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园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园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工人必须遵守公园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队长分配工作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要按规定着装,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勤恳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队长安排,加班由队长统一安排,加班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队长做好加班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养护工人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队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批准,队长及技术员请假,一律由项目经理批准,并上报公园管理所。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四、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内未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五、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资,累计达2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六、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和当月的年终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予以辞退。
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许有偷懒、磨工、消极怠工等现象出现,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10元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
八、如发现有游客破坏公园的花草树木及设施,应马上制止并报队长,由队长上报到公园管理所及保安部处理,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更不许与游客发生打斗,否则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九、养护工人按规定享受丧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项目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十、公园有应急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时,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须准时到位,并要无条件服从公园领导、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一、养护工人的考勤情况,由队长负责记录,项目经理进行监督、检查,队长对养护工人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养护工人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公园管理制度 2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匀细致;无废纸、无杂物、无砖头瓦砾,当天清除绿化垃圾。
二、草苗栽种整齐,能覆盖地表,无缺苗断垄。
三、公司园艺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据季节对花木进行适当的剪割,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及时修剪草坪,及时浇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机漏油,造成块状死草,注意启动汽垫机,停止操作时避免机身倾斜,防止草地起饼状黄印。
六、工作完毕后,要清扫草地,并做好清洗机具和抹油等保养工作。
七、按生长习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时处理枯枝死杈,保持树冠美观整洁、层次分明。
八、及时牵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无杂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现象。
九、保证花坛内花苗长势良好,无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生长或开放,花坛内无杂草生长。
公园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专类公园等。
第四条公园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由政府保障的公园,其管理养护等必要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公园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园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园的名称、类别、位置、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园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公园管理服务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情况报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管理维护公园的绿化景观和游憩、服务等设施;
(三)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等;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公园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园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雕塑、景观墙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没有安全隐患;
(二)道路、地面应当平整完好,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三)座椅、直饮水设备、健身设施、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好无损,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六)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污物、痰迹以及烟头等杂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八)景观水体清洁、无异味,水面无废弃物、藻类等漂浮物;
(九)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园应当每日向公众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入口处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种类、优待对象、优惠幅度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或者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停车场、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处应当设置导向标志,景点附近可以设景物介绍牌。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人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服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触摸屏、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气预报、出行提示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园应当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或者设置宣传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
宣传形式和设计制作效果应当与公园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商业经营或者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将公园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
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公园内的防风、防雷、防汛、防火、防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安全检修工作。在防火区、禁止吸烟区、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或者提示标志,劝离危险区域逗留人员,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公园的主要出入口、重点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敏感的区域、路段,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园内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并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督促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自动售货机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置,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其配套商业服务场所应当面向大众提供服务,不得开办私人会所。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按照经营范围、指定地点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游商兜售。
第二十一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等临时性活动,举办者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公园管理服务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园的绿化、景观和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临时性活动,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规定公园内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有条件的可以在娱乐、健身等活动区域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实时显示设施。
在公园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发现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或者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除执行任务的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等特种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携犬人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只,不得妨碍、危害他人,并即时清理犬粪。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公园养护车辆;
(四)公园观光车辆。
第二十五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践踏、破坏草坪、植被;
(二)挖坑取土、倾倒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
(三)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捕鱼、滑冰、轮滑、打陀螺、甩鞭、宿营,捕捉、伤害动物;
(五)损坏建(构)筑物、地面、园林小品及各类设施;
(六)乱涂、乱刻、乱画,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七)算命、赌博、寻衅滋事。
第二十六条游人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相互礼让,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或者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紧急情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园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并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控制游人流量、疏散游人、关闭部分区域等应急措施。
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难的,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难人员到达指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内开办私人会所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游商兜售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园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或者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携犬人未实施有效管控、未即时清理犬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园内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处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由公园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根据综合执法有关规定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园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批准后的环城公园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环城公园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环城公园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包公祠、包公墓、清风阁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破坏景观。
第十二条环城公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城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三条在环城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环城公园内的水体和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环城公园水体不得进行营利性养殖。
第十七条建立科学、合理、经济的环城公园水体补水机制。补充进入环城公园水体的水质须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环城公园灯饰设置应当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
环城公园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亮灯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灯饰应当与环城公园灯饰景观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观协调性要求的灯饰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九条在环城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环城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环城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环城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园林部门按照批准的环城公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景区资源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专项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三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园林建筑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环城公园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景区,但环城公园路除外。
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环城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六条环城公园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应当做好组织疏导工作。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环城公园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八条环城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二)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三)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四)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七)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
(九)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
(五)在环城公园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砍伐、移植胸径10cm以上乔木的,处以每棵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的,处以101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机动车辆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的,处以20元以上101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七)、(九)、(十)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的,处以200元以上101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的,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1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1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洗涤、游泳、垂钓,处以20元以上101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园林部门、环城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环城公园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环城公园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环城公园环境被破坏的;
(三)未依法对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5
营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蝴蝶泉公园员工行为规范》工作,接待游客或导游时采用微笑服务,使用普通话、规范用语;解答游客或导游提出的咨询。本着“游客是上帝”的服务宗旨,为游客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严格执行分公司内部管理,格守职责,团结进取,特订营销部管理制度:
1、遵法制: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员工。
2、爱集体:和本企业荣辱与共,关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团队”、“竞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3、听指挥:服从领导指挥,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4、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私设灶具自制饮食,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5、重仪表:保持衣冠、头发整洁。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按规定着装、佩标。男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打扮适度,淡妆上岗。
6、讲礼貌:处处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肤色、服饰、种族、信仰取人。与客人相逢要主动谦让,与客人同行,礼让客人先行,同乘车辆,主动让座让客人先上先下。
7、讲卫生:常洗换衣服,常理发,常剪指甲。身上无汗味、无异味。戒烟酒,勿食生葱生蒜,保持口腔清洁。
8、讲站姿:
1)、站要直。挺胸、收腹,沉肩。
2)、双脚着地,双膝开分约15公分。
3)、双臂自然下垂于身体两侧或放于背后。放于后时,左手放在右手的手背上。
4)、头部端正,目视前方。面部表情自然,略带微笑。不得前俯后靠,不得两手插兜或叉腰抱肩,不得前后踢腿或单腿打点,不得东张西望或摇头晃脑,不得与别人长时聊天。
9、敬客户
1)、接待客人时要尊重其人格。与客人交谈时要站立端正,面带微笑,态度诚恳、谦和,语言文明有分寸。听取客人意见时要耐心,不抢话,不插话,不争辩,必要解释时,不起高腔,冷静面对并及时上报。
2)、尊重客人风俗习惯,不指点,不讥笑,不议论。对生理有缺陷的客人或小孩不歧视、不嘻戏。不得收受客人所赠礼品。
3)、对待客人咨询,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以“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行”等生硬、冷淡的语气和态度回应客人。
4)、接电话要及时,铃响不得超过三声,接话时要先说“您好”,然后细心聆听对方说话,回话时声调温和,注意使用本岗位文明用语。重要内容的电话要做出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5)、会见客人时,不必主动伸手,必要握手时要面呈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注意不用左手,握手时另一手不得插入兜内。
6)、面对客人不得有化妆、修指、剔牙、挖耳、打饱嗝、伸懒腰、打响指、哼小调等举动。
10、守机密:在与客户和外人交谈中,不谈论本公司的一切是非,不议论客户长短,不透露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中的任何内容,下班时先对以上资料收锁后再离开,保证无泄密。
11、保廉洁:不图私利。馈赠品如数交公,不得私留。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不法行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树立正人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12、勤节俭:克服“家大业大,浪费难免”论,消灭“长明灯”、“长流水”,珍惜设施设备,节约器具器材,做到物尽其用,精打细算紧缩开支,切忌铺张,发扬勤俭兴业的优良传统。
公园管理制度 6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各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各经营点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经营人员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月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一次,重大节日前,单位召集各经营户会议,加强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的教育。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各经营户每日对摊点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及重大节日前,对各摊点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巡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经营户,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各摊点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四、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五、各摊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摊点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值班人员坚决不能使用电炉子。煤炉取暖注意防火、防煤气中毒。
七、油库、车库、气库、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部位,必须实施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禁止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到期及时检修。
公园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划定公园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八条市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公园必须严格按照公园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综合性公园内绿化面积应不低于陆地面积的80%,建筑面积不超过陆地面积的6%;专类公园按其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绿化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土地。
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
第十三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的园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加强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公园内的水体应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围、填、堵或作其他改变。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应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公园内各种游乐设施应按公园规划设置,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和游乐行业有关标准,建立检查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限期整治或搬迁。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条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第二十二条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四)损坏公园设施;
(五)损毁公园内树木花草、采摘果实;
(六)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XX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类公园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文化教育、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园等。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管公园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内所属公园的监督管理。
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林业、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对于社会公益性的公园,应将其养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其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等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实施。居住区、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应当按照编制好的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公园。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园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商服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须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影响树木生长、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提倡节约型管理模式,绿色废弃物提倡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乐设施和商服网点,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第十八条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康乐设施或者举办展览活动等,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公园内应当合理配置安保系统,确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做好动物的引进和交换等工作。严格执行住建部《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二条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园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特色明显;
(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完整美观;
(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和枯险枝;
(四)花坛和花池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观、具有艺术性;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
公园管理制度 9
1、公开宣传资料:包括楼书、折页、户型单页、报价单、付款方式、宣传资料、宣传杂志等。该类资料销售主管管理,控制用量,保留一定的底线量,当资料用到保留底线时由申领,主管应随时检查摆放资料是否应增加。对于楼盘资料也应保留一份存档,以备查阅。
2、销售资料:包括《销售员签到表》、《客户登记表》、《客户登记总表》、《尾数纸》、《楼宇买卖确认书》、《变更通知单》、《入伙通知单》、《客户档案登记表》、《物业推荐表》、交款通知单、销控表等。该类资料由主管统一向部门内勤领用。管理及控制用量,与楼盘资料管理方向基本相同。
销售员对该类资料使用方法:
客户登记表--销售员应详细填写每一项内容,并做好跟进记录。于当日填写《客户登记总表》,由主管存档并输入电脑。
物业推荐表--在向客户推荐物业时填写,计算必须核对是否正确后,才能交给客户,以免因此误导客户。
尾数纸--销售员需在上面注明补定时间,将客户联给客户,原件于当日上交主管。
认购书--销售员将客户联交给客户,复印一份自己保存,将原件于当日交主管。
购房须知--签订认购书后附送。
业主档案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必须附在尾数纸或认购书后同时上交。
成交卡--销售员每成交一套填写一份,附在认购书后同时上交。
缴款通知单--客户付款时,由销售员开具缴款通知单(一式二联),财务联交给财务,业务联交主管。
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一般由财务自行保管,特殊情况由现场主管负责管理。
变更通知单--变更房号、业主名、付款方式、折扣点、价格等都必须填写变更通知单(一式二联),销售主管签字后将财务联交给财务,把业务联附在认购书后存档。
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详见公司规定。
入伙通知书--销售员在填写入伙通知书之前,应先核实业主是否付清款,签署买卖合同、按揭合同等。填写后,经财务审核签字,才能交给客户。
3、楼盘档案资料
(1)已签定的客户登记表、尾数纸、认购书、变更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档案:每日由主管审核并存档。
(2)客户付款情况表:每日由主管及时登录。
(3)合同登记情况表:由主管负责登记,客户领取时在登记表上签字。
(4)下月应收款清单及需签合同、办理按揭清单:由主管在月初与财务查核后制定,由主管及时通知业务员。
(5)客户投诉表、客户反映情况表:由客户自己填写或业务员指导客户填写,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客户,并交由主管存档,在《投诉情况统计表》上登记。
(6)业主函:寄送的业主函由协助主管执笔,寄送后原件存档。
(7)业务员签到及接待顺序表:由主管存档。
4、其他资料,包括楼盘相关文件(如预售证、建筑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公司文件(制度、条例等)、销售员档案(销售员的.调查报告、总结等)、周边楼盘资料等。此类资料由分类存档管理,销售员查看后须放回原处,如出借需经过主管同意并登记,要如期归还。
公园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11
一、正常管理
1)引导和管理顾客遵守游园守则,对影响和妨碍他人游玩,休憩的活动进行管制;
2)引导顾客爱护各项设施,不损坏一草一木,做到自觉保护环境;
3)控制园内不随意摆摊设点;
4)控制园内活动噪音,避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儿童管理
1)六岁以下的儿童提示应有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看护下游玩;
2)引导游玩儿童不随意爬园内树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3)引导游玩儿童不使用与其年龄不适合的活动设备,以免受伤。
三、康体活动
1)活动场地张贴有关器材的使用须知,提示顾客安全进行健身活动;
2)球类运动、溜冰等运动控制在专门场地进行,以免滋扰其他顾客活动;
3)引导顾客选择适宜的活动器材,在安全使用说明下锻炼;
四、安全管理
1)各类活动设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首先对现场进行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
2)做好园内的防风、防火、防冻;等工作,在台风来临前,对树木,设施等做好加固措施,及时处理枯枝危树;
3)监督园林养护公司,不得使用剧毒化学药剂,施用农药应选择人流较少的时段进行;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4)园内设施维修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5)发现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及其他危险品的行为,立即报警;
6)园内不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五、卫生维护
1)卫生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2)园内实行立体保洁制度,做到无生活垃圾、无石砾砖块,无粪便暴露,无鼠洞和蚊蝇滋生,无卫生死角。
3)不将垃圾、杂务抛置于绿地内;不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不将植物管护中修建、清理的残枝、杂草等堆放在绿地内;
4)入口广场、主次干道、重点活动区域每天清扫不少于3次,其他区域每天清扫不少于1次;
5)园内健身设施、座椅、垃圾箱等表面每天至少清洗1次,园林建筑、标识牌、围栏等每天至少清洗1次;确保无污物残留及乱张贴、乱涂画。
6)园内垃圾实行日产日清、不过夜、不焚烧、及时清运至指定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采用封闭方式;
7)排污和排水管网保证畅通,有效;定期清除沙井、雨水井沟存留的积沙(土)、生活垃圾、积水及其他杂物;
8)确实做好除四害及防御工作,定期对全园进行2-4次药物喷杀,消毒。
六、设施养护
1)园路与铺装场地保持整洁完好,无积水现象。如发现变形,下沉或危及游时,进行局部围闭,并及时修复;
2)园林建筑。构筑物与小品保持外形美观,如有饰面层剥离、实体破损,给予及时修复;
3)定期对水电设施安全检查,损坏的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价、灯泡、灯罩随时检查、发现残损的及时更换;园内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原则上维修时间不超过48小时;
4)健身器材场地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无损;一经损坏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七、在岗人员行为管理
1)衣着整齐、配证上岗;
2)不擅离岗位,不串岗聊天;
3)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不与顾客发生争吵,不出手殴打顾客。
公园管理制度 12
一、公园封闭建议
目前山体公园与都市阳光之间还存在500米左右的长度未进行封闭隔离,随着山体公园的投入使用人流量必定会剧增,其中会有相当一部分为外来人员到山体公园活动,给都市阳光带来巨大的安全压力,建议地产尽快将此地段进行封闭以便控制外来人员通过此地段随意进入都市阳光小区,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二、康体健身器材配置建议
根据对都市阳光客户群体的分析,小区内有较多的老人;并且小区内目前未安装任何健身器材,小区内老人健身活动缺少场地及器材,很多老人迫切希望有一处健身锻炼的场地;目前山体公园内设置有门球场根据目前管理处对客户的了解,对门球活动感兴趣的顾客群体相对教少;建议将目前门求活动场地安装老人活动使用的康体健身器材以供老人锻炼使用。
三、增加阅览室建议
目前山体公园共计有管理用房6间,其中预计物业作为管理用房使用2间;为增加小区的文化氛围,建立和谐社区;展现xx的人性化服务,为小区中老年群体沟通交流提供一个好场地,建议在山体公园管理用房中设立一间为图书阅览室,(备注:只对xx客户开放)配置书架一套,各类书刊、报纸、杂志等刊物预计费用为10000元左右。
四、增加棋牌室建议
为丰富xx社区顾客的业余活动,让顾客充分感受到作为xx客户的优越感及舒适感;建议在山体公园的管理用房中拿出两间开辟为棋牌室,只供xx物业都市阳光、世纪华府专用;预计配置各种棋牌桌椅板凳费用为5000元。
xx地产品牌进入瓦房店房地产市场已有5、6年的时间,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及积累在瓦房店地区也积累一定的人脉关系。可以说,xx地产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瓦房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由于前期各个方面的问题瓦房店的客户也出现了部分对xx品牌存在一定偏见认识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升客户对xx品牌的信任及追随,是摆在我们xx人面前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多年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超前的服务理念一直是深圳企业的优势,也是xx物业发展到今天进入国内物业管理行业前三甲的关键成功因素之一,为此在山体公园的物业管理方案中xx物业充分体现一切为了客户,为客户一切的服务理念突出xx客户的尊贵感让客户充分感受到作为xx客户的优越感及舒适感。
我们衷心希望:xx都市阳光、世纪华府,是xx品牌下地产与物业共同在瓦房店房地产市场打造和谐宜居住宅项目的第一家,让业主相信选择了xx就选对了家,项目成功靠大家。
公园管理制度 13
为营造一个舒适、宁静、安全的良好空间和休闲环境,提高和完善公园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据杭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现我物业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规则,请广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一、公园管理模式
因公园处于小区中央,为减少对小区居民正常休息的影响,保障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公园特实行定时对外开放管理。
对外开放时间:上午6:30――下午21:30
二、公园具体管理条例
1、严禁外来人员在公园游玩时进入私家居民住宅区域。
2、禁止在公园内大声喧哗、播放音箱。
3、严禁私自在公园湖内投放鱼类、钓鱼和捕捞水生动植物。
4、严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园内放养家畜、宠物。
6、禁止在公园内搞赌博、迷信等一切违法活动。
7、禁止在公园内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行为。
8、爱护绿化,严禁攀折花草树木和践踏观赏草坪。
9、请勿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
10爱护公园内一切公共设施,严禁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标牌等公园设施,造成损失的须予于赔偿。
11、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行驶和停放在不影响游览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
13、严禁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14、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儿童进园游玩应有大人监护,儿童设施禁止成人玩乐。
公园管理制度 14
1、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3~5倍罚款。
2、采折花朵,每枝以3角一3元不等罚款。
3、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4、在绿地、草坪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每个罚款xx元。
5、采摘花果,以每枝?元罚款。
6、损坏园林小品设施者,按修理价两倍赔款。
7、无发票或出门证将花卉、盆景、苗木携带出门者,门卫有权扣押,并处以市价5~10倍罚款,由公司报派出所执行。
8、偷捕水池观赏鱼,按每尾xx元罚款。
9、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或已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受处罚者,情节严重的除执行处罚外还要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公园管理制度 15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各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各经营点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经营人员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月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一次,重大节日前,单位召集各经营户会议,加强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的教育。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各经营户每日对摊点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及重大节日前,对各摊点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巡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经营户,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各摊点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四、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五、各摊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摊点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值班人员坚决不能使用电炉子。煤炉取暖注意防火、防煤气中毒。
七、油库、车库、气库、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部位,必须实施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禁止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到期及时检修。
公园管理制度 16
为加强校园车辆出入、校内行驶和停放、校门外管制区域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进出校园和校内行驶规定
1、校园内车辆行驶实行限时限速限路线行驶,限区域停放;车辆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线路行驶到规定地点停放。
2、校内交通实行人车分流,隔离桩以内机动车未经许可严禁入内,后勤车辆进入必须经安办和总务处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进出。
3、进校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必须在校安全管理办公室登记,阅读本管理办法签字确认后领取车辆出入证,并将车辆出入证摆放于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便于门卫辨识,门卫凭证验放车辆,无证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车辆出入证需妥善保管,仅供本人车辆进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大课间和升旗仪式期间(9:30—10:00和15:40--—16:00)有集体活动时,东校门运动场环道教学楼后停车场一线严禁任何车辆行驶,进出车辆停车等待。
5、食堂服务车辆早上6:00—6:30(7:40后方能出校)、8:00—12:00时段可以从南校门进校卸货,并在时段内离校,避免与就餐的学生交叉;超市送货车辆8:00—9:20、10:00—12:00时段可以从东校门进校卸货并在时段内离校。
6、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弯道和视线不佳的地方(运动场环道转弯处、崇实楼车库转弯处等)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车辆不得与学生抢行,前方15米范围内有学生通过须主动停车避让。
7、访客车辆一律停放于校外停车区域,不进入校内,教职工无权同意本人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入校;特殊情况需进校的车辆,必须报告安办同意并由本人引领方可入校。
8、自行车不得在学生上放学时间在校内行驶,不得将车骑入教学楼等建筑内,自行车不得载人行驶。
9、摩托车、电瓶车归为机动车管理,遵守机动车行驶规定和线路,不得进入室内行驶。
10、车辆进出校门和校内行驶必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驾驶员需注意自身修养和素质,尊重管理人员,不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教职工家属驾车进出校门和校内行驶同样应遵守该规定,如有违反由教职工本人对违规行为负责。
11、车辆在校内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校内车辆只能停放在办公楼后停车场、励学楼崇实楼下车库、嘉澍楼后停车场的停车线以内;校园道路未经许可不得停放车辆(包括临时停车),特殊原因需临时停放车辆的必须经校安办报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停放。
12、遇学校重大活动须按活动要求临时变更线路和车辆停放地点时,予以配合。
二、违规处罚
1、首次违规,安办书面提示,登记违规记录;超速行驶扣安全目标奖50元,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扣安全目标奖50元,未经许可进入限行区域扣安全目标奖50元,不主动停车避让学生扣安全目标奖30元,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楼宇内骑行扣安全目标奖30元,车辆乱停乱放扣安全目标奖20元,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车辆出入牌与保安发生争执扣安全目标奖20元。
2、二次违反规定,分管校长约谈,加倍扣除上述当月安全目标奖;
3、三次违反规定,校长约谈,扣当月全部安全目标奖。
4、车辆出入证转借他人和为校外车辆冒领者,取消本人车辆停放资格。
5、超出三次,取消当学期全部安全目标奖,取消该人车辆当学期入校和校门管制区停放资格。
6、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按《泸州老窖天府中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相关条款实行一票否决。
7、超速的认定:明显超出正常速度的`危险驾驶行为由在场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教职工、安保人员签字确认(签字教职工不公开),此条作为全校教工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公约条款执行。
三、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防止酒店员工随意外出,确保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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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房屋外观(包括层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墙面及楼梯间墙面,地面不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内,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3)共用设施设备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故有处理记录。
(4)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
(5)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二.路灯、楼道灯、景观灯
路灯、公共楼道、景观灯完好率98%
三.房层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层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四.门窗
每日一次巡视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五.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无渗漏;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六.管道、排水沟、屋顶、窨井、化粪池
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并有记录。(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窨井、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七.围墙
每日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并有记录。
八.道路、场地等
循环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基本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并有记录。
九.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
循环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并有记录。
十.安全标志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周检查一次,保证检查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公园管理制度 18
一、总则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游览环境,提高公园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园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场地、活动以及游客、工作人员等。
二、公园管理机构与职责
设立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公园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公园的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对公园内的游览秩序、安全保卫、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公园的文化、科普、娱乐等活动,丰富游客的游览体验。
处理游客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公园的良好形象。
三、游客管理
开放时间
公园每日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和关闭,具体开放时间在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特殊情况下,如举办大型活动、进行设施维护等,可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通知公众。
购票与入园
对于收费公园,游客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购票入园。门票价格应在公园入口处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票价。
游客凭有效门票或相关证件入园,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票和安全检查。禁止无票、持假票或强行闯入公园。
行为规范
游客应自觉遵守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园内的花草树木、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等,不得损坏、攀折、刻画、涂写。
保持公园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小便等。禁止在公园内吸烟(除指定吸烟区域外)、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
遵守公共秩序,在园内游览时应排队等候,不得拥挤、插队。不得在道路、桥梁、亭台楼阁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影响他人游览。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进行集会、演讲、商业宣传、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活动。不得在公园内进行封建迷信、邪教传播等违法活动。
游客应自行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园管理机构报告。公园管理机构对游客遗失物品应进行登记,并尽力协助寻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爱护公园内的动物,不得投喂、惊扰、伤害动物。遵守公园关于动物观赏的相关规定。
游客应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正常游览和公园的正常管理秩序。
四、设施与环境管理
绿化养护
公园管理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绿化养护计划,定期对公园内的花草树木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植物生长良好,绿化景观优美。
引进新的植物品种应进行严格的检疫和试验,防止有害生物入侵。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明显标志,落实专人养护管理。
环境卫生保洁
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合理分布在公园内各个区域。定期对环卫设施进行清洁、维护和更换,保持其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安排专人负责公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清运垃圾。保持公园道路、广场、水面、厕所等区域干净整洁,无垃圾堆积、污水横流、异味散发等现象。
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证厕所设施完好,正常开放使用。提供必要的洗手液、卫生纸等卫生用品。
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建立公园设施设备档案,对园内的建筑、道路、桥梁、游乐设施、健身器材、水电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暂停使用的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加强对公园内水电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电供应安全稳定。节约水电资源,杜绝浪费现象。
五、安全管理
安全保卫
设立安全保卫部门或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公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安保人员应着装整齐,配备必要的安保装备,定时巡逻,维护公园内的治安秩序。
在公园入口处及重要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建立监控系统,对公园内的人员活动、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资料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阅。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明确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分工和响应程序。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消防安全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火灾报警装置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
加强对公园内用火、用电、用气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经营活动管理
经营项目审批
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经过公园管理机构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园管理机构对经营项目的设置应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过度商业化影响公园的游览环境和公共服务功能。经营项目应符合公园的定位和特色,有利于丰富游客的游览体验。
经营行为规范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规模、变更经营内容或延长经营时间。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明码标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游客。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遵守公园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向公园管理机构缴纳相关的场地使用费用和管理费用,费用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七、监督与处罚
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园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园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游览秩序、安全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游客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对于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游客,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损坏公园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等的,应照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其经营合同,收回经营场地,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公园管理制度 19
一、引言
本公园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公园的良好秩序、环境美观和设施完好,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舒适、安全、文明的休闲娱乐场所。公园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管理机构与人员
公园设立专门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决策执行。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包括园林工程师、设施维护工程师、安保主管、保洁主管等,分别负责绿化养护、设施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具体事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公园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识,以便游客识别和监督。
三、公园开放与使用
公园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在公园入口处及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显著位置公布。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24小时通过上述渠道通知公众,并说明原因。
游客进入公园应遵守公园的各项规定,文明游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大型宠物禁止入园,小型宠物需使用牵引绳并由主人妥善看管,宠物粪便应及时清理。
公园内的各类场地和设施应按照其设计用途合理使用。禁止在非运动场地进行球类、轮滑等剧烈运动;禁止在休息区域进行商业推销、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禁止擅自占用公园场地举办私人活动,如需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向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遵守相关规定。
四、绿化与景观管理
公园的绿化养护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细的原则。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习性和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养护计划,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养护措施,确保植物生长旺盛、景观优美。
加强对公园景观小品、雕塑、喷泉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清洁、检查其运行状况,及时修复损坏部位,保持景观设施的完好和美观。景观设施的设置应与公园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变其布局和造型。
保护公园内的生态环境,严禁在公园内进行非法捕猎、捕捞、采挖野生植物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加强对公园内水体的管理,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净化处理,保持水体清洁、无异味,维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五、设施维护与管理
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档案,对公园内的建筑、道路、桥梁、游乐设施、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建设时间、规格型号、维护记录等信息。
制定设施设备定期巡检制度,安排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和故障。对于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应遵循先急后缓、经济合理的原则。在维修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对游客造成伤害。维修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六、安全管理
公园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加强公园内的治安防控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在公园入口处、主要道路、重点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实现监控全覆盖,确保公园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游乐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建筑物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
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游客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公园内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游客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七、环境卫生管理
公园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合理分布在各个区域,方便游客投放垃圾。垃圾桶、果皮箱应定期清洁、维护,保持外观整洁、无破损。
配备专业的保洁人员,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和标准进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公园道路、广场、草坪、水面等区域的垃圾、杂物、落叶等,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卫生。
加强对公园公共厕所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清扫、定期消毒。保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正常供水供电,提供充足的卫生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异味、无污渍、无积水。
严格控制公园内的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公园内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环境监管,要求其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经营活动管理
公园内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有序、规范的原则。所有经营项目必须经过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项目的设置应符合公园的功能定位和规划布局,不得影响公园的景观风貌和公共服务功能。禁止在公园内设置与公园性质和功能不符的经营项目,如高污染、高噪音、高能耗的工业项目等。
经营者应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规模、变更经营内容或延长经营时间。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明码标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游客。
公园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其经营合同,收回经营场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监督与投诉处理
公园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园各项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游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游客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公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投诉举报属实且对公园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十、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本管理制度由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园管理制度 20
1.环境保护
垃圾分类:设置足够的分类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绿化养护:加强对植物的日常护理,如浇水、修剪等。
野生动物保护:禁止捕捉或伤害园内野生动物。
2.安全管理
监控系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提高安全性。
紧急救援:设立急救站并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夜间照明:保证主要道路及活动区域有足够的'照明。
3.设施维护
公共厕所: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儿童游乐区:检查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休息座椅:合理布置供游人休憩使用的长椅,并做好日常清洁工作。
4.文化娱乐活动
组织文化活动:不定期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
体育健身: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新颖的户外运动项目。
5.游客行为规范
遵守规则:所有入园者都应严格遵守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文明游览:提倡使用礼貌用语,尊重他人隐私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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