通配合机制;按批复预算使用教学资金,专款专用,加强教学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医疗业务内部控制

  (一)开展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诊疗服务与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诊疗行为和费用监管。

  (二)医院应当明确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权限。明确临床科室、医务部门、信息部门、医保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内部相关部门在互联网医疗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三)建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工作流程、业务规范、沟通配合机制,对互联网医疗业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行重点管控。

  第三十八条医联体业务内部控制

  (一)医联体牵头医院负责建立医联体议事决策机制、工作机制、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医联体相关工作管理制度,涵盖医联体诊疗服务与收费,资源与信息共享,绩效与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医联体相关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医联体经营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医联体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信息化建设业务内部控制

  (一)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涵盖信息化建设需求分析、系统开发、升级改造、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和数据管理等方面内容。

  (二)信息化建设应当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建立相互合作与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合理设置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规划论证与审批、系统设计开发与系统验收、运行维护与系统监控等。

  (四)医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战略和业务活动需要,编制中长期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从全局角度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

  (五)医院应当建立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数据共享与交互的规则和标准;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建设,能够完整反映业务制度规定的活动控制流程。

  (六)医院应当将内部控制关键管控点嵌入信息系统,设立不相容岗位账户并体现其职责权限,明确操作权限;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范,遵守相关业务流程及数据标准;应当建立药品、可收费医用耗材的信息流、物流、单据流对应关系;设计校对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校对。

  (七)加强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章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报告,是指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十一条医院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医院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

  第四十三条医院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医疗机构报告后,形成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会议纪要、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图、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培训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报告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七章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确定的牵头部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院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已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四十八条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监督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要求等,有序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医院内部控制评价分为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和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评价。

  (一)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要求;是否覆盖本单位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涵盖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关键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是否对重要经济活动及其重大风险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二)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评价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各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在评价期内是否按照规定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错和重大风险的发生。

  第五十条医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医院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医疗机构报告后,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院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批结果组织整改,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医院依法依规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整改落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xx〕227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3

  1、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2、从业人员进操作间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知识培训。

  3、操作间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防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并洗手消毒

  4、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职业道德,做到“四勤”。

  5、用具用前清洗消毒,用时保持清洁并定位摆放。

  6、采购的`原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7、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餐饮具消毒设施应能满足餐饮具消毒量并能正常运转。

  9、垃圾应日产日清,垃圾桶应密闭加盖。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5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共场所随意设置标牌,已经设置的,要保持其功能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院内各类建筑物顶、楼道庭院及门旁不准堆放物品;住宅阳台上物品不得超长、超宽;楼梯间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搭棚屋。

  3、院内基建、维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不得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院内各类路面严禁堆放物料,确因工程需要在路旁存放物料的.,需在总务处指定区域内堆放,路旁物料必须码放整齐,确保安全。

  5、在院内行驶的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如有遗撒,由运输负责人及时清除干净。院内禁止随意停放各种车辆,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6、施工单位不得占用路面作为搅拌泥浆现场,确因施工场地狭小,不得不占用路面的,须经总务处保卫部批准划定范围,且须铺设铁板,作业后及时清扫,防止混凝土及其它搅拌物在路面凝结。

  7、院内教学区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苗圃、景点环境卫生,以及全院生活垃圾的清运由总务处物业管理部负责。

  8、各办公室、教室、实验楼、图书馆等的环境卫生,依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9、有关单位所在相对独立的院落楼宇的环境卫生,由该单位负责。

  10、院内环境卫生以保洁为主,清扫为辅。路面保洁分级对待,即主干道每日早7:50前清扫完毕。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医院采购工作,建立规范、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强化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平度市公立机构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知为准。

  大型医用设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医院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二种形式。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医院党支部会负责研究确定医院采购活动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方式变更、大额资金自行采购项目及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项目的采购结果确定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归口管理”,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监管小组。

  (一)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审批。

  (二)物资采购监管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三)医院物资采购科室包括:设备信息科、总务科、办公室、护理部、药剂科。

  物资采购科室负责固定资产和物资材料的质量、固定资产的调配和物资材料出入库的审批。医疗设备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主管部门是设备信息科;非医疗设备及耗材的主管部门是总务科;办公用品的主管部门是办公室;卫生被服的主管部门是护理部;药品的主管部门是药剂科。

  第八条采购科室职责

  (一)负责主管物资项目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提报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负责编报项目绩效

  (三)负责提报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提出采购方式选择意见,参与编制、审核、论证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负责自行采购及网上超市项目供应商的选择及比选,提出或确定供应商的选择意见;

  (五)负责采购合同签订、验收、采购档案材料的保等;

  (六)按合同约定申请付款;

  (七)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备案;

  (八)负责采购项目资产按规定流程办理登记;

  (九)负责对因采购需求等原因引发的询问、质疑或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九条财务科职责

  (一)组织完成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报;

  (二)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网上采购流程办理;

  (三)负责采购项目付款资料复核并按规定办理付款;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三章采购前期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主管采购科室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报财务科汇总,形成医院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科提报市卫健局。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计划编报。采购科室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财务科复核,由财务科提报市卫健局。

  第十二条提出采购需求。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项目拟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提出采购需求,提交院支部会或院务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采购需求内容应当包括拟采购物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技术规格、技术要求、服务期限等,涉及软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预计工作量等。

  第十三条选择代理机构。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采购小组根据代理机构服务质量高低、执业能力强弱等因素,集体研究从市财政局代理机构年终考核名单中优良等次以上的机构中推荐1家代理机构。

  第四章分散及网上超市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我市无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和网上超市采购,分散采购通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分散采购可以分为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程序

  (一)采购科室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选择意见;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科室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提交院支部会研究后,需单一来源采购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采购科室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完善并确认;

  (五)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评标、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采购科室办理合同签订、项目验收、采购档案材料的保管等事项。

  第十七条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分为网上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二次竞价四种采购方式。

  (一)网上直购。采购科室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服务评价因素,从网上超市供应商库中选择三家以上符合需求的`供应商进行比选,按报价最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未选择最低价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二)网上竞价。采购科室根据业务需求创建网上竞价项目,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在满足竞价商品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等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未选择最低价供应商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三)定点采购。采购科室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服务评价因素,从网上超市供应商库中选择三家以上符合需求的供应商进行比选,初定供应商,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网上公布的优惠折扣率为供应商必须履行的折扣率,允许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谈判协商。

  (四)二次竞价。采购科室从网上超市供应商库中选择3家以上有意向参加二次竞价的供应商,并提出采购需求和评审指标,由监督监察科监督采购处室组织二次竞价,根据二次竞价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自行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及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特殊项目由医院自行参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第十九条自行采购程序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科室牵头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按照以下程序采购。

  (一)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要,制订技术参数,设置控制价、制定采购文书。医院采用发布公告征集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邀请或选取3位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二)通过评审,选出成交供应商,在医院发布成交公告,通知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医院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三)采购信息、流程、结果应当在医院进行院务公开。医院组织职工代表和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

  (四)以上采购程序参与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做好全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特定媒体广告公告、培训等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及初步确定的供应商等方案,由采购科室或牵头科室提交医院支部会研究确

  第六章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采购科室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需市司法局按程序审核,20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需经单位法制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查,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签订。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采购科室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报财务科进行合同公开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采购科室负责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原则上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运行情况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需在验收意见上签字。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项目特殊或专业性比较强的,由采购科室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一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资产登记。财务科应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属于软件开发等涉及无形资产的项目列入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金支付。采购科室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办理资金支付需向财务科提供供应商开具的收据或发票、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采购资料。

  第八章采购档案保管

  第二十八条采购档案保管。采购科室负责采购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采购档案包括院支部会或办公会研究意见、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响应供应商、评标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供应商比选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九条医院成立物资采购监管小组,物资采购监管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医院工会组织相关科室,采取集中监督随机抽查方式,对医院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核或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及采购文件论证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发现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等,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7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专用,有基本的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主食和副食分开存放。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蚊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污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化,保持良好通风,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生虫霉变、腐败变质。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

  6、食品库房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综合科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科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综合科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各科室内(单位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单位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活动室、开水房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物业管理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条 单位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综合科接待室负责联系,物业管理负责清扫和保洁及美化绿化。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交综合科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 单位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十四条 综合科督促物业管理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包干,各科科长负责,综合科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组织临时抽查。

  第十六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分布在单位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物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科室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科室使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每年度评比一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10

  为加强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礼貌、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促进机关精神礼貌建设使机关干部能有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机关全体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卫生清洁规定,坚持每一天打扫室内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墙壁无尘、地面亮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不乱倒垃圾,自觉提升环境卫生。

  三、各单位机动车辆务必按划定的'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一律在车栅停放。禁止院内乱放乱停。

  四、机关公共场所卫生实行划块包干职责制。每周星期一(规定清扫日)早晨上班后,按照单位划分的职责区进行卫生大清扫。每月检查三次,由局组织各单位办公室人员检查评比,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并授予流动小红旗,差的单位累计三次以上者,由局通报批评。

  五、法定的节假日,如元旦、五一、国庆节、春节等节日,各单位都要安排集中组织职工节前一天进行大扫除。全体职工要自觉的持续公共场所卫生。

  六、对楼梯、门厅、走廊、卫生间等卫生区按分工每日清扫一次,持续环境整洁卫生。

  七、本制度执行状况由局办负责检查监督。对执行不及时者进行批评,并实施挂旗评比,挂小红旗的单位在机关会上进行表扬,作为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依据之一。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11

  一,餐饮业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二,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作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加盖并及时清运。

  五,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

  六,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洁净并有正反标记。

  七,不制作冷荤食品。肉类,蛋白食品要留样48小时。

  八,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洁净,物见本色。

  九,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商店。

  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库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知识培训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有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必须停止食堂工作。

  三,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四,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五,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增强卫生知识,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12

  为深入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确保做好局机关大楼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内清洁卫生

  1.各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工作原则上由保洁员在每天上午8:30分前做完。同时各办公室人员应负责把各自办公室内的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不准摆放。

  2.每天早上做完室内清洁后,各处室负责人应检查本处室完成情况,应保持室内日光灯管、插座、窗台、窗扇、沙发、办公桌椅等无灰迹,地面无积水、无烟头,墙角无蜘蛛网。办公室内的.公用茶具要每天清洗一次,保证无茶垢,电热水瓶内保持水质干净,每周除水垢一次。

  3.办公室内的空调机过滤网每半年由专人清洗一次,窗帘布每年由保洁员统一清洗两次。

  4.办公室内除每天上班前做好清洁外,工作时间内办公人员要有良好的保洁习惯。

  二、 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1.机关大楼公共场所清洁卫生工作由保洁员专人负责。

  2.大楼大厅、走道、会议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应每天清理打扫一次,做到地面无积水、无烟头、无纸屑、无痰迹,扶手墙壁和桌面无灰尘,公共走道无杂物。

  3.保洁员同时负责公共场所水、电开关的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三、大楼清洁卫生的工具应放指定地点,用完后应清洁干净放回原位。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处室及个人,将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13

  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重要条件。为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车间、会议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

  (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

  1、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每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保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 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

  1、办公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2、 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3、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清洁人员负责清洁。

  (三)实验室卫生环境保护

  1、实验室环境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区域,一个整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有助于科研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情,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取得。

  2、 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试验设备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责任人负责指定设备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3、 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台面和实验室地面的干净整洁,实验设备干净且维护良好。

  4、 实验器皿和实验容器做到用后及时清洁,非使用状态时保持器皿和容器的干净整洁。

  (四) 员工宿舍卫生环境保护

  1、 员工宿舍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生活休息的场所。凡住宿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保持宿舍内部的环境干净整洁,给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2、 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3、 宿舍要求保持地面、桌面清洁,卫生间保持干净,屋内物品放置整齐。

  4、 屋内经常保持通风,以保证空气的新鲜,防止异味出现。

  四、环境卫生保护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包干责任制(详见卫生包干区划分)。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检,由装备部负责监督、检查。

  五、责任区卫生清理每日进行一次,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一条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条

  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行政部工作人员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七章奖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

  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15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特制定生产系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生产系统各部门、各科队办公室、会议室、澡堂、厕所、花坛、门窗等办公场所主副井材料堆放、机电机修工房的卫生。

  二、卫生管理的标准是:所有人员务必着装上岗,持续个人卫生;室内外门窗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档案柜内各类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打印机、配电柜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澡堂墙面、地面清洁干净,下水无堵塞,各种洗浴设施完好;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主副井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机电、机修工房内外维修设备摆放整齐,维修人员着装统一,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各种车辆(包括叉车、三轮车等)要时时持续车内空气清新,车外洁净无尘等。发现一处不贴合以上标准的0,罚款50——100元。

  三、生产系统办公室负责各科队卫生管理、督促检查和评比;

  各科队负责人为本科队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职责人;各岗位员工是自己工作范围环境卫生的直接负责人。

  四、办公室每周一、周五下午组织各科队负责人统一进行卫生大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准确记录,每月汇总,对成绩好的`进行表扬,成绩差的进行批评和督促更改,并把每次检查和每月汇总结果在公示栏公布,对排行最后的科队进行处罚。

  五、各办公室内严禁抽烟,办公及经营场所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发现一处,扣除负责人50——100元。

  各科队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一天务必检查并在第一时间内清扫干净;要认真对待环境卫生管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用心主动地搞好生产系统环境卫生。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

【卫生单位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04-24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04-24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04-24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03-23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0篇)04-19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1篇)06-21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08-18

单位食堂卫生的管理制度(通用6篇)12-15

单位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通用8篇)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