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1 09:51:03 诗琳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运输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运输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运输管理制度(精选16篇)

  运输管理制度 1

  一、车辆冲洗工作由值班门卫人员或指定的专人进行车辆冲洗工作,所有车辆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

  二、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行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筑工地,必须由冲洗人员做台账,台账下班后交由项目部保留。台账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时间、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求等。

  三、冲洗台沟必须排水畅通,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沉淀池要定期清理,场地不得积泥积水。

  四、所有驶出大门的车辆,必须配合车辆冲洗工作,严禁未经冲洗干净车辆强行驶出工地,严禁带泥土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不允许其驶出建筑工地,违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值班门卫或专职冲洗人员因冲洗工作不到位或对工作不尽职,使带泥车辆外出造成城市道路污染,责成立即冲洗并对相关人员精品文章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对屡禁不止或整改行动缓慢的'冲洗人员,责令调换工作岗位,并加重处罚,或给予退场处理。

  七、工地大门口的文明卫生和外出车辆冲洗监督工作,由项目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当班门卫全天侯值班看管,因车辆未冲洗或冲洗不到位驶出工地,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由当班门卫负直接责任。

  运输管理制度 2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2.1公司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2监控员负责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动态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2.3驾驶员职责:必需按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公司联系维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执行车辆途经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规定。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3.1.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长途车出车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规定,并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才能出车。

  3.2.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

  3.2.3.车辆行驶中接受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以有押运员操作,或在停车时阅读。

  3.2.4.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安全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3.2.5.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3.2.6.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抛锚和抢劫),驾驶员、押运员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根据情况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处置险情。

  3.2.7.除遇紧急情况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不发送紧急报警信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报。

  3.2.8.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技术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4.2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车辆的限制速度。

  4.3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4.4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运管处,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5.信息发送:

  5.1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5.2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公司车辆;

  5.3对于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通过监控平台发送驾驶员;

  5.4对于超速提示,监控人员及时发送短息或电话提示,降低行驶速度。

  6.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日)台帐》、《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

  6.2对监控人员的处罚规定

  6.2.1. 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6.2.2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6.2.3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6.2.4录入监控资料不全的,每次处罚20元;

  6.2.5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6.2.6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6.2.7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处罚

  6.2.8.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6.2.9.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或电话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部门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运输管理制度 3

  1、运输工具要求:

  1)、运输车辆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

  2)、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严格按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中规定的一级状况执行。

  3)、运输车辆标志,严格按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使用。

  4)、车辆排气管,均要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安装符合JT 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

  5)、加强车况管理,定期检测经常检查,确保车辆电气线路、容器密封性、安全标志、静电导除装置完好。

  2、车辆及设备要求

  1)、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2)、槽车牢固,其容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

  3)、定期检查、保养随车配备消防器材,发现问题立即更换或修理。

  4)、专车专货,标志明显,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5)、槽、罐车颜色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外部压力和冲击力,保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现象。

  7)、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要适合所装货物性能,具有足够强度和耐腐蚀能力,并根据不同货物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附件有可靠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驾驶员、押运员

  1)、驾驶员、押运员要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参加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证件。

  2)、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不超运、超载,搭乘无关人员。

  3)、保持车厢清洁干燥,妥善处理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4)、运输危险货物时不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5)、杜绝违章、违规和违法运输行为,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4、车辆的灌装、清洗和检查

  1)、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的化学品,不得混装。

  2)、槽车换装不同性质的物品,要按照下列程序操作:高压水冲洗——吹干——母液清洗——吹干。母液不得重复使用。清洗后经检查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在不密封的条件下,雨天不得露天装、卸货物。

  4)、定期或不定期对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探伤检查。

  5)、运输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运输管理制度 4

  1.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9)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1)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12)为避免摩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13)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5)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来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气瓶立放时应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气瓶定期进行检验,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2.运输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佩带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标志,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高温季节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6)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7)气瓶提运人员,要严格遵守贮运规定,要认真负责,积极可靠,并相对稳定。到生产供应单位去提货时,还应遵守对方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立放时,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运输管理制度 5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 作积极性,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1、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脱落、丢失以及燃烧、爆炸等。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途中经停,应当有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2、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超速运输。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不得搭载其它普通货物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3、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系统,并加装安全防盗装置。

  4、 危险物品车辆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5、 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或者被盗、丢失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汽车队领导和当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物品名称,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6、驾驶员未经车辆调度人员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也不能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危货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

  7、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受损、被盗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1、驾乘人员上岗前,应对口接受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驾驶员应在每次运输前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尤其检查传动、转动、制动等部位,严禁病车运输。平时应注意车辆安全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在运输中如遇火灾,应停车待明火扑灭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应在火源上风200米外或下风300米外绕道而行。

  6、运输中遇有雷电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带上,并距人口稠密区和高大树林不少于200米。停车后应关闭发动机,驾乘人员应撤至距运输车200米以外。

  7、当车辆在路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标示后避免无关人员围观情况下方可修理,修理中严禁运用明火。

  8、在冬季,当发动机启动较为困难时,严禁使用明火启动。

  9、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10、行车时应控制好车速,高速路面行车车速不应超过80Km/h,一般路面行车不应超过50 Km/h,夜间行车不应超过40 Km/h。遇恶劣气候、路面及人口稠密区等,车速应适当降低或停驶。

  11、车辆运输途中,驾乘人员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及爆破器材的安全检查。

  12、车辆上路时,按交通警察支队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

  2、车辆每行驶5000到8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保养、检修内容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按规定进行扭矩检查,紧固车辆外露各联接机件的螺栓、螺母,对润滑部位加注或增添润滑脂和润滑油,保持各润滑部位润滑性能良好。

  3、建立健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修理档案。

  4、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在外修车车辆GPS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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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运输管理制度 7

  一、商品运输的任务

  商场商品运输工作,一般由商场储运部统一负责管理,其具体任务是:

  1、按照商品运输的管理内容,安排商品的运输、提货、验货,商品的交接、查询和索赔。

  2、合理发排使用商品运输工具,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商品运输工作范围

  1、送货上门运输;

  2、商品移库运输;

  3、商品入库运输;

  4、商品下站运输;

  5、商品上站运输;

  三、商品运输工作程序

  1、货物通知、提货和装运

  (1)商场调度员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时,要验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接货。

  (2)商场调度员按商品要求、规格、数量填写运输派车单交运输员。

  (3)商场运输员领取任务后,需认真核对各种运输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检验证等。问明情况,办理提货。

  (4)提货。

  ①商场运输员提货时,首先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然后对施封代、苫盖、铅封进行认真检查;确信无误后,由运输员集体拆箱并对商品进行检验。

  ②商场提取零担商品时需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对开裂、破损包装内的商品要逐件点验。

  ③商场提取特殊贵重商品要逐个进行检验;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无异响和破损痕迹。

  ④提货时做好与货运员现场交接和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⑤对包装异常等情况,要做出标记,单独堆放。

  ⑥在提货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水渍、油渍等问题要分清责任,并向责任方索要“货运记录”或“普遍记录”,以例办理索赔。

  (5)装运。

  ①商场运输员在确保票实无误,或对出现的问题处理后,方可装车。

  ②装车要求严格按商品性质、要求,堆码层数的规定,平稳装车码放;做到喷头正确、箭头向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固不压液;易碎品单放;散破包装在内,完好包装在外;苫垫严密,捆扎牢固。

  2、商品运输、卸货与交接

  (1)商场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喷头向外,箭头向上,高矮件数一致。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商场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商场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商场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3、运输任务完成后,商场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4、在运输中,因商场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四、商品运输安排与申报

  1、凡直接由专营商店转来的'提单,均由商场储运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运输。

  2、本市商品原则上两天内运回,最迟不超过3天。

  3、凡有上站业务的专营商店,须提前到商场储运部办理运输手续,如实登记发运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性质、收货单、地点、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时间和要求等,并填写清楚。

  4、凡采用公路运输的部门,需组配好货物,提前两天申请用车计划。

  5、公路长途运输(1000公理以内)业务,需报商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运单的传递与统计

  1、传递运输单据要按传递程序进行。做到统计数字准确、报表及时。

  2、商场调度员要认真核对汽车运输单据,发现差错,遗漏和丢失要及时更正、补填。按规定时间交商场统计员。

  3、商场统计员根据运输单据,做好各项经济指标的统计、造册、上报与存档工作。

  运输管理制度 8

  1、负责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安装、检修、试验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实施;

  3、贯彻落实机电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机电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参与重大机电事故处理,故障排除和事故分析;

  5、组织对矿井供电、排水系统的检查与维修;

  6、抓好机电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7、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队的安全工作负责;

  8、组织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使职工熟练岗位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杜绝违章操作;

  9、教育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让其他人代替岗位操作,经常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发生事故时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及时组织事故分析,吸取教训,进一步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使用和保管好运输设备和设施,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修理。

  运输管理制度 9

  一、运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煤矿生产的'主要保证,各单位应搞好运输设备和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检修工作。

  二、运输设备(包括刮板机,胶带机,车辆,提升机和调度绞车等)实行管、用、修一体化管理,即设备司机和包机人组成设备管理小组,负责设备的检查、维护、润滑和一般检修等工作。

  三、根据运输设备的运行范围较大特点,各单位对运输设施(包括运输通信装置,胶带保护装置,轨道,机车架空线,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保护装置)应实行包机包片管理,包机人负责运输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一般检修。

  四、各单位必须制定运输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和定期检修计划,规定责任人,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五、各单位管理人员,机电科检查人员和安全质量检查组应定期对各单位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六、运输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试验或测试(包括制动距离测试,轨道杂散电流测试,车辆连接装置静拉力测试,斜井防跑车装置试验等),不合格的立即整改,合格后继续使用。

  七、各单位应认真填写各种记录(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润滑记录,检修记录,事故记录等)。

  运输管理制度 10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运输管理制度 11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运输管理制度 12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二、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三、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四、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五、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运输管理制度 13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公司员工之间要团结互助,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负责任的态度。

  二、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工作期间仪容仪表合乎规范,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举止文明。

  三、工作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3:00-4:30全体员工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需请假,外出办公者需向相关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批准。办公时间不得从事和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看和工作无关的书籍书刊网页。

  四、接电话。接待来宾时一律使用文明用语;客户进门必须站立微笑迎接,主动介绍公司情况。

  五、保持工作场所,设施,及个人工作区域的卫生。

  六、工作期间应勤于业务,积极主动的完成工作任务。尽心、尽责,真诚合作,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并展开工作,不得拖拉,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时应就自己所知告之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运输管理制度 14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1、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发现有发霉、变质、腐烂、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

  2、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低温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记造册。

  5、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运输管理制度 15

  一、斜巷提升绞车及轨道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安监科和机运科联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待隐患处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二、斜巷运输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三、斜巷上车场、底车场必须在显眼位置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标志牌板。

  四、绞车提升前,上下车场把钩工对于自己目测范围内的区间进行检查,发现有人员时要负责使其撤离到提升区外方可发信号。

  五、斜巷轨道入口处应设置行车红灯和“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标志牌。

  六、斜巷绞车操作必须与语音报警装置相闭锁,红灯不亮不能开车、报警装置不报警不能开车。

  七、斜巷轨道把钩工,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保证在红灯亮开始提升直至红灯灭停止提升的全过程中在自己负责的区域没有人员进入。

  八、不行车期间行人进入轨道斜巷必须征得把钩工的同意,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更不准走在道心。

  九、斜巷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安全可靠的阻车器。

  十、把钩工对区域内使用的安全设施负全责,接班后,对所负责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记录。

  运输管理制度 16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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